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I01-2006 检查机构认可指南(2007年4月16日第1次修订).pdf

上传人:bowdiet140 文档编号:119551 上传时间:2019-07-07 格式:PDF 页数:17 大小:224.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CNAS-GI01-2006 检查机构认可指南(2007年4月16日第1次修订).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CNAS-GI01-2006 检查机构认可指南(2007年4月16日第1次修订).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CNAS-GI01-2006 检查机构认可指南(2007年4月16日第1次修订).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CNAS-GI01-2006 检查机构认可指南(2007年4月16日第1次修订).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CNAS-GI01-2006 检查机构认可指南(2007年4月16日第1次修订).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CNAS GI01检查机构认可指南Guidance on Inspection Body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GI01: 2006 第 1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检查机构认可指南1 前言本指南旨在介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英文缩写 : CNAS) 有关检查机构认可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 以便于 CNAS 工作人员 、 申请和获准认可检查机构从事相关认可活动时参考 , 也可供对检查机构认可工作感兴趣的人员参阅 。2 CNAS

2、简介2.1 法律地位CNAS 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 的规定 ,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 , 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 合格评定 机构的认可工作 。CNAS 秘书处设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 中心作为 CNAS 的法律依托单位 , 承担 CNAS 开展认可活动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2.2 宗旨CNAS 的宗旨是推进合格评定机构按照国际规范要求加强建设 , 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 促进合格评定机构以公正的行为 , 科学的手段 , 准确的结果 , 更有效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 统一负责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评价工作 , 以适

3、应现代化建设 和 贸易发展的需要 。2.3 任务经政府授权 , CNAS 的任务为 :2.3.1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 国际和国家标准 、 规范等 , 建立并运行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 , 制定并发布认可工作的规则 、 准则 、 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2.3.2 对境内外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 , 作出认可决定 , 并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监督管理 ;2.3.3 负责对认可委员会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CNAS-GI01: 2006 第 2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

4、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2.3.4 组织开展与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 , 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和聘用管理 ;2.3.5 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 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 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开信息 ;2.3.6 参加与合格评定及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 , 与有关认可及相关机构和国际合作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认可合作协议 ;2.3.7 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和投诉工作 ;2.3.8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2.3.9 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2.4 组织机构CNAS 的组织机构包括 : 全体委员会 、 执行委员会 、 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 、实验室技术委员会 、 检查机构技术委员

5、会 、 评定委员会 、 申诉委员会和秘书处 ,根据需要还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全体委员会由与认可工作有关的政府部门 、 合格评定机构 、 合格 评定服务对象 、 合格评定使用方和相关的专业机构与技术专家等方面代表组成 。 全体委员会的构成应符合利益均衡的原则 , 任何一方均不占支配地位 。执行委员会由全体委员会主任 、 常务副主任 、 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 。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 、 实验室技术委员会和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是由全体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 按照公正性原则 , 主要由相关的利益方代表组成 。评定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是由全体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 由相关人员组成 。2.5

6、 工作原则CNAS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自愿性认可工作 , 遵循的原则是 : 客观公正 、 科 学规范 、 权威信誉 、 廉洁高效 。CNAS 不从事任何有可能妨碍其认可工作公正性的其他活动 , 如帮助合格评定机构建立 、 保持质量体系 , 或者帮助其获得认可或提供咨询等业务 。2.6 经费CNAS 不以营利为目的 , 其经费来源于认可及相关活动的收费和政府的资助 。 CNAS 不接受任何影响认可公正性的赞助 。CNAS-GI01: 2006 第 3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7、30 日实施2.7 认可准则CNAS 采用 CNAS CI01 检查机构 能力 认可准则 ( 等同 ISO/IEC17020:1998) 作为检查机构 能力 认可的基本准则 。 在此基础上 , CNAS 针对某些技术领域的特定情况制定了检查机构 能力 认可准则的应用 说明 , 与此同时 , CNAS 也要求检查机构符合 APLAC、 ILAC 有关应用指南的规定 。2.8 认可领域CNAS 检查机构认可领域如下 :01 农业和农产品 ; 02 工业机械设备 ; 03 制成品 ; 04 天然资源和精加工 ;05 工商业建筑及维护 ; 06 建筑物的建造与维护 ; 07 运输 ; 08 旅游设施

