[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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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4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在一起失火责任事故案件的法庭审判中,审判长宣读了如下一份鉴定意见:“被告人梁军在生产中一贯不负责任。1997 年 3 月 31 日晚,梁在锅炉房值班时,竟擅离职守,上街吃面条,买香烟,长达一个半小时不在生产岗位,致使锅炉温度失去控制,因而引起火灾。”鉴定人:某公安局消防科2005 年 4 月 15 日问:如果你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你将如何反驳这份鉴定意见?2 某日清晨,在距离某市 15 公里的国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车辆逃逸,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

2、下的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 5点 50 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些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意见: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 50 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某市 15 公里。某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 点 50 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其中一辆为该市某运输公司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公司调度证明司机刘某事故发生的那天早上回到公司,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早上 5 点 55分回到公司。侦查人

3、员询问司机刘某及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问:在本案所述证据中,哪些属于物证?哪些属于书证? 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无罪证据?2 2004 年 3 月 14 日上午 6 时,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在该县火车站附近一废弃的工棚中,发现一具年轻女尸。经现场勘验检查,认定死者是被他人用手卡住咽喉窒息而死。后经鉴定死者已有二月身孕,死亡时间为 13 日晚 7 时至 10 时之间。另外在室内还发现一女用挎包,内有一空钱包及一张纸条。纸条的内容是:约定 3月 13 日晚上与被害人面谈。署名为李某。公安机关据此逮捕了李某。李某承认其与被害人在谈恋爱,并有两性关系,但其父母不同意

4、这门亲事。废工棚是他们约会的固定地点。在 13 日晚的约会中,被害人以怀孕为由,要李同意与其马上结婚,李不允,被害人即又吵又闹,还打了李两耳光,李一怒之下,独自回家。李某坚决否认是他杀的人。经过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又掌握了如下证据:在李某家的录音电话中,有被害人指责其不回电话,不负责任的录音。关于纸条上字迹的鉴定意见,证明是李某的笔迹;李某的邻居王某证明 13 日晚 7 时许看见二人一起出去了,但一个小时左右,只有李某一人回来。问:3 本案存在几种法定证据,分别包括收集的哪些证据材料?4 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能否认定李某有罪?为什么?5 某县发生一起抢劫案,县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认为红旗村村民

5、赵某有重大做案嫌疑,为防止赵某继续犯罪或者逃跑,公安局到红旗村对赵某依法执行了逮捕。村民听说公安局抓人,纷纷来到赵某家围观。这时,村民甲说:“公安局怎么动不动就抓人去坐牢啊?”村民乙答道: “这你就不懂了,公安机关只有行政处罚权,他们肯定是把他抓起来拘留了。”另一村民丙说:“ 早知他是抢劫犯,我第一个把他捆起来,送到公安机关。” 村民丁答道: “你怎能抓人呢 ?你抓人是非法的。”问:村民甲、乙、丙、丁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6 被告人张某,男,30 岁,某厂职工。张某经常打骂其妻李某,终于李某不堪忍受丈夫的虐待和羞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区人民法院受理

6、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张某。张某恼羞成怒,变本加厉折磨李某。无奈之下,李某到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审判员丁某听说后非常气愤,决定立即拘传张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于是丁某填发了拘传票,并由法警廖某一人将张某拘传到法院,然后将张某关在法院的被告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丁某对张某进行了审问、批评,在张某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后将其释放。问:审判员丁某对张某的拘传是否合法?为什么?7 被告人崔某,1980 年出生。1997 年 5 月 7 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

7、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 5 月 16 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 37 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 5 月 25 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 6 月 20 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由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

8、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但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二、论述题8 1990 年哈瓦那第 8 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我国是成员国)第 8 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疑地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看得见但听不着的范围内进行。问:请从理论上简析上述规定中着重点的一句话,并

