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213.4-2008 自行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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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13.4-2008 自行车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213.4-2008 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 殊情况的监 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鞍座高度可以调整到 635mm 或更高一些的适用于公路上骑行的自行车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2、一级分类 产品二级分类 产品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13 213.4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其它日用消费品 自行车 2.2 产品种类 按 GB 3565 标准的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自行车:仅借骑行者的人力,主要以脚蹬驱动,至少有两个车轮的车辆。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自行车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自行车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5000 5000 且15000 5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3565 自行车 安全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1CCGF213.4-2008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样型号或规格应符合 GB 3565 标准的规定,优先抽取企业主产的型号规格。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 抽样方法、基数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 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 20 辆。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2.2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为 4 辆,其中 2

4、 辆为检验样品,2 辆为备份样品。 6.3 样品处置 样品处置详见表 1。 表 1 样品处置方式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防换样措施 在样车车架、前叉、车把等关键件的合适部位施加封样标识。 2 包装 将样车用纸箱包装捆扎好,注意随车配附件应齐全。 3 封样 在包装纸箱上、下、左、右开口处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及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 4 运输 运输中应小心轻放,严禁雨淋,注意封样完整性。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自行车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

5、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详见表 2。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 B 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C 类一般质量项目。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2CCGF213.4-2008 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2.2 制动性能试验前,受试样车的前后轮胎应按标注在外胎上的最大推荐气压充足气。 7.2.3 制动性能试验时,可视具体情况对车闸

6、进行检查调整。 7.2.4 若企业标准或合同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8 产品质量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单个检验项目的所有检验样品均合格,则判定该检验项目单项合格;反之,判定该检验项目单项为不合格。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且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存在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

7、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 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需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3CCGF213.4-2008 表 2 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 1 制动性能 GB3565-2005 第 5.5 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 24 条 2 把立管

8、 GB3565-2005 第 6.2 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 6.2 条 把立管力矩试验 GB3565-2005 第 26.1.1 条 把立管弯曲试验 GB3565-2005 第 26.1.2 条 把横管和把立管的力矩试验 GB3565-2005 第 26.2 条 3 车把部件的强度 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试验 GB3565-2005 第 6.5 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 26.3 条 4 把横管和把立管组合件的疲劳试验(同相、异相) GB3565-2005 第 6.6 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 26.4 条 重物落下 GB3565-2005 第 7

9、.1 条 GB3565-2005 第 27.1 条 5 车架/前叉组合件冲击试验车架/前叉组合件落下 GB3565-2005 第 7.2 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 27.2 条 6 前叉的疲劳试验 GB3565-2005 第 8.2 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 27.3 条 7 车轮静负荷试验 GB3565-2005 第 9.3 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 28 条 地面距离 GB3565-2005 第 11.2.1 条 GB3565-2005 第 11.2.1 条 8 脚蹬间隙 足趾间隙 GB3565-2005 第 11.2.2 条 强制性 GB3565

10、-2005 第 11.2.2 条 9 驱动系统静负荷试验 GB3565-2005 第 11.3 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 29.1 条 10 鞍管 GB3565-2005 第 12.2 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 12.2 条 垂直 11 鞍座静负荷试验 水平 GB3565-2005 第 12.3 条或第 12.4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 30.1 条 12 链条拉断力 GB3565-2005 第 13 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 13 条 13 反射器 GB3565-2005 第 17 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 17 条 备注 反射器只检测安装要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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