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CNAS-RL07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规则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Reference Material Producers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RL07:2010 第 1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目 次 前 言 2 1 目的与范围 3 2 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认可准则和认可领域分类 5 4.1 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 .
2、 5 4.2 认可领域分类 . 5 5 认可条件 . 5 6 认可准备 . 5 6.1 总体要求 5 6.2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 6 7 RMP 认可流程 . 6 7.1 初次认可 6 7.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8 7.3 监督评审 9 7.4 复评审 . 9 7.5 认可的变更 . 10 8.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 . 11 8.1 暂停认可 . 11 8.2 恢复认可 . 11 8.3 撤销认可 . 11 8.4 注销认可 . 11 9.权利和义务 11 9.1 CNAS 的权利和义务 11 9.2 获准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 12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RMP 生产领域分
3、类表 . 14 CNAS-RL07:2010 第 2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前 言 CNAS-RL07 : 2010 是 CNAS 针对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制 定的专用认可规则。 CNAS-RL07 :2010 与相应的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构成 CNAS 对 标 准 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的认可要求。 CNAS-RL07:2010 第 3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规则 1 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
4、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 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 廉洁 高效。 1.2 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 CNAS依 据 中 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3 本规则规定了CNAS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 (英文缩写:RMP )认可 体系运作的程序,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 以及CNAS 和RMP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CNAS 的RMP能力认可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文件, 注明 日期的, 仅所 引用版本适用
5、; 未注明日期的, 适用于其最新版本 (包括任何 修订)。 2.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2 GB/T27011 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3 APLAC TC008 APLAC关于RMP评价方法和认可结果描述的指南 2.4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5 CNAS-R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2.6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7 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 2.8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2.9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10 CNAS-RL04 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3 术
6、语和定义 GB/T27000、GB/T27011、GB/T15000系列文件中的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 规则。此外,本规则还采用下列定义: 3.1 认可条件 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2 申请人 CNAS-RL07:2010 第 4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3 实验室 从事校准和/ 或检测工作的机构。 3.4 RM生产的技术环节 RM生产过程包括生产策划、材料制备、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特性值 测定、 特性值决定与赋予、 证书的批准与发放、 处理与存贮、 销售与售后服 务等8 个环
7、节。 3.5 关键技术环节和关键技术人员 CNAS 将 RM 生产技术环节中的材料制备、 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与特性 值测定中的检测活动、 特性值的 决定与赋予、 证书的批准与发放 4 个环节界 定为 RMP 的关键技术环节 。 对 RM 生产过程中这些关键技术环节负责的人 员,称 为关键技术人员。 3.6 认可范围 合 格评定机构获得CNAS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 3.7 注销认可 当获准认可的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资格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持 续 获认可资格时,取消认可资格的过程。 3.8 恢复认可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 CNAS 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 措施,经CNAS 确认
8、后,维持认可资格的过程。 3.9 能力验证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3.10 实验室间比对 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 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被测物品进行 校准/ 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3.11 评审 CNAS依据特定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认可范围内, 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3.12 监督评审 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 在认可有效期内 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3.13 复评审 CNAS 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 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 以确定 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以及是否将认可延续到
9、下一个有效期。 3.14 认可评定 CNAS 根据认可条件, 对文件评审、 现场评审或认可规则允许的其他来CNAS-RL07:2010 第 5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源得到的客观证据进行符合性审查,以作出认可或维持认可与否的决定。 3.15 评审员 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实施 评审的人员。 3.16 技术专家 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3.17 观察员 CNAS 为特定目的派出的, 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 不参与评 审工作 。 3.18
