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C02-2006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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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NAS RC02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Rules for the Suspension and Withdrawal of Accredita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CNAS-RC02: 2006 第 1 页 共 3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1.目的与范围 1.1 为加强对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控制与管理,确保 CNAS 认可资格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规定了对获得 CNAS 认可

2、的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和撤销的规则, 适用于对所有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发生问题的处理。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CNAS-RCO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2.2 CNAS-R03 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 3.暂停认可资格和撤销认可资格 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违反认可规范要求的处理分为 暂停认可资格和撤销认可资格两种情况。 3.1 暂停认可资格 3.1.1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CNAS 将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三个月或六个月,并

3、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1) 认证机构不按期接受 CNAS 认可评审的; 2) 在前后两次认可评审中,同样类型的严重不符合重复出现的; 3) 对于认可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 CNAS 规定时限进行纠正的; 4) 错误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标识,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5) 对认证机构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问题的; 6) 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相关信息失实的; 7) 未按 CNAS-RCO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及时通报信息的; CNAS-RC02: 2006 第 2 页 共 3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8) 其他违背认可合同(如拖期

4、未缴纳认可费用)的; 9) 未能对申请认证的产品、 服务、 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审核 /评价而颁发认证证书,不能为相应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满足规定要求提供充分的信心;或者未对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监督或复评,不能证明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或者发现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 10) 其他较严重违反认可规范要求,但尚未构成撤销认可资格的; 11) 被国家相关部门暂停对认证机构的批准文件的。 3.1.2 被暂停认可资格期间,认证机 构不得以被认可的身份继续在被暂停的范围内宣传其认可状态,不得开展对客户的初评和复评活

5、动。 3.1.3 对于暂停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 CNAS 确认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经验证有效后,恢复其认可资格。 3.2 撤销认可资格 3.2.1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CNAS 将撤销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1) 被国家相关部门撤销对认证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资格的; 2) 在暂停认可资格期限内,未就存在问题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 违反 CNAS 认可规范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4) 严重违反认可协议的; 5) 在认可有效期内,由于认可规范要求变更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变更后的要求的; 6) 未能对申请认证的产品、 服务、 管理

6、体系实施有效的审核 /评价而颁发认证证书,不能为相应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满足规定要求提供充分的信心;或者未对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监督或复评,不能证明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或者发现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造成严重影响的; 7) 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 8) 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相关信息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 3.2.2 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在被撤销认可的范围内,应 立即停止其所有利用认可资CNAS-RC02: 2006 第 3 页 共 3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

7、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格的活动和使用认可标识,收回和销毁一切带有认可标识的文件 、证书等,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3.2.3 对于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 CNAS 不再恢复其认可资格,两年内不受理其认可申请。 4.注销 认证机构可以主动提出不再保持其全部 或部分认可范围, CNAS 做出注销相应认可范围决定。 5.申诉 认证机构对 CNAS 相关决定有异议或不满的, 可依据 申诉、 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 CNAS-R03)提出申诉。 6.附则 6.1 本规则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 CNAS 主任批准后实施。 6.2 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 6.3 本规则由认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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