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2-2016 能力验证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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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16年 04月 15日发布 2016年 08 月 01日实施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Rules for Proficiency Test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RL02:2016 第 1 页 共 21 页 2016 年 04 月 15 日发布 2016 年 08 月 01 日实施 目 录 前 言 . 2 1 范围 . 3 2 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 . 4 5 对 CNAS 的要求 . 7 6 其他说明 . 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能力验证活动适宜性核查表 . 9 附录 B(资料 性附录) CNAS-RL0

2、2:2010 与 CNAS-RL02:2016 差异对照表 . 11 CNAS-RL02:2016 第 2 页 共 21 页 2016 年 04 月 15 日发布 2016 年 08 月 01 日实施 前 言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 CNAS) 将 能力验证与现场评审作为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能力进行评价的两种主要方式, 为了确保 CNAS认可的有效性,保证 CNAS认可质量,促进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规定了 CNAS能力验证的政策和要求,包 括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 和 对CNAS的要求 。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

3、明。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 2007年制订, 2010年 换版 修订 , 2015年 6月 换版后 第 1次 修订 ,本次为换版 修订 , 本次换版修订 主要对第 4、 5条 款 的内容 进行了修 改 和完善 。 CNAS-RL02:2016 第 3 页 共 21 页 2016 年 04 月 15 日发布 2016 年 08 月 01 日实施 能力验证规则 1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申请 CNAS 认可或已获准 CNAS 认可的 合格评定机构,包括 检测和校准 实验室 (含医学 领域 实验室) 、 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 以及 检验机构 (相关时) 。 2 引用文件 本文件引用

4、了下列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所引用的文件不注明其发布日期,请各相关方注意使用这些文件的有效版本(包括其修订案)。 2.1 CNAS-R01认可标识 使用 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2.2 GB/T 2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ISO/IEC17011, IDT) 2.3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ISO/IEC17000, IDT) 2.4 ISO/IEC 17043合格评定 能力验证 的 通用要求 (GB/T27043) 2.5 APLAC MR001建立和保持认可机构间 APLAC 互认协议的程序 2.6 ILAC-P9 ILAC 对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政策 2

5、.7 ILAC-P13 ISO/IEC17011 在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中的应用 3 术语和定义 GB/T27000 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则,同时,本规则还引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ISO/IEC 17043, 3.4) 3.2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 制定 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ISO/IEC 17043, 3.7) 注:本定义包括医学领域常用的、符合本定义的 EQA(外部质量评价或室间质评)。 3.3 能力验证计划: 在检测、测量、校准或 检验 的某个特定领域,设

6、计和运作的一轮或多轮 次 能力验证。 ( ISO/IEC 17043, 3.11) 注 1:一项能力验证计划可以包含 对能力验证物品的 一种或多种特定类型的检测、校准或检验 。 注 2: 测量审核是能力验证计划的一种, 有时也称为 “一对一”的能力验证计划 。 CNAS-RL02:2016 第 4 页 共 21 页 2016 年 04 月 15 日发布 2016 年 08 月 01 日实施 注 3:本规则中的能力验证活动,包含符合本定义的各 类能力验证计划和 其他 类型 的实验室间比对 ,但不包括实验室自行开展的比对 。 4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 要求 4.1 总则 4.1.1 能力验证作为重要的

7、外部质量评价活动, 寻求并参加 能力验证是合格评定机构的责任 和义务 。 4.1.2 合格评定机构应结合自身需求参加能力验证,本规则规定的是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要求。 4.1.3 合格评定机构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利用能力验证结果,并按要求向 CNAS报告其参加能力验证的信息。 4.2 制定参加能力验证工作计划的要求 4.2.1 合格评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应有参加能力验证的程序和记录要求,包括参加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和不满意结果的处理措施 等内容 。 注:参加能力验证的程序可以是独立的程序,也可以包含在其他程序中。 4.2.2 合格评定机构应分析自身的能力验证需求,制定参加能力验证的

8、工作计划并实施,同时根据人员、方法、场所和设备等变动情况,定期审查和调整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计划。 4.2.3 参加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应至少满足本规则 4.3 条款的要求,同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不限于): a) 认可范围所覆盖的领域; b) 人员的培训、知识和经验; c) 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d) 检测、校准和检验的数量 、种类 以及结果的用途; e) 检测、校准和检验技术的稳定性; f) 能力验证是否可获得。 注 1:当合格评定机构使用了不同型号设备、多台相同设备和 /或不同方法对于同一项目(或参数)出具数据时,鼓励这类机构参加针对每一设备和方法的不同能力验证。 注 2:当 同一子领域 存在 多个