10、咨询 参与合格评定机构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4 认可准则和认可领域分类 4.1 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 CNAS 等同采用 ISO 指南 34 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 求 和 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作为对 RMP 的认可准则, 具体文件可从 CNAS 网站()获得 。 4.2 认可领域分类 CNAS 参照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ILAC ) 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国国情 制定 RMP 能力的领域分类 ( 详 见 本 规 则 附录 A ) 。 申请 RMP 认可的机构应按照该分类填写申请范围。 5 认可条件 申请方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11、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符合 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 c) 遵守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d)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 ) 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其自身至少具备生产策划、 均匀性和稳定性 检验、 特性值的决定与赋予 、证书的 批准和发布 等 四 个环节的能力,且 必须自己从事相关的检测或校准。 6 认可准备 6.1 申请条件 CNAS-RL07:2010 第 6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申请方应依据 RMP 能力的认可准则和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认可准 则
12、建立和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至少运行 6 个月以上, 全部体系要素原 则上 都 应 运行过 并产生了记录(包括全面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记录) 。 对 于特殊情况下没有运行的要素必须提供合理的书面说明。 申请方应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活动,以证明其具备与 RM 生 产相关的检测和/ 或 校准能力。 6.2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无论何种情况的申请方,在正式申请 RMP 认可时,均 应 提交认可申请 书 和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方在提交申请的同时需交纳申请费,具体收费标准见CNAS-RL0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7 RMP 认可 流 程 7.1 初次认可 7.1.1 正式
13、申请 7.1.1.1 申请人应按 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7.1.1.2 如果申请人的领域是CNAS新的认可领域, CNAS应对所具备的资源 和自身能力进行评估, 包括秘书处员工、 评审员和技术专家以及所需要的应 用说明文件和MRA的相关要求等。 7.1.1.3 CNAS 按 6.1-6.2 条款要求审查申请人 提交的申请资料。 若 符合要求, 可予以正式受理。 对正式受理的申请,CNAS 在 3 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 (由 于 申请人 原因造成 的 延误除外) , 否则,应进一步了解情况。 需要时,可与 申请人 协商安排初访(费用由申请人 负担) ,以确定申请人
14、是否具备在 3 个 月内接受评审的条件。 如申请人 不能在 3 个月内接受评审, CNAS 暂缓正式 受理申请。 7.1.1.4 对于资料审查和初访,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 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提供指导申请人 如何满足认可要求的咨询活动。 7.1.2 评审准备 7.1.2.1 CNAS 在 受理申请 人 的申请资料后,将按照程序指定评审组 。 评审 组成员审查申请人 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即文件评审, 提出是 否继续安排现场评审的意见和建议。评审组的指定 应 事先 征 求 申请 人 的 意 见。 申请人 可 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成员提出异议,但评审组的最终组
15、 成由 CNAS 决定。 7.1.2.2 当 发现申请 人 体系文件不能满足认可要求和其所从事 RM 生产范围 及 规模的要求时,CNAS 应 暂不实施现场评审,并通知申请人 。 CNAS-RL07:2010 第 7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7.1.2.3 上述条款所述情况下,CNAS也可根据评审组长的提议,与申请人 协商进行预评审。 预评审只对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或做进一步了 解, 但不做咨询。 在申请人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解决发现的主要问题后, 评审 组长方可进行现场评审。 7.1.2.4 文件审查通过后,评审组
16、长与 申请 人 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 和评审计划,报 CNAS 批准后实施。 7.1.2.5 需要时,CNAS 将 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观察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也 不得干涉评审组的评审活动。 7.1.3 现场评审 7.1.3.1 评审组依据 CNAS 的认可准则、规则、 政策及有关技术要求 , 对申 请 人 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管理体系进行现场评审。 7.1.3.2 现场评审时, 对被评审方开展的相关检测、 校准活动, 应充分考虑和利 用其参与能力验证活动的结果。 7.1.3.3 现场评审将评价被评审方对于 RMP 能力的认可准则和检测和校准 实验室能力的认可准则的符合性 。除此之外
17、, 评审组还应 对申请人 的关键技 术人员进行考核。RMP 的 关键技术人员应 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a) 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工作范围内有关制备、 统计、检验、赋值、检测、校准方法及程序,以及熟悉库存、销售和售后服 务等要求; 能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结果做 出正确的评价;具有所需的经验, 能正确履行职责; b)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认可条件,以及获准认可机构的 义务 和 认可 标识的使用规定; c) 在对工作结果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7.1.3.4 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时应 给出现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应得到被评审 方的确认。 评审结论分为以下三种: a
18、 ) 全部满足相关要求,直接推荐认可; b ) 完全不满足相关要求,直接推荐不认可; c ) 基本满足要求, 但有不符合项, 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经评审组确认整 改有效后,推荐认可。 7.1.3.5 在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 留一份现场评审报告(不要求是完整的最 终评审报告) 相关部分的复印件给被评审方。 评审报告中可留给被评审方的 部分应 在评审报告中明示。 7.1.3.6 对于初次评审,被评审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为90天)完成 纠 正措施。 评审组长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 被 评审方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支付评审费。 7.1.3.7 评审组长在验证了纠正
19、措施有效性后,将确认意见连同现场评审资CNAS-RL07:2010 第 8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料报 CNAS 秘书处。 7.1.3.8 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被评审方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 声誉和权益的情况, 应及时报告CNAS 秘书处。 如被评审方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9.2 条中规定的义务, 情况严重 时,CNAS 有权中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1.4 评定 CNAS 秘书处负责将相关文件和资料提交 CNAS 评定委员会,由评定 委员会作出认可决定。评定委员
20、会对 申请人 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评定结 论 应 是以下 4 种类型之一: a) 同意认可; b) 部分认可; c) 不予认可; 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7.1.5 发证与公布 7.1.5.1 认可证书 由 CNAS 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员签发。 7.1.5.2 CNAS 向 获准认可机构颁发认可证书、认可决定通知书。认可证书 有效期为 3 年。 7.1.5.3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获认可机构及其被认可范围列入获准认可机构 名录并 予以公布。 7.1.5.4 未被批准认可的申请人 ,自 接到 CNAS 通知起 6 个月后方可 再 次 向 CNAS 秘书处提出认可申请。 7.
