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56:2014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材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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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4 年 10月 20 日发布 2015年 10月 20日实施 CNAS-CL5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建材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borator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Building Materials Test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L56:2014 第 1 页 共 6 页 2014年 10月 20日发布 2015年 10月 20日实施 目 次 前 言 2 1 范围 3 2 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2、3 4 管理要求 . 4 4.1 组织 . 4 4.2 管理体系 5 4.3 文件控制 5 4.4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 5 4.5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5 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5 4.7 服务客户 5 4.8 投诉 . 5 4.9 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 . 5 4.10 改进 . 5 4.11 纠正措施 5 4.12 预防措施 5 4.13 记录的控制 5 4.14 内部审核 5 4.15 管理评审 5 5 技术要求 . 5 5.1 总则 . 5 5.2 人员 . 5 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 6 5.4 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6 5.5 设备 . 6 5.6

3、测量溯源性 6 5.7 抽样 . 6 5.8 检测和校准物品(样品)的处置 6 5.9 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 . 6 5.10 结果报告 6 CNAS-CL56:2014 第 2 页 共 6 页 2014年 10月 20日发布 2015年 10月 20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制定,是 CNAS 根 据建材检测的特性而对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作 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建材检测是CNAS对实验室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水泥及其它胶凝材料,混 凝土、砂浆类材料,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墙体、屋面

4、和地面材料,防水材料,涂料, 胶粘剂,建筑密封材料,混凝土结构加固材料,建筑物保温材料及其系统,管网材料, 建筑木材/板材,石材/岩石,建筑玻璃,水泥混凝土制品,建筑防腐材料,建筑幕墙 和门窗,土工,土工合成材料,路基路面材料,支座及伸缩装置,材料有害物质,等 等。 本文件与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该文件发布实施,CNAS-CL44:201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 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对建材领域的要求则废止。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 CNAS-CL01:2006 中章、 节条款号和名称,对 CNAS-CL0

5、1:2006 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为首次制订。 CNAS-CL56:2014 第 3 页 共 6 页 2014年 10月 20日发布 2015年 10月 20日实施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材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建材检测领域实验室的认可。该领域涉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 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 工程领域所使用的材料及制品的检测, 其它领域实验室含有建材检测项目时可参照执 行。 对于从事建材领域化学检测,应同时满足CNAS-CL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 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要求。

6、对于从事建材领域无损检测,应同时满足CNAS-CL1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 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要求。 对于从事建材领域金属材料检测,不涉及制样的钢筋、钢绞线等的常规拉伸、弯 曲、重量偏差、硬度等项目,实验室可不采用 CNAS-CL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 认可准则在金属材料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要求;涉及制样的金属材料化学分析、金 相分析、冲击试验、断裂韧性等项目,应同时满足 CNAS-CL19 要求。 该文件发布实施,CNAS-CL44:201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 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对建材领域的要求则废止。 2 引用文件 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

7、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 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L01: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1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金属材料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4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在 CNAS-CL01:2006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CNAS-CL56:2014 第 4 页 共 6

8、页 2014年 10月 20日发布 2015年 10月 20日实施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1.5 a) 实验室从事建材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建材检测相关专业技术经历, 并经过上岗培训、考核和授权。 专业技术人员注1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注2的人数 不得少于3名;从事建材检测工作2年以上的人数不少于从事建材检测总人数的50%。 实验室成立年限小于3年或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或主要管理者)发生变更时,实 验室最高管理者(或主要管理者)应参加过实验室质量管理或认可相关知识的培训。 4.1.5 g)实验室应根据需要按专业分别设置技术监督人员。技术监督员应有能力对建 材检

9、测工作提供足够的技术指导和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和说明。 实验室应制定保证技术监督工作有效进行的程序。 4.1.5 h)实验室技术管理者应具有建材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注 3, 具有5年以上建材相关专业检测技术工作经历。技术管理者除专业知识外,还应熟悉 认可准则中要求的相关技术内容,例如测量溯源性、测量不确定度及质量控制等。 4.1.5 i)实验室质量主管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注2,具有5年以上检 测及管理工作经历且在本实验室工作1年以上,经过实验室质量管理的培训并能提供 相应有效证据。 注 1:专业技术人员指检测人员、进行检测结果复核的人员、检测方法验证或确认的人员、 签发

10、证书或报告的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 。 注 2:同等能力指硕士学位以上(含)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 相关专业工作 5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7年以上。 注 3:同等能力指硕士学位以上(含)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6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 相关专业工作 9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2年以上。 CNAS-CL56:2014 第 5 页 共 6 页 2014年 10月 20日发布 2015年 10月 20日实施 4.2 管理体系 4.3 文件控制 4.4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5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

11、.7 服务客户 4.8 投诉 4.9 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 4.10 改进 4.11 纠正措施 4.12 预防措施 4.13 记录的控制 4.14 内部审核 4.15 管理评审 5 技术要求 5.1 总则 5.2 人员 5.2.1从事建材检测的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考核合格(某些特殊技术领域 有要求的,应持证上岗) : 具有建材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具有建材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且不低于2年的相关检测工作经历; 具有建材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高中)学历且不低于8年的相关检测工作经 历;从事室内常规力学性能检测项目,如混凝土试块抗压、抗折和钢筋的拉伸弯曲等 项目

12、检测,应有不低于5年的相关检测工作经历。 检测报告审核人员、技术监督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建材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 具有中专(高中)学历和 10年以上的相关检测工作经历。 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满足: 具有建材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 力注2,且从事建材专业或相关专业检测工作 3年以上。 CNAS-CL56:2014 第 6 页 共 6 页 2014年 10月 20日发布 2015年 10月 20日实施 5.2.3 从事建材领域检测的人员,应是实验室签约聘用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它 检测机构中执业。当实验室建材检测人员在 12 个月内离

13、岗总量超过建材检测总人数 的30%或人员变化影响其能力时,应及时向 CNAS 报告。 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5.3.2 实验室应制定与检测范围相适应的有关安全的文件化程序,并配备相应的安全 防护装备及设施。 5.3.5适用时,实验室应制定有关处理有害废弃物的措施或程序。 5.4 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5.4.1 必要时,实验室对申请认可的国际标准方法、其它国家和地区标准方法应制定 作业指导书,该作业指导书应详细说明如何利用实验室的设施、装置、设备和人员进 行检测。 5.4.3 当实验室采用自制定的方法时,应提供该方法完整的确认材料,包括相关的研 究报告、数据验证资料(可行时包括精密度、重复性、再现性、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 比对试验报告等) ,必要时,还需提供有专家验收意见的相关资料(含专家背景资料) 及形成的作业指导书等。当实验室采用自制方法开展检测时,还应向客户说明并取得 客户书面同意。 5.4.4 当实验室采用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方法、扩充的标准方法、公开发表的方法等非 标准方法时,应提供该方法完整的确认材料,包括:非标方法来源,可行时提供实验 室的比对验证资料以及形成的作业指导书等。适用时,还应包括不确定度评估报告。 5.5 设备 5.6 测量溯源性 5.7 抽样 5.8 检测和校准物品(样品)的处置 5.9 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 5.10 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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