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10-2007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文件鉴定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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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CNAS-CI10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文件鉴定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Examination of Document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I10:2007第1页共6页2007年04月16日发布2007年04月30日实施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文件鉴定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一引言文件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领域之一,又称文件检验、文书鉴定、可疑文件鉴定,也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检查机

2、构的认可领域之一。文件鉴定从事的主要检验项目往往是鉴定人根据经验通过观察和判断,必要时结合测量、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可疑文件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形成过程、状态、性质等作出的科学判断和鉴别。文件鉴定根据鉴定的对象和任务,其检验项目可分为: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文件鉴定、污损文件鉴定、文件材料鉴定、文件制作时间鉴定及货币、护照、身份证、有价票据等特种文件鉴定。本文件是CNAS根据文件鉴定的特点而对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文件采用针对CNAS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

3、说明的编排方式,由于不是所有条款都需要说明,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本文件需与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I02: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文件鉴定中的某些检验项目所进行的检测,需在环境条件控制良好的实验室内进行,并且需要使用较为复杂的设备和检测程序,因此是实验室的活动,应按照ISO/IEC 17025:2005的有关要求进行。二应用说明2术语和定义2.1b考虑到司法鉴定和文件鉴定专业的特殊性,故采用以下术语及定义来描述所检查的内容。a)鉴定/检验:司法鉴定行业的专业术语,是指具有资格的鉴定人通过检查、检测和专业判断等手段,对诉讼、仲裁等活动

4、中所涉及的人和物的性质、状态及其符合性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等效于CNAS-CI01:CNAS-CI10:2007第2页共6页2007年04月16日发布2007年04月30日实施2006和CNAS-CI02:2006中的检查。b)鉴定人:司法鉴定行业的专业术语,指具有从事鉴定/检验工作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效于CNAS-CI01:2006和CNAS-CI02:2006中的检查员。c)复核人:司法鉴定行业的专业术语,指熟悉文件鉴定领域的鉴定/检验方法、技术规范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文件鉴定报告进行技术审核。d)委托方:指委托检查机构进行鉴定/检验的公、检、法、司等机关

5、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效于CNAS-CI01:2006和CNAS-CI02:2006中的客户。e)检材:文件鉴定的专业术语。特指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对象,如文件鉴定中需要鉴定的笔迹、印文等。f)样本:文件鉴定的专业术语。特指供比对、分析的对象,如文件鉴定中供比对的笔迹、印文等。3管理要求3.3文件鉴定涉及的检验项目较多,检查机构应有文件明确描述其从事的检验项目的范围(如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篡改文件鉴定等)。4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4.1检查机构和鉴定人员与鉴定涉及的有关案件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4.2鉴定人员从事鉴定活动,必须在检查机构中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

6、检查机构中执业。8人员8.1检查机构应有足够的固定鉴定人,这些人员应具备从事文件鉴定的专业技能,其中必须有一名以上具有文件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检查机构对于不同岗位的人员应有明确的能力要求和职责。对于鉴定人,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可证明的技能进行确认。聘用关键的技术辅助人员时,应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这些人员能胜任有关工作,并能按照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工作。CNAS-CI10:2007第3页共6页2007年04月16日发布2007年04月30日实施8.2a从事文件鉴定的鉴定人应具备文件鉴定的专业技能,是指:a)具备文件鉴定有关专业知识的教育背景,或具备其它相关学科的教育背景

7、但接受过文件鉴定有关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b)熟悉所进行的文件鉴定有关检验项目的检验程序和方法;c)在资深鉴定人的指导下从事5年以上的实际鉴定工作,获得一定的实践经验;d)参加过有计划的文件鉴定有关检验项目的能力验证活动,或经过同行专家的能力评价;e)具备文件鉴定专业相应的技术职称,并经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8.2b从事文件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具备文件鉴定助理工程师以上的资格;完成鉴定报告的第一鉴定人应具备文件鉴定专业工程师以上的资格;复核人应具备文件鉴定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资格。8.3检查机构建立的培训计划应与其当前的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培训内容应基于每个人员的教育、知识、经验和技能,应包括

8、进行再培训、提高知识水平和技能、持续保持能力的措施,还应包括出庭作证能力的培训。8.4检查机构必须长期保存每位人员的详细记录,以证明所有人员都是胜任的。保存的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文件鉴定专业及相关学科的教育记录,如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证书等;b)有关文件鉴定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包括再培训记录;c)获得有关专业经验的记录;d)参加外部和内部的能力验证活动,或能力评价的记录;e)专业职称、资格或执业证书;f)有关能力确认和授权的记录等。8.5a检查机构应对鉴定人提供执业行为指导,包括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9设施和设备9.1a检查机构拥有的设施和设备,应与其从事的文