21、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7.2.1 扩大认可范围 7.2.1.1 获准认可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 CNAS 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 请。 7.2.1.2 扩大认可范围的现场评审可结合监督或者 复 评审进行,也可根据 获 准认可机构的 需要单独安排。 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 同 ,必 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 7.2.1.3 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条件同 初次认可申请, 即 获准认可机构 在 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 理要求。 7.2.1.4 扩充项目涉及检测或校准活动时, 应满足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的要求 。 7.2.2
22、缩小认可范围 7.2.2.1 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 CNAS-RL07:2010 第 9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a) 获准认可机构自愿申请缩小其原认可范围; b) 业 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机构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 c) 监督评审、复评审、 能力验证的结果(适用时)表明获准认可机构 在某些 RM 的 生产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认可要求, 且在 CNAS 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有效整改; d )当 RMP 自身依据某一特定方法独家确定特性 (值) 时, 如能力验证 结果表明
23、获准认可机构不具 该特定方法的技术能力, 且在 CNAS 规定时间内 不能完成有效整改。 7.2.2.2 缩小认可范围的决定,视情况不同,由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 , 或 由 获得授权 的 人员批准后作出 。 7.3 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 实 获准认可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认 可要求 , 以及保证获准认可机构在 CNAS 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变化后能够及 时将有关要求纳入其管理体系。 所有获准认可机构均 需 接受 CNAS 的监督评 审。 监督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时,CNAS 应要 求其限期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情况严重时可立即予以暂停、撤销认可。 7.3.1
24、 定期监督评审 7.3.1.1 获准认可机构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接受 CNAS 安排的定期监 督评审, 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可以是认可领域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 容。对多场所的获准认可机构,监督应覆盖所有场所。 7.3.1.2 定期监督评审不需要获准认可机构申请。 有关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 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 7.3.1.3 监督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 正措施计划,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对于对影响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质量的不符合,应在 1 个月内完成。CNAS 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 性进行验证, 验证活动所需费用, 包括现场评审费等,
25、由被评审方承担。 纠 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CNAS 可视情况作出暂停、 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 可的决定。 7.3.2 不定期监督评审 在需要时,例如获准认可机构发生了如本规则 7.5.1.1 条所述的变化、 CNAS 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或 CNAS 需要对 RMP 的投诉进行调查,或有迹 象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可能不再继续满足认可要求等, CNAS 秘书处可随时安 排不定期监督评审或访问。 7.4 复评审 7.4.1 获准认可机构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6 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复评 审申请。 CNAS 秘书处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机构的申请组织CNAS-RL07:2010 第 10 页
26、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复评审,并决定是否延续认可至下一个有效期。 7.4.2 复评审的其它要求和程序同 初次认可,是针对申请人 全部认可范围和 全部认可要求的评审。 复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 被评审方应拟订纠正措施计 划,提交给评审组。 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对于对影响标准物质/ 标 准样品质量的不符合,应在 1 个月内完成。CNAS 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 行验证。 纠正措施未通过验证的,CNAS 视情况作出暂停、 缩小认可范围或 撤销认可的决定。 7.5 认可的变更 7.5.1 获准认可机构的变更处理 7.5.1
