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类试卷]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及答案与解析.doc

上传人:sofeeling205 文档编号:914179 上传时间:2019-02-28 格式:DOC 页数:30 大小: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考类试卷]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自考类试卷]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自考类试卷]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自考类试卷]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自考类试卷]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4 及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 3 分1 刑事证据(西北政法 2007、2005 年研)2 证明力(中南财大 2005 年研)3 举证责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5 年研)4 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武大 2004 年研)5 传闻证据(南开大学 2004 年研)6 意见证据(中南财大 2008 年研)7 意见规则(武大 2004 年研)二、简答题每小题 6 分8 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 理论上有何争论 ?(武大 2007 年研)9 辨析:证据的法律性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证据的证明力,办案人员必须据此认定案件事实.(首都师范 2009 年研)10 辨析:

2、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材料,即使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不能作为诉讼证据。(首都师范 2010 年研)11 什么是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两者有何关系?( 武大 2004 年研)12 刑事程序法律事实包括哪些内容?(中南财大 2005 年研)13 简述我国刑事证明责任的分担。(中南财大 2005 年研)14 怎样界定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中的证明责任?(武大2004 年研)15 试述界定、分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案件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武大 2010 年研)16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中山大学 2010 年研)17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西

3、安交大 2008 年研)18 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中山大学 2006 年研)19 判断: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数名被告人的口供能够相互印证,但没有其他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西南政法 2008 年研)三、论述题20 试述证明对象。(西北政法 2003 年研)21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中山大学 2005 年研)22 试论口供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的地位及其运用规则。并进行评论。(南开大学2009 年研)23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武大 2006 年研)24 论刑事诉讼的意见规则。(中山大学 2011 年研)25 为什么刑讯逼供在刑事诉讼中

4、屡禁不止?结合有关规定分析原因,并给予评论。(北大 2005 年研)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北大 2011 年研)根据刑事证据学谈谈你的理解。27 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

5、。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中山大学 2005 年研)四、案例分析题27 2000 年 3 月 5 日,四川某地发生重大投毒杀人案。居民褚的 16 岁孪生子女何菊香、何明伟因食用剧毒水果糖后相继中毒死亡。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同村居民何珍瑞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刑事拘留,之后何珍瑞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被批捕。某市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此案。该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时,发生重大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珍瑞投毒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主要

6、依据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且与案发现场相吻合;证人证言证实何珍瑞曾怀疑褚偷其财物;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何珍瑞曾到过现场;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证实二被害人均系食用毒糖死亡;鉴定结论证实毒药为当地生产的鼠药;搜查笔录证实何珍瑞家有同类糖果及糖纸。第二种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何珍瑞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判其无罪并立即释放。主要依据是:何珍瑞作案动机不确实,其与二被害人之母褚保持了近五年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仅因怀疑其偷财物就痛下杀手,致使两位与被告人没有任何矛盾的未成年人死亡,根本不合常理,本案有刑讯逼供嫌疑;毒药来源不明;何珍瑞家的水果糖及糖纸与案发现场的糖纸未作比对和鉴定,不具有同一性;投毒时间、地点等情况无

7、证据证实;有相反证据证实何珍瑞不具有投毒条件;已满 16 岁的两被害人捡食来源不明的食物并分食中毒死亡的推理不合情理,且证据不充分;死者的另一年幼弟弟同一时间出入并未发现毒糖。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显然是疑案,为了既不冤枉无辜,又不致于放纵犯罪,应当留有余地,判处其死缓为宜。(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6 年研)28 你认为哪一种观点合法合理?另两种观点为什么不成立? 还是都有一定道理?29 请运用证据学原理论述你的观点。30 请结合刑事诉讼目的理论谈一谈对本案处理的看法。31 应否在判决书中记载少数人的观点?为什么?32 本案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特别是刑事证据制度有何启示?32 2010 年

8、10 月 2 日午夜,A 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 3 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

