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09:201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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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CNAS-CL09 检测和 校准 实验室 能力 认可准 则在 微生物 检测 领域 的应 用说 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Microbiological Testing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CL09:2013 第 1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4

2、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制定,是CNAS 根据微生物检测领 域的特性而对CNAS-CL01:2006 检测和校准实 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所 作的进一步说明, 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与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 本文件章、 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1:2006中章、 节的 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对CNAS-CL01:2006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代替:CNAS-CL09:2006。 相对于CNAS-CL09:2006,本文件除编辑性

3、修订外,主要内容变化为: 增加4.1.2,对动物试验机构的要求; 增加4.1.5 g),对生物安全责任人和生物安全监督员的要求; 增加4.1.5 h),对技术管理者的要求; 增加4.2.6,对生物安全责任人作业和职责的要求; 增加4.3.2 .2 a),基于生物安全考虑文件控制的要求; 增加4.3.2.2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微生物检测方法查新的要求; 增加4.5.1,明确分包项目不予认可; 增加4.6采购要求; 把培养基质量控制程 序分开为培养基验收程序和自制培养 基质量控制程序; 增加4.7.1 a),客户观察为其开展检测的要求; 增加4.7.1 b),检出致病菌时及时向客户反馈结果的要

4、求; 增加4.9.1 b),生物安全事故严重性评价的要求; 增加4.13,基于生物安全考虑记录控制的要求; 增加4.15.1,管理评审要考虑生物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修改5.2,增加对关键检测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的要求; 修改5.3 ,增加生物实验室标识、生物安全柜和有效隔离等要求;增加了原 5.5.4 无菌工器具灭菌和标识的内容。 增加5.4,方法确认/证实和测量不确定的要求; CNAS-CL09:2013 第 2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修改5.5,增加部分要求; 修改5.6,增加部分要求; 增加5.7,对抽样的要求

5、; 修改5.8,对样品标识系统的要求; 修改5.9,增加部分要求; 增加5.10,对结果报告的要求; 增加6 参考资料。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CL09:2006。 CNAS-CL09:2013 第 3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 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及其 相关产品、化妆品、环 境样品、玩具、医药、 纺织品、卫 生用品、消毒产品等微 生物检测领域实验室的 认可活动。微生物检测 领域包括对样品 中微生物进行的定性分 析或定量检测。微生物

6、 专业中涉及的病毒检验 、基因扩增检验 等应符合相关专业的要求。 2 引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1.2 开展动物试验的机构, 应当取得省级以 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 实验动物 使 用许可证。 涉及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符合相应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和规定等。 4.1.3 在本实验室固定 设施以外场所, 如在临时实验室、 移动实验室、 抽样现场或野外 现场进行检测和抽取样 品,都必须在适当的技 术控制和有效监督下进 行。需要时,可 在提供检测结果的上述场所设授权签字人,且应保留其所有相应活动的记录。 4.1.5 g )实验室应设置生物安全责任人和生物安全监督员,负责

7、生物安全。 4.1.5 h) 实验 室技术 管 理者中应 至少 包括一 名 在申请认 可或 已获认 可 的微生物 检测范 围内具有微生物专业或 与微生物密切相关的本 科以上学历和三 年以上 微生物检测的工 作经历的成员;负责指导或培训检验人员常规微生物实验。 4.2 管理体系 4.2.1 实验室应制定生 物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生物安全。 4.2.6 质量手册中应规 定生物安全责任人的作用和职责。 4.3 文件控制 4.3.2.2 a) 适用时,文件控制程序应包括基于生物安全考虑的现场文件的管理。 CNAS-CL09:2013 第 4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

8、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4.3.2.2 b) 适用时, 至少每两个月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对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微生物检测方法进行方法查新。 4.4 要求、标书和合同 的评审 4.5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4.5.1 实验室可以把一个检测项目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分包, 但如果该分包内容是该项目 不可分割的部分,即实验室不具备该检测项目的完整技术能力,则该项目不予认可。 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6.1 a) 实验 室应建 立 和保持有 效的 适合试 验 范围的培 养基 (试剂 )验收程 序。 该程 序包括对即用型培养基 、商品化脱水合成培养 基(包括完全培养基和 需添加补充物

9、的 基础培养基)进行评估的方式和储存的规定、拒收的标准等。 4.6.1 b) 对实 验室自 制 的培养基 即实 验室制 备 各别成分 培养 基,实验室 应 有培 养基质 量控制程序。 该程序包 括培养基的性能测试、 实验室内部的配制规范 等,以监控基础 材料的质量,目的是保 证培养基验收合格,确 保不同时期制备的培养 基性能的一致性 和符合检测的要求。 4.6.2 对于关键培养基和试剂,要求进行技术性验收,可参考 ISO/TS 11133 或 SN/T1538 培养基制 备指南 。当有足够数据证明其可信性时,验收的技术性指标可 以减少。实验室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培养基和试剂。 实验室应有关键培