9、可获得的 能力验证时 , 鼓励 合格评定机构 基于自身风险分析,CNAS-RL02:2016 第 5 页 共 21 页 2016 年 04 月 15 日发布 2016 年 08 月 01 日实施 在 持续 参加同一能力验证 项目 的基础上, 参加涉及不同检测参数 和方法 的能力验证。 4.2.4 在没有适当能力验证的领域,合格评定机构应当通过强化其他质量保证手段(例如: CNAS-CL01中 5.9条款规定的方式)来确保能力,这些措施也应当作为合格评定机构相关质量控制计划或参加能力验证工作计划的组成部分。 4.3 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要求 4.3.1 初次 认可 和 扩 大 认可 范围 4.3.

10、1.1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 申请认可 的每个子领域 应至少参加过 1次能力验证且获 得满意结果 , 或 虽 为有问题 (可疑) 结果,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 。 注 1: 子领域的划分见 CNAS-AL07 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 。 注 2: 从能力验证最终报告 发布之日 至申请认可之日, 3 年内的能力验证 经历 均 为 有效 。 4.3.1.2 若无特殊理由, 申请认可的 合格评定机构 应参加 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例如: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APLAC)的能力验证计划 。 注:指定参加的计划通常不收取费用。 4.3.1.

11、3 对于多场所 合格评定机构 ,其每个场所均应 分别 满足 4.3.1.1 的要求。 4.3.2 复评 审 和监督 评审 4.3.2.1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 合格评定机构 参加能力验证的领域和频次 应满足 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的 要求。 对 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未列入的领域(子领域),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 鼓励 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 积极 参加。 注 : 能力验证的频次 以 合格评定机构 参加能力验证 并 报出结果的年度来计算。 4.3.2.2 即使满足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 获准认可 合格评定机构 也 应参加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 。 4.3

12、.2.3 对于多场所 合格评定机构 ,其每个场所均应 分别 满足 4.3.2.1 的要求。 4.4 不满意结果的处理要求 4.4.1 合格评定机构 在参加能力验证中 结果为 不满意 且 已 不能符合 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 所规定的判定要求 时,应 自行暂停在相应项目的证书 /报告中使用 CNAS认可标识,并 按照 合格评定机构 体系文件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 纠正措施 , 验证措施的有效性 。 在验证纠正措施有效后, 合格评定机构 自行恢复使用认可标识 。 合格评定机构 的 纠正措施和验证 活动 (可行时) 应在 180 天(自能力验证 最终 报告 发布 之日CNAS-RL02:2016 第

13、6 页 共 21 页 2016 年 04 月 15 日发布 2016 年 08 月 01 日实施 起计) 内完成 。 合格评定机构 应保存上述记录以备评审组检查。 注 1: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方式包括:再次参加 能力验证活动 ( 能力验证活动 应当符合4.5 条款 的要求 ) 或通过 CNAS 评审组的现场评价。 注 2:当 合格评定机构 使用同一设备或方法对不同认可项目出具数据,在能力验证中出现不满意结果时,其纠正措施应 当 考虑到所有与该设备或方法相关的项目。 注 3: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的判定 方法可参 见 CNAS-GL02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 的附录 C。 4

14、.4.2 在参加 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中, 合格评定机构 的 结果为不满意时 , 如果不满意项目已获 CNAS 认可, CNAS 可暂停 合格评定机构在相关项目的证书 /报告中使用 CNAS 认可标识, 直至撤销其相关项目的认可。 4.4.3 合格评定机构 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虽为不满意,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或当 合格评定机构 参加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或有问题时, 合格评定机构 应 对相应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 4.5 选择能力验证 活动 的要求 4.5.1 合格评定机构 应优先选择按照 ISO/IEC 17043 运作的 能 力验证计

15、划, 并 按照以下顺序选择参加: a) 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 PTP)以及 已签署 PTP相互承认协议( MRA)的认可机构 认可的 PTP在其认可范围内运作的能力验证计划; b) 未签署 PTP MRA的认可机构 依据 ISO/IEC 17043认可的 PTP在其认可范围内运作的能力验证计划; c) 国际 认可合作组织 运作的能力验证计划 , 例如: 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APLAC)等开展的能力验证计划; d) CNAS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 e) 与 CNAS签署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 f) 国际权威组织实施的实验室间比对,例如:国际计量委员会( CIPM)、

