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特许协议(BOT)(参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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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外商投资特许协议(BOT)(参考文本)目录一、特许第1条 用语定义1.1用语定义1.2其他说明第2条 特许2.1特许的授予2.2公司根据特许规定所承担的义务2.3运营项目的权利2.4特许期第3条 先决条件3.1应由电管局履行的先决条件3.2应由公司履行的先决条件3.3先决条件未履3.4生效日3.5电管局履行付费义务的补充先决条件二、项目建设第4条 现场的购置和使用4.1土地的购置4.2现场使用的限制4.3购置成本第5条 设计5.1设计要求5.2设计标准审查5.3公司改动设计标准的权利5.4设计的审查和核准5.5公司的责任第6条 建设6.1公司的主要义务6.2电管局的主要义务6.3交通道路6.4

2、现场的准备工作6.5建设工程的质量6.6质量保证和质量管制6.7建设人员6.8设备和材料6.9建设承包商的选定6.10图纸和技术细节6.11电管局提供的电力设施和服务6.12项目时间表;重大日期6.13进度报告6.14建设中的预期延误6.15设计的改动6.16监测6.17工程的拒收等6.18义务的不予免除第7条 检验7.1检验程序7.2检验期间的燃料7.3检验的参加7.4检验通知7.5证书7.6提前完工7.7不予免责7.8检验争端第8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8.1完工延误8.1.1由于电管局的原因8.1.2由于公司的原因8.2因公司延误的约定赔偿金8.3长期延误;放弃8.4被视为放弃8.5退还保证金

3、三、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第9条 运营和维护9.1公司的主要义务9.2计划断电供期9.3安全和技术准则9.4供电9.5紧急断电和减少送电9.5.1断电和减少送电的原因9.5.2通知和时间安排9.5.3断电和减少送电期间的收费9.6电管局设施的维护9.7检查和维护手册9.8维护不履9.9公共安全9.10电管局的进入9.11运营和维护承包商第10条 燃料供应10.1燃料交付10.2质量10.3检测10.4供应10.5储存和安全10.6损失风险;保险第11条 供电;收费11.1供应11.2数量11.3通知11.4收费11.5收费发票11.6付款11.7收费争议11.8中国银行账户的使用11.9对外币账户的

4、表示同意11.10外汇11.11利润的汇出11.12财务报表四、项目的移交第12条 特许期后的移交12.1移交的范围12.2最后检修12.3备件12.4保修12.5承包商保修单和保险的移交12.6技术的移交12.7培训电管局人员12.8合同的取消,转让12.9为公司所有物品的迁出12.10风险的转移12.11移交的费用12.12维护保证金的退还12.13移交程序12.14移交的效力五、各当事方的一般义务第13条 电管局的一般义务13.1遵守法律和条例13.2法律和条例的变动13.3纳税优惠13.4税法和条例的变动13.5必要核准、许可和授权一览表13.6协助取得核准、许可和授权13.7进出口1

5、3.8人境;就业许可13.9公用事业设施13.10不予干涉第14条 公司的一般义务14.1所有权的变动;股份转让的限制14.2遵守法律和条例14.3法律和条例的变动14.4安全标准14.5环境保护14.6核准、许可和授权14.7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14.8中国服务和货物14.8.1使用14.8.2公开招标14.8.3未来特许14.9利用中国劳动力14.10项目文件的协调14.11税款、关税和费用14.12保险14.13为承包商负责14.14融资文件中的规定14.14.114.14.214.14.314.15电管局的物权担保第15条 电管局和公司共有的义务和权利15.1不可抗力情况15.1.

6、1因不可抗力情况暂停履约15.1.2适用于公司的例外情况15.1.3适用于电管局的例外情况15.1.4程序15.1.5费用;订正时间表15.1.6因不可抗力情况终止15.1.7协商和减轻影响的义务15.1.8毁坏与电站的维修15.1.9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后的终止15.2对文件的权利15.2.1电管局文件15.2.2公司文件15.2.3守约15.3保密15.4合作义务15.5防止不当付款的声明15.5.1公司声明15.5.2电管局声明第16条 终止16.1由电管局提出的终止16.2由公司提出的终止16.3通知贷款人16.4贷款人的权利16.5补救的累积性第17条 责任和赔偿17.1相互赔偿17.2