10、养基(试剂)的批号、入库日期、开启日期等的记录。 4.6.2 a) 针对 即用型 培 养基、商 品化 脱水合 成 培养基, 对每 批培养 基 除用标准 菌株进 行测试验收, 适用时, 用人工污染实际样品进行检测, 以更好地验证培养基的适用性; 含有指示剂或选择剂的培养基,应使用能证明其指示或选择作用的菌株进行试验。 4.6.2 b) 针对 自制的 培 养基除有 性能 测试记录外 , 要求 各种 自制培 养 基(试剂 )的准 备细节都要有记录,内容可包括: 培养基名称; 培养基表观特性; 配制日期和 配制人员的标识; 培养基/ 溶液 的类型、体积; 分装的体积(作为稀释液或其他原因要对体积进行控

11、制) ; 灭菌后体积 (作为稀释液或其他原因要对体积进行控制) ; CNAS-CL09:2013 第 5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成分名称、 每个成分物质的含量、制造商、批号; pH (最初和 最终)值; 灭菌措施,包括 方式、设备、时间和温度等。 4.6.3 c) 应有在培养基的配制过程中避免接触性和吸入性危害的措施。 4.6.4 实验室应保留生产厂商提供的培养基质量测试报告。 要求厂商在培养基任何配方 的改变时应及时告知实验室。 4.7 服务客户 4.7.1 a) 在 客 户或其 代 表合理进 入实 验室的 相 关区

12、域观 察为其 开展 的检 测 时, 实验室 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 定,确保对检测环境和 检测结果没有造成影响 ,并 确保观察人 员的安全。 4.7.1 b) 适用 时,当样品 中 检出 致病 菌(包 括 客户要求 以外 的致病 菌 )时 应及 时通知 客户,必要时上报相关的主管部门。 4.8 投诉 4.9 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 4.9.1 实验室应有生物 安全事故(包括生物危险物质溢洒)的处理程序。 4.9.1 b) 生物 安全事 故 要立即进 行处 置,并 评 价是否对 人员 、环境 、 设施和 客户 等造 成危害,是否对检测结果和客户造成影响。 4.10 改进 4.11 纠正措施

13、 4.12 预防措施 4.13 记录的控制 4.13.1.3 适用时,记录 控制程序应包括基于生物安全考虑的质量/ 技术记录的管理。 4.14 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应涵盖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内容。 4.15 管理评审 4.15.1 评审应考虑到 生物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5 技术要求 5.1 总则 5.2 人员 CNAS-CL09:2013 第 6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5.2.1 a )实验室选用检测人员时,应考虑有 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 能执行某些涉及到 辨色的试验。 5.2.1 b )实验室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关键检测

14、 人员应至少具有微生物 或相关专业专科以 上的学历, 或者具有 10 年以上微生物检测工作经历。 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 以上学历,并具有 3 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相关专 业专科以上的学历和至少 10 年的微生物相关 领域检测工作经历。 5.2.1 c )实验室可 通 过内部质量 控制、 能力 验证或使用 实验室 间比 对等方式评 估检测 人员的能力和确认其资 格。新上岗人员以及间 隔一 定 时间重新上岗的 人员需要重新评 估。 5.2.1 d ) 如实验室使用 的高压蒸汽灭菌器不属于简单压力容器 (定义参见 TSG R0003 -2007简单压力容器 安全

15、技术监察规程 )时,操作人员需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2.1 e )实验室人员应 熟悉生物检测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灭菌知识。 5.2.2 实验室应制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 包括常规微生物检测、 无菌操作、 生物 防护、生物安全柜维护等方面知识的专门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专业技能。 5.2.4 适用时, 食品生产区抽样人员应独立于实验室的微生物检测活动, 以防止交叉污 染。 5.2.5 当检测人员或授 权签字人职责变更或离开岗位 6 个月以上再上岗, 应重新考核确 认。 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5.3.1 实验室的建设、 总体布局和设施应能满足从事检验工作的需要,并 以能获得可靠 的检测结

16、果为重要依据 ,且符合所开展微生物 检测活动生物安全等级 的要求。 对影响 检测结果或涉及生物安全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5.3.2 a) 对需 要在洁净条件下工 作的 区域, 实 验室应能有 效地 监 控和记 录 环境 条件。 当条件不满足检测方法要求或者可能影响到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测。 5.3.2 b) 对需 要使用 的 无菌工器 具和 器皿应 能 正确实施 灭菌 ; 无菌 工 器具和器 皿应有 明显标识以与非无菌工器具和器皿加以区别。 5.3.2 c) 应定期 使用生 物指示物检查灭 菌设备 的效果并记录, 指示物 应放在不易达到 灭菌的部位。日常监控可以采用物理或

