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C02:2014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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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14年 09月 04日 Rule 日 发布 认证 es for S 中C 证机构认 anctions Certi 国合格NAS- 认可资s Again fication 评定国RC02 资格处 st the A Bodies 家认可委20 理规则 ccredita 员会 14年 09月 0 则 tion of 4 日 实施 CNAS-RC02:2014 第 1页 共 6页 2014 年 09月 04日 发布 2014年 09月 04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为 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 准则等共同

2、形成 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 CNAS-RC02:2013。 CNAS-RC02:2014 第 2页 共 6页 2014 年 09月 04日 发布 2014年 09月 04日 实施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1 范围 1.1 为加强对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控制与管理,确保 CNAS 认可资格的有 效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规定了对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规则, 适用于所有获 得认可的认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引用文件注明日期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

3、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3 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C04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C05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7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在 CNAS-R01、CNAS-R03、CNAS-RC01、CNAS-RC05、CANS-RC07 中确 定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缩小认证业务范围 取消某一获得认可的认证领域中部分认证业务范围的过程。 3.

4、2 缩小关键场所 取消某一获得认可的认证领域所涉及的关键场所的过程。 3.3 暂停认可资格 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3.4 撤销认可资格 取消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的过程。 3.5 注销 认证机构主动提出申请,CNAS 取消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 3.6 告诫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影响认可管理有效性或认证有效性的问题,但属于孤立、CNAS-RC02:2014 第 3页 共 6页 2014 年 09月 04日 发布 2014年 09月 04日 实施 偶发事件,且机构有能力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 CNAS 可视问题的严 重程度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采取的一项处理措施。 4 认可资格

5、的处理 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采用暂停、 撤销、 缩小、 注销和告诫五种方式。 其中, 在提交对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做出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前,可由认证机构对问 题事实进行说明。 4.1暂停认可资格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CNAS将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 暂停期不超过 6个月,并向社会公告。 4.1.1认证机构的行政批准文件被暂停的; 4.1.2认证机构不按期接受认可评审或在 CNAS给予延期时间内仍不能接受认可评审 的; 4.1.3认证机构存在认证审核与咨询不公正行为的; 4.1.4 被告诫的认证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纠正和纠正措施 或告诫后在一个

6、认可周期内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 4.1.5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相关信息(如机构管理、认证过程、认证人员等)失实的; 4.1.6未能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审核/评价而颁发认 证证书的;或未对认证的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监督或再认证,不 能证明认证的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CNAS确认审 核发现多个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服务存在严重问题);或发现获证组 织的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 4.1.7 重复发生未按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要求通报信息或造成严 重影响的;

7、4.1.8对于各类认可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规定时限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4.1.9错误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标志而造成严重影响的; 4.1.10未按期缴纳认可费用,经催缴后仍不能及时上缴的; 4.1.1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对获证组织实施监督,且未采取处理措施的; 4.1.12 在非认可范围宣称获得认可资格,或发生以下情况:在未获认可的关键场所 从事与带CNAS认可标识认证证书相关的关键活动,在未获认可的业务范围(如大类 或产品标准)中颁发带CNAS认可标识认证证书,在未按CNAS要求实施强制见证的 小类中颁发带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在认证机构声称仅从事一般活动的场

8、所从 事关键活动等; 4.1.13 认证机构在认证的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的策划、审核安排或审核实施过程、认 证决定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偏差,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的; 4.1.14 未对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的关键过程、重要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实施审核,CNAS-RC02:2014 第 4页 共 6页 2014 年 09月 04日 发布 2014年 09月 04日 实施 或未对适用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评价实施审核的; 4.1.15 在前后两次认可评审中,同样类型的严重不符合重复出现的; 4.1.16 认证机构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问题,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的; 4.1.17 对认证机构的投诉,经 CNAS 调查

9、核实存在严重违反认可规范问题的; 4.1.18 认证机构发现本机构存在严重问题,但未做原因分析和采取纠正措施的; 4.1.19 认证机构依据用于认可的标准(如: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 的通用要求或 ISO 15189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等)提供认证服 务的; 4.1.20 确认审核现场验证工作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获证组织原因造成中止现场 验证工作重复出现的; 4.1.21 未履行认可合同的; 4.1.22 其他严重违反认可规范要求,但尚未构成撤销认可资格的。 4.2撤销认可资格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CNAS 将撤销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

