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02-2006 检查机构认可准则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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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NASCI02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等同采用 ILAC/IAF 关于 ISO/IEC17020 的应用指南)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dentical to IAF/ILAC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SO/IEC 17020)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CNAS-CI02:2006 第 1 页 共 14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2、引 言 本文件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 CNAS)对 CNASCI01:2006检查能力机构认可准则 (等同 ISO/IEC17020: 1998)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其内容等同采用 ILAC/IAF 关于 ISO/IEC 17020 标准的应用指南的最新版本 IAF/ILAC A4:2004。本文件采用针对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以 ISO / IEC 17020 标准相应的条款加上英文小写字母来标识,如 12.2a 就是对 12.2 条要求的解释。本文件需与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CNAS-

3、CI02:2006 第 2 页 共 14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1目的与范围 1.1a CNAS 在使用 ISO/IEC 17020 标准和本说明文件时不增减该标准的要求。法律、官方和其它规范要求的贯彻应反映在授予的认可范围内。 1.4a 检查机构所进行的检测可能有两种, 即性能检测和分析检测。性能检测,如起重机的承重检测,一般是检查机构业务的一部分,因此应在本准则的范围内。分析检测,必须在环境条件控制良好的实验室内进行,并且需要使用更为复杂的设备或检测程序,因此是实验室的活动,不在本准则范围内。如果检查

4、机构希望承担这种类型的应由实验室从事的分析检测作为其检查业务的一部分,它需按 ISO/IEC17025 的有关要求进行。 2术语和定义 2.1a 在本指南中, “产品” 一词按准则 2.1 条款的规定,应包括“ 产品设计” 、 “服务” 、 “过程 ”和“ 工厂” 。 2.1b 考虑到检查机构所涉及行业的广泛性,可以使用替代术语来描述所检查的内容。 2.1c 检查的定义与检测和产品认证的定义有交叉,因为这些活动都有共同的特性。不过,一个重要的区别是许多类型的检查涉及到确定被检查对象按通用要求是否可以接受的专业判断,因此检查机构必须证明其有必要的能力来完成该项工作。 2.1d 准则的范围中不包括

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不过,对于检查机构可能有必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文件化体系的某些方面,以便为检查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保证,如过程检查。见 2.1 条款的注 1。 2.1e 通常情况下,检查是直接确定某一通常是复杂或关键的产品或一小系列产品与特定或通用要求的符合性,而产品认证主要是间接确定较长系列生产的产品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运行中的产品检查(运行检查)是较为成熟的领域,而没有运行中的产品认证(ISO/IEC导则 65)。其它的区别见下表。 CNAS-CI02:2006 第 3 页 共 14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ISO/IEC 170

6、20 的检查与 ISO/IEC 导则 65 的产品认证之间的区别 活 动 检 查 产 品 认 证 运作的性质 检查单个产品,没有必要是第三方的(直接确定符合性) 认证一系列产品,一般是第三方的(间接确定符合性) 符合性 对照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或通用要求进行检查 依据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进行评审 保证 报告提供检查时的条件 认证通常提供持续符合性的保证 决定 无需将做出检查决定的人与实施检查的人分开 做出认证决定的人不同于实施评价的人 许可证的签发 无需签发许可证 给供货商提供颁发证书或加贴标志的许可证 产品的标记 只在检查所涉及的产品上加贴标记 可以在许可证范围内对已认证的产品加贴标记

7、 监督 为支持检查,只在需要时进行监督 通常是必要的,以提供持续的符合性保证 产品的运行检查 检查中始终实施 产品认证中没有 3管理要求 3.2a 组织机构图是说明与一较大组织有关 的检查机构所处地位的 最常用方法。表明与有关公司或组织关系以及同一组织内部门之间关系的结构框图可以有力支持其独立性的声明。 3.3a 认可机构可以正式声明的方式来界定对检查机构批准的认可范围 (例如,以认可证书连同认可计划附件的方式) 。认可计划由认可机构与参加此检查机 构评审的评审员商议CNAS-CI02:2006 第 4 页 共 14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