16、亚太计量规划组织( APMP) 、 世界反兴奋剂联盟( WADA)等开展的 国际、区域实验室间比对; g) 依据 ISO/IEC 17043获准 认可的 PTP在其认可范围外运作的能力验证计划; h) 行业主管部门或 行业协会 组织的 实验室间比对 ; i) 其他机构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 CNAS-RL02:2016 第 7 页 共 21 页 2016 年 04 月 15 日发布 2016 年 08 月 01 日实施 注: 为帮助 合格评定 机构 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合格评定机构 选择参加能力验证时, 可在CNAS 网站( ) 的 能力验证专栏中查询 相关参考信息 。 4.5.2 如果 合格评

17、定机构 选择 4.5.1中第 g至 i项 来 满足能力验证的领域和频次要求时, 合格评定机构 应填写 附录 A 能力验证活动适宜性核查表 , 以对所选能力验证 活动 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5 对 CNAS的要求 5.1 CNAS 应要求合格评定机构 将 参加能力验证 作为 证明其能力 的重要工具 。 5.2 CNAS 按照国际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利用、选择和运作能力验证。 5.3 CNAS 建立、维持和公布能力验证的清单,为 帮助 合格评定机构 获得 参加能力验证的途径 提供服务 。 5.4 CNAS 制定并公布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并根据认可需求更新。 5.5 CNAS 在审查合格评定机构满足

18、本规则要求后,才受理其认可申请或作出认可结论,并监督合格评定机构持续满足该要求。 5.6 对参加 了 能力验证且有稳定满意表现的合格评定机构, CNAS 在各类评审中可考虑适当简化相关项目的能力确认过程。 5.7 对不能满足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或虽参加了能力验证但结果不满意且未在 180 天(能力验证 最终 报告发布之日起计)内开展纠正措施及其验证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 CNAS 可撤销其相应项目的认可资格。 5.8 CNAS 评审组在评审中应评审合格评定机构制定的参加能力验证工作计划的适宜性、已参加能力验证的范围和频次对于 CNAS 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的满足情况,以及合格评定机构

19、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并将评审结论报告 CNAS。 5.9 CNAS应 确保组织的能 力验证不会 阻碍 PTP的发展。 CNAS组织的能力验证不 应与 PTP构成商业竞争关系,且不影响 PTP能力验证 计划的实施。 6 其他 说明 6.1 CNAS 组织的能力验证为非营利性活动,但参加者需承担相应的成本费。 CNAS应提前告知参加费用。 6.2 合格评定机构参加了用于能力验证之外的其他目的的实验室间比对,诸如确认方法特性、为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赋值、支撑国家计量院间测量等效性声明的比对等CNAS-RL02:2016 第 8 页 共 21 页 2016 年 04 月 15 日发布 2016 年 0

20、8 月 01 日实施 并获得满意结果 ,也可作为其能力证明。 CNAS-RL02:2016 第 9 页 共 21 页 2016 年 04 月 15 日发布 2016 年 08 月 01 日实施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能力验证活动适宜性核查表 合格评定机构名称: 填写人: 日期: 能力验证活动组织/ 实施机构: 能力验证活动名称: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情况 备注 1 能力验证活动( PT)所用的检测 /校准 /检验方法是否是本合格评定机构的日常检测 /校准 /检验方法? 是否不适用 2 组织 /实施机构是否提供了如何完成 PT 的说明文件,例如作业指导书? 是否不适用 3 组织 /实施机构是否

21、提供了有关 PT物品的必要说明 ,例如物品的处置方法和存储条件 。 是否不适用 4 组织 /实施机构是否提供了有关 PT物品的均匀性和 /或稳定性评估的必要细节? PT 物品是否均匀和 /或稳定? 是否不适用 5 PT 物品是否与本合格评定机构日常检测 /校准 /检验物品类型和测量范围相同或相似? 是否不适用 6 组织 /实施机构是否给出了指定值(参考值)及其确定方式?校准项目是否给出了指定值(参考值)的计量溯源性和测量不确定度信息? 是否不适用 CNAS-RL02:2016 第 10 页 共 21 页 2016 年 04 月 15 日发布 2016 年 08 月 01 日实施 7 组织 /实

