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类试卷]综合模拟试卷4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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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模拟试卷 42 及答案与解析0 某地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地区卫生局委托,公开招标采购一批多功能监护仪。采购中心于 7 月 2 日在省级政府采购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同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区卫生局发现招标文件有两个关键技术指标存在失误,要求采购中心作出更正。采购中心于 7 月 10 日向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 A、B 、C、D 、E 五家供应商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五家供应商均于当日回函确认收到该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采购中心于 7 月 22 日组织开标和评标。开标后,A 供应商投标价格最低。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推荐 B 供应商为中标人,采购中心于 7 月 23 日公布了评标结果并

2、以此作为供应商的中标通知。A 供应商获悉评标结果后,认为其投标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价格比 B供应商低 20,而且 B 供应商投标产品有一个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标结果不公正,遂于公布评标结果的当日以书面形式给采购中心和区卫生局主管人员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和区卫生局均未对 A 供应商的质疑作出明确答复。得知情况后,经过准备,A 供应商于 9 月 5 日向省卫生厅和区财政局投诉,但自始至终其权益未得到保障。1 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中心存在哪些问题?2 A 供应商在维权过程中存在哪些失误?2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国内采购项目,因其技术复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招标公告发布后,仅有两个潜在

3、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不具备招标竞争条件,于是宣布第一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后,调整了招标条件,重新发布了一次招标公告,有四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投标截止时间前仅有两个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不具备开标条件,招标人宣布第二次招标失败。此时应如何确保能采购到该货物,有以下三种做法:第 1 种:继续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第 2 种: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组织采购;第 3 种:对两家投标人进行开标、评标。3 针对本案实际情况,哪一种方法更有利于采购到需要的货物?说明理由。4 本案采用招标以外方式进行采购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结合审批、核准及备案项

4、目的特点,分别予以说明。4 (一)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原告 AA、BB,分别为投标人 A 公司和 B 公司在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下称 D 银行 )办公楼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原告 AA、BB 均为投标人以外的与第三人 D 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被告:被告为 D 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县建设局(下称 CC 建设局 )。(二)案情介绍第三人 D 银行拟建一座办公楼,D 银行作为其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于 2004 年 10 月 19 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 A 公司 B 公

5、司等 5 家建筑公司对本项目进行投标。原告 AA、BB,分别为投标人 A 公司和 B 公司在第三人 D 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11 月 28 日,第三人 D 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宣布评标结果,确认中标人为 C 公司。两原告 AA 和 BB 以第三人 D 银行既未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亦未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且第三人 D 银行的法定代表人有串标嫌疑为由,于 12 月 6 日以个人名义向 D 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CC 建设局进行投诉。被告 CC 建设局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第三人 D 银行已

6、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第三人 D 银行法定代表人未实施串标行为,但第三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押金以证明履约能力不妥。12 月 22 日,被告 CC 建设局作出第三人 D 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程序合法的调查结论,送达原告 AA 和 BB 并书面告知,如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2 月 27 日,原告 AA 和 BB 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 CC 建设局作出的D 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并责令被告 CC 建设局宣布第三人 D 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违法,中标无效。(三)判决结果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

7、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 CC 建设局于 2004 年 12 月 22 日作出的D 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2)责令被告 CC 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就原告 AA、BB 对第三人D 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投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 (一)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原告 AA、BB,分别为投标人 A 公司和 B 公司在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下称 D 银行 )办公楼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

8、用。原告 AA、BB 均为投标人以外的与第三人 D 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被告:被告为 D 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县建设局(下称 CC 建设局 )。(二)案情介绍第三人 D 银行拟建一座办公楼,D 银行作为其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于 2004 年 10 月 19 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 A 公司 B 公司等 5 家建筑公司对本项目进行投标。原告 AA、BB,分别为投标人 A 公司和 B 公司在第三人 D 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11 月 28 日,第三人 D 银行的办公楼

9、建设工程招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宣布评标结果,确认中标人为 C 公司。两原告 AA 和 BB 以第三人 D 银行既未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亦未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且第三人 D 银行的法定代表人有串标嫌疑为由,于 12 月 6 日以个人名义向 D 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CC 建设局进行投诉。被告 CC 建设局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第三人 D 银行已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第三人 D 银行法定代表人未实施串标行为,但第三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押金以证明履约能力不妥。12 月 22 日,被告 CC 建设局作出第三人 D 银行办公楼建设工

