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NAS GC01 认证证书管理实施指南 Guidance on the Management of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CNAS-GC01: 2006 第 1 页 共 3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认证证书管理实施指南 1.目的与范围 1.1 为规范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 的管理,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提供了认证证书的管 理指南,适用于带有 CNAS 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的管理。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
2、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3.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3.1 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 CNAS 相关认可准则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认证证书名称,认证证书名称应能明 确体现认证领域(认证制度) ,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 “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证书 ”、 “产品认证证书 ”、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等; 2)获准认证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3)依据的管理体系认证
3、标准和(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适用于体系认证) ; 4)依据的产品认证制度,相应产品所依据的法规、产品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认证模式(适用于产品认证) ; 5)认证所覆盖的范围,对多场所组织还应在证书上或附件中明确注明已获准认证的场所名称、地址、产品(服务)类别及其涉及的过程; 6) 颁证日期、换证日期以及证书有效期的起 止年月日。如颁证日期: 2002 年 5月 1 日,有效期: 2002 年 5 月 1 日至 2005 年 4 月 30 日; 7) 认证注册号; 8) 认证机构的名称及其标志; 9) 认证机构的印章和(或)其授权人的签字; CNAS-GC01: 2006 第 2 页
4、共 3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Q1(或 QS、E1、S1) R0(1、2、 ) L(M、S) (认可注册号) (年份号) (标准代号) (顺序号) (后缀 1) (后缀 2) (子证书号) 多场所组织的子证书注册号应与总部的注册号相同, 在注册号后加子证书的分号: 1, 2, 10) CNAS 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 11)在 CNAS 已签署国际互认协议的领域,经 CNAS 许可,需要时可附加国际互认标识,使用方式依据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 3.2 如果认证所覆盖产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其所涉及 的过程和覆
5、盖的场所较多,可在证书附件上加以注明。 4.认证证书的文种 4.1 证书一般应使用中文打印或书写。 4.2 同一张证书内可同时使用中文和其他文种, 也可发出与中文证书内容一致的其他文种的证书。 5.认证证书编号的规定格式 5.1 对同一个组织实施的同一个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赋予一个认证证书编号。 5.2 认证证书编号由认可注册号、年份号、标准代号、当年发出证书的累计顺序号和后缀构成,格式如下: 后缀 2 表示组织规模: 大型组织为 L,中型组织为 M,小 型组织为 S。 后缀 1 表示初次认证或复评换证号: 初次认证为 R0,第一次复评换证为 R1,第二次复评换证为 R2,本认证机构当年发出证
6、书的顺序累计号: 0001,0002, 认证依据标准代号: GB/T19001-2000-ISO9001: 2000 为 Q1 QS-9000 为 QS, TL9000 为 QT, HACCP 为 H1; GB/T24001-1996-ISO14001: 1996 为 E1; GB/T28001-2001 为 S1; SJ/T11234 或 SJ/T11235 为 C1; 产品认证为 P1; 有机产品认证为 O1. 证书发出年份的后 2 位: 01, 02, 国家认证机构认可注册号: 001, 002, CNAS-GC01: 2006 第 3 页 共 3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
7、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5.3 根据获证组织的规模,在认证证书编号中加后缀 L、 M 或 S。 L 代表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的大型组织, M 代表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 51 1000 人的中型组织, S 代表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 50 人及其以下的小型组织。 5.4 同一个组织的认证范围覆盖多个场所并需要颁发子证书时, 在认证证书编号后加上破折号和序号,如 1( 2, 3, ) 。 5.5 有效期内换发证书,认证证书编号中的认可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认证的有效期保持不变,应注明换证日期。 5.6 复评完成后换发证书,按 4.2 或 4.3 条规定重新赋予认证证书编号,并在认证证书编号后加后缀 “R”。如,初次认证为 “R0”,第一次复评为 “R1”,第二次复评为 “R2”,依此类推。 5.7 撤销证书后,原认证证书编号废止,不再它用。 6.认证证书样式的确认 认证机构获认可后,在认证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之前,应将认证证书的正式样本提交 CNAS 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