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2 月 28 日实施 CNAS-CI10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文件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Document Examination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CI10 :2011 第 2 页 共 6 页 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2 月 28 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2、)制 定 ,是 CNAS 根据 文件鉴定 的特性而对 CNAS-CI01 :2006 检查机构能 力认可准则 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并不 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与 CNAS-CI01: 2006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和 CNAS-CI02 : 2006 检 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 本文件章、 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 CNAS-CI01 :2006 中 章、 节条款号和名称, 对 CNAS-CI01 : 2006 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第 2 章 “术语和定义” 中, 增加了 CNAS-CI01 :2006 之外的 术语, 故术
3、 语和定义的排列序号与 CNAS-CI01 :2006 不对应。 本文件代替:CNAS-CI10:2007。 相对于 CNAS-CI10:2007,本文件除编辑性修 订外,主要技术变化为: 去除复核、复核人的概念和规定; 对人员资质和要求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对授权签字人的规定; 对设施和设备的要求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对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的要求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增加了分包条款的规定。 CNAS-CI10 :2011 第 3 页 共 6 页 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2 月 28 日实施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 文件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1 目的与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 C
4、NAS 对文件鉴定领域的认可。文件鉴定又称文件检验、文书鉴 定、 可疑文件鉴定。 文 件鉴定从事的主要检验项目通常是鉴定人根据经验通过观察和 判断,必要时结合测量、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可疑文件的书写人、制作工具、 制作材料、 制作方法、 制作时间、 形成过程、 状态、 性质等作出专业判断。 文件鉴定 根据鉴定的对象和任务, 其检验项目可分为: 笔迹鉴定、 印章印文鉴定、 印刷文件鉴 定、 篡改 (污损) 文件鉴定、 文件材料鉴定、 特种文件鉴定 (包括货币、 证件、 票据、 商标及其 它安全 标记等 ) 、朱墨 时序鉴 定、文 件制作相 对时间 鉴定( 包括印章 印文盖 印时间鉴定、印刷文
5、件制作时间鉴定、手写文件书写时间鉴定等)等。 文件鉴定中的某些鉴定项目所进行的检测, 如文件材料鉴定或其它需要直接利用 文件材料检测结果的鉴定项目, 需在环境条件控制良好的实验室内进行, 并且需要使 用较为 复杂 的设备 和检 测程序 ,因 此是实 验室 的活动 ,它 需按 ISO/IEC17025 的有 关要求进行。 2 术语和 定义 考虑到司法鉴定和文件鉴定专业的特殊性, 故采用以下术语及定义来描述所检查 的内容。 2.1 鉴定: 鉴定人通过 检查、 检测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 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 验、判定的活动。等效于 CNAS-CI01:2006、CNAS-CI02:2006 中的
6、 检查。 2.2 鉴定人:具 有相应鉴定执业资格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等效于 CNAS-CI01:2006、CNAS-CI02:2006 中的检 查员。 2.3 委托方:指委托鉴 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组织、团体或个人。等效于 CNAS-CI01 : 2006 和 CNAS-CI02 :2006 中的客户。 2.4 检材: 文件鉴定的 专业术语。 特指案件涉及的可疑笔迹、 印文等需鉴定对象的载 体,需鉴定对象则可称为检材笔迹、检材印文等。 2.5 样本: 文件鉴定的 专业术语。 特指供比对、 分析的笔迹、 印文等供比对对象的载 体,供比对对象则可称为样本笔迹、样本印文等。 3 管理要求 3.3 鉴定
7、机构应有文件 明确描述其从事鉴定项目的范围,如 笔迹鉴定、 印章印文鉴定、 印刷文件鉴定、 篡 改( 污损) 文件鉴定、 文件 材料鉴定、 特种文件鉴定、 朱墨时序鉴CNAS-CI10 :2011 第 4 页 共 6 页 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2 月 28 日实施 定等。根据委托要求应将对应的鉴定项目体现在鉴定委托/ 合同协议书中。 4 独立性 、公正性和诚实 性 4.1 鉴定人应能够独立 从事检查鉴定工作, 只能在一个鉴定机构中执业。 检查鉴定机 构和鉴定人应当依法实行回避。 5 保密性 6 组织和 管理 6.6 检查鉴定机构应有 对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和关键
8、技术人员的岗位要求, 明确所需 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要求。 应根据鉴定人的专业技能水平和工作经历, 明确其授权实施 鉴定工作的范围。 应有程序以评估与选择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教育、 培训、 技术知识 和经验的要求。 7 质量体 系 8 人员 8.1 鉴定机构应至少具 有 3 名鉴定人。 必要时, 鉴定机构可以聘用技术或行政辅助人 员,此类人员应满足相应岗位任职资格的要求,并能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8.2 鉴定人应具有专业 执业资格。 每项鉴定至少由二名鉴定人共同实施, 至少有一名 鉴定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鉴定人应定期参加 CNAS 组织 或承认的能力验 证和实验室间比对活动,鉴定机构应保存