9、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 c 市老家来 A 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 A 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 A 市发生的 3 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 2010 年 3 月 19 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 4 份书

10、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 C 市;(2)2010 年 4 月 5 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 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 C 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 C 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 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

11、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 3 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 4 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 A 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

12、徒刑 9 年、5 年和 3 年。问题:33 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4 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35 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36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37 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 4 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 为什么?37 1998 年 4 月,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民警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在一辆“ 昌河 ”微型车上。此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侦查。1998 年 7 月 2 日下午,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

13、戒毒所民警杜培武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10 只警犬对杜培武进行了 43 次现场气味鉴别,其中 41 次认定杜培武的气味与“ 昌河”车上的气味同一,证明杜培武在案发前后驾驶过该车;专家组从北京请来的“ 中国头号刑侦专家 ”,也认为杜的作案嫌疑不能排除;公安部专家还对杜进行了测谎试验,结论是杜应当知情或者参与作案。经侦查人员的连续审讯、拳打脚踢及其它非人道手段,杜培武承认了杀害王晓湘、王俊波的“犯罪事实“,并指认了“作案现场”。1999 年 2 月 5 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立即执行。杜培武大呼冤枉,向高级法院上诉称,他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才承认杀人事实的。云南省

14、高级人民法院鉴于本案重要物证一杀人用的枪支没有下落,遂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年 11 月,杜培武被送进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0 年 6 月,昆明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案犯承认 1998 年杀害王晓湘、王俊波案是他们所为。于是,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武大 2007 年研)问:38 本案没有目击证人。被告人杜培武承认自己杀人的口供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口供之外的证据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本案中,若要证明被告人杜培武犯罪,对于单纯任用口供之外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这种证据任用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则?39 本案之所以成为错案,其原因是什么?40 透视本案,你认为我国刑事诉

15、讼法应当作哪些改革或改良?40 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件,侦查人员根据现场遗留的物证,认为外乡来本地探亲的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便对其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经过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在庭审中,李某声称自己在侦查期间的供述都是在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不得已所供,但已经事隔数月,被刑讯逼供的证据(身体受伤)已经灭失,不能提供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同时,陈述自己的物品在本案案发数日前被盗,因价值小没有报案。辩护人亦发表了相同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则指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并未提出被刑讯逼供之事,建议法庭不采信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审判长在随后发问中,得知被告人曾经是在非法定讯问场所供述有罪的。休庭

16、后合议庭人员经过实地勘验,根据被告人对该场所的描述以及是外乡人的事实,认为该案有罪供述存在是由刑讯逼供所为的可能性,被告人陈述自己物品被盗虽然没有证据支持,但解释符合常理,遂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武大2010 年研)问:41 合议庭能否依职权对被告人当庭供述及辩解的意见进行勘验?42 合议庭经过勘验认为此案系刑讯逼供所获有罪证据后,径直判决被告人无罪有不妥或者不合法之处?43 判决被告人无罪结论如果你认为是正确的,那么依据的是何种证据规则?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4 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 3 分1 【正确答案】 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以法律规

17、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大基本特征。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物证; 书证;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 【正确答案】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程度。证据是否有证明力,由认定事实的法官基于自己的生活经验、一般知识以及对人类行为与动机的了解,合于理性地评估事实可能存在或不存在。3 【正确答案】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

18、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内容包括: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这是因为:a刑事诉讼的过程是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b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c是基于被告人在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之考虑。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承担举证责任。4 【正确答案】 (1)我国刑事诉讼上的证明责任从两个层面上来界定,即举证责任和证明职责。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证明职责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国家

19、对其职责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证明义务。(2)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法定的证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刑事证明标准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制定与把握是关键,而且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和诉讼纠纷的公正解决。我国的证明标准在立法上则表述为“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二者的区别在于,证明责任强调的是承担举证和不能举证时的败诉后果的主体,证明标准强调的是认定犯罪所要达到的标准和程度。5 【正确答案】 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所使用的一个概念,指在法庭外对直接感知的案件

