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练习试卷 3 及答案与解析1 2006 年 5 月 1 日,甲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手表丢失。该手表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该行政管理部门即发表了招领公告,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 个月无人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卖。这块手表后来被乙以拍卖价买下。2007 年秋,乙因参加运动会,把手表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手表被小偷偷走。2008 年 1 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块手表,并已将该手表以 400 元现款卖给了同事丙,丙并不知内情。经查,手表的失主为乙。乙即根据公安局的通1 在本案中谁最终享有手表的所
2、有权:(A)甲(B)乙(C)丙(D)国家2 行政管理部门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卖的行为是:(A)非法,因为侵犯了甲对手表的所有权(B)非法,因为行政部门的义务只是找到失主并归还手表(C)合法,因为甲超过认领期限而未认领,已经丧失了对手表的所有权(D)合法,因为手表在此时已属无主财产,由国家取得所有权3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无权要求该行政管理部门赔偿损失(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手表但应支付乙购买此手表所付的费用(C)甲有权要求乙无条件返还手表(D)甲应自知道之日起 2 年内向乙请求返还民法练习试卷 3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107 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
3、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但本题中,乙从代售店以拍卖价买得手表,符合物权法第 106 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所以原所有权人甲的所有权消灭,乙取得手表的所有权。由于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本题中,丙购买手表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仍为乙。因此,本题应选 B 项。【知识模块】 民法2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113 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中,甲没有在 6 个月公告期间内认领遗失物,故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本题答案为 C、D 项。【知识模块】 民法3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依据以上两题的分析,由于甲对手表的所有权已丧失,乙通过拍卖已合法取得手表的所有权,甲无权要求乙返还手表。故 B、C 、D 项错误。关于 A项,依上题分析,该手表在 6 个月公告期结束后无人认领,所有权就归国家所有,故该行政管理机关将手表进行拍卖并不属于无权处分,因此,甲无权依据物权法第 107 条的规定要求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赔偿,故 A 项正确。【知识模块】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