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NAS CL18 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纺织品 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borator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Textile Test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CNAS-CL18: 2006 第 1 页 共 2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纺织品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一 引言 纺织品检测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 CNAS)对实验室的认可领域之一,
2、该领域涉及纺织原料、纺织品及其制品的感官、理化检测。 本文件是 CNAS 根据纺织品检测领域的特性而对 CNASCL01: 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文件采用针对 CNASCL01: 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应与 CNASCL01: 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二 应用说明 5 技术要求 5.2 人员 5.2.1 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需进行培训、考核,获得资格。 羊绒、羊毛手排长度、棉花手扯长度的检测工作操作技巧性强,从事此项目检测
3、工作的人员需有二年以上的实际操作经历,方可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三个月以上未从事外观、黑板、棉花品级、抱合、色牢度、起毛起球、棉结杂质等用目光评定的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目光校对。同样时期未从事过羊绒、羊毛手排长度和棉花手扯长度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操作比对,合格后方能重新从事上述项目的检测工作。 实验室应制定目光校对和操作比对计划,保证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目光校对与操作比对,以稳定、统一检测目光与操作。 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5.3.2 纺织品检测物理项目指标中按标准规定有环境要求的项目(如强力、伸长、捻度、细度、纺织材料静电性能电压半衰区的测定等) ,其检测环境条件必须符
4、合相关标准规定。CNAS-CL18: 2006 第 2 页 共 2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上述项目的检测区域内必须配置有温湿度自动 记录仪(或温湿度自动监控装置) ,并且要保留实际工作期间的温湿度连续监控记录。 5.5 设备 5.5.2 在利用实验室外的场地、设备进行纺织品外观、重量等项目检测时,所使用的外观检测用灯光装置及其照明度和重量检测所用磅称、台称等的精度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由于拉伸方式或所使用的检测设备的不同, 纱线和织物的强力和伸长率的检测结果会产生差异,原则上要求使用 CRE 型强力仪。否则,须在申请认可范围中予以说明
5、。 应按标准规定配备用于检测评定的灰卡、实物标样、标准样照(系指原件,而非复印件) ,并妥善保管,确保有效使用。 纺织品检测使用的非强检设备,应制定相应的自检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定期进行自检维护以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 5.6 测量溯源性 5.6.1 自动测色仪、 日晒牢度仪、 乌斯特条干仪等量值不能溯源到 SI 测量单位的检测设备,可采用有证标准物质或公认标准要求的方法进行确认。 也可以采用实验室间的比对试验进行确认。 5.8 检测和校准物品的处置 5.8.2 使用时,试样的子样应加以唯一性标识,以防混淆。 5.8.4 实验室应对生丝和羊毛、羊绒等天然纤维在检测和贮存时采取防止虫伤、虫蛀及霉变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