22、施机构是否给出了能力评价的方法并对本合格评定机构能力给出了评价? 是否不适用 8 组织 /实施机构是否提供了 PT 报告? 是否不适用 9 本次 PT 是否满足本合格评定机构的需要? 是 否 注 1:核查情况为“不适用”时,在备注中给出说明。 注 2: 如果核查项目有“否”时,机构选择“本次 PT 满足本 合格评定机构 的需要 ”,在备注中给出说明 。 注 3:本表由合格评定机构填写。 CNAS-RL02:2016 第 11 页 共 21 页 2016 年 04 月 15 日发布 2016 年 08 月 01 日实施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CNAS-RL02:2010 与 CNAS-RL02

23、:2016 差异对照表 序号 CNAS-RL02:2010(修订前 ) CNAS-RL02:2016(修订后 ) 备注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1 目录 新增 2 1.1 为了确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认可的有效性,保证 CNAS 认 可质量,促进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前言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 CNAS)将能力验证与现场评审作为 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能力进行评价的两种主要方式, 为了确保 CNAS认可的有效性,保证 CNAS认可质量,促进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规定了 CNAS能力验证的政策和要求,包括对合格评

24、定机构的要求和对 CNAS的要求。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 2007 年制订, 2010 年换版修订, 2015 年 6内容 变更 3 1.2 能力验证与现场评审是 CNAS 对合格评定机构能力进行评价的两种主要方式。 本规则阐述了 CNAS 能力验证的政策和要求,包括 CNAS 对能力验证的组织、承认 和结果利用的政策,以及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要求。 CNAS-RL02:2016 第 12 页 共 21 页 2016 年 04 月 15 日发布 2016 年 08 月 01 日实施 序号 CNAS-RL02:

25、2010(修订前 ) CNAS-RL02:2016(修订后 ) 备注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月换版后第 1 次修订,本次为换版修订,本次换版修订主要对第 4、 5 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4 1.3 本规则适用于寻求 CNAS 认可或已获准 CNAS 认可的从事检测、校准和检验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 1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申请 CNAS认可或已获准 CNAS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 包括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含医学领域实验室)、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以及检验机构(相关时)。 内容 变更 5 2.1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1 CNAS-R01 认可标识使用和

26、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内容 变更 6 2.2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删除 7 2.3 CNAS-CL0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 删除 8 2.4 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删除 9 2.7 ILAC-P13 ISO/IEC17011 在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中的应用 新增 10 3.2 注 2:也称为能力验证活动,包含符合本定义的各类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和比对计划。 3.3 注 3:本规则中的能力验证活动,包含符合本定义的各类能力验证计划 和其他 类型 的实验室间比对 ,但不包括实验室自行开展的比对 。 内容 变更 CNAS-RL02:2016 第 13

27、 页 共 21 页 2016 年 04 月 15 日发布 2016 年 08 月 01 日实施 序号 CNAS-RL02:2010(修订前 ) CNAS-RL02:2016(修订后 ) 备注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11 3.3 注:一项能力验证计划可以包含一种或多种特定类型 的检测、校准或检验。 3.3 注 1:一项能力验证计划可以包含 对能力验证物品的 一种或多种特定类型的检测、校准或检验。 内容 变更 12 3.4 测量审核:一个参加者对被测物品 (材料或制品 )进行实际测试,其测试结果与参考值进行比较的活动。 删除 13 3.4 注:测量审核是对一个参加者进行“一对一”能力评 价的

28、能力验证计划。 3.3 注 2:测量审核是 能力验证计划的一种,有时也称为“一对一”的能力验证计划。 内容 变更 14 4.1 对 CNAS 的要求 5 对 CNAS 的要求( 章节 条款号变更) 内容 变更 15 4.1.1 CNAS 应要求合格评定机构通过参加能力验证来证明其能力。 5.1 CNAS 应要求合格评定机构 将参加能力验证作为证明其能力的重要工具。 内容 变更 16 4.1.3 CNAS 建立、维持和公布能力验证的清单,包括 CNAS 组织和承认的能力验证,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参加能力验证的途径。 5.3 CNAS 建立、维持和公布能力验证的清单, 为帮助合格评定机构获得参加能力

