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15 日实施 CNAS-GL04 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Measurement Traceability 中国合格 评定国家认可委 员会 CNAS-GL04:2011 第 1 页 共 5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15 日实施 前 言 本文 件是 对 CNAS-CL06 量值 溯 源要 求 的 解释 和说 明, 并不增加其 他的 要 求。 本文 件代 替 CNAS-GL04 :2006量
2、值 溯 源 要求 的实 施指 南 。 CNAS-GL04:2011 第 2 页 共 5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15 日实施 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 1 适用 范围 1.1 本 文件适用于申请认可和已获 认 可的实验室、检查机构和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 生产 者、 能 力验 证 提供 者 (以 下简 称合 格 评定 机构) 从 事的 测量活 动, 也 适用 于指 导 评审 员对 被评 审机构满 足量 值溯 源要 求的评估 和报 告。 2 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请注意使用引用文件的最新 版 本( 包括 任何 修订)。 2
3、.1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计 量法 2.2 JJF1069-2007 法定 计量 检定 机构 考核规范 2.3 标准 物质 管理办法 2.4 ISO/IEC 17011 合格 评定认可 机构通用 要求 2.5 ILAC-P10 ILAC 关于 测量 结果 溯 源性政策 2.6 国家 实物 标准暂行 管理 办法 2.7 CNAS-CL06 量值 溯源 要求 2.8 ISO/IEC 指南 99 国 际通 用计 量学 基本术语 3 术语 和定义 本指 南采 用 ISO/IEC 指南 99 中的 有关 术语 和定 义。 4 量值 溯源要求 的有 关说明 4.1 关于计量 体系溯 源性问 题 4.1.1
4、CNAS 承认 认可 的校 准实 验室 和 APLAC 、ILAC 多边承 认协 议成 员认 可的 校准 实 验室 的量 值溯 源性。 4.1.2 CNAS 承认中 国法 定计 量管理 体 系的量值 溯源 性, 因为 : a) CNAS 作为 中国 的实 验室 认 可机 构必须遵 守中 国的 法律、 法规。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计量法 (以下简称计量法)中规定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 根 据需 要设 置计 量检定机 构, 或者授 权其 他单位 的计 量检 定机 构, 执行 强制 检定 和 其他 检定 、测 试任 务” 。 b) 我 国法 定计量检 定机 构必 须经过JJF1069
5、-2007 法 定计 量检定 机构 考核 规 范 的 考核 ,其 管理体系 、技 术能 力和 量值溯源 性有 所保 障。 CNAS-GL04:2011 第 3 页 共 5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15 日实施 c) 目 前我国 有资 格提供 有证 标准 物质/ 标准 样品 的 机构 ,根 据标准 物质 管理 办 法规定,必须经过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技术评审组织的评审,并由国务院计量 行政 部门审批,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其管理体 系 、技 术能 力和 溯源性应有保 障。 d) 目前我国有资格承制国家标准样品或行业标准样品的机构,根