8、施 后制作,其计划应基于检查机构所提供的认可申请信息及经证实和验证的能力信息。认可证书和计划应表明准则 4.2 条款规定的机构类型。 3.3b 认可范围应在计划中以充分准确的术语来界定, 以便使潜在的客户准确清晰地了解检查的领域、类型和范围、以及(适用时)检查所依据的包含检查要求的法规、标准或规范。 3.3c 合同或工作指令应确保检查机构与其客户 之间就检查机构所承担的检查工作范围有明确无误的理解。在很多检查领域(如根据 国家法规进行的运行检查) ,并不与客户签署单独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工作指令就包含在一些基础文件中,如管理机构发布的法规。 3.4a 希望检查机构能说明其在确定合同保险的必要水

9、平时考虑了什么因素。 一个应考虑的因素是从事检查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3.4b 认可机构没有责任去评价客户所投保险的水平, 例如保险责任类型可能包括雇主责任、公众责任和专业赔偿。 注:当在另一个国家从事检查工作时,当地的法律要求可能不同于检查机构所在国的要求,检查机构应对保险范围给予特别注意。 3.5a 这里的条件指合同和商业条件,而不是检查地点的物质条件。 3.6a 认可机构没有责任去判断检查机构帐目的充分性。 4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 4.1a 检查机构应有文件化的程序,以确保员工不受可能影响其判断的来自商业,财务或其它压力的影响。 4.2a 检查机构的类型, A 类、 B 类和 C 类,

10、实质上是对其独立性的度量。检查机构所证明的独立性可以增强客户对检查机构公正客观实施检查工作能力的信心。 ISO/IEC 导则 2中定义的“ 第一方” 、“ 第二方” 术语并没有在 ISO/IEC17020 中采用,因为采用这些术语并没有多少帮助。不过,由于多年来的习惯性思维有第一方、第二方或第三方术语,有必要对两种类别之间的关系进行如下解释。 4.2.1a 声称独立于所涉及各方的 A 类检查机构 , 应通过以下方面证明它与直接从事所检查项目或类似竞争项目的设计、制造、供应、安装、采购、拥有、使用或维护的一方无关: 共有所有权(除非此共有方无能力影响检查结果) ,注 1; CNAS-CI02:2

11、006 第 5 页 共 14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组织机构董事会(或等同物)共有所有权的被任命者(除非该任命者的职责不影响到检查结果),注 2; 直接汇报给同阶高级管理层。 合同条款,非正式的协议或其它的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方式, 此外,如果检查机构所在的同一组织的另一部分直接从事所检查项目或类似的竞争项目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拥有、使用或维护,当这些部分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时,该检查机构就不是 A 类检查机构。 检查机构所属法律实体的首席行政长官应制定保持检查机构 A 类地位的政策, 并文件化。认可机构应检查在所有者利益、董事会筹资

12、方式、决策方法和其它可能影响 A 类检查机构公正性、独立性和诚实性这类因素上执行该政策的证据。 注1:例如拥有很多股东的合作型架构的机构, 但他们(个人或团体)没有正式途径可以影响到检查机构的政策,战略或运营。 注2:例如银行坚持在放贷公司董事会委派人员,以纵览其管理,但不参与任何决策。 4.2.2a 具有以下两种特征的检查机构可以确认为 B 类检查机构: B 类检查机构是一个涉及检查机构所检查项目的设计、 生产、供货、安装、使用或维护的组织中单独的并可识别的一部分: B 类检查机构只向其母体组织提供检查服务。 B类检查机构可能是用户组织或供方组织的一部分。 当 B 类检查机构是供方组织的一部

13、分, 它检查由其母体组织生产的或为其母体组织生产的、供给市场或任何其他方的项目时,它从事的是第一方检查。 当 B 类检查机构是用户组织一部分, 它检查由供方组织(不是其母体组织,也与其母体组织没有关系)提供给其母体组织使用的项目时,它从事的是第二方检查。 4.2.3a C 类检查机构涉及所检查项目的设计、生产、供货、安装、使用或维护。他们所实施的检查可能包括第一方检查和第二方检查,与 B 类检查机构所承担的检查类型相同。不过, C 类检查机构在以下方面不同于 B 类检查机构: C类检查机构在组织中无需是一个独立的部分, 但在组织内应是可以识别的。 C 类检查机构自身可以是所检查项目的设计者、生