7、环境损害17.3义务的继续有效17.4共同责任17.5无从属损害赔偿六、转让;合同的核准第18条 协定的转让18.1由电管局的转让18.2由公司的转让第19条 合同的核准19.1合同的核准19.2核准程序19.3合同核准的效力七、争端的解决第20条 解释规则20.1合同文件20.2整体规定20.3修正20.4可分性第21条 争端的解决21.1定期讨论21.2友好解决21.3仲裁21.3.1仲裁语文21.3.2仲裁地点21.3.3费用和开支21.3.4仲裁期间的履约21.3.5继续有效第22条 杂项规定22.1义务的分别性22.2通知22.3不予放弃22.4管束法律22.5协定向项目公司的转让本

8、协定系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中国主管机构名称,说明该主管机构的法律性质,如“电管局”)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适当组建的、其主要办事处设在_的一家私营公司_(项目公司名称)订立。说明鉴于,电管局要求开发新的动力设施以保持和推动经济增长;鉴于,电管局于_年_月_日发出公开通知,邀请有关方面按建设_运营_移交办法参加对_的_兆瓦燃煤热电厂项目的投标的资格预审;鉴于,根据电管局发出的招标,发起人以公司的名义按建设_运营_移交办法投标承担这一电厂项目;鉴于,电管局经认真评价所有竞标项目报价书后选定公司的报价书为最符合需要和最有利的报价书;鉴于,公司有意于电站的设计、监造、融资、建

9、设和运营,且电管局愿意按下述条件授权公司如此行事;鉴于,电管局已获_(授权法)授权订立本协议,且本协定已获_必要的机构核准;当事各方兹协议如下:一、特许第1条 用语定义11用语定义本协定中:“交通道路”系指附录1中所述道路及有关设施。“协定”系指电管局与公司之间的建设、运营和移交项目协定。“核准”系指为公司或为电站的融资、建设、所有权、运营和维护而需从政府主管机构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特许、认可或同样或类似的文书,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附录2中所列各项核准。“电管局”是指_及其继承人和准许受让人。“电管局的物权担保”系指依照第1416条而为电管局设立或授予的留置权、物权担保、抵押及其

10、他权利。“供电”系指按供电表确定的以兆瓦表示的电站各段时间内最大发电能力。“供电表”系指各当事方依照第94条商定的电站的发电能力表。“保证”系指依照第31(C)条应要求公司向电管局提供的保证、担保或备用信用证。“营业日”系指中国的银行通常开门营业的任何一天。“生产能力费”是资本回收费、固定运营费和服务费的概称。“资本回收费”系指附录3中所规定的电管局为使公司能够收回其与项目有关的资本成本而应支付的费用。“煤炭”系指依照附录4中所列“燃料规格”的规定供电站使用的煤炭。“交付使用”在具体情况下可指某一单元或电站达到或超过“运营参数”和第7条及附录5中具体说明的其他商业运营标准要求达到的水平。“验收

11、”在具体情况下可指依照第7条和附录5进行某一单元或电站的检验。“公司”系指_及其继承人和准许受让人。“完工日”系指某一单元依照第7条交付使用之日和电站依照第7条整个交付使用之日。“特许期”系第24条中所指的含义。“建设合同”系指公司与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电管局并无异议的一项或多项有关电站的设计、监造、采购、建设、完工和检验的协议。“建设承包商”系指公司依照建设合同和本协定为实施建设工程而雇用的且电管局并无异议的一位或多位承包商及其各自的准许继承人和受让人。“建设工程”系指依照本协定第6条及其他规定为电站及其相关设施和设备所进行的设计、监造、采购、建设、安装、完工和检验,其中包括分站和互联设施

12、。“约定能力”系附录3中所指的含义。“交送点”系附录6中所指的计量地点。“生效日”系指电管局和公司依照第34条证明已满足或放弃第31和32条规定的所有先决条件之日。“能源费”系指按第114条和附录3的规定电管局应向公司支付的向交送点交送电力净输出的费用。“环境污染”系指为任何政府主管机构的环境法律、条例和法令所不准许或与之相违的对电站或其任何部分的上、下、周围的空气、地面或水的一切污染。“融资文件”系指与电站或其任何部分的建设和长期融资以及任何短期融资或再融资有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提保及其他文书,但不应包括与创始投资者或任何其他股本参与人承付或摊付股本有关的任何文书或协议。“财

