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外商投资企业法练习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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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法练习试卷 3 及答案与解析0 英国某公司与中国江苏某企业协议设立中英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订立了合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 1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500 万美元。英国公司以技术和设备出资,评估作价为 200 万美元,江苏某企业以厂房、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评估作价 300 万美元。合同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作出了约定。请回答以下问题:1 关于该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 )(A)董事的任期 3 年(B)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双方协商,并应当记载在合营合同和章程中(C)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可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D)董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 以下

2、事项须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是:( )(A)董事长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B)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C)延长合营期限(D)合营企业分立为两个企业3 该董事会的职权是由合营企业的哪种文件规定的?( )(A)合同(B)协议(C)章程(D)协议或章程4 关于该企业的正副总经理说法错误的有:( )(A)英方担任了董事长,因此总经理不能是英方(B)由于英方担任了董事长,因此中方有权任命正副总经理(C)该企业的总经理应当由中方来担任,但英方有权担任副总经理(D)总经理既可以由英方来担任,也可以由中方来担任5 合资的中方和英方在企业获得利润后必须扣除哪些项目后才能根据合营双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3、?( )(A)应当依法缴纳的合营企业所得税(B)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C)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D)企业发展基金6 由于企业经营得当,企业获利颇丰,其中缴纳所得税 60 万元。英方获得了 100万元的利润分配。英方决定将其再投资到该企业中,用于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英方有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 60 万元(B)英方有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C)英方无权要求返还企业所得税(D)英方无权将该笔利润再行投资到该企业6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于 2002 年 5 月订立合同,约定乙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 300 万美元出资,甲公司以场地使用

4、权、厂房和流动资金合计100 万美元出资,在青岛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公司的注册资金为210 万美元;作为甲公司出资的场地使用权和乙公司出资的专有技术,其作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缴纳出资后,由德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出具验资报告。作为乙公司出资的总值 180 万美元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 30 万美元的机器虽然可以节省原材料,但是并不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合同报请审批机关审查时,主办官员认为合同中有几点需要改正。双方于是对合同作了相应的改正,合营企业于2003 年 3 月领取了营业执照。同年 5 月,乙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全部运抵,经我国商检部门认定,这批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比乙公

5、司的报价低 80 万美元。对此,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提出若干种解决方案。最后,双方商定,由乙公司再提供一条价值 80 万美元的生产线。为使用这条生产线,需同时购买价值 40 万美元的配套设备。就设备的资金来源,乙公司提出若干建议。双方最后商定,合营企业增资 100 万美元,用于支付上述设备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7 合营各方的出资行为;哪些是需要改正的?( )(A)作为甲公司出资的场地使用权,其作价由双方协商确定(B)作为乙公司出资的专存技术,其作价由双方协商确定(C)由德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D)价值 30 万美元的机器不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8 针对作为外方出资的机器

6、设备的实际价值低于报价 80 万美元这一问题,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提出了若干种解决方案,这些方案中;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A)乙公司的这部分实物出资改为现金出资,立即缴清(B)这 80 万美元算作乙公司欠合营企业的债务,从今后的利润分配中扣除(C)乙公司的出资额减至 220 万美元,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相应地减少 20%(D)乙公司将 80 万美元的出资份额转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以现金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投资权益9 外方提出再提供十条价值 80 万美元的生产线并同时购买价值 40 万美元的配套设备。就设备的资金来源,乙公司提出若干建议。这些建议中,哪些为我国法律所允许?( )(A)合营企业以现

7、有设备作抵押,向中国银行借款 40 万美元,用于支付这笔款项(B)乙公司垫付这笔款项,以后由甲公司向其归还本息(C)乙公司增加出资 40 万美元,用于支付这笔款项(D)甲公司垫付这笔款项,以后由合营企业向其归还本息10 双方最后商定,合营企业增资 100 万美元,用于支付上述设备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为此,双方应当履行哪些法定手续?( )(A)召开董事会议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B)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2/3 以上多数通过(C)报审批机构报准(D)向登记管理机构变更登记手续一、分析题11 美国商人路易斯与中国华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合

8、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1)合资企业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为 300 万美元,外方出资为200 万美元。分期缴纳出资,中方第一期出资为 30 万美元,外方第一期出资为 20万美元,必须在企业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在企业成立之日起 3 年内缴清。(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该厂房为中方合营者所有,但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中,专有技术是外方从该国某公司以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专有技术使用权。(3)为了保证外方投资收益,外方可以以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4)合营期限内,外方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

9、,中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5)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外方担任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6)合营期间如需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7)双方同意,如在合营期间双方发生合资企业合同争议,可选择适用第三国的法律解决争议。问题:上述各项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什么?外商投资企业法练习试卷 3 答案与解析【知识模块】 外商投资企业法1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6 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

10、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由此可知,BC 选项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 31 条规定,董事的任期 4年,第 32 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所以 AD 选项不正确。【知识模块】 外商投资企业法2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33 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

11、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该条例第 13 条规定,合营期限是合营企业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根据以上两条可知,CD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外商投资企业法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6 条规定,合营企业董事会的职权是由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知识模块】 外商投资企业法4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6 条规定,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知识模块】 外商投资企业法5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8 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

12、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知识模块】 外商投资企业法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8 条规定,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0 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空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

13、定办理;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根据以上规定可知,B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外商投资企业法【知识模块】 外商投资企业法7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22 条规定,合营者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该条例第45 条规定,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根据这两条规定可知,专有技术的作价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14、,场地使用权的作价不能协商确定。该条例第 24 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须的。第 29 条规定,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知识模块】 外商投资企业法8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19 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故本案中减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20 条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故本案

15、中双方协商一致向第三者转让部分股权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28 条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故本案中擅自将未到位的出资转作借款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知识模块】 外商投资企业法9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合营企业可以其现有设备作抵押,向中国银行借款 40 万美元,用于支付本合营企业所购设备的款项;乙公司也可以增加出资 40 万美元,用于支付这笔款项;或由甲公司垫付这笔款项,以后由合营企业向其偿还本金。但不能要求乙公司垫付这笔款项,以后由甲公司向其归还本息。因为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16、为限,甲公司无义务超出其出资额承担责任。【知识模块】 外商投资企业法10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33 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知识模块】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分析题11 【正确答案】 中方和外方的首期出资比例和缴纳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

17、干规定第 4 条规定,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本案中,中方和外方的首期出资仅占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0%,并且在企业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2)中方以作为抵押物的厂房投资,外方以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专利技术出资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 2 条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

18、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本案中,中方的厂房在作为投资前,已经抵押给他人,外方对专利技术不事有所有权,故不能作为其出资。(3)外方以合营企业的财产,权益为自己出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 3 条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所以本案中外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4)外方转让股权,中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20 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

19、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合营一方转让股权,只要合营他方愿意购买,转让方均应将股权转让给他方,而不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5)有关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总经理的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总经理作为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6 条的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37 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该条例第 34 条规定,董事长是

20、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注意:我国公司法修订前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修订后的公司法将该强制性规定进行了修改,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所以合营企业仍应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6)合营期间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21 条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是;合营各方协商一致,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7)选择适用第三国法律解决合闹争议的约定,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12 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同时合同法也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知识模块】 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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