10、程招标活动程序合法的调查结论,送达原告 AA 和 BB 并书面告知,如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2 月 27 日,原告 AA 和 BB 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 CC 建设局作出的D 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并责令被告 CC 建设局宣布第三人 D 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违法,中标无效。(三)判决结果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 CC 建设局于 2004 年 12 月 22 日作出的D

11、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2)责令被告 CC 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就原告 AA、BB 对第三人D 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投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6 (一)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原告 AA、BB,分别为投标人 A 公司和 B 公司在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下称 D 银行 )办公楼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原告 AA、BB 均为投标人以外的与第三人 D 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被告:被告为 D 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县建设局(下称 CC 建设局 )。(二)案情介绍第

12、三人 D 银行拟建一座办公楼,D 银行作为其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于 2004 年 10 月 19 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 A 公司 B 公司等 5 家建筑公司对本项目进行投标。原告 AA、BB,分别为投标人 A 公司和 B 公司在第三人 D 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11 月 28 日,第三人 D 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宣布评标结果,确认中标人为 C 公司。两原告 AA 和 BB 以第三人 D 银行既未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亦未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且第三人 D 银行的法定代表人有串标嫌疑为由,

13、于 12 月 6 日以个人名义向 D 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CC 建设局进行投诉。被告 CC 建设局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第三人 D 银行已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第三人 D 银行法定代表人未实施串标行为,但第三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押金以证明履约能力不妥。12 月 22 日,被告 CC 建设局作出第三人 D 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程序合法的调查结论,送达原告 AA 和 BB 并书面告知,如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2 月 27 日,原告 AA 和 BB 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 CC 建设局作出的D 银

14、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并责令被告 CC 建设局宣布第三人 D 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违法,中标无效。(三)判决结果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 CC 建设局于 2004 年 12 月 22 日作出的D 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2)责令被告 CC 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就原告 AA、BB 对第三人D 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投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6 (一)原告被告

15、基本情况原告:A 设备专业制造商被告:B 建设局(二)案情介绍2008 年 7 月,A 设备专业制造商向 B 建设局下属的 C 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进行投诉,投诉主张为:拟中标单位的类似业绩不符合招标要求。C 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经调查核实,向 A 设备专业制造商作出了名为 “关于投诉的回复”的文件,该文件有关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拟中标单位的类似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若你单位于 2008 年 9 月 15 目前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招标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将向拟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A 设备专业制造商遂以 B 建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 C 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作出的“关于投诉的

16、回复” 只是行政监督的过程文件,不是应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 ll 号令)的有关规定,侵害了 A 设备专业制造商的合法权益。7 A 设备专业制造商能否以 B 建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8 你认为 C 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作出的“关于投诉的回复 ”是否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 11 号令)的有关规定?为什么?8 2005 年 9 月 7 日,A 市政府采购中心受 M 大学委托,就现代化办公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组织了采购项目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M 大学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评审,B 公司中标,随后与

17、M 大学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但 2005 年 9 月16 日和 20 日,A 市政府采购中心和 A 市财政局先后接到匿名举报,称 B 公司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要求调查核实。A 市财政局组成了调查组开展调查,经调查,证明 B 公司与另一投标供应商 C 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但B 公司否认串通投标。调查小组取得的多个证据证明其串标行为,如参与投标的 5家供应商中,只有 B 公司与 C 公司所投报的技术标书从“ 产品组成技术说明”、“产品的技术服务和销售服务内容及措施”到“ 投标货物明细表 ”中包括计算机、服务器和投影仪在内的投标明细表连续 41 页的内容、格式和排版完全相同;C

18、公司报价均高于 B 公司;经委托公安机关技术鉴定,确认两份投标文件相同部分出自一个电子文本;经原评标委员会审查,出具了对两份投标文件的认定情况,认为 B 公司与 C 公司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而且 C 公司项目负责人承认了串通投标的事实经过,并提供了证言和通话记录等证明材料。A 市财政局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作出处理决定:撤销 B 公司与 M 大学的合同,处中标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 B 公司三年内、C 公司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006 年 3 月 9 日 B 公司不服 A 市财政局的行政处罚,向A 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B 公司