13、务交割”系指为证明取得电站建设工程和验收融资的一切必要交易已告完成而可能需要的各种融资文件已经完成和提交,包括对融资文件可能要求承付和摊付的各种股本的收讫。“不可抗拒力情况”系第151条所指的含义。“强制性断供”系附录7所指的含义。“燃料”根据具体情况可指煤炭和(或)石油。“燃料规格”系指第10条和附录4所述对储存、供应和交付电站燃料的质量和方法所规定的规格。“政府主管机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任何下属机构、任何省或地方政府主管机构及其任何部门及对公司、项目或其任何部分拥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省或地方政府任何部门、主管当局、机关、机构、司法机构或法庭,但不包括电管局。“电网”系指由电

14、管局或以其名义拥有或运营的对写明地理区域的输电和配电设施,电管局将通过此种设施接收电站输送的电并将其提供给电力用户。“互联设施”系指由公司依照第61条在现场建设、安装并与电管局协调连接且符合附录8中所述规格以使电管局能够接收电站电量净输出的设备、设施、输送线以及有关的遥测设备、继电器、转换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贷款人”系指作为融资文件当事方的贷款机构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重大日期”系指613条的项目时间表中所指日期。“电力净输出”系指电站向交送点输送并在交送点计量的电能净额(以千瓦小时表示)。“名义能力”系指按单元计算电站发电能力的兆瓦数。“石油”系指按附录1第二部分中所列燃料规格的规定

15、供应给电站使用的石油。“运营和维护合同”系指公司与运营和维护承包商之间依照第9条就各单元和电站的管理、运营、维护和维修达成的且电管局并无异议的一项或多项协议。“运营和维护承包商”系指公司依照运营和维护合同及本协定为管理、运营、维护和维修各单元和电站而雇用的且电管局并无异议的一位或多位承包商及其准许的继承人和受让人。“运营参数”系指附录9中所说明的单元和电站的运营参数。“电站”系指现场位于_的_兆瓦煤力电站,并包括所有设备、燃料储存及有关设施、保护装置、变压器、开关装置、固定装置、互联设施和分站(但不包括由电管局拥有或运营的输送线及其他设施和设备),所有这些均应根据本协定开发、设计、监造、融资、

16、建设、配备、保险、完工、检验、交付使用、运营和维护。“项目”系指电站的开发、设计、监造、融资、建造、配备、保险、完工、检验、验收和运营以及所有附带的活动。“项目文件”系指本协定、建设合同、运营和维护合同以及_。“项目时间表”系第613条中所列时间表。“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系指中国大部分电力工业对地处类似位置的设施采用或认可的惯例、方法和行动(包括大部分中国电力工业采取的国际惯例、方法和行动),如果根据已了解的事实或做出决定时理应了解的事实进行合理的判断,这些设施可望以符合法律、条例、可靠性、安全、环境保护、经济和省事的方式达到预期效果。就电站而言,谨慎的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仅限于采取合理

17、的步骤,以确保:(a)提供充足的材料、资源和用品,包括燃料,以便在正常条件和可合理预期的不正常条件下满足电站的需要。(b)运营人员配备齐全,经验丰富,训练有素,可按制造厂家的标准和规格适当、有效地运营电站,并有能力应付紧急情况。(c)在确保长期可靠的安全运营的基础上进行预防性例行和非例行维护及维修,并应由知识全面、训练有素和有经验的人员利用适当的设备、工具和程序进行此种维护和维修。(d)进行适当的监测的检验,以确保设备按设计要求运营并保证设备在正常条件和紧急情况下均能适当运营。(e)以安全而且不对工人、公众和环境构成危险的方式运营设备,并要考虑到压力、温度、湿度、化学含量、工作电压、电流、频率

18、、转速、极性、同步和控制系统限度等确定制约条件。“计划断供”系指附录7中所指的含义。“服务费”系指按附录3的规定电管局为使公司能够从其对项目的投资中获得适当的收益而应支付的费用。“现场”系指电站的所在地以及所有地役权、通行权及其各种附属权利,附录10对此做了更具体的说明。“规格”系指附录10中说明的电站和单元的规格。“分站”系指_千伏安分电站,附录10对此做了更具体的说明。“目标完工日”系指第612条中列为“目标完工日”(此种日期以可按本协定规定予以修订的情况为准)的各个重大日期。“转变日”系指2号单元特许期终了日后第一个营业日。“转交点”根据具体情况系指向现场或应视为已向现场交付石油或煤炭所

