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CNAS-CL1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Automobile and Motorcycle Testing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CNAS-CL13:2011 第 1 页 共 4 页 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2、 03 月 01 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制定,是CNAS 根据汽车和 摩托车及其零部件检测的特性而对CNAS-CL01:2006 检测和校准 实验室能力认可 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与 CNAS-CL01 :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 CNAS-CL01:2006 中章、 节条款号和名称,对 CNAS-CL01:2006 应用 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代替:CNAS-CL13:2006 。 相对于 CNAS-CL13:2006,本文
3、件除编辑性修 订外,主要技术变化为: 条款 5.2.1 中增加 对道路试验驾驶人员的相关要求; 细化 5.3.1 条款中 各项要求; 增加 5.5 条款; 条款 5.6.2.2.2 中 增加对GPS 汽车测速仪、汽车燃油流量计的相关要求。 CNAS-CL13:2011 第 2 页 共 4 页 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 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汽车和摩托车检测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 )对实 验室的认可领域之一, 该领域涉及汽车和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的安全、 环保、节 能 等项
4、 目。 2 引用标 准 3 术语和 定义 在 CNAS-CL01:2006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管理要 求 4.1 组织 4.2 管理体 系 4.3 文件控 制 4.4 要求、 标书 和合同的 评审 4.5 检测和 校准 的分包 4.6 服务和 供应 品的采购 4.7 服务客 户 4.8 投诉 4.9 不符合 检测 和/ 或校准 工作 的控制 4.10 改进 4.11 纠正 措施 4.12 预 防措施 4.13 记 录的控 制 4.14 内 部审核 4.15 管 理评审 5 技术要 求 5.1 总则 5.2 人员 5.2.1 从事道路试验的 驾驶人员必须获得法定驾驶证
5、, 同时还必须获得试验司机的上 岗证。 对( 临时) 雇佣 的驾驶人员, 应进行足够的培训和监督, 保存培训、 考核、 监 督和工作记录。 5.3 设施和 环境 条件 5.3.1 对汽车和摩托车 检测实验室的具体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汽 车、摩托车的各项性能试验的道路和环境条件应符合汽车、CNAS-CL13:2011 第 3 页 共 4 页 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摩托车试验标准的要求;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 噪声和ABS试验的场地和环境应符合相关法规及标准的规 定;摩托车的加速噪声和ABS试验的场地和环境应符合相关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长期
6、使用的试验场 地应提供相应符合性证据; 有定期核查要求的试验场地,应 制定核查计划, 按计划实施核查并保存记录。 临时使用的试验场地, 使用前应进行核 查并保存记录; -汽车和摩托车的电 磁兼容性(EMC)测试场地和环境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及 CNAS-CL16的规定; -汽车零部件、 摩托车 零部件电磁兼容性 (EMC) 电波暗室的最小尺寸应满足1 米 法测试的要求; -汽车和摩托车照明 及信号装置配光性能测试暗室的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标准 的规定; 灯光测试暗室内应有良好的封闭防尘措施; 在光度测试的整个区域内应无人 体可感受的明显气流扰动; 测量设备及传感器所在区域的温度应控制在 (235
7、) , 传感器配备恒温控制 (或补偿) 装置除外; 相 对湿度不高于80; 应有相应的措施确 保各光度计探头不受来自试验室墙壁、 地面或其内物体的反射光的影响; 在准备测量 的状态下, 各光度计探头所探测到的杂散光, 其示值不得大于如下要求: 前照灯、 前 雾灯:0.005 lx,信号灯:0.01 cd,回复反射器及回复反射材料:1.0 mcd/lx; -汽车除霜、 除雾试验 的低温实验室的温度、 冷空气流速应符合检测标准的规定; -汽车碰撞实验室的 标态间和假人标定间工作期间的温度、 湿度应符合检测标准 与计量校准的规定并进行监控; -汽车、 摩托车和发动 机排放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标
8、准的规定, 发动机 噪声检测实验室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 -汽车、摩托车燃油 泵性能实验室应具有有效的防静电和防爆技术措施。 5.4 检测和 校准 方法及方 法的 确认 5.5 设备 5.5.1 从事汽车和摩托车灯具检测的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配光和光通量标准灯泡。 5.5.2 对汽车和摩托车检测实验室的具体要求: -排放试验 所使用的 分析设备应按照规定要 求有计划的进行线性化检查,NOX 分 析设备应按规定要求有计划的进行转化效率检查。 -对于三维 H 点测量 装置、汽车碰撞和零部 件动态试验所用的数据采集分析系 统、假人,应定期采用合理方法确认其状态符合规定。 -汽车碰撞试验所使 用的可
9、变形壁障(蜂窝铝)应有制造商提供的、符合EEVC(欧 洲车辆安全促进会)相关规定的证书。 5.6 测量溯源性 5.6.2 特定要求 5.6.2.2 检测 CNAS-CL13:2011 第 4 页 共 4 页 201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5.6.2.2.2 对排放分析 系统,除应使用有证标准气体对排放分析系统进行校准外,还 应在每一认可周期内与两家以上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间的比 对; 对于汽车整车试验所用GPS汽车测速仪、汽车燃油流量计,应纳入每年的期间核 查计划,同时在每一认可周期内进行至少一次实验室间比对。 5.7 抽样 5.8 检测和 校准 物品(样 品) 的处置 5.9 检测和 校准 结果质量 的保 证 5.10 结 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