8、; 09 工厂检查 ; 10 健康检查 ; 11 技术法规检查 ; 12 信息技术 ; 13 其他 。3.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 以下引用的文件 , 注明日期的 ,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 ; 未注明日期的 ,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 包括任何修订 )适用 。3.1 ISO/IEC 17011:2004 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3.2 ISO/IEC 17000:2004 合格评定 术语和总则 3.3 ISO/IEC 导则 2 标准化和相关合格评定活动通用术语 3.4 CNAS 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3.5 CNAS R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3

9、.6 CNAS R03 申诉 、 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3.7 CNAS RL01 实验室和 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3.8 CNAS RL02 能力验证规则 3.9 CNAS RL0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3.10 CNAS RL04 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3.11 CNAS CL06 量值溯源要求 3.12 CNAS CL07 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 4. 术语和定义CNAS-GI01: 2006 第 4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本文件引用 ISO/IEC

10、 指南 2、 ISO/IEC 17000 和 ISO/IEC 1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4.1 认可 : 正式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4.2 认可条件 : 申请人 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4.3 申请人 : 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4.4 获准认可机构 : 已获得认可资格的机构 。4.5 检查 : 对产品设计 、 产品 、 服务 、 过程或工厂的核查 , 并确定其相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 , 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 , 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4.6 检查机构 : 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 。4.7 认可范围 :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获得

11、 CNAS 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 。4.8 暂停认可 : 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4.9 撤销认可 : 取消全部认可的过程 。4.10 当获准认可检查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资格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 资格时 , 取消认可资格的过程 。4.11 恢复认可 :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检查机构 , 在 CNAS 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 , 经 CNAS 确认后 , 恢复认可资格的活动 。4.12 授权签字人 : 经 CNAS 认可 , 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4.13 能力验证 :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 /检测能力或检查机构的检测 、 检查能力

12、 。4.14 评审 : CNAS 依据特定标准和 ( 或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在确定的认可范围内 , 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4.15 监督评审 : CNAS 为验证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是 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4.16 复评审 : 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 ,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 , 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4.17 认可评定 : CNAS 根据认可条件对在文件评审 、 现场评审或认可规则允许的其他来源得到的客观证据进行符合性审查 , 以作出认可或维持认可与否的决定 。CNAS-

13、GI01: 2006 第 5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4.18 评审员 : 经 CNAS指派的 , 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和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4.19 技术专家 : CNAS指派的 , 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 与技能的人员 。4.20 观察员 : CNAS 为特定目的派出的人员 , 不参与评审工作 。4.21 咨询 : 参与申请与获准认可检查机构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4.22 关键活动 : 指检查机构政策制定 、 检查过程或程序制定 、 检查

14、员的初始选择 、 合同评审 、 检查活动策划 、 检查结果审核和批准等活动 。4.23 关键场所 : 不仅是指检查机构总部 , 而且还包括其它接受检查合同的场所 、评审检查合同的地点 、 保存检查记录的地点 、 形成技术标准体系文件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包括培训记录 ) 的地点 、 保存特定设备 ( 如校准过的仪器 ) 的地点等 。5.检 查机构认可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 , 认可是自愿的 , CNAS 仅对申请认可检查机构申请的认可范围 , 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 , 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 。但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 具备