19、使用的倾注设施、凸缘、管道或其他贮罐,附录4对所有这些均做了更具体的说明。“输送线”系指电管局依照本协定应为互联设施安装并与之连接的设备、设施、输送线及相关的遥测设备、继电器、转换设备以及安全及保护装置,其规格列于附录8中。“单元”系指共同组成发电站的每个各为_兆瓦的煤力热电单元。“1号单元”系指拟交付使用的第一个单元,“2号单元”系指拟交付使用的第二个单元。“单元供电能力”系指按供电表确定的一个单元在各个时期的最大发电能力,以_兆瓦表示。12其他说明本协定中:“人民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凡提到的日、周、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周、月和年。第2条 特许21特许的授予电管局授予公司以在

20、第24条规定的特许期内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电站以及向电管局出售电站的电力净输出和发电能力的专属权,但须受本协定各项规定的管束。22公司根据特许规定所承担的义务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公司应在特许期内负责电站的设计、建造、检验、运营和维护,费用和风险由公司自己承担,但本协定中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23运营项目的权利公司在特许期内有权运营构成电站的所有资产、设备和设施。24特许期特许期自目标完工日开始,为期_年,除非按照本协定另作改动。在特许期终了时,公司应按照第12条的规定在无须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将项目移交电管局。第3条 先决条件31应由电管局履行的先决条件电管局根据本协定履行义务的一个先决条件是,电管

21、局至迟应在自本协定规定日期起的_天内或在当事方可能书面商定的较晚日期前收到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电管局要求的下述文件:(a)电管局合理要求提供的组织文件、决议和其他任何书面证据的副本,以证明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和组成并具有执行和实施本协定条款和条件的法人权力和权限。(b)表明公司已从贷款人获得有约束力的出资承诺以及可使公司履行其根据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足够股本的书面证据。(c)可为电管局接受的金融机构向其出具的数额为_的保证、担保或备用信用证,以担保公司履行其根据本协定承担的某些义务。(d)书面证据,证明公司已经: 取得附录2所列需在生效日前取得的所有核准; 为取得附录2所列为开始

22、建设工程所需的其余核准而向政府主管机构提交一切必要的申请、请求和文件。(e)基本上以附录n所列格式提出的有关公司法律意见。32应由公司履行的先决条件公司履行其根据本协定所规定义务的一个先决条件是,公司应于_或于当事方可能商定的较晚日期收到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公司要求的下述文件:(a)书面证据,证明电管局业经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行和实施本协定的条款和条件,且本协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核准;(b)由符合公司要求的一中国银行出具的证明,表明电管局有权并有能力进行本协定规定应由电管局进行的运营;(c)符合公司要求的书面证据,证明电管局具有可授予本规定的必要的土地占有权和通行权的充分的

23、法律资格和权力,包括对交通道路的这类法律资格和权力;(d)基本上以附录12所列格式提出的有关电管局的法律意见。33先决条件未履如果到本协定规定的日期尚未达到上文第31或32条所述任何先决条件的要求,该项条件的受益当事方可延长履行条件的时间,可放弃此项条件,也可以书面通知另一当事方的方式终止本协定。如以此种方式终止本协定,任何当事方均不应因此种终止造成的损失或赔偿而对另一方承担责任。34生效日各当事方应在另一当事方应履行的所有先决条件已符合要求或予以放弃时向该当事方提出书面通知。上文第31和32条所列各种先决条件得到履行或以书面形式放弃的日期应为本协定的生效日。35电管局履行付费义务的补充先决条

24、件电管局履行其接受或支付约定能力或在与检验和验收无关的情况下接受或支付电站的电量净输出义务的一个补充先决条件是,电管局应已收到或放弃收取下述文件:(a)可证明所有必要的核准完全有效的书面证据;(b)第107和17条要求提供的所有保险证明的副本,可证明所有保单和背书均完全有效并符合本协定的要求;(c)可证明1号单元已正式交付使用的书面证据;(d)所有融资文件的副本;(e)可证明公司或运营和维护承包商已依照本协定订立为电站的运营和维护而供应必要的材料、消耗品(不包括燃料)和备件的一切必备的合同的书面证据。二、项目建设第4条 现场的购置和使用41土地的购置电管局应负责现场及其通道的购置。电管局至迟应