14、产者、供货者、安装者、使用者或维护者。 CNAS-CI02:2006 第 6 页 共 14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C类检查机构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或给另一方提供检查服务,也可以给外部组织提供检查服务。例如,它可检查它自身供货或其母体组织供货、但由另一个组织使用的产品。它也可以给其它组织提供与其或其母体组织设计、生产、供货、安装、使用或维护的项目类似项目(这些项目可以被认为是竞争性的)的检查。 C 类检查机构实施的检查不能划分为第三方检查, 因为它们不能满足准则附录 A 中规定的对 A 类检查机构运作独立性的要求。 C 类检查机构可能符合其它

15、经济操作者的独立性的某些准则、与 A 类和 B 类检查机构一样具有不从事“ 相冲突的” 活动和非歧视运作的特征,但只要它不满足 A 类和 B 类检查机构适用的所有要求,它依然只能是 C 类检查机构。组织的设计、生产、供货、安装、服务、维护和检查均由 C 类检查机构执行,则不可由同一人担任。除非法律或其它权威的要求明确允许 C 类检查机构的同一个人既执行组织设计、生产、供货、安装、服务、维护又执行检查工作。 5保密性 5a 检查机构应在质量体系中有文件化的检查机构(见准则第 12.3 条款)及分包方(见准则第 14 条款)遵守为客户保密要求的政策,并应考虑到有关法律要求。对强制性检查应制定程序,

16、规定除客户外哪些人可以有权获得这些检查结果。 6组织和管理 6.1a 在本条款中,术语组织可以理解为包括检查机构的规模、结构和组成,并从整体上有能力承担检查机构所从事的有关业务。 6.2a 为满足本条款的要求, 检查机构应有最新的组织机构图,清楚地表明检查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职能和权限,如果有的话,还应包括组织的检查职能和其它活动之间的关系。在组织机构图中应明确标出技术管理者和质量管理者的位置。 6.2b 对组织中可能影响检查质量或检查记录的岗位, 应在质量体系文件中详细写明岗位责任。 6.2c 文件的复杂程度和工作人员职能范围取决于组织的规模。 6.3 对不同的活动可以有不同的人担任技术管理者

17、。 如果不止一个人担任技术管理者,每个人特定的职责应必须予以规定和文件化。 CNAS-CI02:2006 第 7 页 共 14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6.4a 检查机构应能证明其管理方式能够保证检查人员的工作由熟悉检查目的、所使用的检查方法和程序以及检查结果评估的人员来监督。监督的程度、性质和水平应考虑到检查人员的资格、经验、培训和技术知识以及所承担的检查。 6.4b 只有监督者能够验证 (如被要求的话)观测结果和检查结论是可靠的或亲自确认检查结论是可靠的,才可声明对检查的监督是有效的。 6.4c 对检查人员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检查

18、报告的常规审查以确保符合有关法规、检查机构的程序以及必要时与客户达成的合同义务(见 10.5c 和 d 条款) 。 6.4d 检查实施的内部监控应包括现场目击检查。 现场目击检查应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并独立于目击检查的人员客观地进行。 6.4e 检查机构对检查员的目击检查方案的安排应从检查员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人员。 作为最低要求,在正常的认可周期内(典型的 34 年),对检查员授权的每种类型的检查至少目击一次。目击检查的记录应予以保存。 6.5a 指定代理人的目的在于当管理者缺席时能继续进行有效的管理。 代理人不一定是检查机构永久性雇佣人员(见 8.1a)。 6.5b 在小规模组织内, 当缺少某一

19、关键人员时,可能会导致工作停止,可以不要求有代理人。 6.6 影响检查服务质量的岗位包括管理和文职人员以及检查员。 7质量体系 7.3a 为便于查阅,建议检查机构的质量手册指出质量体系哪一段满足 ISO/IEC17020 的要求,例如可在质量手册中列出对照表。 7.4a 质量管理者 (无论如何称谓)的位置应按 6.2 条款的应用说明在组织机构图中明确标出。质量管理者不应受任何可能有损其工作质量的影响或利益冲突。 7.7a 内部质量审核的目的就是要验证检查机构文件化的操作程序始终按文件执行。 质量审核通常由质量管理者策划并组织,并按预先制定的计划执行,它应覆盖质量体系的所有方面,包括检查的实施。