20、事实所作的陈述及他人制作并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或者在开庭时就他人所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做的转述。“传闻” ,在广义上是指,用以证明其所说内容真实的法庭之外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书面陈述以及有意或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6 【正确答案】 意见证据,是证人根据其所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根据证据法原理,一般证人的证言仅仅是指某人就自己亲自经历或者体验的事实而在法庭上所作的客观陈述。若证人证言中包含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经过的猜测、推理和评论因素,则属于意见证据。7 【正确答案】 意见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规范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其主要内容是: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

21、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发表意见。判断一个证人的陈述是否为“意见”的依据是,根据其证词的内容来确定,看其是属于证人个人的观察还是证人从中得出的推论或者判断。意见证据规则有利于正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二、简答题每小题 6 分8 【正确答案】 (1)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证据的许可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包括运用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形式合法以及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证据。具体而言,其主要内容为:证据的收集主体合法。只有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才有权收

22、集或提供证据,并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手段、程序和途径进行。证据的来源合法。最高法解释第 61 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证据的查证程序合法。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合法方法收集的。作为证据“三性 ”之一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备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客观性、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这三大特性,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共

23、同构成证据法律效力的来源。(2)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刑事诉讼证据是否只需具备客观性及关联性,是否可以忽视合法性,此为证据研究学界争议最多的一个议题,主要观点有两种:肯定说和否定说。主张肯定说的学者认为,a 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须合法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b证据的合法性是我国的证据法规范所要求和赋予的,要受诉讼程序和证据法规范的制约,没有合法性就没有证据。主张否定说的学者则认为如果合法性是证据的特征,那么,证据的特征就会变化不定,在不同法

24、律传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是不同的,这显然是不科学的。9 【正确答案】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是指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才具有证据资格(也称证据的合法性)。法律性是证据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特征,不能成为“证据 ”。合法性特征的主要含义有:(1)在证据的形式上必须符合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表现形式,即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法定证据,这种合法性称为“合证据法” ;(2)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诉讼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书面证据、公证证

25、据等,这种合法性称为“合实法” ;(3)证据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要求。一是符合程序法原则规定,二是符合程序法的具体操作性。所以证据的法律性并不是指证据的证明力。10 【正确答案】 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具体分析如下: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26、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无法补正或者不能合理解释的。对于物证和书证而言,并不是所有的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如果这些证据本身能够得到补正或者能够进行合理解释,也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因而,题干的说法不完全正确。11 【正确答案】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的可采性,是指某证据所具有的属性或特征符合有关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可以作为该项证明活动中的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1)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联系证据能力是证据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对证据能力的认证属于形式要件的认定,涉

27、及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力是证据的内在灵魂,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认证属于实质要件的认定,涉及到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在诉讼上根本不被视为证据,自然也就不会产生证明力的判断问题,而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关联性越强,证明力也就越大。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都是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解决的问题不同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即有无证据的适格性;而证据的证明力所要解决的是证据是否对案件具有影响力和说服力,以及影响力和说服力的大小问题。对案件事实的作用不同证据能力涉及的问题是以法律真实为前提,而证明力是以客观真实为前提。法律真实和

28、客观真实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两者分别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同标准。法律真实在证据能力方面的含义是指证据认定和采用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证据。而客观真实在证明力方面的含义是指依据证据在案件本来的作用。例如,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说从法律真实角度讲以刑讯逼供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力,但是不能排除从客观真实方面讲这种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这也是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非法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的问题的起源。两者的判断规则不同证据能力的判断规则。判断某个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主要是从法律角度进行判断,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是否具有适合性,即主要是考虑证据的合法性。a取证主体是否合法。

29、b取证程序是否合法。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或者胁迫的手段获得的口供,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c诉讼证据形式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许可性。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事实和材料不能作为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判断规则,主要是考虑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不再考虑其可采性问题。认证标准不同证据能力的认证标准是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标准是证据是否对案件事实具有影响力和说服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12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除了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外,还要求证明涉及刑事程序的相关事实,因为程序法事实关系到诉讼主体