9、结合这句话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会见权进行简要的评析。(北京大学 2000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9 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羁押期限。10 试论酌定不起诉及救济程序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 2012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三、名词解释11 附带民事诉讼(中国人民大学 2007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12 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13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14 期间15 期日16 期间的延长17 送达18 留置送达19 委托送达20 立案21 立案材料22 自首四、简答题23 简述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区别。24 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25 简述地

10、区管辖的原则及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26 简述回避的意义。27 简述回避的提出及回避提出后的效力。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4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应当这样反驳:这份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鉴定意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也就是说,鉴定意见必须具备两个务件:一是必须是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二是必须是由具有解决有关问题的专门知识的人,通过鉴定后写出书面意见,并由其本人签名。本案的鉴定意见,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1)鉴定人不合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鉴定人必须是

11、解决本案专门问题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而不是单位,单位可以为鉴定提供条件,但其鉴定意见必须由鉴定人制作并由其个人负责签名。而本案的鉴定人是“某公安局消防科” ,显然不合法。(2)鉴定意见只能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不应就法律问题进行论断。而本鉴定意见并没有从科学上来回答起火原因这个专门问题,而只是从规章制度上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一般的法律评断。如鉴定意见中所谓的“一贯不负责任” 等,显然属于法律性问题,超出了鉴定意见内容应有的范围。可见,这份鉴定意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 119 条、第 120 条的规定,不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知识模块】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2

12、【正确答案】 本案中,属于物证的有:被害人的尸体; 被害人的血迹;被害人骑的摩托车: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 路面上刹车的痕迹;解放牌大卡车;解放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的痕迹。属于书证的有: 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该市某运输公司的出车表: 表明离某市 15 公里的里程碑。直接证据有:妇女张某的证言; 司机刘某的陈述; 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勘验现场的事故全景照片。无罪证据有:路面上刹车的痕迹; 摔坏的手表、里程碑和出车表三个书证所证明的内容(共同证明没有作案时间); 某市交通管理局查明 5 点 50 分左右共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司机刘某的陈述; 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知识模块】

13、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知识模块】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3 【正确答案】 本案有六种法定证据:物证:女尸,纸条,挎包,空钱包;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告人邻居王某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鉴定意见:怀孕、死亡时间、字迹鉴定;视听资料:电话录音带。【知识模块】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4 【正确答案】 不能。本案缺乏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根据本案现有的间接证据不能定案。理由:完全依据间接证据定案,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本案中,间接证据不具有一致性,空钱

14、包表明本案有图财性,其他证据则指向情杀,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得出的意见不具有排他性,即依靠现有证据,不能排除 13 日晚 810 时之间有他人杀人的可能性。【知识模块】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5 【正确答案】 (1)村民甲的说法不正确,其错误有两点:一是歪曲了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的意义和严谨性。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保证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随意限制或剥夺,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适用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是通过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及案件的调查情况等因素,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不是甲所说的动不动就抓人;二是混淆了强制措

15、施与刑罚的区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逮捕,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一种诉讼保障措施。坐牢是对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罪犯适用的。(2)村民乙的说法不正确,混淆了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之一,负责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不但有权直接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而且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其治安管理部门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制裁,如行政罚款、拘留等,其目的在于惩罚和教育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的人。(3)村民丙的说法正确。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捉拿犯罪分子

16、,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 通缉在案的; (三) 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本案中,村民丙如果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被追捕的对象,有权将其扭送公安机关。(4)村民丁的说法不正确,是把公民合法的扭送行为与强制措施混为一谈。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单位、个人等都无权适用,而扭送不是强制措施,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把规定公民扭送权的条款放在了强制措施一章,但扭送只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知识模块】 强制措施6 【正确答

