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C02-2017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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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CNAS-RC02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 处理 规则 Rules for Sanctions Against the Accredita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RC02:2017 第 1 页 共 6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制定。 本文件为 CNAS 对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 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 等 共同形成 CNAS

2、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 CNAS-RC02:2014。 CNAS-RC02:2017 第 2 页 共 6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 处理 规则 1 范围 1.1 为加强对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控制与管理,确保 CNAS 认可资格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规定了对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 处理 规则,适用于所有 获得 认可的认证机构。 2 规范性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引用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

3、,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3 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C04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C05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7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 术语和 定义 在 CNAS-R01、 CNAS-R03、 CNAS-RC01、 CNAS-RC05、 CANS-RC07 中确定的 术语 , 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缩小 认证业务范围 取消 某一 获得 认可 的认证

4、领域中 部分 认证 业务 范围的过程。 3.2 缩小关键场所 取消某一获得认可的认证领域所涉及的关键场所的过程。 3.3 暂停认可 资格 使部分或全部认可 范围 暂时无效的过程。 3.4 撤销认可 资格 取消 部分或全部认可 范围 的过程。 3.5 注销 认证机构主动提出申请, CNAS 取消部分 或全部 认可范围 。 3.6 告诫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 存在 影响认可管理有效性或认证有效性 的 问题 ,但属于孤立、CNAS-RC02:2017 第 3 页 共 6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偶发事件,且机构 有 能力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纠正

5、措施的, CNAS 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认证机构 认可资格 采取的一项处理措施。 4 认可资格 的处理 对认证机构 认可资格 的处理 采用 暂停、撤销、缩小、注销和告诫 五种方式 。 其中,在 提交 对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做出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前,可由认证机构对问题事实进行说明。 4.1 暂停 认可资格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CNAS将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暂停期不超过 6 个月, 并向社会公告。 4.1.1认证机构 的行政 批准文件被暂停 的 ; 4.1.2认证机构 不按期接受认可评审或 在 CNAS给予延期时间 内仍 不能 接受认可评审的; 4.1.3 认证机构 存

6、在 认证审核 与 咨询 不公正 行为 的 ; 4.1.4 被告诫的认证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 纠正 和 纠正措施或告诫 后 在一个认可周期内 同类 问题重复发生 的 ; 4.1.5 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 相关 信息 (如机构管理、认证过程、认证人员等) 失实 的 ; 4.1.6未能对申请认证的产品、 过程、 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审核 /评价而 颁发 认证证书的;或 未对认证的产品、 过程、 服务、 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监督或再认证 ,不能证明认证的产品、 过程、 服务、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的 (包括 CNAS确认审核发现多个获证组织的 管理体系、 产品、过程、服务存在

7、严重问题) ;或 发现 获证组织的产品、 过程、 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未 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的; 4.1.7 重复发生 未按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要求 通报信息 或造成严重影响 的; 4.1.8对于 各类 认可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规定时限采取 有效纠正 措施的; 4.1.9错误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 标 志 而 造成严重影响 的; 4.1.10未按期 缴纳认可费用 ,经催缴后仍不能及时上缴 的; 4.1.11在认证 证书 有效期内, 未 按规定 对获证组织实施监督, 且未 采取处理措施 的; 4.1.12 在非认可范围宣称获得认可资格, 或 发

8、生以下情况: 在 未获认可的关键场所从事与带 CNAS认可标识认证证书相关的关键活动 , 在未获认可的业务范围(如大类或产品标准)中颁发带 CNAS认可标识认证证书 , 在未按 CNAS要求实施强制见证的小类中颁发带 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 ,在 认证 机构声称仅从事 一般 活动的 场所从事关键活动等; 4.1.13 认证机构在认证的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的策划 、审核安排 或审核实施 过程 、认证决定过程 中出现严重的偏差 , 影响认证 审核 有效性的; 4.1.14 未 对 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的 关键过程、 重要 环境因素、 重大 危险源实施审核,CNAS-RC02:2017 第 4 页

9、共 6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或未对适用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评价 实施 审核 的 ; 4.1.15 在前后两次认可评审中,同样类型的严重不符合重复出现的; 4.1.16 认证 机构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问题,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的; 4.1.17 对认证机构 的 投诉,经 CNAS 调查 核实 存在严重 违反认可规范 问题的; 4.1.18 认证机构 发 现本机构存在严重问题 , 但未做原因分析和采取纠正措施的; 4.1.19 认证机构依据用于认可的标准(如: 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 能力的通用要求 或 ISO 151