25、于_允许公司使用现场。电管局应保持现场不涉及任何留置权和债务负担,但对公司根据本协定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留置权和债务负担除外,以使公司在特许期内拥有对现场的自由专属使用权。42现场使用的限制电站应设在现场,未经有关政府主管机构的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将现场用于项目以外的任何目的。43购置成本公司应向电管局预付购置现场及其通道的款额为_的费用。第5条 设计51设计要求公司应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项目设计:(a)附录10所列初步设计标准(设计标准应在所有重要方面与下文(b)中考虑到的任何可适用的技术规格具有兼容性);(b)附录10所列任何可能适用于本项目的技术规格。52设计标准审查公司应于适

26、用于本协定的重大日期或其之前就附录10所列初步设计标准以及所有列明的可适用的技术规格进行审查并编写书面报告,以便就其中存在的任何不致处或模糊处向电管局提出建议或请求对其做出澄清或给予进一步的揭示,如果公司未能通知电管局、未能发现初步设计标准中存在的任何错误和疏忽之处,或未能将实际发现的任何错误或疏忽之处通知电管局,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公司承担。53公司改动设计标准的权利公司可以在依照第52条编写报告时对设计标准提出改动或澄清,只要此种改动或澄清能够加快建设、减少建设或维护费用或改进项目的质量。电管局应于适用于本协定的重大日期或其之前就提议的改动是否可以接受向公司提出意见并就报告中提出的任何

27、问题或澄清请求做出答复。54设计的审查和核准公司应于适用于本协定的重大日期或其之前依照附录13所列程序将详细的设计图纸提交电管局审查。电管局应及时审查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如认为设计图纸不能接受,电管局应迅即通知公司,公司则应及时提供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更正,公司无权以因需提供此种澄清而造成延误或花费为由要求任何赔偿。如果电管局未在附录13规定的可适用期限内对设计图纸提出异议,即应认为电管局对此种设计图纸和规格并无异议。公司不得在未事先征得电管局的书面标准的情况下对项目的设计图纸和规格做出任何更改。55公司的责任公司应对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将电管局未对设计图纸、规格或其中的任何改动

28、提出异议解释为电管局放弃本规定为其规定的权利,或对公司根据本规定所承担的任何义务的解除。为此,公司:(a)承认电管局进行的任何设计审查完全提供其了解情况,电管局不因进行此种审查而对电站、任何单元或其中组成部分的设计或建造质量承担责任;(b)不应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表明电管局因进行任何审查而应对电站、任何单元或其中组成部分的设计或建设的得当与否负责;(c)应在接受本协定其他规定管束的情况下对电站、各个单元和其中的组成部分的技术可行性、运营能力和可靠性承担全部责任。第6条 建设61公司的主要义务公司应依照本协定负责所有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不限制前一句中一般规则的情况下,公司

29、的责任应包括如下方面:(a)在其建设方针和活动中优先考虑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b)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尽量减少建设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及商业造成混乱和其他不便;(c)及时取得并随后保持实施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执照、许可和核准(包括附录2中所列文件)以及支付此种执照、许可和核准所涉及的一切适用的手续费和费用;(d)为外方人员获得各种签证和工作许可证并征聘当地劳工,包括支付一切与此有关的适用的手续费和费用。62电管局的主要义务电管局应负责:(a)依照第41条提供现场并依照第63条建造交通道路;(b)在建设期间协调并促进与政府主管机构的一切交涉;(c)及时取得并随后保持为工程所需要且只

30、能由电管局取得的核准;(d)做出一切适当的努力协助公司取得第61(c)条所述各种执照、许可和核准;(e)就公司依照第611条建造输送线和提供启动电及依照第72条提供所有检验需要的燃料给公司以补偿。63交通道路电管局应于本协定适用的重大日期或其之前依照附录1所列规格建造和完成交通道路。电管局应在特许期内维护交通道路,成本和费用自负,但交通道路因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和维护承包商或其各自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的过失或读职而受到损坏者除外,此时无论是由电管局还是由其承包商进行一切此类维修的费用均应由公司承担。电管局应自生效日起为便于进行初步合同工作而向公司提供进出现场的适当通道。64现场的准备工作公司应