17、化学方式进行。 5.3.3 实验室总体布局应减少和避免潜在的污染和生物危害, 即实验室布局设计宜遵循CNAS-CL09:2013 第 7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单方向工作流程”原则,防止潜在的交叉污染。 a) 办公室应与实验室有效隔离。 实验室间应有有效的隔离, 有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b) 实验室与食品等生产区应有相应的物理隔断, 确保实验室和生产区不能有交叉 污染。 c) 实验室应配备满足要求的生物安全柜。 d) 适用时, 应限定在某个工作区域专门使用的物品如防护服、 移液器、 离心管等。 e) 检测样品中的霉菌时

18、,要有适当的措施控制孢子在空气中的扩散。 5.3.4 不同的功能区域 应有清楚的标识。 实验室应正确使用与检测活动生物安全等级相 对应的生物危害标识。实验室应对授权进入的人员采取严格控制,并明确以下内容: a. 特殊区域的特定用途; b. 特殊工作区域的限制措施; c. 采取这些限制措施的原因; 5.3.5 a) 进入实验室要 穿工作服,不允许穿着工作服到实验室以外的地方。 5.3.5 b) 微生物实验室 应列明可能存在的危险因子的清单,以便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 将详细信息及时提供给医生。 5.3.5 c) 实验室应有妥善处理废弃样品和废弃物(包括废弃培养物)的设施和制度。 5.4 检测和校准方

19、法及方法的确认 5.4.2 a) 当有几种方法 可供选择,或标准化方法提供多种可选程序时,实验室应有相 应的选择规定。 5.4.2 b) 标准方法在引 入检测之前,实验室应证实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方法。在进行 方法证实时,样品的选择最好采用自然污染样品或人为添加目标微生物的样品进行方 法证实试验。 5.4.5 微生物检验非标方法的确认, 可以参照 AS/NZS 4659 、AOAC INTERNATIONAL Methods Committee Guidelines for Validation of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Food Microbiologic

20、al Official Methods of Analysis 、ISO16140 或SN/T 3266-2012。 5.4.6 在微生物检测领 域, 某些情况下, 一些 检测无法从计量学和统计学角度对测量不 确定度进行有效而严格 的评估,这时至少应通 过分析方法,考虑它们 对于检测结果的 重要性,列出各主要的 不确定度分量,并作出 合理的评估。有时在重 复性和再现性数 据的基础上估算不确定度也是合适的。 CNAS-CL09:2013 第 8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5.5 设备 5.5.1 实验室应配备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21、的仪器设备, 如培养箱、 水浴锅、 冰 箱( 如菌种 用冰箱、 冷冻样品缓化 用的冰箱、 试剂用的冰 箱等) 、 均质器、 显微 镜等。 其中培 养箱 的配置应考虑到用途、控温范围、控制精度和数量的要求。 5.5.2 用于检测和抽样的设备及其软件应达到要求的准确度, 并符合检测和相应的规范 要求。对结果有重要影 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 , 如培养箱温度及其均 匀性和稳定性等 指标要求,应 纳入设备的校准/ 检定计划; 并对校准/ 检定证书进行确认, 以证实其能够 满足实验室的规范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 5.5.5 g) 对设备的维护要考虑生物安全,避免生物危害和交叉污染。 5.5.10 如果温度

22、直接影响分析结果或对设备 的正确性能来说是至关 重要的,实验室应 监控这类设备(如培养箱)的运行温度,并保存记录。 5.5.11 保证校准/ 检定 设备的修正因子/ 误差得到及时更新和正确使用。 5.6 测量溯源性 5.6.2.2.2 实验室必须 保存有 满足 试验 需要 的 标准菌 种/ 菌株 (标准 培养物) ,除 检 测方 法(如 药物敏感试验、 抗菌性能测试)中规定 的菌种外,还应包括应 用于培养基(试 剂) 验收/ 质量控制、方 法 确认/ 证实、 阳性对照、 阴性对照、 人员培训 考核和结果质量 的保证等所需的菌株。并且: 1 )标准菌种必须从认可的菌种或标本收集途径获得。 2 )

23、 实验室应有文件化的程序管理标准菌种 (原始标准菌种、 标 准储备菌株和工作 菌株) , 涵盖菌种申购 、 保管、 领用 、 使用、 传代、 存储等诸方面, 确保溯源性和稳定 性。该程序应包括: a 保存菌株应制备成储备菌株和工作菌株。 标准储备菌株应在 规定的时间转种传 代,并做确认试验,包 括存活性、纯度、实验 室中所需要的关键特征 指标,实验室必 须加以记录并予以保存。 b 每一支标准菌种都应以适当的标签、 标记或其它标识方式来表示其名称、 菌种 号、接种日期和所传代数。 c记录中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从原始菌种传代到工作用菌种的代数; 菌种生长的培养基及孵育条件; CNAS-