15、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符合 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c) 遵守 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 , 履行相关义务 ;d)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认可流程6.1 初次认可6.1.1 意向申请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可以用任何方式向 CNAS 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 , 如来访 、电话 、 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 CNAS 秘书处应确保申请认可检查机构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和其他有关文件 。6.1.2 正式申请6.1.2.1 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应按 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 并交纳申请CNAS-GI01: 2006 第 6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16、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费用 。 当检查机构存在 多办公地点或分支机构时 , 应明确各办公地点或分支机构的能力范围 。6.1.2.2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认可检查机构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 , 若申请认可检查机构提交的资料齐全 、 填写清楚 、 正确 , 对 CNAS 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 ,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超过 6 个月 , 且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 已参加了至少一项适宜的能力验证活动 ( 如能力验证计划 、 比对计划等 ) 且结果满意时 ,则可予以正式受理 。 正式受理后一般应 在 3 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 (

17、 申请认可检查机构造成延误除外 ); 需要时 , 正式受理前在 征得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同意后可进行初访 ( 费用由申请认可检查机构负担 ), 以确定申请认可检查机构是否具备在3 个月内接受评审的条件 。 如申请认可检查机构不能在 3 个月内接受评审 , 则 会暂缓正式受理申请 。6.1.2.3 在资料审查 、 协商或初访过程中 CNAS 秘书处 会 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认可检查机构 , 但不做咨询 。6.1.3 评审 准备6.1.3.1 CNAS 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 选择具有资格的 、 满足专业背景要求的 、 数量适当的 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 ( 指定一名组长 , 需要时

18、还可设立若干副组长 ), 并征得申请认可检查机构 同意 ; 如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拒绝时 , 秘书处经核实后应给予调整 。 如经证实评审组的任何成员均不存在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因素 , 申请认可检查机构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组 。6.1.3.2 秘书处根据评审组长的提议 , 征得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同意 , 可进行预评审 。 预评审的费用由申请认可检查机构承担 。 预评审避免任何咨询活 动 。 评审组长会在确认申请认可检查机构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解决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报 CNAS秘书处同意后 , 方可进行现场评审 。6.1.3.3 文件审查通过后 , 评审组长与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商

19、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和评审计划 , 报 CNAS 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 涉及多办公地点或分支机构时 , 应 将 每一个办公地点或分支机构 视同为一个单独的检查机构 , 制定相应的 质量管理体系和 技术能力评审方案 ( 如 : 现场见证 ), 现场见证一般随同质量管理体系要素评审进行 ,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完成文件评审后 , 先期进行部分或全部CNAS-GI01: 2006 第 7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项目的现场见证 。6.1.3.4 需要 时 , CNAS 可在评审组中

20、委派观察员 。6.1.4 评审6.1.4.1 文件评审评审组审查申请认可检查机构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 , 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 , 秘书处或评审组 将 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认可检查机构采取纠正措施 。6.1.4.2 现场评审6.1.4.2.1 评审组按照时效性的要求 , 依据 CNAS的认可规则 、 准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 , 客观公正地对申请认可检查机构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 。6.1.4.2.2 以首次会议开始现场评审 , 会上要明确评审目的 、 认可准则 , 确认评审范围 和日程 。6.1.4.2.3 现场评审 将 覆盖申请认可技术能力范围所涉及的检

21、查机构总部 、 多办公地点及所有分支机构 。6.1.4.2.4 评审组将对申请认可的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 。 CNAS 要求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a) 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 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查标准 、 方法及程序 , 能对检查结果作出正确的评价 ;b)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 、 认可条件 , 特别是获准认可检查机构义务 , 以及带认可标识检查报告或证书的使用规定 ;c) 在对检查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 , 并有相应的 管理职权 。6.1.4.2.5 在对申请认可检查机构的检查活动进行现场见证时 , 对于在质量管理体系要素评审结束前未能进行现场见证的项目

22、, 应在 2 个月内完成现场见证 , 否则相关项目不予推荐认可 。6.1.4.2.6 现场评审时 , 评审组将充分考虑和利用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参与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及结果 。 CNAS 将把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在能力验证中的表现作为是否给予认可的重要依据 。6.1.4.3 现场见证CNAS-GI01: 2006 第 8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6.1.4.3.1 现场见证是评审确认被评审方是否具备申请认可技术能力的主要手段之一 。 评审组 将对检查机构总部 、 多办公地点及所有 分支