17、案】 审判员丁某对张某的拘传严重违法。首先,拘传的目的违法。丁某之所以拘传张某,是为了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而不是为了使未被羁押的张某到案接受讯问,因此不符合拘传的目的;其次,拘传的程序违法:(1)人民法院拘传被告人,要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本案中,审判员丁某未经批准自行填写拘传票,并交由法警执行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2)法律规定,执行拘传的公安人员或司法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本案拘传的执行由法警一人进行,违背了法律规定;(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恢复其人身自由,不能加以关押。本案中,丁某没有对到案的张某立即讯问,而是将其关在候审室里,违背了

18、法律规定;(4)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小时。在本案中,丁某将张某拘传到法院后,将他关押在候审室内直到第二天才进行讯问,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知识模块】 强制措施7 【正确答案】 (1)法院不接受群众扭送崔某归案的行为是错误的,法院首先应当依法接受。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第 3 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故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接受群众对崔某的扭送,先采取必要措施,

19、防止其逃跑,再将其移送公安机关。(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是错误的。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3)公安局于 5 月 16 日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 3 日内(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 7 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而本题中公安局在崔某拘留 9 日后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显然是错误的。(4)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不释放崔某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5)上一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

20、定是错误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而非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6)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7)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他的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有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8)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所在单位负责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9)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而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错误的,应当由该级检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10)法院指派

21、原合议庭庭长组成合议庭并参加本案的再审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另行组织合议庭,原参加本案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知识模块】 强制措施二、论述题8 【正确答案】 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协商,是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重要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及时会见律师,才能得到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帮助,从而避免因为人身失去自由而陷入不利的境地。同时,律师只有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从而为有效进行辩护做准备。因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会见权,在本质上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追诉方与被追诉方力量的

22、平衡,避免受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但是,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在规定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会见权的同时,规定“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看得见但听不着的范围内进行”。法律作这种限制性的规定,其目的是保证在不会妨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交流的前提下,通过执法人员的监督,避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意外情况,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3、36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

23、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据此可知,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了在押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会见权,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律师的有效帮助,另一方面,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主要表现为:(1)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员在场监视的规定,使得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交流受到很大的制约。一些地方的侦查机关甚至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向看守所提供会见的内容提纲,限定咨询的范围等,致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无法正常会见和交流;(2)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

24、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3)侦查机关一般都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时间作出了限制,使律师难以随时了解有关情况。因此我国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参照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完善,从而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知识模块】 侦查9 【正确答案】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或者说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羁押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以下四种:(一)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 154 条规定:“对犯罪

25、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 2个月。”这是对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之前已经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二)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也称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是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便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具体情况有:(1)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 154 条的规定,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1 个月。(2)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 155 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6、批准延期审理。(3)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 156 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 154 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 2 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4)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 157 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56 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 2 个月。(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刑事诉讼法 第 158 条第 1 款规

27、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54 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刑事诉讼法 第 158 条第 2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四)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 147 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包括侦查羁押期限)。【知识模块】 侦查10 【正确答案】 (1)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 173 条第2 款规定的不起诉。所谓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 ,即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

28、件的,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173 条第 2 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2)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价值。酌定不起诉又称为起诉便宜主义,赋予了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酌定不起诉停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落实“宽严相济 ”的刑事司法政策,教育、挽救了犯罪嫌疑人,节约了诉讼资源,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3)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缺陷。2012 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法律救济采取了不均衡的态度

29、。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第 177 条有关酌定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后,被害人不服此决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其复查,撤销原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请求其提起公诉;还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甚至附带民事责任。而被不起诉人,则只能向原人民检察院申诉一次,请求其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一般情况下,要求检察机关自我纠正错误是比较困难的。如果该人民检察院维持原来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哪怕是无辜的,根本没有实施犯罪,也只能被动接受此决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该不起诉决定,宣布自己无罪。由此可见,被不起诉人只