20、审核的范围、日期和详细方案应按文件化的程序策划并实施。可以由有能力的外部机构进行内部审核。作为惯例,内部审核的安排应能使质量体系的每一方面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内部审核应确保满足应用说明 6.4e。 CNAS-CI02:2006 第 8 页 共 14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7.7b 当检查机构有一个以上的工作地点时,在一个认可周期内,质量体系的每一个方面和每一个工作地点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审核。 注:在本文中工作地点指保存检查工作记录以及保存当地独立于总部实施质量体系记录的办公地点(而不是总部)。 7.9a 管理评审应考虑相关信息, 如监

21、督和管理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质量审核和外部评审的结果、客户投诉、质量体系所需的更改、当前人力和设备资源的充分性、将来的计划、新工作的预测、其它的人力资源以及对新雇佣和现有人员的培训需求。管理评审的频率应由检查机构确定,并考虑内部审核结果和前一次管理评审和认可机构的报告。一年一次一般是可以接受的。 8人员 8.1a 专职人员是指那些由检查机构雇佣或签定长期合同的人员。他们可以是全日制雇佣员或部分时间雇佣人员。必要时可以为特定情形使用临时人员,在此使用期间这类人员应与检查机构签定合同。检查机构应确保这类人员是有能力的,并被有效监督(见 6.4b),能按照检查机构质量体系工作。 8.1b 检查机构应

22、当拥有足够数量的有能力的永久人员 , 他们具有必需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技巧和经验处理其执行工作的类别、范围和工作量。 8.2a 认可的检查机构应规定实施检查所需要的资格、 培训、经验和知识水平(见准则的第 6.6 条款),并形成文件。认可机构应对申请认可的检查范围所需的资格、培训、经验和知识水平的适当与否进行评定。 注:资格的取得、培训和经验的完成并不能保证检查中的实际能力或良好的专业判断。 8.3a 检查机构可以使用有能力的外部组织进行人员培训。 8.3b 至少每年一次确定每个人的培训需求。 该评审应针对目前每个人的状况做出进一步培训的计划或目前无需进一步培训的声明,并形成文件。 8.4

23、a 这些记录的目的是为了表明每个人有能力执行特定的检查任务 , 相关时 , 有能力使用特定设备. 8.5a 该指导可以采用行为准则的形式。 它可包括工作职业道德、公正性、人员安全、与客户关系、公司制度和其它需要确保检查机构工作人员行为适当的有关问题。 CNAS-CI02:2006 第 9 页 共 14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9设施和设备 9.1a 检查机构无须是其使用设施或设备的所有者。设施和设备可以是借用的、租用的或由另一方(如设备的安装者)提供的。在任何情况下设备的使用必须有规定,并满足准则的要求。但检查所用设备的适用性和校准状况的

24、责任,无论该设备是否为检查机构所有,应由检查机构独自承担。 9.1b 如果需要环境受控并且使用检查机构以外的工作场所, 检查机构应使用校准过的设备对这些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进行监控,并记录结果。如果检查实施时的环境条件超过了允许限值,应予以注明。 9.2a 不允许未授权的人使用设施和设备。 如果某一部件脱离了检查机构的直接控制,在重新使用其进行认可范围内的工作之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持续适用性。典型的措施包括直观检查、功能性核查和/ 或再校准。 9.4a 对每件设备进行的唯一标识是很重要的, 即使组织的某类设备只有一件也应予以唯一标识。这能确保无论何种原因当该设备被替换时的可追溯性。 9.6a 当