10、并向社会公告。 4.2.1认证机构的行政批准文件被撤销的; 4.2.2 在暂停认可资格期限内,未就存在暂停认可资格的问题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或者仍继续严重违反认可规范要求的; 4.2.3发生 4.1.6中问题,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4.2.4 一个认可周期内,已被暂停过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再次发生需要被暂停的同类 型问题; 4.2.5严重违反认可合同的; 4.2.6 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或认证机构故意提供认证审核 活动的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 4.2.7 被暂停认可资格期间,认证机构以获准认可的名义继续在被暂停的范围内宣传 其认可状态,并继续开展对客户的初次认证和再认

11、证活动的; 4.2.8认证机构不接受 CNAS 专项监督评审、确认审核的; 4.2.9认证机构未按本文件 6.2条款要求颁发带 CNAS 标识的认证证书的。 4.3缩小认证业务范围和关键场所 4.3.1缩小认证业务范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 将缩小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4.3.1.1 当发现已被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认证技术能力不再满足某一领域中的部分业 务范围认可要求,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 CNAS 规定要求的; 4.3.1.2认证机构向 CNAS 提出不再保持某一领域中的部分认证业务范围的申请。 4.3.2缩小关键场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CNAS 将缩小认证机构

12、关键场所认可资格, 并向社会公告。 CNAS-RC02:2014 第 5页 共 6页 2014 年 09月 04日 发布 2014年 09月 04日 实施 4.3.2.1发现已被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某一关键场所不能满足 CNAS 规定要求的; 4.3.2.2认证机构向 CNAS 提出不再保持其关键场所认可的申请。 4.4注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 将注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并对社会公告。 4.4.1认证机构的行政批准文件被注销的; 4.4.2认证机构向 CNAS 提出不再保持其认可资格的申请。 4.5 告诫 如果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影响认可管理有效性或认证有效性的问题,但属于 孤立、偶发事

13、件,且机构有能力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则 CNAS 可视 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认证机构予以告诫。 5 在认可资格处理期间,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5.1在被暂停认可资格期间,认证机构不得以获准认可的名义继续在被暂停的范围内 宣传其认可状态,不得开展对客户的初次认证和再认证活动。 5.2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在被撤销认可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其所有利用认可 资格的活动和使用 CNAS 标识,收回和销毁一切带有 CNAS 标识的文件、证书等, 否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5.3对于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在其被撤销的认可范围内,CNAS 两年内不受 理其认可申请。 6 暂停认可资格的恢复 6

14、.1 对于暂停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CNAS 确认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并经验证有效后,恢复其认可资格,通常情况下,CNAS 不予提前恢复其认可资格。 6.2针对暂停认可资格期间完成的初次认证和再认证,如果认证机构拟将不带 CNAS 标识的认证证书转换为带有 CNAS 标识的认证证书,在换发认证证书前需满足以下 要求: 1)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恢复后,对暂停认可期间获认证组织实施覆盖认证标准或规范 全部要求的完整审核(即初次认证包括的文件评审,一阶段审核和二阶段审核;再认 证包括的必要的文件评审与一阶段审核,以及二阶段审核),且经评价符合认证标准 或规范的全部要求;或 2)认证机构认可资

15、格恢复后按计划通过了一次 CNAS 规定时间的评审(如定期监督 评审或复评),而后认证机构可结合对暂停认可期间获认证组织的定期监督审核评价 其符合认证标准或规范的全部要求。 注: 对认可资格暂停期间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更换为带有认可标识认证证书的情 况, CNAS 将结合例行评审和专项监督评审重点关注,发现对此要求的不满足将引起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再次暂停或撤销。 CNAS-RC02:2014 第 6页 共 6页 2014 年 09月 04日 发布 2014年 09月 04日 实施 7 申诉 认证机构对 CNAS 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 (CNAS-R03)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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