6、据国家实 物 标准 暂行 管理 办法 规 定, 须经国 务院 标准化 行政 主管 部门 或国务院 行业 标准 化 主 管部 门审 查批 准。 国家 标准 样品 由国 务院标准 化行 政主 管部 门统一审 查、 批准 和 发 布 ; 行业 标准 样品 由国 务院 行业 标准 化行政主 管部 门统 一审 查、 批准 和发 布, 并 向 国务 院标 准化 行政主管 部门 备案 。其 管理体系 、技 术能 力和 溯源性应有保 障。 4.2 关于CNAS对 校准 证书/ 检定 证书/ 测 试报告 的有 效 性承 认与否 的问 题 4.2.1 CNAS 承认 APLAC 和ILAC 多边 互认 协议 成员
7、 认可 的校 准实验室 出具 的认 可范 围以 内的 校准 证书 。 4.2.2 CNAS 承 认县 级以上 人民 政府 计量 行政部门 依法 设置 的国 家法定计 量检 定机 构 (如: 中国 计量 科 学研 究院; 中国 测试 技 术研 究院; 国家 区域 计量 测试 中心 等)在 授 权范围以内出具的检定/ 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部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可在CNAS 网站 ( ) 首 页“ 国内 机构相关 链接/计量技 术机 构” 中查 询。 4.2.3 CNAS 承 认县 级以上 人民 政府 计量 行政部门 依法 授权 的专 业性法定 计量 检定 机 构 (如 :国 家纺 织计量站 等) 在
8、授 权范 围以内出 具的 检定/ 校准 证书 和测 试报 告。 4.2.4 CNAS 承认 符合 计 量法 的各行 业计 量 主管 部门 授权 的 计量检定 机构 出具 的 检定/ 校 准证书 和测 试报 告。 4.2.5 CNAS 承认 符合 计 量法 要求 的, 境内企 业 、 事 业单 位建立 和使 用的 计量 标 准器 具出具 的检 定证书和 测试 报告 。 4.2.6 CNAS 承 认经 国务院 计量 行政 部门 审核批准 具备 资格 的机 构提供的 有证 标准 物 质和 有证 标准 样品 。 4.2.7 CNAS 承认认 可的 标准 物质/ 标 准样 品生 产者 提供 的标 准物质
9、/标准 样品 。 4.2.8 CNAS 承认 APLAC /ILAC MRA 成员 认可 的标准 物质/ 标准 样品 生产 者提 供的 标 准物 质/标准样 品。 4.2.9 特 殊情 况下, 当 溯源 至国 家计 量基 (标 ) 准不 可能 或不 适 用时 ,CNAS 承认 可 溯 源至 公认 实物 标准, 或 通过 参加 能力 验证、 实 验室 间比 对等 途径提供 的 溯源 性证 明。 4.2.10 CNAS 不 承认 未 获认可 的校 准实 验室出具 的校 准证 书和获 认可的 校准 实验 室 在认 可范 围以 外出具的校 准证 书。 4.2.11 CNAS 不承 认未经 政府 计量
10、行政 部门授权 的计 量检 定机 构出具的 检定/校 准证 书和 测试 报告 。 CNAS-GL04:2011 第 4 页 共 5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15 日实施 4.2.12 CNAS 不承 认法定 计量 检定 机构 在授权范 围以 外出 具的 检定证书 和 测试 报告。 4.2.13 CNAS 不 承认 无证 或不 能说 明有 效性的标 准物 质/ 标 准样 品。 4.3 关于CNAS对 校准 证书、 检定证 书和 测试报 告的要 求 已 认 可和 申请 认可机 构应 尽量 确保 从外部校 准服 务机 构 (包 括认可 校准 实验 室 和 法
11、定 计量 机构 )获得的 校准 证书/ 检定 证书 符合 下列 要求 : 4.3.1 校 准证 书应 在认可 校准 实验 室认 可范围以 内, 并具 有量 值溯源信 息( 如: 上 一级 标准器的标识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号) ,有校准的技术依据,有具体的校准数据 及其 测 量不 确定 度等信息 。 4.3.2 检 定证 书应 在实验 室的 授权 范围 以内,并 具有 量值 溯源 信息(如 :上 一级 标 准器 的标 识和 检定 或 校 准证 书号) , 具有 检定的 技术 依据 (检 定规 程) 和 检定结 果 , 在可 能的 情况 下具 有 测量 数据 。 4.3.3 测 试报 告应 在实验 室