9、对鉴定人技术能力评价的记录。 授权签字人负责鉴定报告的审查和技术签发,应满足下列条件: a)熟悉本鉴定领域鉴定/检验方法、技术规范。 b)具有正确进行专业判断的能力,熟悉鉴定业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 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本鉴定专业连续从业5年以上。 c)具有组织解决鉴定活动中出现技术问题的能力。 8.3 鉴定机构建立的培 训计划应与其当前的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培训内容应基于每 个人员的教育、 知识、 经验和技能, 应包括进行再培训、 提高知识水平和技能、 持续 保持能力的措施,还应包括出庭作证能力的培训。 8.4 鉴定机构应保留鉴 定人和关键技术人员的相关授权、 能力、 教育和专业资
10、格、 培 训、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文件鉴定相关专业的教育记录,如学历/学位证书、专业培训证书等; b) 有关文件鉴定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包括再培训记录; c) 获得有关 专业 经验的 记 录,如资 深鉴 定人指 导 下从事文件 鉴定 实 际工作 的经 历及能力评价等; d) 参加外部和内部的能力验证活动、实验室比对的记录; e) 专业职称、资格或执业证书; CNAS-CI10 :2011 第 5 页 共 6 页 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2 月 28 日实施 f) 有关能力确认和授权的记录等。 8.5 鉴定机构应对鉴定 人提
11、供执业行为指导, 包括执业纪律、 职业道德、 行为规范等。 9 设施和 设备 9.1 鉴定机构拥有的设 施和设备应与其从事的文件鉴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 对于不相 容的活动区域应进行有效的隔离。 对影响检验结果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应加以限 制,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对于允许进入的其他人员应进行登记。 9.2a 设备应由 经过 授 权的人 员操 作, 设备 使 用和维 护的 最新 版说 明 书(或 作业 指导 书)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每次使用时,都应对设备的状态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9.3 文件鉴定中使用仪 器设备可分为功能性检验设备和分析检测设备。 影响检查结果 的分析检测设备 (如测量工具
12、、 电子天平及各类光谱、 色谱、 能谱分 析仪器等) 需进 行校准或检定, 并根据程序要求进行期间核查。 对于某些功能性检验设备 (如放大镜、 显微镜、 静电压 痕显现 仪等) , 应确保 设备处 于完好状 态,能 满足相 应的检验 方法、 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的要求。 10 检查方法 和程序 10.1 鉴定机构 进行 文 件鉴定 的每 个检 验项 目 ,都应 有相 应的 方法 和 文件化 的检 验程 序,这些方法在应用于鉴定前应对其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确认。 10.1a 鉴定机构应使用 文件鉴定领域已经颁布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或主管部门颁布的 技术规范。 没有颁布国家和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 应
13、首先采用行业公认的检验方法。 10.1b 鉴定机构应有文 件化的程序, 使对检验结果质量有影响的整个活动能得到有效 的控制,如案件的接待 、受理、登记程序;样 品的标识、流转、保存 程序;检验/ 鉴 定程序; 结果报告程序; 档案管理程序等。 特 别是对共同鉴定中鉴定组的组成、 鉴定 人分歧意见的处理等应有明确的程序规定。 10.3 当鉴定机 构使 用 非标准 的检 查方 法或程序 时, 应形 成完 整的 文 件并提 供相 应的 支持性技术资料, 同时应外请具有文件鉴定及有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专家进行 确认。 11 检查样品 或物品的处 置 11.1 鉴定 机构应 有明 确的程序规 定检材
14、 和“ 样本的 标识 方法, 鉴定 和流转过程 中应 保持唯一性标识,避免混淆。 11.2 在接受检材和样 本时, 应当对其来源、 名称 (或原有的标识) 、 数量及状态等进 行详细的审查, 如果发现检材和样本有任何异常情况, 或与被告知的情况或提供的说 明不符时,应及时向委托方问询和核实,并做好详细的记录。 11.3 在 鉴定开始 前, 应确定检查 样品是 否已 做好所有必 要的准 备, 如对检材是 否适 合于鉴定、样本来源是否明确有疑问,鉴定要求不够明确等,应及时向委托方询问, 以得到进一步的说明,并做好详细的记录。 CNAS-CI10 :2011 第 6 页 共 6 页 2011 年 0
15、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2 月 28 日实施 11.4 鉴定 机构应 有程 序和适当的 设施, 确保 检材和样本 在准备 、检 验、流转和 存储 过程中不被污染、 破坏, 以保护其原有状态和完整性。 如检验中需要对检材进行破坏 性检验时,应事先向委托方说明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12 记录 12.1 鉴定机构 应有 程 序,确 保每 个案 件的 检 验过程 都有 完整 的记 录 。记录 应对 鉴定 结论提供有效的支持, 保证每个案件的检验过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下能够得到有效 的追溯。 12.2 记录应包 含足 够 的信息 ,与 鉴定 活动 有 关的事 项、 情况
16、都应 进 行及时 、客 观、 全面的记录,授权签字人在对鉴定报告进行技术签发前应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 12.3 记录应长时期保 存,并做到安全和保密。 13 检查报告 和检查证书 13.1 鉴定报告 是对 检 验方法 、检 验过 程、 检 验结果 、综 合分 析和 鉴 定结论 的全面 描 述,应包含能理解和支持鉴定结论的全部信息。 13.2 鉴定意见 是鉴 定 人根据 检验 结果 在综合分 析 的基 础上 作出 的专业 判 断和 鉴别 , 表述应客观准确, 简明扼要。 鉴定意见的种类应遵循有关法规、 鉴定标准、 技术规范 的要求。 如受限于检材或样本的条件, 可以作出倾向性意见, 鉴定人的不同
17、意见, 应 记录在案。 如不能作出鉴定意见, 也应说明原因。 上述内容如不能在检验报告中体现, 至少应在检查记录中反映。 13.2c 文件鉴定的检验报告的形式和包含的要素应符合法规或行业所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 14 分包 14.2 鉴定机构 应建 立 分包程 序, 需分 包时 应 对分包 方的 技术 能力 和 管理水 平进 行评 估, 证明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分包工作, 分包应该得到委托方接受并书面同意。 分包 内容一般仅限于鉴定中 所涉及的部分检查/ 检 测工作,鉴定人应对分 包结果的适用性 负责,在鉴定报告中告 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 的检查/ 检测结果时, 这些结果应予清 晰标明。 15 申诉、投 诉 16 合作 鉴定机构应定期参加 CNAS 组织或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和实验室间的技术比对 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