24、CL09:2013 第 9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菌种生存条件。 5.6.3.3 所有的标准菌种 从 原始标准菌种到储备菌株和工作菌株传代培养次数原则上 不得超过 5 次, 除非标准方法中有明确要求, 或实验室能够证明其相关特性没有改变。 5.6.3.4 实验室应有程 序和措施以保证标准菌种/ 菌株的安全,防止污染、丢失或损坏, 确保其完整性。 5.7 抽样 5.7.1 a) 取样 应由经 过 培训合格 的人 员进行 。 对于有完 整包 装的样 品 ,尽可能 整件抽 取,减少操作过程,避免 污染。对于无完整包 装或需要

25、打开包装抽取 的样品,要求无 菌取样,监控并记录需 要控制的因素包括相关 的环境条件如采样时 间、 采样点的环境 状况等。 5.7.1 b) 运输和储存应 在一定的条件下(如合适的冷藏或冰冻) ,以保持样品的完整。 监测条件并保存记录。 如果条件合适,应有从 取样到送达检测实验室 的运输和储存的 详细的责任档案。样品的检测要尽可能在取样之后及时进行,并且要符合相关标准。 5.8 测试和校准物品的处置 5.8.2 建立样品的标识 系统, 确保样品在传递过程中不会对测试结果造成影响、 不会混 淆和误用,保护样品的 完整性及实验室与客户 的利益。 样品标识系统 中应包括样品检 测过程中涉及的增菌液

26、和培养皿等的标识规定 , 确 保 在容器上 和 培 养皿 上 等的标记要 安全可见并可追溯。 5.8.3 样品储存和运输 过程中诸如温度、 持续时间等因素对微生物定量检测的结果会有 影响,实验室应核查并记录所接受样品的状态。 5.8.4 a) 样 品 贮存设 备 应足够保 存所 有的试验样本,并 具备 保持样 本 完整性和 不会改 变其性状的条件。在试验 样本需要低温保存时 ,冷冻冷藏设备必须有 足够的容量和满 足样本保存所要求的条件。 5.8.4 b) 致 病菌 检测 项 目的结果 报告 发出后,方能处理 剩 余的 微 生物样 品 ,并 满足实 验室对 样品保存的规定 要求。检出致病菌的样

27、品以及疑似病原微生物 污染的样品应经 过无害化处理。 5.8.4 c) 剩余的微生物样品不宜存放在食品加工车间冷库中。 5.9 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 CNAS-CL09:2013 第 10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5.9.1 实验室应制订质量控制计划, 对内部质量控制活动的实施内容、 方式、 责任人作 出明确的规定;对内部 质量控制活动,计划中 还应给出结果评价依据 。质量控制计划 应尽可能覆盖实验室的所有检测项目和所有检测人员。 5.9.1 a) 针对微生物定量检测项目,应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如菌落总

28、数 标准物质、 大肠菌群标准物质等) 进行监控, 或使用质控样品开展内部质量控制活动。 针对微生物定性检测项 目,应定期使用标准物 质/ 标准样品、质控样 品或用标准菌种人 工污染的样品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实验室应根据工作量、人员水平、能力验证结果、外部评审等情况对定期做出 明 确规定,如:定量检测项目 6 次/ 年,定性检 测项目 4 次/ 年等。 5.9.1 c) 在实施 人员比 对、设备比对和 方法比 对时,要选取均 匀性和 稳定性符合要求 的样品进行。 5.10 结果报告 5.10.3.1 e) 如样品的有 关 信息或附加信息为委托方提供的,应在报告中注明。 CNAS-CL09:201

29、3 第 11 页 共 11 页 2014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6 参考资料 6.1 APLAC T007 食品检 验实验室指南(第三版) (2010.9) 6.2 NATA 生物测试领域 ISO/IEC17025 认可补 充要求(2011.11 ) 6.3 HOKLAS SC-08 微生 物检测领域 (HOKLAS 补充准则第 8 号 第六 版) (2011.11 ) 。 6.4 EURACHEM/EA-04/10 微生物实验室认可(2002.7)。 6.5 SAC-SINGLAS 技术注 解C&B 001 化学与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特殊要求 (2009.12)。 6.6 SAC-SINGLAS 技术 注解 C&B 002 化 学与 生 物检 验实 验室 常用设 备 的质 量保 证 (2010.2 ) 6.7 GB/T 27405-2008实 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微生物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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