25、测量和检测的结果对检查结果 (如与要求符合性结论)有显著影响时,则这些测量和检测使用的所有设备必须进行可溯源的校准。 9.6b 当使用未在检查机构直接控制下的设备时, 检查机构在使用该设备进行检查之前应验证其符合准则要求。验证程序应文件化,并保存验证记录。当这类验证不可行时,不应签发报告,或当签发是强制要求时,应在检查报告中以明显的方式声明此情况,并告之客户。 9.7a 9.6 条要求下的设备, 按 9.6a 的解释,可能时必须进行可溯源至国家或国际标准的校准。 9.7b 当工作设备的校准在内部实施时, 对国家标准的可溯源性应确保使用测量参考标准(检查机构持有现行有效,由具有能力的机构出具的可

26、溯源的校准证书或类似的文件) 。校准证书应详述以参考标准进行校准的设备的测量不确定度。有关测量不确定度的进一步的信息见 ILAC G8。 10检查方法和程序 CNAS-CI02: 2006 第 10 页 共 14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10.1a 实施检查所依据的要求通常规定在法规、标准和规范中。规范可以包括客户或检查机构自身的要求。 当法规、标准或规范中没有规定检查方法和程序时,检查机构自身应制定检查方法和程序,并形成文件。 10.1b 在某些情况下,检查机构的客户可能向检查 机构提供实施检查时应予以考虑的信息。如果检查机构使用另一方

27、提供的信息作为检查机构做出符合性决定的一部分,它应能说明其所采取的验证这类信息完整性的措施(见 14.2d 中对客户提供的并可能影响符合性决定的分包工作结果处理的指南)。 10.3a 标准检查方法是一种公布的方法,如公布在 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中,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几个检查机构联合发布,或发表在相关的科学文章或期刊中。这意味着由其它方式制定的方法,包括检查机构本身或客户制定的方法,均被视为非标准方法。 10.5 a) 在适当的情况下(见注) ,检查机构应评审每一合同或要求,以确保: 1. 客户的要求被充分明确、文件化和理解; 2. 检查机构有能力满足客户的要求; 3. 合同条件达成一致; 4

28、. 确定特殊的设备需求; 5. 确定人员培训需求; 6. 确定法令要求; 7. 确定特殊的安全要求; 8. 确定所需的分包范围; 9. 确定文件需求; 10. 检查机构接受的最终合同或要求应与按上述 (1)、(2) 和(3) 评审的原始版本一致。 合同评审的记录应予以保存。 注:对于日常或重复性工作要求,评审可以只考虑时间和人力资源。在这种情况下记录可以是由适当授权的人员签署的对合同的接受。 10.5b)a 在接受口头合同的情况下,检查机构必须保存所有口头上接受的要求和指令的记录,包括协议、日期和客户代表的身份。 10.6a 检查过程中记录观测结果的工作单、笔记本 ,在一个规定的周期内应予以保

29、留,以作参考。 CNAS-CI02: 2006 第 11 页 共 14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10.8a 文件化的程序应当包括确保人身安全, 适当时, 也包括保护周边环境的程序。 11 检查样品或物品的处理 12记录 13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13.1a 本条款中,术语“ 报告” 和“ 证书” 的词义是相同的。不过,在本应用说明中,认为 “报告” 是对检查及其结果的详细描述,而“ 证书” 一般比较短,是要求符合性的正式声明,如有关强制性检查。 13.1b 当检查机构签发检查证书时, 它可能不能将检查机构所做的所有工作写到证书中。在这种情况

30、下,可以保存单独的文件以证明检查机构所进行的工作,这些文件应可以追溯到相应的检查证书。 13.2a 即使客户没有要求详细的报告,检查机构也应保存详细的检查记录。 13.2b 检查报告或检查证书的内容因检查类型和法 律要求而有所不同。附录中列出了在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中包含的要素清单。有些要素是满足准则所必需的强制要求。附录中强制要求的要素均标上了星号(*) 。当起草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时应考虑该清单的有关内容。 13.2c 当为法律目的进行检查时,国家管理机构可能会对检查结果的报告有特殊要求。 13.2d 检查机构可对已获认可的以专业术语描述的检查活动, 发放有认可状态标识的检查报告或证书,倘若此