23、机构所在地的关键活动和关键场所进行现场见证 , 此外还要 见证一定数量的检查员 , 尤其要对从事关键检查项目的检查员必须全部进行见证 。6.1.4.3.2 初次认可时 , 将对所有的关键活动进行见证 , 在 整个认可周期见证活动至少要 覆盖所有关键场所 。 现场见证的广度和深度取决于申请认可的检查活动范围 、 活动的复杂性和关键性 、 活动频率 ( 量 ) 等 , 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认可的检查领域和检查项目 ;检查活动所需检查员的专业判断 ;检查员的总数 ;每种检查的频率 ;检查机构关键场所的数量 ;检查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检查员参加能力验证 计划或能力比对的结果 ;特定检查活动所要求的

24、检查员的身体条件 ;检查机构的培训体系 ;检查员内部监控的有效性 ;组织结构的稳定性和风险意识 ;法律法规要求 。评审组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 选择见证领域 、 见证项目和检查员 , 具体要求如下 :a) 同类型的检查领域和检查活动将至少见证一个项目 ;b) 关键的或高风险的检查活动必须见证 。其中 , 检查活动的类型可根据检查活动的相似性并结合技术复杂程度来划分 ; 关键的检查活动是指需要特殊专业技能或专业判断 , 或产品与服务过程复杂的检查活动 ; 高风险的检查活动是指可能对社会 、 人身安 全 、 财产 、 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 , 或检查结果涉及高额财产的 , 或法律法规要求的 , 或检

25、查活动复杂程度高的检查活动 。只要可能 , 将在初评时对以下类型的检查员实施见证评审 :CNAS-GI01: 2006 第 9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a) 资历较浅的检查员 ( 如新上岗的人员 );b) 从事关键或高风险检查活动的检查员 ;c) 检查结果主要依赖于检查员的专业判断 ;d) 授权签字人 。如果在初评时见证安排不能覆盖上述类型的所有人员 , 则至少将保证对上述每一个检查员的能力用其他方式进行考核评价 , 并将在一个认可周期内见证完毕 。除上述现场见证项目及人员之外

26、 , 在一个认可周期内 , 将尽可能 轮流安排见证其余所有的检查员 。6.1.4.4 评审记录与报告6.1.4.4.1 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 , 如就某项评审发现不能形成结论时 , 将提请CNAS 秘书处予以澄清 。 此外 , 如发现被评审方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 CNAS 声誉和权益的情况 , 将及时报告 CNAS秘书处 。 如被评审方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 认可规则 中规定的义务 , 情况严重时 , CANS 有权中止认可过程 , 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1.4.4.2 在评审过程中 , 评审组清晰地记录评审情况 , 并完成书面的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至少包括对能

27、力和符合 性的评价 , 存在的不符合 ( 如有 ) 以及参加能力验证 ( 适用时 ) 的情况等 , CNAS 对包括不符合在内的评审报告内容负责 。6.1.4.4.3 评审组在离开现场前 , 会 与被评审方召开末次会议 , 书面报告通过分析得到的评审发现 , 并给予被评审方就评审发现 ( 包括不符合 ) 及其依据提出问题的机会 。6.1.4.4.4 评审组 将 与被评审方商定不符合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时间 ( 如适用 ), 并判断所采取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 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 ,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纠正措施计划 , 并在 3 个月内完成 。6.1.4.5 纠正 措施

28、与跟踪验证6.1.4.5.1 评审组长负责对被评审方采取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评审 , 以验证纠正措施实施的有效性 。 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 , 被评审方应予配合 , 并承担相关费用 ,支付评审费 。6.1.4.5.2 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 , 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 CNASCNAS-GI01: 2006 第 10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秘书处 。6.1.4.5.3 评审组可以向被评审方就有可能改进的方面提出观察意见 , 但不提供咨询 。6.1.5 认可评定6.1.5.

