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02-2011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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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11 年 03 月 21 日发布 2011 年 04 月 01 日实施 CNAS-R02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Rules for Impartiality and Confidentiality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R02 :2011 第 1 页 共 3 页 2011 年 03 月 21 日发布 2011 年 04 月 01 日实施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1 目的与 范围 1.1 为确 保认可 工作 的公正性 ,维护 申请 人 和获准认 可机 构的信 息 保密权利 ,特制 订本规则。 1.2 本 规则规定了在认可 工作中应遵循的公正性 及保密方面的原则与要 求,适用于

2、CNAS 在认可工作中涉及的所有过程及活动。 2 引用文 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 注 明日期的, 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 CNAS-J01 中国合格 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GB/T 27000-2006合 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 17000 :2004) GB/T 27011-2005合 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ISO/IEC17011 :2004) 3 术语和 定义 本规则引用 GB/T27000 、GB/T27011 中的有 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申请人:正在寻 求

3、 CNAS 认可的机构。 3.2 获准认可机构: 已获得 CNAS 认可资格的机构。 3.3 评审员:CNAS 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或已认可机构实施评 审的人员。 4 公正性 4.1 CNAS 在组织结 构、方针政策制定、评审过程及认可决定等方面,充分体现和 保证认可工作的公正性。 4.2 凡自愿提出申请 , 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CNAS 认可要求的机构, 无 论其规模、 隶属关系、 经济状况如何, 均有权获得认可。CNAS 不以已认可的合格评 定机构的数量作为认可的限制条件。 CNAS-R02 :2011 第 2 页 共 3 页 2011 年 03 月 21 日发布

4、 2011 年 04 月 01 日实施 4.3 决定 CNAS 方针 、 政策的全体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 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 实 验室技术委员会、 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由与认可有关的利益方代表组成, 任何一方代 表均不占支配地位。 4.4 CNAS 的认可决 定和申诉裁定通过公正投票方式,由具备能力且未参与相关评 审的人员作出。 4.5 CNAS 及其认可 相关人员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包括认可对象所 从事的合格评定服务和咨询等其他商业活动。CNAS 的活动不与咨询活动发生联系; CNAS 也不以任何方式推荐使用任何咨询服务机构或人员。 4.6 当CNAS 需要以共同拥有 所有权

5、或合 同 安排的方 式,与 其他 法 律实体合 作时, CNAS 将要求这些相关机构的活动也不得损害认可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4.7 CNAS 不接受任何 影响认可工作公正性的经济资助。 4.8 CNAS 的认可相 关人员, 包括全体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 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 实验室技术委员会、 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 评定委员会、 申诉委员会和最终用户委员 会等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 秘书处工作人员、 评审员、 技术专家等 , 在参与认可决 定、 从事评审或处理申、 投诉前均须签署“ 公 正性与保密声明” , 承 诺遵守各项公正性 及保密守则,主动报告本人及所在机构与工作对象之间存在的

6、或潜在的行政、经济、 商务等方面的利害关系, 并对公正性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凡有利益冲突可能的人 员均应主动回避。 4.9 CNAS 要求所有 可能影响认可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客观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可能 损害认可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 5 保密 5.1 CNAS 对在认可过程中获 得的有 关申 请 人或获准 认可的 机构 的 商业、技 术等信 息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申请人或获认可机构的书面同意,CNAS 均不对外透露其保密 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 5.2 CNAS 所有与认 可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所有委员会的委员、秘书处的工作人 员、 评审员、 技

7、术专家 以及其他参与认可活动的人员均须对在认可工作过程中获得的 有关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的信息保密。 5.3 CNAS 应保密的 信息包括: a) 申请人申请认可的资料及文件; CNAS-R02 :2011 第 3 页 共 3 页 2011 年 03 月 21 日发布 2011 年 04 月 01 日实施 b) 评审或其他认可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c) 申请人档案; d) 其它专门确定的保密信息。 5.4 在下列情况下,CNAS 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a) 得到获准认的可机构书面同意; b) 履行法定责任。 5.5 下列信息不属于 CNAS 保密范围: a) CNAS 公布的关于 获准认可机构认可状态的信息,包括获准认可、拒绝认 可、 暂缓认可、 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 扩大或缩小认可范围的事实及认可范围的详细 情况; b) 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已公开或应公开的信息; c) CNAS 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的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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