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C02-2011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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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4 月 01 日 实施 CNAS-RC02 认证机 构认 可资格 处理 规则 Rules for Sanctions Against the Accredita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RC02 :2011 第 1 页 共 5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4 月 01 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为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 则等共同形成CN

2、AS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CNAS-RC02:2006。 CNAS-RC02 :2011 第 2 页 共 5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4 月 01 日 实施 认 证机 构认 可资格 处理 规则 1 范围 1.1 为加强对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控制与管理,确保 CNAS 认可资格的有 效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规定了对获 得 CNAS 认可的认证 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规则,适用于所有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引用文件注明日期 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

3、 未注明日期的, 引用 文件的最新版本 (包括任何修订) 适用。 CNAS-R01 认可标 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3 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C04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C05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7 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在 CNAS-R01 、CNAS-R03 、CNAS-RC01 、CNAS-RC05 、CANS-RC07 中确 定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缩小认证业务范围 :取消某一获得

4、认可的认证领域中部分认证业务范围的过程。 3.2 缩小关键场所:取消 某一获得认可的认证领域所涉及的关键场所的过程。 3.3 暂停认可资格:使 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3.4 撤销认可资格:取消 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认可的过程。 3.5 注销: 认证机构主动提出申请, CNAS 缩小认证业务范围或关键场所以及取消部 分或全部认可范围认可的过程。 3.6 告诫: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 影响认可 管理有效性或认证有效性的 问题,但 属 于孤立、 偶发事件, 且 机构有能力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 CNAS 可视问 题的严重程度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采取的一项处理措施。 4 认可资格

5、的处 理 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采用暂停、 撤销、 缩小、 注销和告诫五种方式。 其中,CNAS-RC02 :2011 第 3 页 共 5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4 月 01 日 实施 在提交对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做出暂停、 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前, 可由认证机构对问 题事实进行说明。 4.1 暂停 认 可资格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CNAS 将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 60 天 至 180 天,并 向社会公告。 4.1.1 认证机构的行政 批准文件被暂停的; 4.1.2 认证机构不按期 接受认 可评审 或在 CNAS 给予延期 时间内仍不能

6、接 受认可评 审的; 4.1.3 认证机构存在认 证审核与咨询不公正行为的; 4.1.4 被告诫的认证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其存在的问题采 取有效纠正和 纠正措 施或告诫无效的; 4.1.5 认证机构的认证 活动相关信息失实的; 4.1.6 未能对申请认证的产品、 服务、 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审核/ 评价而颁发认证证书 的 ;或 未对认证的产品、 服务、 管理体系实施 有效的监督或复评, 不能证明认证的产 品、 服务、 管理体系持 续满足认证要求的;或 发现获证组织的产品、 服务、 管理体系 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 4.1.7 未按 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7、要求通报信息的; 4.1.8 对于认可评审中 提出的不符合,未按规定时限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4.1.9 错误使用或以误 导方式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标识的; 4.1.10 拖期或不缴纳 认可费用的; 4.1.11 在认证证书有 效期内,未对获证组织实施监督,且未采取处理措施的; 4.1.12 超已获认可业 务范围 (大类或要求强制见证的小类或产品标准) 颁发带CNAS 认可标识认证证书的; 4.1.13 认证机构在认 证的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的策划、审核安排或审核实施过程、 认证决定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偏差,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的; 4.1.14 未对影响认证 审核有效性的关键过程、 重大

8、环境因素、 重大 危险源实施审核, 或未对适用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评价实施审核的; 4.1.15 在前后两次认 可评审中,同样类型的严重不符合重复出现的; 4.1.16 认证机构体系 运行出现系统性问题,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的; 4.1.17 对认证机构的 投诉,经 CNAS 调查核实存在严重违反认可规范问题的; 4.1.18 认证机构发现 本机构存在严重问题, 但未做原因分析和采取纠正措施的; 4.1.19 认证机构依据用 于认可的标准 (如: ISO/IEC 17025 检测和校 准实验室通用要 求或 ISO 15189 医学 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特殊要求等)提供认证服务的。 4.1.20