10、89医学实验室 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 等)提供认证服务的 ; 4.1.20 确认审核现场验证工作中 ,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获 证 组织原因造成中止现场验证工作 重复出现的 ; 4.1.21 未履行认可合同的; 4.1.22 其他严重违反认可规范要求,但尚未构成撤销认可资格的 。 4.2 撤销 认可资格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CNAS 将 撤销其全部或部分认可 范围 ,并向社会公告。 4.2.1 认证机构 的 行政 批准文件 被撤销 的 ; 4.2.2 在暂停认可资格期限内,未就存在 暂停认可资格的 问题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或者仍继续 严重 违反认可规范要求的 ; 4.2.3

11、发生 4.1.6 中 问题 ,且 对社会 造成 严重影响的; 4.2.4 一个认可周期内, 已被暂停 过 认可资格 的认证机构 再次发生 需要被暂停的 同类型 问题 ; 4.2.5 严重违反认可合同的; 4.2.6 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或认证机构故意提供认证审核活动的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 4.2.7 被暂停认可资格期间,认证机构以 获准 认可的 名义 继续在被暂停的范围内宣传其认可状态, 并继续 开展对客户的 初次认证 和 再认证 活动的 ; 4.2.8 认证机构不接受 CNAS 专项监督评审、 确认审核的 ; 4.2.9 认证机构未按本文件 6.2 条款要求 颁发带

12、CNAS 标识的认证证书的。 4.3 缩小 认证业务范围和关键场所 4.3.1 缩小 认证 业务范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CNAS 将缩小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4.3.1.1 当发现已被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认证技术能力不再满足某一领域 中 的 部分 业务范围认可要求,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 CNAS 规定要求的 ; 4.3.1.2 认证机构向 CNAS 提出不再保持某一领域中的部分认证业务范围 的 申请。 4.3.2 缩小关键场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CNAS 将缩小认证机构 关键场所认可资格 ,并向社会公告。 CNAS-RC02:2017 第 5 页 共 6 页 2017

13、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4.3.2.1 发现已被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某一关键场所不能满足 CNAS 规定要求 的 ; 4.3.2.2 认证机构向 CNAS 提出不再保持其关键场所认可的申请。 4.4 注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CNAS 将注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并对社会公告 。 4.4.1 认证机构 的行政 批准文件被注销的 ; 4.4.2 认证机构向 CNAS 提出不再保持其认可资格的申请。 4.5 告诫 如果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 存在 影响认可管理有效性或认证有效性 的 问题 ,但属于孤立、偶发事件,且机构有能力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 则

14、CNAS 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认证机构予以告诫。 5 在 认可资格处理 后 ,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5.1 在 被暂停认可资格期间,认证机构不得以 获准 认可的 名义 继续在被暂停的范围内宣传其认可状态, 不得开展对客户的初次认证和再认证活动 。 5.2 被 注销、 撤销 、缩小 认证业务范围 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在被 注销、 撤销 、缩小认证 业务 认可的范围内, 应立即停止其所有利用认可资格的活动和使用 CNAS 标识 ,收回和销毁一切带有 CNAS 标识的文件 、证书等, 否则将 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5.3 对于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 在其被撤销的认可范围内, CNAS 两年内不受

15、理其认可申请。 6 暂停认可资格的 恢复 6.1 对于暂停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 CNAS 确认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经验证有效后,恢复其认可资格 , 通常情况下, CNAS 不予提前恢复其认可资格 。 6.2 针对暂停认可资格期间完成的初次认证和再认证,如果认证机构拟将不带 CNAS标识的认证证书转换为带有 CNAS 标识的认证证书,在换发认证证书前需满足以下要求: 1)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恢复后,对暂停 认可 期间获认证组织实施覆盖认证标准或规范全部要求的完整审核(即初次认证包括的文件评审,一阶段审核和二阶段审核;再认证包括的必要的文件评审与一阶段审核,以及二阶段审核),且经评价符合

16、认证标准或规范的 全部要求;或 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恢复后按计划通过了一次 CNAS 规定时间的评审(如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而后认证机构可结合对暂停 认可 期间获认证组织的定期监督审核评价其符合认证标准或规范的全部要求。 注:对认可资格暂停期间 认证机构 颁发的认证证书更换为带有认可标识认证证书的情况 , CNAS 将结合例行评审和专项监督评审重点关注,发现对此要求的不满足将引起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再次暂停或撤销。 CNAS-RC02:2017 第 6 页 共 6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7 申诉 认证机构对 CNAS 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 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 CNAS-R03)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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