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3年2月6日发布 2013年9月1日实施 CNAS-CI07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 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I07:2013 第 1 页 共 8 页 2013年2月6日发布 2013年9月1日实施 目 次 前 言 . 2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通用要求
2、 . 3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 3 4.2 保密性 . 3 5 结构要求 . 3 5.1 行政管理要求 . 3 5.2 组织和管理 . 3 6 资源要求 . 4 6.1 人员 . 4 6.2 设施与设备 . 5 6.3 分包 . 5 7 过程要求 . 5 7.1 检查方法和程序 . 5 7.2 检查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 5 7.3 检查记录 . 5 7.4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 5 7.5 投诉和申诉 . 5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 5 8 管理体系要求 . 5 附录A (资料性附录)CNAS-CI07:2006与CNAS-CI07:2013差异对照表 . 6 CNAS-CI07:
3、2013 第 2 页 共 8 页 2013年2月6日发布 2013年9月1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建设工程检查的特性而对CNAS-CI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需与CNAS-CI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若建设工程结构检查隐含了有关的无损检测活动,应满足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 -CL14的有关要求。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 本文件代替:CNAS -CI07:2006。 相对于CNAS
4、-CI07:2006,本文件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为: 本应用说明序号和CNAS-CI01:2012的序号一致; 修改了旧版4.2条内容,条款号变更为4.1.6; 修改了旧版6.3条内容,条款号变更为5.2.5; 增加了6.1.2条,对应于CNAS-CI01:2006中的8.1条; 修改了旧版8.2.1、8.2.3条内容,条款号变更为6.1.3; 修改了旧版8.2.2条内容,条款号变更为6.1.3; 修改了旧版10.1条内容,条款号变更为7.1.1。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CI07:2006。 CNAS-CI07:2013 第 3 页 共 8 页 2013年2
5、月6日发布 2013年9月1日实施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是CNAS根据建设工程领域检查的特点而对CNAS -CI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建造和维护,涉及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设计图复核、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等的检查活动。其中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及其配套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水运码头工程和建设工程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
6、何的修订)。 CNAS-CI01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在CNAS-CI0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通用要求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4.1.6 从事建设工程检查工作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查机构中执业。 4.1.6a)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和性能评价(含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建筑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和人员,不应是其检查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用户或物业等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图复核(含结构计算分析)的机构和人员,不应是其检查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用户或物业等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是
7、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4.2 保密性 5 结构要求 5.1 行政管理要求 5.2 组织和管理 5.2.5 检查机构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2CNAS-CI07:2013 第 4 页 共 8 页 2013年2月6日发布 2013年9月1日实施 年。 6 资源要求 6.1 人员 6.1.2 从事建设工程检查的机构,每一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本专业相关检查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负责建设工程检查的关键技术人员不应兼职,执业资格证书须注册到该检查机构,行业特殊管理规定除外。 注:关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主管、质量主管、授权签字人、
8、监督员等。 6.1.3 负责建设工程检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历、经验和熟悉建设工程检查的要求,并有根据检查结果对总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力。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和性能评价(含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建筑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应有不少于8年本专业工作经历,或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16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查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
9、应有不少于3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有职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 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机构,其注册执业资格可为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从事建筑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只限定为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它行业可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图复核(含结构计算分析)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或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16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
10、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查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3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有职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 注: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图复核的机构,其注册执业资格应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CNAS-CI07:2013 第 5 页 共 8 页 2013年2月6日发布 2013年9月1日实施 其它行业可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6.2 设施与设备 6.3 分包 7 过程要求 7.1 检查方法和程序 7.1.2 检查机构应依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按其开展的检查活动的要求制定检查指导书,必要时制定检查方案,尤其是应当明确抽样要
11、求、抽样程序、检查结论的判断准则。 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 7.1.8 检查机构开展工程设计图复核和安全可靠性鉴定的检查工作时,应使用经过鉴定的正版专业软件。 7.2 检查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7.3 检查记录 7.3.1 检查记录应长期保存,直至被检查工程停止使用(拆除)。对于不合格项目的检查报告,应单独建立项目台账。 7.4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7.4.1 当被检查的工程涉及结构安全检查结果不合格时,检查机构应将检查结果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以确保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7.
12、5 投诉和申诉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8 管理体系要求 CNAS-CI07:2013 第 6 页 共 8 页 2013年2月6日发布 2013年9月1日实施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CNAS-CI07:2006与CNAS-CI07:2013差异对照表 序号 CNAS-CI07-2006(修订前) CNAS-CI07-2013(修订后) 备注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1 1 目的和适用 1 范围 内容变更 2 2 引用文件 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2: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
13、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I01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内容变更 3 3 无 3 在CNAS-CI0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内容变更 4 4.2 从事建设工程检查工作的人员,无论其专职或兼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查机构中执业。 4.1.6 从事建设工程检查工作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查机构中执业。 删减,条款号变更 5 4.2.1、4.2.2 4.2.3 4.1.6a) 条款号变更,内容适当调整 6 6.3 检查机构技术主管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2年。 5.2
14、.5 检查机构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2年。 条款号、内容变更 7 8 人员 6.1 人员 条款号变更 8 6.1.2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工程结构、地基基础等)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每一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本专业相关检查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负责建设工程检查的关键技术人员不应兼职,执业资格证书须注册到该检查机构,行业特殊管理规定除外。 注:关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主管、质量主管、授权签字人、监督员等。 新增 9 8.2 6.1.3 条款号变更 CNAS-CI07:2013 第 7 页 共 8 页 2013年2月6
15、日发布 2013年9月1日实施 10 8.2.1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 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查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2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有职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 6.1.3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和性能评价(含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建筑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本专业高
16、级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应有不少于8年本专业工作经历,或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16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查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3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有职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 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机构,其注册执业资格可为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从事建筑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只限定为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它行业可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条款号、内容变更 11 8.2.2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
17、图复核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 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效资格且应有不少于8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查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2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有职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 6.1.3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图复核(含结构计算分析)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本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或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16年的
18、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查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3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有职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 注: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图复核(含结构计算分析)的机构,其注册执业资格应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它行业可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条款号、内容变更 8.2.3 从事建设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效资格,如从事地基基础评价项目,授权签字人也可以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有效资格,且都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
19、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专业工作经历;检查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2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有职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 CNAS-CI07:2013 第 8 页 共 8 页 2013年2月6日发布 2013年9月1日实施 12 10 检查方法和程序 7.1 检查方法和程序 条款号变更 13 10.1 7.1.1 条款号变更 14 10.7 7.1.8 条款号变更 15 12 记录 7.3 检查记录 条款号、内容变更 16 12.3 7.3.1 条款号变更 17 13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7.4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条款号变更 18 13.1 7.4.1 条款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