19、认为: A 市财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违反了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进行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也严重违法,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其相应行政处罚决定。2007 年1 月 17 日,法院作出判决:“维持 A 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B 公司不服判决,于 2007 年 2 月 2 日向 A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开庭审理,于 2007 年 4月 5 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 B 公司与 M 大学订立的是否为政府采购合同 ?为什么?10 A 市财政局是否有权撤销 B 公司与 M 大学的合同?为什么?10 原告:A 建设单位被告:B 施工单位某地建设行

20、政主管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在次年 7 月 20 日至 9 月 20 日期间,当地所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停工。A 建设单位为了在次年 7 月 20 日前实现竣工交付,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给曾经与之合作过的 B 施工单位。B 施工单位基于与 A 建设单位之前良好的合作经历,遂与 A 建设单位就施工合同的一些主要内容签署了一份简单合同。合同部分约定如下:(1)工程内容:框架结构。建筑面积 2369746 平方米。(2)合同价款: 10663857 元。(3)承包范围:土建、装饰、消防安装、总平道路、电话、电视线管敷设(不包括化粪池、化粪沟、屋顶绿化)。(4)合同工期: 240 天。(5)

21、质量:合格。 (6)争议解决方式:发生争议时,由天津市仲裁委员会裁决。B 施工单位按照 A 建设单位的要求,开始进场实施桩基施工。后 A 建设单位指定分包,但与 B 施工单位无法达成一致,遂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B 施工单位递交了答辩书,辩称: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与受理仲裁的 “天津仲裁委员会 ”名称不符,应视为仲裁协议无效,天津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11 天津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管辖?为什么?12 A、B 双方签署的简单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综合模拟试卷 42 答案与解析【知识模块】 综合1 【正确答案】 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中心存在以下问题: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22、内容只通知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妥,还应该在省级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修改招标文件时间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2004 年第 18 号令,以下简称 18 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该在修改招标文件的同时把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到 7 月 25 日或之后;采购中心没有在公布评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 号令)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知识模块】 综合2 【正确答案】 A 供应商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以下失误:A 供应商向省卫生厅投诉不当。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

23、理。A 供应商应该直接向区财政局投诉。A 供应商向区财政局投诉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供应商投诉应在质疑答复期满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因为 A 供应商于 7 月 23 日提出了有效质疑,而采购中心和区卫生局均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答复,则答复期到 8 月 11 日满(从公布中标结果起 14 个工作日),再加 15 个工作日最迟为 9 月 1 日。所以,A 供应商 9 月 5 日才向区财政局投诉,超过了时效,财政部门依法可以不予受理。A 供应商可以进一步向司法机关提起区财政局没有依法监督的行政诉讼,或进行民事诉讼,提请司法机构判决或裁定 B 中标无效。【

24、试题解析】 (1)在招标过程中,如果需要对招标文件作修改,必须要保证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都能够在同样的时间内获悉修改的内容,以便潜在的投标人根据修改的内容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为了保证潜在的投标人获悉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招标人应该在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的同样媒体上公布招标文件修改内容。除此之外,修改招标文件要按照法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以前进行,以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问准备投标。(2)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要求在公布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3)供应商维护其权益一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发生招标投标争议而提出质疑和投诉时,要注意提出质疑和投诉的时间要在规定的

25、时效内、质疑和投诉的对象要选择正确、质疑和投诉的形式要符合要求、程序要依照规定进行。【知识模块】 综合【知识模块】 综合3 【正确答案】 由于采购的货物技术复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案情形适用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因为两次招标失败,表明潜在投标人过少,再次招标仍不能采购到需求货物。询价采购主要针对技术要求普遍能够达到,单纯追求价格的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不具有竞争性,适用于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少量添加原采购标的或仅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均不适用本案清形。本案可以在第二次招标失败后,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 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组织两家合格投标人直接

26、进行谈判,或是另行组织供应商进行谈判。【知识模块】 综合4 【正确答案】 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 号令) 第三十四条规定,仅能在两次招标失败后,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而采用招标以外方式进行采购,或对两家合格的投标人组织开标和评标。【试题解析】 本案涉及两次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问题。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 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其他项目

27、,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知识模块】 综合【知识模块】 综合5 【正确答案】 原告 AA、BB 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虽然原告 AA、BB 并非第三人 D 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其代理人,仅因分别为投标人 A 公司、B 公司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但是原告 AA、BB 与第三人 D 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有间接利益关系。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7 部委第 1l 号令)第三条均明文规定,投标人和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依法享有投诉招

