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C 005: 2007 发布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修订日期: 2007 年 3 月 21 日 关于确保认证机构运作公正性的组织结构 问题: 多领域认证机构, 其 e)委员会利益方的组成及人数如何考虑?如何分析他们的利益冲突?如: 1 个人代表认证机构和合格评定专家、 1 个人代表政府和合格评定专家,一个人身兼两种身份可以吗? 董事长或股东可否是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可否兼 e)委员会主任? 答复: 1. 为了防止认证机构受商业利益的驱动或其它方面的考虑而影响认证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根据 CNAS 规范文件: CNAS-CC11:2006 条
2、款 2.1. 2e) ; CNAS-CC21:2006 条款 4.2 e) ; CNAS-CC31/CC41:2006 条款 4.1. 2 e) 的要求, 认证机构内应有一保证公正性的文件化的组织结构,以 参与认证机构认证制度、运作方针和政策的制定 。该组织结构应 由与认证活动密切相关 的 主要利益相关 方组成。 2. CNAS 规范文件: CNAS-CC12:2006 条款 G 2.1.16、 G 2.1.17; CNAS-CC22:2006 条款 G 4.13、 G 4.14; CNAS-CC32/CC42:2006 条款 G 4.1.14、 4.1.15 给出了建立满足公正性要求的 组织
3、结构的 适宜方法 。 据此,对 于具有多个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在确定上述组织结构的利益相关方时,应 根据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领域和认证业务范围,具体分析、识别与认证机构密切相关的利益相关方,并确保该组织结构中至少应有满足各认证领域要求的主要利益相关 方 。考虑到实际的运作,其人数可有所限制,但应确保各方利益代表均衡,任何一方不占有支配地位。 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C 005: 2007 发布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修订日期: 2007 年 3 月 21 日 3该组织结构中来自同一领域(如政府、行业界)不同方面的代表仅能构成一个利益 方,且仅能 代表本方利益,
4、 1 个人身兼两个利益方代表是不合适的。 4董事长或股东可以是认证机构的最高管理者。针对这种情况,认 证机构应评价和识别其在管理认证业务和提供认证活动时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如 :因受商业利益的驱动而导致的有碍认证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的行为 ),并给以适当控制,同时应有程序确保向保证其公正性的 组织结构( e 委员会) 通报与认证活动有关的所有必要的信息,以此消除任何有损公正性的倾向。 5. 若构成保证公正性的组织结构 ( e 委员会) 的利益方代表有来自认证机构的所有者时(如出资方、董事或大股东),应对其权限加以限定,尤其是应避免该成员在 e 委员会 中处于一个主导的地位,以防止其潜在的导向行为影响到认证服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