12、的 授权 范围 以内,并 具有 量值 溯源 信息(如 :上 一级 标 准器 的标 识和 检定 或 校 准证 书号) ,具 有测 试的 技术 依据 和测 试结果。 4.4 医学实验 室的量 值溯源 参考CNAS-GL18 量值溯 源要求 在医学 测量 领 域的实 施指南 5 关于 对 量值 溯源评 审工作 的具体 要求 5.1 评审 员在 进行 现场评 审前 ,应 通过 初访和文 件审 核的 方式 对被评审 方的 溯源 体 系 进行 预先 审核 (审核的 文件 资料 应包 括: 量值 溯源 图、 校准/ 检定/ 测试 报告 样本、 有证 标准 物质/标 准样 品清 单等) 。 5.2 评审 员应
13、 要求 被评审 方会 使用 校准 证书/ 检定 证书/ 测试 报告 的数 据, 即可 以根 据数 据进 行修 正和 判别仪 器是 否能 用, 是否可以 降级 使用 等。 5.3 被 评审 方应 能够向校 准/ 检定 机 构提 出自 身对 校准/ 检定/测试的需 求。 a) 5.4 当被评 审方 出具 的检 定证书/ 测试 报告 没有 数据 时, 评审 员应要求 被评 审方 举证 , 证明 其 能够 正确 使用 检定 证书/测 试报 告的结 果 ( 如: 熟悉 相应 的检 定 规程 ,或 已经 过技术验 证等 )。 b) 5.5 评审 员应要 求被 评审 方培 训计 量、 校 准的人 员应 能够
14、 正确 绘制量值 溯源 图。 5.6 评审 员应 要求 被评审 方收集 校准/检定 机构 的资 格证 明( 包括认可/授 权范 围) 。 5.7 评 审员 可建 议被评审 方收 集相 应的 校准规范/检定 规程。 5.8 评审员应要求和鼓励各级校准/ 检定活动尽量依据和执行已有的各级计量技术 规 范或 规程 ,以 获得最安 全、 有效 、可 靠的校准/检定 结果。 5.9 为 了与 国际 接轨,满足 ILAC-P10 关 于量值 溯源 的政 策, 评审员应 要求 被评 审 方 尽量 寻求 已获 认可校准 实验 室的 校准 服务。 CNAS-GL04:2011 第 5 页 共 5 页 2011
15、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15 日实施 6 有关 背景情 况和资 料 6.1 检定证 书和测试 报告 6.1.1 检定 证书 证明 计量 器具 已经 过检定, 并获 得满 意结 果的文件 ,符 合要 求 的 检定 证书 应具 有以下信 息: 授权 文件 的标 识 检定“合格” 的结论 量值 溯源 的声 明 可 进行 量值 溯源的证 据( 上一 级的 标准器的 标识 和检 定或 校准证书 号) 具体的 检定 数据 , 如被检 仪器 的示 值、 实 际值( 标准 值) 、示 值 误差、 最 大允 许误 差 检定 的技 术依 据 ( 检定 规程 标识 。 检定 规程 是计
16、量行 政部 门颁布的 技 术法 规, 是检定 工作 的依 据。 目 前国 家颁 布的 检定 规程 代号 为JJG。各地 方 、行 业发 布的 检定 规程 代号 通常 在JJG 后面 缀以 地 方、 行业 的中 文名 称( 或简 称) ,如 :JJG(京)、 JJG(电 子) 、JJG (航 天) 等。) 测 量不 确定 度的数据 ( 需要 时) 检定 合格 印章 ( 或 钢印 ) 6.1.2 检定 结果 通知 书 声 明计 量器 具不符合 有关 法定 要求 的文件, 符合 要求 的 检 定结 果通 知书 应具有以 下信 息: 授权 文件 的标 识 检定“不 合格” 的 结论 量值 溯源 的声
17、明 可 进行 量值 溯源的证 据( 上一 级的 标准器的 标识 和检 定或 校准证书 号) 具体的 检定 数据 , 如被检 仪器 的示 值、 实 际值( 标准 值) 、示 值 误差、 最 大允 许误 差 检定 的技 术依 据 测 量不 确定 度的数据 ( 需要 时) 6.1.3 检定 合格 证依 据计 量检 定规 程且检定 结果 符合 规程 要求的简 单型 强检 计 量 器具 ,如 :压 力表,衡 器等 。证 书加 盖检定合 格印 章。 6.1.4 检定 合格 印( 喷 印、 铅印 、漆 印)依 据计 量检 定规 程且检定 结果 符合 规 程 要求 的简 单型 强检计量 器具 ,如 :电 能 表、水 表、 煤气 表、 出租车计 价器 等。 6.1.5 测试 报告 测 试报 告和 测试结果 通知 书, 是 计量 检定机 构在 无计 量检 定规程或 规范 的情 况 下 , 为满足 客户 要求 所采 取的 一种 校准 活 动 , 通 常按 照客 户或 特定的技 术要 求, 采 用 与计 量标 准装 置给出的“ 标准 值” 相比 对 的 方法 进行 校准 。 测试 报 告通 常只 提供 测 量结 果, 不包 含符合性 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