29、1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评审资料及所有其他相关信息 ( 如能力验证 、 投诉 、争议等 ) 提交给评定委员会 , 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认可检 查机构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决定 。 评定结果可以是以下四种类型之一 :a) 同意认可 ;b) 部分认可 ;c) 不予认可 ;d) 补充证 据 或信息 , 再行评定 。6.1.5.2 如果 CNAS 批准的报告不同于评审组提交给被评审方的报告 , 秘书处将提供给被评审方 CNAS 最终批准的评审 报告并解释不同之处 。6.1.6 批准发证6.1.6.1 CNAS 秘书长经授权签发认可证书 。6.1.6.2 CNAS 向获准认可检查机构颁发认可证书

30、 、 认可决定通知书以及认可标志章 , 列 明批准的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 。6.1.6.3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获得 认可的机构及其被认可范围列入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名录 , 予以公布 。6.1.6.4 未被批准认可的申请认可检查机构 , 自被通知起 6 个月之内不得再向CNAS 秘书处提出申请 。6.2 扩大 、 缩小认可范围6.2.1 扩大认可范围6.2.1.1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 CNAS 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6.2.1.2 CNAS 根据情况在监督评审 、 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 ,也可根据获准认可检查机构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 。 扩大认可

31、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似 , 必须经过申请 、 评审 、 评定和批准 。 对于原认 可范围中相关能力的简单扩充 , 不涉及新的技术和方法 , 可以进行资料审查后直接批准 。CNAS-GI01: 2006 第 11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6.2.1.3 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 ,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要求 。6.2.1.4 适宜时 , CNAS 将 要求提出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有关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参

32、加能力验证计划 , 以验证其申请扩大认可范围内的技术能力 。6.2.2 缩小认可范围6.2.2.1 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在下列情况下 , 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 :a)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自愿申请缩小其原 认可范围 ;b) 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 ;c) 监督评审 、 复评审或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某些检测 、校准 、 检查项目的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 , 且在 CNAS 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 。6.2.2.2 缩小认可范围的建议由 CNAS 秘书处提出 , 经评定委员会评定或 其他 授权 人员批准生效 。 秘书处办理相应手续 。6.3 监

33、督评审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认可要求 , 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修订后 , 及时将有关要求纳 入质量体系 。 所有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均须接受 CNAS 的监督评审 。 监督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检查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时 , CNAS 应要求其限期采取纠正措施 , 情况严重时可立即予以暂停 、 撤销认可 。6.3.1 定期监督评审6.3.1.1 对获准认可的检查机构实施定期监督评审的周期和频次按照 CNAS-RL01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文件要求进行 。 。 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可以是认可领域以及认可要求的 全部或 部分内容 。 对含多办公地点

34、或分支机构的获准认可检查机构 , 监督 将 覆盖所有办公地点或分支机构 。6.3.1.2 在 整个认可周期内 , 见证活动至少要 覆盖所有关键场所 。 此外 , 必须对承担关键的或高风险检查活动的检查员见证 , 同时也 将 尽可能轮流安排见证其余所有的检查员 。6.3.1.3 定期监督评审不需要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申请 , 有关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CNAS-GI01: 2006 第 12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 。 监督中发现不符合时 , 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

35、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计划 , 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 2 个月 , 对影响检查结果的严重不符合 , 应在 1 个月内完成 。 CNAS 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 验证活动所需费用 , 包括现场评审费等 , 由被评审方承担 。 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 ,CNAS 可以视情况作出 暂停 、 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6.3.1.4 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时 , 将 考虑 被评审方在过去 评审中的表现 , 特别是前一次评审的结果 , 以及 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 , 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等 。6.3.2 不定期监督评审在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发生如本指南 6.5.1.1 条所

36、述变化 、 CNAS 的认可要求变化或 CNAS 认为需 要 对投诉 、 其他情况反映 进行调查 时 , CNAS 秘书处可随时安排不定期监督评审或不定期的访问 。 不定期监督评审 一般先进行文件审查 ,然后再决定是否实施现场评审 。 不定期监督评审的程序与定 期监督评审相同 。6.4 复评审6.4.1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 6 个月向 CNAS 秘书处 提出复评审申请 。 CNAS 秘书处 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申请组织复评审 , 以决定是否延续认可至下一个有效期 。6.4.2 复评审的其它要求和程序与初次认可一致 , 是针对全部认可范围和全部认可要求的评