31、依照本协定的所有要求为建设工程进行现场的准备工作,费用自理。65建设工程的质量公司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本协定所列标准和规格(包括但不仅限于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实施建设工程,或在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以适当的、娴熟的方式利用新的优质材料和设备施工。66质量保证和质量管制在建设工程开始前,公司应根据附录14中说明的原则设立由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依循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制方案。公司应经常向电管局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管制结果的完整文件。在不影响公司对本协定的义务的情况下,电管局有权参加或审查公司和任何建设承包商的质量管制检查和方法,以证实有关的建设工程符合第66条中的质量要求。公司应协

32、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67建设人员公司应提供或确保建设承包商提供实施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娴熟、必要证明一应俱全的人员。在建设工程开始前,公司应将公司和建设承包商指派到项目上的所有主管人员的名单连同其资历简介一并送交电管局审核。68设备和材料公司应提供或安排提供实施建设工程所需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费用由公司支付。69建设承包商的选定公司为了履行根据第61条所承担的义务,应有权挑选一合格的承包商作为实施建设工程的建设承包商。公司和建设承包商还应有权将合同授予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供应商。建设承包商应按第19条的规定根据电管局核准的建设合同实施建设工程。建设承包商应通过公开招标

33、或直接提名选定,但须经电管局核准。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造承包商,均应由电管局推荐。610图纸和技术细节公司应在单元或电站交付使用后三十(30)天内视情况向电管局提供_(_)份单元或电站的“最后”设计图纸和图样的副本以及_(_)份电管局合理请求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的副本,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各项:(a)机械和设备基本布局的最后安排计划;(b)电动机械工程的基本的及具体的图纸和规格;(c)土木工程的基本的及具体的设计图纸;(d)建设承包商和(或)设备卖方建议采用的检验程序;(e)锅炉和涡轮机效率输出的标准曲线;(f)表明锅炉能力与按符合规格的煤炭衡量的煤炭质量之间的关系曲线;(

34、g)按以下不同载荷计算的能量余额:25,50,100和110%。611电管局提供的电力设施和服务电管局应配合建设工程承担下述工作:(a)电管局至迟应于可适用的重大日期依照附录8的要求建设,安装并提供与公司的互联设施相连的输送线路。(b)电管局应在现场供应或安排供应公司在建设期间可能请求提供的备用电话启动电,以在必要时补充公司实施建设工程所需要的电力以及在检验电站期间为使公司能够依照本协定对单元或电站进行检验和投人使用所需要的电力。电力应符合附录4所确定的规格,并应按电管局对接受基本上相当的服务的商业用户收取的当时通用的费率供应;如果不是由电管局供电,则应按供应商收取的费率供电另加_千瓦小时作为

35、对电管局安排此种服务的补偿。612项目时间表;重大日期公司应依照下述项目时间表确定的重大日期履行本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项目时间表重大日期 从执行本协定之日算生效日起的(月)数或(天)数公司按第52条的要求向电管局提交报告电管局按第53条的要求对按第52条提交的报告做出答复该公司按第54条向电管局提交详细的设计图纸公司向电管局提交建设合同以及运营和维护合同财务交利电管局提供现场建造交通道路建设工程开始检验开始1号单元目标完工日1号单元检验开始2号单元目标完工日2号单元电站的目标完工日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情况应依照第151条延长或修订适用于上述重大日期的最后期限。613进度报告公司应(每月)(每季度)

36、向电管局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进度的报告,报告应比较详细地说明已经完成和尚在进行的建设工程以及电管局可能会适当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进度报告是对公司依照第67条向电管局提供的关于质量管制方案的资料的补充。614建设中的预期延误如果公司在任何时候合理地预计无法按项目进度表规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设工程,公司应立即通知电管局,对下述方面做出比较详细的说明:(a)预计不能如期达到的某一重大日期;(b)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说明任何据称的不可抗拒力情况;(c)在达到某一重大日期方面预计的延误(天数)以及任何其他可适当预见到的对建设工程产生的不利影响;(d)公司为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而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

37、措施。如果公司未向电管局发出此种通知,则应向电管局支付因此不履行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上述通知的发出不应解除公司根据本规定承担的义务。如果公司提议采取或已执行的措施不足以克服预期的延误问题,电管局可要求公司为遵守项目时间表而采取电管局认为必要的额外措施。本第615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减损电管局的权利。615设计的改动公司可在建设期间随时对已核准的项目设计提出改动,但所有此类改动均应符合适用于项目的各项设计标准并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条例。未经电管局的书面核准,公司不应做出任何此类改动。616监测电管局应有权随时监测建设工程并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检验。此种监测和检验的一切费用均应由电管局