30、的诉讼行为是否正确、是否合法,关系到实体法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问题,而且最终关系到裁判是否正确的问题。刑事程序法事实是证明对象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刑事诉讼法对采取每种强制措施的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定的条件而适用了强制措施,必然会引起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2)有关回避方面的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凡与本案具有亲戚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有关机关、领导决定他们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于是否符合法定的回避条件

31、,需要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这就是程序法事实。(3)关于诉讼期限是否超越法律规定的事实。(4)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的事实,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事实。(5)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例如,在管辖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像贪污、收受贿赂案件应当属检察机关受理,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法院未经告诉而受理的等,这些都是需要程序法查明的。13 【正确答案】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某些当事人对应予认定或者阐明的案件事实或者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收集或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或主张事实有不能成立的危

32、险后果。(1)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陈述。(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被称作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 395 条第 1 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有证明责任。14 【正确答案】 (1)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

33、不能成立的后果。(2)在现代诉讼中,被告人无论在公诉案件中还是在自诉案件中一般都不负举证责任,即不承担在法庭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也不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不能因为被告一方不愿意或者没有提出证据,而不顾控方的证据是否充足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如果被告方提出证据,一般都是为了支持某一辩护理由,即为了被告人自己的利益,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而不是举证责任。(3)根据刑法 第 282 条第 2 款规定,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可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拒不说

34、明来源和用途” ,是指行为人对其非法持有的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在主观上拒绝说明,根本就不予配合,什么也不说,或者在客观上不能说明来源或用途。如编造谎言、借口或者提供的来源与用途经查不实或无法查证的。由此可以看出,“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 是构成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客观上的表现。在举证责任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证明自己持有的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来源和用途,否则就构成了犯罪,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15 【正确答案】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

35、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在现代诉讼中,被告人无论在公诉案件中还是在自诉案件中一般都不负举证责任,即不承担在法庭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也不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不能因为被告一方不愿意或者没有提出证据,而不顾控方的证据是否充足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如果被告方提出证据,一般都是为了支持某一辩护理由,即为了被告人自己的利益,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而不是举证责任。但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确也存在着控方负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形,即在刑法第 395 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案件中,被告人需提出证据证明财产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否则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是为了有效地惩治国家工

36、作人员的贪污贿赂行为而设立的一项特殊规则,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要承担举证责任。16 【正确答案】 (1)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法定的证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刑事证明标准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制定与把握是关键,而且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和诉讼纠纷的公正解决。(2)我国的证明标准在立法上则表述为“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不是一个纯主观或者纯客观的证明标准,而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事实裁判者主观上把对定罪量刑具有意

37、义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关键事实认识清楚了,查明白了;但不是要求事实裁判者把案件的一切细节事实都查清楚,实际上,任何案件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细节都是不可能的。“证据确实充分”就是要求利用确实(真实)的证据构成一个符合逻辑上充分理由的证据链,对主要犯罪事实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明达到唯一性、排他性的程度。(3)概言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就是要求裁判者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达到主观上对犯罪事实认识清楚,从而实现诉讼中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统一。在主要事实、关键证据上坚持结论的唯一性,对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发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7 【正确答案】 (1)非法

38、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以美国为例,排除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取得的证据,是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不受非法搜查、扣押权利的必然结论。遏制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督促其严格执法,这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因为宣告其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无效,可以消除警察违法搜查和扣押的诱因,达到规范其取证行为的效果。维护司法的纯洁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恢复和提高了公民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使得刑事司法程序免受

39、污染。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证所收集的证据是自愿的、真实的,进而保证有罪判决的准确性。(3)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0 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

40、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条件。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 54 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

41、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方式。刑事诉讼法第 57 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 58 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