37、审 。 复评中发现不符合时 , 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纠正措施计划 , 提交给评审组 , 整改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 对影响检查结果的严重不符合 ,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 CNAS 将 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 纠正措施未能通 过验证时 , CNAS 将 视情况作出暂停 、 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6.5 认可的变更6.5.1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变更处理6.5.1.1 变更通知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发生下述任何变化时 , 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CNAS 秘书处 :a)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名称 、 地址 、 关键检查场所和 法律地位发生变化 ;CNAS-GI01: 20

38、06 第 13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b)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组织机构 、 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 、 授权签字人 、 从事关键 的或高风险检查活动 的 检查员 发生变更 ;c) 认可范围内的重要试验设备 、 环境 、 检测 、 检查工作范围发生重大改变 ;d) 其它可能影响 其认可范围内业务活动 、 主要政策 和体系运行的变更 。6.5.1.2 变更的处理CNAS 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 , 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 进行监督评审或提前进行复评审 ;b) 扩大 、

39、 缩小 、 暂停或撤销认可 ;c) 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候选人进行考核 ;d) 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6.5.2 认可规则 、 认可准则的变更6.5.2.1 当认可规则 、 认可准则发生变更时 , CNAS 将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获准认可机构和有关申请认可检查机构 , 详细说明认可规则 、 认可准则以及有关要求所发生的变化 。6.5.2.2 当认可条件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时 , CNAS 将 制订并公布其向新要求转换的办法和期限 , 在此之前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 以便让获准认可机构有足够的时间适应新的要求 。 CNAS 可以通过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方式对获准认可机构与新要求的符合性进

40、行确认 , 在确认合格后方能继续认可 。6.5.2.3 获准认可机构在完成转换后 , 应及时通知 CNAS。 获准认可机构如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完成转换 , CNAS 可以撤销认可 。7.暂停 、 恢复 、 撤销 、 注销认可7.1 暂停认可获准认可机构如不能持续地符合 CNAS 的认可条件和要求 , 如 : 无故不参加能力验 证计划 、 或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 、 或无故不接受定期监督 、 或不按时缴纳费用 、 或在监督和复评审过程中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完成纠正措施等 , CNAS 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认可资格 。 暂停期不少于 60 天 , 但不大于 180 天 , 获准认可机构在暂停期间不得在相关项

41、目上发出带有认可标志的检查报告或证书 , 也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隐含的方式向外界表示被暂停认可的范围仍然有效 。CNAS-GI01: 2006 第 14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7.2 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 , 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 CNAS确认合格后 , 可以恢复认可资格 。7.3 撤销认可在下列情况下 , CNAS 可以撤销认可 :a)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 检查 机构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 ;b) 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 , 获准认可 检查 机

42、构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照新的规则或准则进行改进 , 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 ;c) 获准认可机构不能履行 CNAS 规则规定的义务 ;d) 获准认可机构终止认可范围内的活动 。7.4 注销认可在下列情况下 , CNAS 将 注销认可 :a)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自愿申请撤销认可 ;b) 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得认可资格 。8.权利和义务8.1 CNAS 的权利和义务8.1.1 CNAS 有权对检 查机构开展的活动和认可证书及认可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 , 认可标志的所有权为 CNAS 所有 ;8.1.2 CNAS 有权根据相关方的投诉对检查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 , 并据以提出整改要求

43、;8.1.3 CNAS 有权针对检查机构不符合 CNAS 规定的情况 , 作出暂停 、 恢复 、 撤销和注销认可资格的决定 ;8.1.4 CNAS 有义务利用网站公开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认可状态信息并及时更新 , 信息包括 :a)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b) 认可的批准日期和终止日期 ;c) 认可范围 。CNAS-GI01: 2006 第 15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8.1.5 CNAS有义务向获准 认可检查机构提供与认可范围有关的 、 适宜的测量结果溯源途径的信息