38、承担。电管局拟进行的任何检验应提前通知公司。公司应给予并责成建设承包商给予电管局可能适当请求提供的进人现场的便利(包括为电管局的代表提供临时办公设施)、援助和设备,以使电管局得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测和检验。任何此种监测和检验均不得干扰建设工程的进展。公司应为电管局及其适当授权的代表和代理人检查现场提供并责成建设承包商提供所有设计图纸和图样的副本。凡系对机密资料或专利资料的此种检查,均须遵守第153条的保密规定。617工程的拒收等电管局应有权在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拒收任何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工程、材料和设备,并要求公司对此工程作出纠正或改用合适的材料及设备。618义务的不予免除电管局未能监

39、测、检验或拒收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应解释为放弃本协定对电管局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应免除公司根据本协定所承担的任何义务。第7条 检验71检验程序当事各方应在规定期限内依照附录5所列程序执行检验方案,以证实项目符合本协定中确定的设计标准和规格以及适用的法律和条例。电管局应接受任何此种检验期间发出的全部电力,并按相当于能源费用的数额支付检验期内提供给交付点的能源费。72检验期间的燃料检验期间使用的所有燃料均应由电管局提供,并应符合燃料规格,其一切成本和费用一律应由电管局自理。凡与检验期间使用的燃料有关的供应、数量、检验、充足性、安全性、储存和损失风险,均应受第10条和附录4中规定的管束,但附录5中

40、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73检验的参加电管局应有权由其代理人和专家出席在现场的任何检验。如已依照第74条发出书面通知,且电管局已以书面形式谢绝参加检验,则可在无电管局代表参加的情况下按通知时间进行检验。74检验通知公司至少应提前十四(14)天或在经各当事方商定的更短期限内将其提议开始在现场进行任何检验的日期书面通知电管局。此种通知应说明提议开始检验的日期和时间,并应在其他方面符合附录5的要求。75证书每次检验完成后,公司应立即出具检验已经完成的证书,并应向电管局提供此种证书副本,证书应比较具体地说明检验程序和每次检验的结果。电管局应在附录5中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电管局接受或拒绝接受此种检验结

41、果的意见通知公司。依照本协定完成各个单元的建设工程后,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电管局。公司和电管局应在此种通知后迅速按附录5中的规定进行联合检查,以证实该单元的建设工程已经依照本协定完成。电管局随后应立即出具证明该单元的建设工程已经完成(“完工证明”)的证书,或以书面形式将出具完工证明之前尚需进行的工作通知公司。如果电管局未在附录5中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检查、出具此证明或发出通知,即应认为已在附录5规定的日期出具了完工证明。2号单元的完工证明也应视电站的完工证明。有关的完工证明一经出具或被认为已经出具,即应认为单元或电站已交付使用和已到完工日。76提前完工如果某一单元的完工日在该单元的目标完工日之前到达

42、,电管局应向公司支付数额为_的提前完工奖金。77不予免责电管局检查和接受建设工程并出具完工证明,并不免除公司对项目设计或建设中的缺陷或延误的各种责任。78检验争端如果电管局与公司之间对本协定第7条规定的检验的结果产生争议,应依照第20条解决此种争议。第8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81完工延误811由于电管局的原因如果由于电管局违反本协议对其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建设工程的完工延误或建设、融资费用增加,应按下述方式给公司以赔偿:(a)应调整资本回收费,以便在电管局支付的头六(6)笔资本回收费中按同等数额将因此种延误而产生的所有额外的建设费用或根据融资文件应付的任何额外款额偿付给公司;(b)一旦此种

43、延误造成融资文件规定的任何本息付款到期或应在适用的完工日之前支付,电管局应开始向公司偿付资本回收费中的借记部分。812由于公司的原因除第615条对公司规定的义务之外,公司应向电管局偿付下文第82和83条中规定的约定赔偿金,以此作为按项目时间表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完工或验收出现任何延误时对电管局的惟一补偿,条件是此种延误并非电管局违反本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致,或不可抗力情况所致。82因公司延误的约定赔偿金如果公司因其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而非因电管局的过失而未能在某单元或电站的目标完工日后的三十(30)天内交付该单元或电站,公司应自该日起直至该单元或电站(视情况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电管局