42、在本法第54 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18 【正确答案】 (1)传闻证据规则的含义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如果一个证据被定义为传闻证据,并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可以适用,则该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其含义包括:传闻证据必须是一项陈述; 传闻证据是在法庭外作出的;传闻证据是一项主张,并旨在证明这一主张的真实性。(2)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法庭要坚持就指控的事实提出最好的证据。就陈述类证据而言,毫无疑问,陈述者亲自出席法庭,就其亲历的事实作出的陈述才是最好的和最可靠的证据。传闻证据通常不是在宣誓如实作证后作出的。如果陈述者本人不被传唤到庭作

43、证,无法对其进行交叉询问。法官和陪审团没有机会观察陈述者在作出陈述时的行为举止。认为观察证人的行为举止可以揭露其证言的可靠性,这种观念是构成排除传闻证据规则的另一个理论基础。(3)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转述他人的证言不妨碍其真实性,传闻证据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这一规则又存在着大量的例外,如已故人的陈述、可采纳的作为有关事情一部分的陈述、公务文件中的记载或公共文书和著作中的记录或先前程序中所作的记录。在法定例外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采纳传闻证据。(4)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第 59 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

44、,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条可以理解为在法律上,证人不出庭而以书面陈述代替出庭作证,其证言是不具有证据能力的。但第 190 条对“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 加以宣读的规定,又极大地削弱了这一规定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我国证人很少出庭作证,这严重违反了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近年来,法学界强烈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引入和完善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19 【正确答案】 这种说法错误。具体分析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

45、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刑事诉讼中,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任何单个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是所谓“补强证据规则”的要求。由此可见,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即使口供能够相互印证,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三、论述题20 【正确答案】 (1)证明对象的含义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主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研究证明对象问题并确定其范围,对于确定诉讼证明的方向,指导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2)证明对象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司法实

46、践经验,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主要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大方面的内容。具体参见本章复习笔记相关内容。(3)免证事实免证事实,就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即公安司法机关不需要依靠证据可以直接予以认定的事实,因此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也不必加以举证。对免证事实作出规定,有利于缩小证明对象范围,减少证明环节,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对免证事实没有明确规定,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免证事实作出了规定。免证事实的范围主要包括司法认知和推定。其中司法认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常识性的事实。它主要是指为具有通常知识经验的一般人所通晓而且无可争议的事实。自然规律和定理。 国内法律的规定及其解释。 司法职务上应当

47、知悉的其他事实。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务上所得知的一切事实,不管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司法工作人员查阅考证的,不管是在这个案件中还是在其他案件中得知的,凡是属于无可争议的材料,都可以引用它而进行认定。21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使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了实现刑事诉讼的这一任务,刑事诉讼法对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程度和客观标准提出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所从事的各种活动都是紧紧围绕着证明要求来进行的。(

48、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60 条、第 168 条、第 172 条、第 195 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含义有二:一是诉讼证明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二是证明案件事实情节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不是一个纯主观或者纯客观的证明标准,而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事实裁判者主观上把对定罪量刑具有意义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关键事实认识清楚了,查明白了;但不是要求事实裁判者把案件的一切细节事实都查清楚,实际上,任何案件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细节都是不可能的。“证据确实充分

49、”就是要求利用确实(真实)的证据构成一个符合逻辑上充分理由的证据链,对主要犯罪事实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明达到唯一性、排他性的程度。根据立法上的要求和刑事诉讼实际工作的经验,对于判断一个案件的查证工作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标准,可归纳为以下几点:a每一证据材料均经过查证属实,准确无误,符合客观事实;b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内在联系性,而这种联系并不是牵强附会的联系,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应形成一个体系(锁链),一环扣一环,无懈可击;c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的矛盾,都得到了合理的排除;d结案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e形成的证据体系所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他的,不可能再有其他的可能性。以上五点紧密联系在一起,必须同时具备。特别是“惟一性、排他性” ,是衡量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根本性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说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概言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就是要求裁判者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达到主观上对犯罪事实认识清楚,从而实现诉讼中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统一。在主要事实、关键证据上坚持结论的唯一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资料 > 大学考试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