44、;8.1.6 CNAS有义务提供签署相关 ILAC和 APLAC多边承认协议以及其他一些国际安排的信息 ;8.1.7 CNAS 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获准认可检查机构 , 在对更改方式和生效日期作出决定之前 , 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 以便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调整 ;8.1.8 CNAS 有义务及时向客户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 、 准则和其它有关文件 ,有计划地对客户进行有关的认可知识的宣贯和培训 , 并以积极态度 , 主动征询客户的意见 , 注意随时收 集认可工作中客户的信息反馈 , 促进 CNAS 认可体系的持续改进 ;8.1.9 为了解客户和潜在客户的需求 ,

45、 CNAS 有义务及时答复有关认可问询 , 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发布和客户反馈系统 , 通过组织宣传 、 培训活动 , 满足客户需求 ;8.1.10 CNAS 有义务遵守 ILAC 和 APLAC 相互承认协议中的要求 , 不将已加入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作为竞争对手 。8.2 检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8.2.1 申请认可检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8.2.1.1 申请认可检查机构有权获得 CNAS 的相关公开文件 ;8.2.1.2 申请认可检查机构有权获 得本检查机构认可评审安排进度 、 评审组成员所服务的单位等信息 ;8.2.1.3 申请认可检查机构有权对 CNAS 工作人员及评审组成员的工作提出申诉和投诉

46、 ;8.2.1.4 在基于公正性缘由时 , 申请认可检查机构有权对评审组的组成提出疑义 ;8.2.1.5 申请认可检查机构有义务了解 CNAS 的有关认可要求和规定 ;8.2.1.6 申请认可检查机构有义务按照 CNAS 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和相关信息 ;8.2.1.7 申请认可检查机构有义务服从 CNAS 的各项评审安排 。8.2.2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8.2.2.1 获准 认可检查机构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宣传其从事的相应的技术能力已CNAS-GI01: 2006 第 16 页 共 16 页2006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次修订 200

47、7 年 04 月 30 日实施被认可 ;8.2.2.2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权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证书或报告以及拟用的广告 、 专用信笺 、 宣传刊物上使用认可标识 ;8.2.2.3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权对 CNAS 及其工作人员 、 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投诉 , 并有权对 CNAS 针对其作出的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 ;8.2.2.4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权自愿终止认可资格 ;8.2.2.5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义务确保其运作和提供的服务持续符合本规则第 4条中规定的认可条件 ;8.2.2.6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义务 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8.2.2.7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义务为 CNAS 安

48、排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 并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 、 查阅记录 、 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便 , 并不得拒绝 CNAS 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 ( 包括国际同行评审的见证人员 );8.2.2.8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必须参加 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或能力比对活动 ;8.2.2.9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必须对其出具的证书或报告负责 , 为客户保守秘密 ;8.2.2.10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义务有明确处理客户投诉程序 , 如在收到投诉后 2个月内不能圆满解决 , 有 义务将投诉的概要内容和处理经过通知 CNAS;8.2.2.11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发生本规则 5.5.1.1

49、条所述变化时 , 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 CNAS; 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按照 CNAS 要求进行调整 , 并在调整完成后通知 CNAS;8.2.2.12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义务做到公正诚实 , 不弄虚作假 , 不从事任何有损 CNAS 声誉的活动 ;8.2.2.13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义务在其证书 、 报告或宣传媒介 , 如广告 、 宣传资料或其他场合中表明其认可状态时 , 符合 CNAS 的有关规定 。 不得利用认可暗示某产品获得 CNAS 的认可 , 或作出 CNAS 认为会引起误解的声明 ;8.2.2.14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义务在被 CNAS 撤销认可后立即交回认可证书 , 停止在证书 、 报告或宣传材料上使用认可标识 , 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表示其认可资格仍然有效 ;8.2.2.15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义务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行业标准 > CNAS合格认定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