44、偿付约定赔偿。(一)发生在上述第三十(30)天后,头六十(60)天内的该单元完工日延误,应按每单元每日偿付_美元的款额;(二)发生在上述第六十(60)天后的延误,应按每单元每日偿付_美元的款额。为偿付此种约定赔偿金,电管局应有权动用保证金,直至其全部用尽,而在此之后公司即不应再因建设工程完工延误而对电管局负有进一步的赔偿责任。83长期延误;放弃如果因为公司的过失而非因为电管局的过失:(a)电站未在电站目标完工日(目标完工日以可因不可抗拒力情况造成的延误、电管局造成的延误或电管局准许延期而延长的情况为准)以后三百六十五(365)个日历日内按完工日完工;(b)公司放弃或被视为已经放弃电站的建设,则

45、公司在依照第82条支付或应付电管局的任何款额付讫之后,应以约定赔偿金的方式向电管局偿付以保证金支付后的差额部分。84被视为放弃如果公司采取下列行动,即应认为电站的建设已被放弃:(a)以书面形式通知电管局说公司已终止建设工程而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b)在适用于建设工程开工的重大日期之后的_(_)天内并非因出现不可抗拒力情况或因电管局违反本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或不行为仍未能开始建设工程;(c)并非因出现不可抗拒力情况的干扰或因电管局违反本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或不行为而未能在任何不可抗拒力情况结束之后的_(_)天内恢复施工;(d)公司出于除出现不可抗拒力情况或电管局违反本规定对其规定的义务

46、的行为或不行为的原因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而在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检验或直接地或通过建设承包商的行动从现场撤出所有或大部分人员。85退还保证金电管局至迟应在电站完工日后的_(_)天内退还全部或尚存保证金。三、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第9条 运营和维护91公司的主要义务公司在整个特许期间应按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方式负责电站的管理、运营、维护和维修。公司应确保在整个特许期间始终按照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经营电站,使其处于良好运营状况并能在运营参数范围内安全而稳定地供电。92计划断电供期公司应有权利用附录7中所规定的计划断供期,以便对单元或电站进行计划中的检修、维护、检查和维修。各当事方应在不晚于一号单元目标完

47、工日前六十(60)天而且至少在特许期期间每年年底前六十(60)天之内议定下一年期间计划中的年度断供期,但断供期应根据附录7中规定予以修订。公司在出现任何未计划断供或强制断供时立即通知电管局,并应向电管局书面提供对未计划断供或强制断供可能的期间的最接近的估计,对这种未计划断供或强制断供的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正在采取的补救措施。93安全和技术准则各当事方应在不晚于一号单元目标完工日前一天时组织一指导委员会。委员会应由公司代表_名和电管局代表_名组成。指导委员会应不定期地举行会议,但最初时不得晚于一号单元目标完工日前_个月,以讨论并商定运营程序和安全与技术准则,以便在运营参数和电管局系统要求范围内或按

48、照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结合电站运营予以实施。一俟这类运营程序和安全与技术准则得以议定,公司即应照章对电站进行运营。94供电供电的确定应按附录7的规定行事,以其中所规定的各种因素为基础,包括第92条及适用情况下的第9:5条中所规定的计划断供期、强制断供期的未计划断供期等因素。各当事方应商定年度供电表,并应在考虑到各当事方的要求的情况下不时对供电表进行审查。在议定这类供电表时,公司应充分考虑到电管局的要求并应尽最大努力予以满足。95(略)96电管局设施的维护电管局应按照其内部运营程序、标准和准则安全而谨慎地运营和维护或安排运营和维护输送线、电网和电管局其他系统和设施,以确保电站电流净输出接收和配电系统的可靠性。97检查和维护手册公司应根据运营参数编制电站检查和维护手册,手册中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例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以及调整和改进检查和维护方案的程序和时间安排表。公司应允许电管局查阅和审查这种检查和维护手册。98维护不履公司应按电管局可满意接受的形式和金额提供保证、信用证或其他担保,以支付未能妥善维护项目的费用。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本协定维护电站,电管局可将未履一事通知公司。如果公司在收到这一通知后未能迅速进行纠正性维护,电管局可自行维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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