9、认证机构的一 般场所从事关键活动的; 4.1.21 认可资格恢复 后,认证机构未实施现场审核就将不带 CNAS 标识的认证证书 直接转换为带 CNAS 标识的认证证书的; CNAS-RC02 :2011 第 4 页 共 5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4 月 01 日 实施 4.1.22 未履行认可合 同的; 4.1.23 其他严重违反 认可规范要求,但尚未构成撤销认可资格的。 4.2 撤销 认 可资格 获得认可 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 CNAS 将撤销其 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 并向社会 公告。 4.2.1 认证机构的行政 批准文件被撤销的; 4.2.2

10、 在暂停认可资格 期限内,未就存在暂停认可资格的问题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或者仍继续严重违反认可规范要求的; 4.2.3 发生 4.1.6 中问题 ,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4.2.4 一个认可周期内, 已被暂停过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再次发生同类型问题需要被 暂停的; 4.2.5 严重违反认可合 同的; 4.2.6 出具虚假认证结论, 或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 或认证机构故意提供认证审核 活动的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 4.2.7 被暂停认可资格期间, 认证机构以获准认可的名义继续在被暂停的范围内宣传 其认可状态,并继续开展对客户的初评和再认证活动的。 4.3 缩小 认 证业务范围和 关键 场所

11、 4.3.1 缩小认证业务范 围 当 CNAS 发现已被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认证技术能力不再满足某一领域中的部 分业务范围认可要求,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 CNAS 规定要求 的,CNAS 将做 出缩小相应认证业务范围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3.2 缩小关键场所 当 CNAS 发现已被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某一关键场所不能满足 CNAS 规定要求 时,CNAS 将做出缩小其关键场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4 注销 4.4.1 认可资格的注销 4.4.1.1 认证机构的 行政 批准文件被注销的; 4.4.1.2 认证机构向 CNAS 提出不再保持其认 可资格的申请, CNAS 将做出注销相应

12、认可范围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4.4.2 认证业务范围的 注销 认证机构向 CNAS 提出不再保持某一领域 中 的 部分认证业务范围的申请, CNAS 将做出注销相应的认证业务范围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4.3 关键场所的注销 4.4.3.1 认证机构的 行政 批准文件被注销的; 4.4.3.2 认证机构向 CNAS 提出不再保持其关 键场所认可的申请, CNAS 将做出注销 相应的关键场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CNAS-RC02 :2011 第 5 页 共 5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4 月 01 日 实施 4.5 告诫 如果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

13、 影响认可管理有 效性或认证有效性的 问题 , 但属于 孤立、 偶发事件, 且机构有能力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 则 CNAS 可视问 题的严重程度对认证机构予以告诫。 5 在认可资格 处理 期间 , 对认证机 构 的要求 5.1 在被暂停认可资格 期间, 认证机构不得以 获准认可的名义继续在被暂停的范围内 宣传其认可状态,不得开展对客户的初评和再认证活动。 5.2 被撤销认可资格的 认证机构在被撤销认可的范围内, 应立即停止 其所有利用认可 资格的活动和使用认可标识, 收回和销毁一切带有认可标识的文件、 证书等, 否则将 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5.3 对于被撤销认可资 格的认证机构, 在其被撤销的认可范围内, CNAS 两年内不受 理其认可申请。 6 暂停认可资 格的 恢复 6.1 对于暂停认可资格 的认证机构,CNAS 确认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并经验证有效后, 恢复其认可资格。 在认可资格恢复后, 如果认证机构将不带 CNAS 标识的认证证书转换为带 CNAS 标识的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应实施现场审核,符 合要求后予以转换。 6.2 认证机构的问题已 有效整改, 经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可视情况提前恢复其认可资 格。 7 申诉 认证机构对 CNAS 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 (CNAS-R03)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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