30、有较微弱的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与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相比,刑事诉讼法对被不起诉人的保护显然不够。(4)对酌定不起诉救济程序的完善。 加强案件当事人的程序参与。考虑到酌定不起诉的适用与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酌定不起诉的过程应当尊重被不起诉人的主体地位,将控辩合意制度适当引入到酌定不起诉程序之中。另一方面,酌定不起诉适用过程中也应充分重视被害人的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加强酌定不起诉程序的透明度,试行听证制度。除了酌定不起诉决定过程中缺乏案件当事人的参与外,社会公众对于酌定不起诉过程的不了解和误解,某种程度上也导致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阻力较大。鉴于此,在酌定不起诉决定过程中,应当加强决定程

31、序的透明度,广泛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人民监督员对案件是否起诉问题的意见和理由。【知识模块】 起诉三、名词解释11 【正确答案】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知识模块】 附带民事诉讼12 【正确答案】 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而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知识模块】 附带民事诉讼13 【正确答案】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

32、事诉讼之后、作出判决前,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决定民事被告人先付给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措施。采取先予执行时,既要考虑被害人的需要,又要兼顾被告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知识模块】 附带民事诉讼14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刑事诉讼期间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保证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处理案件;能够及时惩罚犯罪,尽快实现刑罚效应;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督促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等。【知识模块】 期间、送达15 【正确答案】 期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

33、动的特定时间。刑事诉讼法对期日未作具体规定,在诉讼实践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间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指定。【知识模块】 期间、送达16 【正确答案】 期间的延长,是指司法机关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不能完成应予完成的诉讼行为,而向后续展期限的办法。期间的延长仅适用于司法机关办案期限,对诉讼参与人的有关诉讼期限,如上诉期限等,不能延长。刑事诉讼法对期间的延长规定了两个办法:一是允许司法机关自动延长并明确规定延长时间的上限;二是报经一定机关批准或决定延长。【知识模块】 期间、送达17 【正确答案】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

34、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送达从形式上看是向收件人交付某种诉讼文件,实质上是司法机关的告知行为。【知识模块】 期间、送达18 【正确答案】 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入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收件人或代收入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或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适用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员应邀请收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见证。【知识模块】 期间、送达19 【正确答案】 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

35、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知识模块】 期间、送达20 【正确答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知识模块】 立案21 【正确答案】 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的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司法机关提交的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材料。它是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的事实材料。【知识模块】 立案22 【正确答案】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作案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公安司法机

36、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知识模块】 立案四、简答题23 【正确答案】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区别在于:(1)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案件结果没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2)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或者辩护职能,享有比较广泛的诉讼权利,承担比较广泛的诉讼义务,对诉讼的启动、进展和终结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独立执行诉讼职能,不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受到一定限制。(3)当事人应当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他诉讼参

37、与人一般只参与刑事诉讼的某一或某些阶段,有些案件可能自始至终没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知识模块】 诉讼参与人24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以下几种:(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即刑法第九章规定的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4)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

38、受理的案件。此类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第二,属于上述三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第三,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第四,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知识模块】 管辖25 【正确答案】 地区管辖如果发生争议,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解决:(1)优先管辖,即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2)移送管辖,即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到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指定管辖,即由发生管辖争议的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其中一个法院审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判。【知识模块】 管辖26

39、 【正确答案】 实行回避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公安司法人员能够客观公正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回避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为:(1)有利于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意义;(2)有利于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这是回避制度的程序意义;(3)回避制度的实施及其所保障的程序公正价值,还可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的普遍尊重,从而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知识模块】 回避27 【正确答案】 回避的提出,指的是有权提出回避的主体,在回避适用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有权决定回避的组织或个人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回避。回避的提出,包括自行回避的提出和申请回避的提出

40、。自行回避的提出,是指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有法定的回避理由时,其本人向有关组织或个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理由;申请回避的提出,是指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回避理由而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回避的一般要求,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活动开始后,应主动将办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权。回避请求一经提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应立即暂停其在本案中的诉讼活动,等候有权决定回避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是,为防止因审查回避而影响侦查工作的及时、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第 2 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于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组织或个人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知识模块】 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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