31、类报告或证书是针对界定的检查领域、使用界定的技术程序针对界定的检查类型而发放。 13.3a 在任何情况下,必须能识别负责验证和发放检查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13.3b 检查报告或检查证书 “其它方式批准” 的实例是安全的电子授权或盖章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检查机构必须能证明授权是安全和严格受控的。 13.4a 不允许有错误的报告或证书与相应已纠正的 报告之间存在含糊不清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发布全新的报告或证书,并注释:“ 本报告/ 证书取代 No. XYZ 报告/ 证书” 。 CNAS-CI02: 2006 第 12 页 共 14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32、01 日实施 14分包 14.1a 只有当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发生时才可以分包检查机构认可范围内的检查: 1. 由于不可预见或异常的工作量、关键检查人员丧失能力或关键设施或设备部件暂时不宜使用,分包是必要的。 2. 客户合同的一小部分涉及到检查机构认可范围以外的检查、或在检查机构能力之外或检查机构资源不够。 14.1b 当检查工作的一部分由分包方完成时,确定 检查项目与要求符合性的责任仍应由检查机构承担。 14.2a 当检查机构雇佣个人或其它组织的雇员来提 供其它资源或专业能力时,如果他们正式签定合同在检查机构质量体系下运作,并具有与永久性雇员相同的培训和记录,这些人不被认为是分包者。(参见本指

33、南条款 8.1) 14.2b 分包者的能力可以用下述任一方式来证明: 分包者从事的相关检查/ 检测根据 ISO/IEC17020 或 ISO/IEC17025 已获得认可,并提供认可的报告或证书; 适用时,由检查机构本身按 ISO/IEC17020 或 ISO/IEC17025 的要求对分包者的能力进行评审。 14.2c 当检查机构对分包者进行评审时,它应能证明评审组在技术上是有能力的,并且具备应用 ISO/IEC17020 或 ISO/IEC17025 的知识。 14.3a 如果分包方的能力部分或全部基于其认可的情况,其认可的范围应覆盖分包的活动,检查机构应有可获得的记录显示其已经核查过分包

34、方的认可状态。 如果分包方在所分包的特定活动方面未曾按照相关标准获得认可,检查机构应当提供分包方能力的适当证据,例如由有资格的人员按照适当的程序进行评估的记录。 15投诉和申诉 15.1a 分析投诉的原因应作为管理评审的一部分,以便识别通常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将来再发生此类投诉的可能性。 15.2a 应注意只有当检查机构被法定机构指定从事某项工作时,才需要申诉程序。 CNAS-CI02: 2006 第 13 页 共 14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16合作 16a 本条款的目的是鼓励检查机构间在 保证商业敏感性和机密

35、性的前提下交流知识,互相学习,以改进被认可的检查结果的总体水平和一致性。 CNAS-CI02: 2006 第 14 页 共 14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附录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的要素 1* 文件的名称:如检查报告或检查证书(适当的) 2* 文件的标识:如签发日期和唯一性标识 3* 签发机构的标识 4* 客户的标识 5* 预定的检查工作描述 6* 检查日期 7* 检查对象的标识,适用时,检查的特定部件的标识和检查位置的标识,如使用了无损检测 8* 从原来的工作范围删除了哪些内容 9* 识别或简述所使用的检查方法和程序,并应说明与认定方法和

36、程序的偏离、扩展或排除使用 10 测量 /检测所用设备的标识 11 适用时,如果在检查方法或程序中没有规定,应指出所用抽样方法或对抽样方法进行描述,以及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如何、由谁进行抽样的有关信息 12* 如果检查的部分工作被分包,这部分工作的结果应明确标识 13 检查地点的有关信息 14 相关时,检查时环境条件的有关信息 15* 检查的结果,包括符合性声明和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它不符合的声明(可用表格、图表、草图和照片来支持结果) 16 检查结果只针对预定工作、检查对象或检查批次的声明 17 除非经过检查机构和客户的全权同意,否则不得复制检查报告的声明 18 检查员的标记或签章 19*实施检查工作人员的名字 (或唯一性标识),如果未使用电子授权的话,还应有签名(见准则 13.3 条款)。 注:检查报告/证书中被认为是ISO/IEC17020强制要求的要素标有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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