9、件鉴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对于不相容的活动区域应进行有效的隔离。对影响检验结果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CNAS-CI10:2007第4页共6页2007年04月16日发布2007年04月30日实施使用应加以限制,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对于允许进入的其他人员应进行登记。9.1b在检查机构以外的区域进行检验时,应保证检验环境条件满足仪器设备和检验标准、规范的要求。9.2a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或作业指导书)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每次使用时,都应对设备的状态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9.3文件鉴定中使用仪器设备的种类较多。对于规定强检的和会明显影响检查结果的仪器设备(如测量工具、

10、文检仪、各类光谱分析仪器等)需定期进行校准和核查。对于某些功能性设备(如放大镜、显微镜等观察设备,静电压痕显现仪等),也应采用合适的方法确认其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并进行周期性的维护,以满足相应的检验标准、规范的要求。10检查方法和程序10.1检查机构进行的文件鉴定的每个检验项目,都应有相应的文件化的检验程序和方法,这些方法在应用于鉴定前应对其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确认。10.1a检查机构应使用文件鉴定领域已经颁布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颁部的行业规范。没有颁布国家和行业标准或行业规范的,应首先采用行业公认的检验方法。10.1b检查机构应有文件化的程序,使对检验结果质量有影响的整个活动都能得到有效

11、的控制,如案件的接待、受理、登记程序;样品的标识、流转、保存程序;检验/鉴定程序;结果报告程序;档案管理程序等。10.3对于非标准方法(包括检查机构制定的方法),使用前应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确认,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确认的方法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几种:a)与已建立的方法所得结果进行比较;b)使用标准物质或已知特性的物质进行校准或判断;c)检查机构之间或不同鉴定人间的结果比对;d)对方法的理论原理和实践经验的科学解释等。11检查样品或物品的处置11.1文件鉴定的检查样品或物品通常包括两部分,即需要进行鉴定的“检材”和CNAS-CI10:2007第5页共6页2007年04月16日发布2007年04月30

12、日实施供比较、对照的“样本”(有些检验项目不需要提供“样本”)。检查机构应有明确的程序,规定检查样品或物品统一的标识方法,对其进行唯一性标识,避免在任何时候混淆,并便于鉴定/检验活动中能明确识别。11.2在接受检材和样本时,应当对其来源、名称(或原有的标识)、数量及状态等进行详细的审查,如果发现检材和样本有任何异常情况,或与被告知的情况或提供的说明不符时,应及时向委托方问讯和核实,并做好详细的记录。11.3在检验/鉴定开始前,应确定检材和样本是否已做好所有必要的准备,如对检材和样本是否适合于鉴定有疑问,或鉴定要求不够明确等,应及时向委托方问讯,以得到进一步的说明,并做好详细的记录。11.4检查

13、机构应有程序和适当的设施,确保检材和样本在准备、检验、流转和存储过程中不被污染、破坏,以保护其原有状态和完整性。如检验中需要对检材进行破坏性检验时,应事先向委托方说明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征得委托方的同意。12记录12.1检查机构应有程序,确保每个案件的检验过程都有完整的记录。记录应对鉴定结论提供有效的支持,保证每个案件的检验过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追溯。12.2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一切与鉴定活动有关的事项、情况都应进行及时、客观、全面的记录,所有记录应进行核实。12.3记录应长时期保存,并做到安全和保密。13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13.1文件鉴定的检验报告是对检验方法、检验过程、检

14、验结果、综合分析和鉴定结论的详细描述。13.2文件鉴定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的专业判断和鉴别。检验报告应包含理解和支持鉴定结论的全部信息,鉴定结论的表述应客观准确,且简明扼要。如受限于检材或样本的条件,可以作出倾向性意见。如不能作出鉴定结论,也应说明原因。上述内容如不能在检验报告中体现,至少应在检查记录中反映。13.2c文件鉴定的检验报告的形式和包含的要素应符合法规或行业所规定的格CNAS-CI10:2007第6页共6页2007年04月16日发布2007年04月30日实施式和要求。13.3检验报告实行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制度。16合作检查机构应积极参加CNAS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和实验室之间的技术比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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