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婚姻家庭练习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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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练习试卷 3 及答案与解析1 沿江市市委书记刘岚廷的爱人孙荷芳是个体户,在沿江市沿河大道租了一间颇为豪华的店面卖高级服装。每年收入均为数万元,家中已有积蓄 40 余万元。但不幸的是,孙荷芳一次外出采购,却因车祸身亡。这时,银行找到刘岚廷说,孙荷芳这几年共欠有贷款 30 余万元,要求刘岚廷替妻还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试回答下列问题:1 假如孙荷芳的服装店是家庭经营的,刘岚廷应否替妻还债?( )(A)应当(B)不应当(C)如果孙荷芳借款是在征得刘岚廷同意的情况下,刘岚廷应当为孙荷芳还款,否则刘岚廷没有义务替孙荷芳还款(D)无论孙荷芳借款时是否征得了刘岚廷同意,刘岚廷均负还款义务2 假设孙

2、荷芳是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且其投资及收入均未用于家庭共有财产,则刘岚廷应否替孙荷芳还款?( )(A)应当(B)不应当(C)如果孙荷芳的投资来源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话,刘岚廷应当替孙荷芳还款(D)如果孙荷芳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话,刘岚廷应当替孙荷芳还款3 刘岚廷辩称,他爱人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他是国家干部,不参加她的经营活动。因此,不应由他替孙荷芳还款,就刘岚廷的说法,下述观点不正确的是:( )(A)正确。因为刘岚廷未参与共同经营,所以不应承担责任(B)不正确。因为孙荷芳的收益由包括刘岚廷在内的家庭成员享用了(C)正确。因为孙荷芳是以个人名义登记的个体工商户(D)不正确。因为孙荷

3、芳的资金来源于家庭共有财产4 刘岚廷辩称,40 余万元的家庭积蓄是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只有 20 万元是孙荷芳的遗产,应由这 20 万元加上孙荷芳经营中剩下的东西来清偿其债务,请问,刘岚廷的说法是否成立?( )(A)成立(B)不成立(C)刘岚廷认为 40 余万元是夫妻共有财产是正确的,但认为属于他的那部分财产不能用于还债是错误的(D)刘岚廷认为 40 余万元是夫妻共有财产是错误的,这笔钱均应当是孙荷芳的个人财产婚姻家庭练习试卷 3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民法通则第 29 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故应选 A、D 两项。【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2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如果如题干所述情况,则应属于孙荷芳个人经营,根据上述民法通则第 29 条规定,刘岚廷不负偿债义务。故应选 B。至于 CD 入选,则参见民通意见第 42 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3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 42 条之规定。【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4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民通意见第 43 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故本题应选择 BC。【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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