29、验证的途径提供服务。 内容 变更 17 4.1.6 对参加了 CNAS 组织及承认的能力验证且有稳定满意表现的合格评定机构, CNAS 在各类评审中可考虑适当简化相关项目的能力确认过程。 5.6 对参加了能力验证且有稳定满意表现的合格评定机构 , CNAS 在各类评审中可考虑适当简化相关项目的能力确认过程。 内容 变更 18 4.1.7 对不能满足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或虽参加了能力验证但结果不满意且未在 180 天 5.7 对不能满足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或虽参加了能力验证但结果不满意且未在 180 天(能力验证 最终 报 内容 变更 CNAS-RL02:2016 第 14 页 共 21

30、 页 2016 年 04 月 15 日发布 2016 年 08 月 01 日实施 序号 CNAS-RL02:2010(修订前 ) CNAS-RL02:2016(修订后 ) 备注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发布之日起计)内开展纠正措施及其验证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 CNAS 可撤销其相应项目的认可资格。 告发布之日起计)内开展纠正措施及其验证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 CNAS 可撤销其相应项目的认可资格。 19 4.1.9 CNAS 鼓励能力验证提供者的发展。 CNAS 组织的能力验证应不与获得 CNAS 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构成竞争关系,且不影响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计划的实施。 5.

31、9 CNAS 应确保组织的能力验证不会 阻碍 PTP 的发展。CNAS 组织的能力验证不 应 与 PTP 构成商业 竞争关系,且不影响 PTP 能力验证计划 的实施。 内容 变更 20 4.2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 4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 (章节条款号变更) 内容 变更 21 4.1 总则 新增 22 4.2.1 合格评定机构应将能力验证作为重要的外部质量评价活动,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应认可准则中的规定参加能力验证和利用能力验证结果,并按要求向 CNAS 报告其参加能力验证的信息。 4.1.1 能力验证作为重要的外部质量评价活动,寻求并参加能力验证是合格评定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内容 变更 4.1

32、.3 合格评定机构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利用能力验证结果 ,并按要求向 CNAS 报告其参加能力验证的信息。 23 4.2 制定参加能力验证工作计划的要求 新增 CNAS-RL02:2016 第 15 页 共 21 页 2016 年 04 月 15 日发布 2016 年 08 月 01 日实施 序号 CNAS-RL02:2010(修订前 ) CNAS-RL02:2016(修订后 ) 备注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24 4.2.2 合格评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应有参加能力验证的程序和记录要求,包括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计划和不满意结果的处理措施。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应考虑以下因素(不限于): 认可

33、范围所覆盖的检测、校准和检验方法; 人员的培训、知识、经验及其变动情况; 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检测、校准和检验结果的用途; 检测、校准和检验技术的稳定性等。 4.2.1 合格评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应有参加能力验证的程序和记录要求,包括参加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和不满意结果的处理措施 等内容。 注:参加能力验证的程序可以是独立的程序,也可以包含在其他程序中。 内容 变更 4.2.3 参加能力验证工作计划 应至少满足本规则 4.3 条款的要求,同时 应考虑以下因素(不限于): a) 认可范围所覆盖的领域; b) 人员的培训、知识和经验; c) 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d) 检测、校准和检验的 数量

34、、种类 以及 结果的用途; e) 检测、校准和检验技术的稳定性; f) 能力验证是否可获得。 25 4.2.2 注:在没有适当能力验证的领域,合格评定机构应当通过强化内部质量控制和自行开展与其他实验室的比对等措施来确保其能力。这些措施也应当作为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关质量控制计划或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工作计划的一部分。 4.2.4 在没有适当能力验证的领域,合格评定机构应当通过强化 其他质量保证手段(例如: CNAS-CL01 中 5.9 条款规定的方式) 来 确保能力 ,这些措施也应当作为合格评定机构相关质量控制计划或参加 能力验证工作计划的组成部分。 内容 变更 26 4.2.3 注 2:当同一子

35、领域存在多个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时,鼓励合格评定机构基于自身风险分析,在持续参加同一能力验证项目的基 新增 CNAS-RL02:2016 第 16 页 共 21 页 2016 年 04 月 15 日发布 2016 年 08 月 01 日实施 序号 CNAS-RL02:2010(修订前 ) CNAS-RL02:2016(修订后 ) 备注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础上,参加涉及不同检测参数和方法的能力验证。 27 4.3 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要求 新增 28 4.3.1 初次 认可和扩大 认可 范围 新增 29 4.2.3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初次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 1 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申请认可之日前 3 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子领域的划分和频次的要求应满足 CNAS 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 4.3.1.1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 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 1次能力验证且获 得满意结果, 或虽为有问题(可疑)结果,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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