28、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权利。故原告 AA、BB 依法享有以个人名义就第三人 D 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向被告 CC 建设局投诉的权利。被告 CC 建设局受理原告 AA、BB 的书面投诉后,作出了投诉理由不成立的行政监督处理决定,该决定与原告 AA、BB 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原告AA、BB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知识模块】 综合6 【正确答案】 被告 CC 建设局对 D 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列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但

29、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兜底方式规定,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招标投标法授权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时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对投诉人不服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未作出具体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l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相对人就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及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按排除法列举的行政行为外,则均属

30、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显然在此之内。另外,从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之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出发,遵循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基本司法原则,也不宜将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知识模块】 综合【知识模块】 综合7 【正确答案】 A 设备专业制造商可以 B 建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的有关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C 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是受 B 建设局委托的执法主体,A 设备专业制造商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

31、是 B 建设局。【知识模块】 综合8 【正确答案】 C 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作出的“关于投诉的回复” 并未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 ll 号令)的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 11 号令)第 20 条与第21 条的有关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做出处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C

32、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经调查核实,结论为拟中标单位的类似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投诉人 A 设备专业制造商,虽然该书面通知名为“关于投诉的回复 ”,而非 “关于投诉的处理决定”,但该文的内容包括调查结论与处理内容,其实质为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不是行政不作为,并未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 11 号令)的有关规定。【知识模块】 综合【知识模块】 综合9 【正确答案】 B 公司与 M 大学订立的是政府采购合同。理由: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合

33、同是指采购人因政府采购行为而与供应商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 M 大学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因此,M 大学的采购是政府采购,B 公司与 M 大学订立的合同是政府采购合同。【知识模块】 综合10 【正确答案】 A 市财政局有权撤销 B 公司与 M 大学的合同。原因在于,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0 号) 第十九条的规定:“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34、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此,在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框架内,财政局的处罚决定和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试题解析】 本案例考核的是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区别。第一,政府采购合同撤销权的含义。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于有该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35、,包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以及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政府采购合同的撤销权比较类似于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一般认为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所撤销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但政府采

36、购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可能被撤销的合同,既包括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按照招标投标的理论,谈判、特别是开标后的谈判,有可能给投标人造成压力,使其报价不能反映投标人的真实意思);也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的合同,如采购人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可见,政府采购合同撤销权的可撤销合同范围明显比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宽泛,政府采购合同的撤销权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政府采购法也没有对无效合同作出规定。第二,政府采购合同撤销权的归属。对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撤销权,是基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37、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当然没有问题。但对于由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需要撤销的政府采购合同,显然无法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采购人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并且这是政府采购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从国外的相关立法看,对于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往往具有优益权。一般认为,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合同的优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和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单方面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权力。”虽然学者们对行政合同优益权的内容理解并不一致,但都认为行政主体应当具有单方面的合同撤销权或者解除权

38、。在德国,“如果撤销合同对于防止或消除对社会普遍福利的严重危害是必需的,那么,任何时候都授予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最终撤销该合同的权力和单方撤销合同的权力。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废除行政合同的这种权力,已经在德国法中得到了明确而清楚地承认。”在行政合同理论最为发达的法国,更是认为“整个行政法的特征就是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决定执行权这一特权。它可以采取必要的步骤去实施或监督合同,而不需要行政法院的援助。行政机关永不会成为原告。”英美法系的英国,行政机关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也有一定的特权,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一个判例,已经确立了英国法上“契约不能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的原则。财政部发布的政

39、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0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此,在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框架内,财政局的处罚决定和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知识模块】 综合【知识模块】 综合11 【正确答案】 天津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根据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的

40、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A、B 双方签署的简单合同中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表述虽不准确,但其真实意思表示是选择“天津仲裁委员会” 作为其解决争议的裁决机构,因此,应当认定其选定了仲裁机构,天津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该案件。【知识模块】 综合12 【正确答案】 A、B 双方签署的简单合同无效。根据招标招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 3 号令)的有关规定,A 建设单位开发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出于工期考虑,A 建设单位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 B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41、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因此,A 、B 双方签署的简单合同无效。【试题解析】 争议解决方式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该项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导致合同当事人解决争议时处于不利地位。判定是否选定了仲裁机构,应根据“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的表述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这一标准,若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则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反之,则认为仲裁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按照效力状态,合同可分为:有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其中无效合同是因违反了合同的根本生效要件而导致无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 号)第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知识模块】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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