27、.1 变更通知 获准认可机构在发生下述任何变化时, 应在变更后 1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 CNAS : a) 获准认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发生变化; b) 获准认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 或 关键技术人员发生变更; c) 认可范围内的重要试验设备、环境、设施、检测或 校准(适用时) 等活动发生重大变化; d) 获准认可机构使用不在合作方清单中的新 合作者 ; f) 其它可能影响其认可范围内业务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 7.5.1.2 变更的处理 CNAS 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 进行监督评审或提前进行复评审; b) 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 c
28、) 对新上岗的关键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d) 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7.5.2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7.5.2.1 当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发生变更时,CNAS 应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 响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有关申请人, 详细说明认可规则、 认可准则以及有关 要求所发生的变化。 7.5.2.2 当认可条件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时,CNAS 应制订并公布其向新要 求转换的办法和期限, 在此之前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以便让获准认可 实验室有足够的时间适应新的要求。 CNAS 可以通过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方 式对获准认可实验室与新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确认, 在确认合格后方能继续认 可。 7.5.2.3 获
29、准认可实验室在完成转换后,应及时通知CNAS。获准认可实验 室如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完成转换,CNAS 可以撤销认可。 CNAS-RL07:2010 第 11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8.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 8.1 暂停认可 获准认可机构如不能持续地符合 CNAS 的认可条件和要求, 如: 不满足 认可准则或认可规则要求、 无故不接受定期监督、 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计划 或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 不按时缴纳费用、 在 监督和复评审过程中不能按规 定的期限完成纠正措施等, 将导致被暂停部分或全部认可资格。 暂停期一般 不少
30、于 60 天 且 不大于 180 天 。 获准认可机构在暂停期间不得在相关项目上 发 布 带有认可标识 的报告或证书, 也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隐含方式向外界表示 已 被暂停认可的范围仍然有效。 8.2 恢复认可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开展了纠正措施并经 CNAS 确认有效后,可恢复认可资格。 8.3 撤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CNAS 可撤销获准认可机构的认可资格: a)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 b) 获准认可机构不再满足认可要求; c) 获准认可机构不能履行CNAS规则规定的义务。 8.4 注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CNAS 可注销认可: a) 获准
31、认可机构终止认可范围内的活动; b) 获准认可机构自愿申请撤销认可、有效期满未申请继续认可或未获 得认可资格。 9.权利和义务 9.1 CNAS 的权利和义务 9.1.1 CNAS有权对RMP开展的活动和认可证书及认可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 不定期监督,认可标识的所有权为CNAS所有; 9.1.2 CNAS有权根据相关方的投诉对RMP进行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并据 以提出整改要求; 9.1.3 CNAS有权针对RMP不符合CNAS 规定的情况,作出暂停、恢复、撤 销和注销认可资格的决定; 9.1.4 CNAS有权决定评审组的组成。 9.1.5 CNAS有义务利用网站公开获准认可RMP的认可状态信息并
32、及时更 新,信息包括: a) 已认可RMP的名称和地址; CNAS-RL07:2010 第 12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b) 认可的批准日期和终止日期; c) 认可范围。 9.1.6 CNAS有义务向获准认可RMP提供与认可范围有关的、适宜的测量结 果溯源途径的信息; 9.1.7 CNAS有义务提供签署相关ILAC 和APLAC多边承认协议以及其他一些 国际安排的信息; 9.1.8 CNAS 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已获准认可RMP ,在 对 更改方式和生效日期作出决定之前, 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以便获准
33、认可 的RMP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调整; 9.1.9 CNAS 有义务及时向客户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准则和其它有关 文件,有计划地对客户进行有关的认可知识的宣贯和培训,并以积极态度, 主动征询客户的意见, 注意随时收集认可工作中客户的信息反馈, 促进CNAS 认可体系的持续改进; 9.1.10 为了解客户和潜在客户的需求,CNAS 有义务及时答复有关认可问 询,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发布和客户反馈系统,通过组织宣传、培训活动, 满足客户需求; 9.1.11 CNAS有义务遵守ILAC 和APLAC相互承认协议中的要求,不将已加 入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作为竞争对手。 9.2 获准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34、 9.2.1 申请认可RMP的权利和义务 9.2.1.1 提出认可申请的RMP有权获得CNAS 的相关公开文件; 9.2.1.2 提出认可申请的RMP有权获得本RMP认可评审安排进度、 评审组成 员所服务的单位等信息; 9.2.1.3 提出认可申请的RMP有权对CNAS 工作人员及评审组成员的工作 提出申诉和投诉; 9.2.1.4 在基于公正性理由时,提出认可申请的RMP有权对评审组的组成提 出异议; 9.2.1.5 提出认可申请的RMP有义务了解CNAS 的有关认可要求和规定; 9.2.1.6 提出认可申请的RMP有义务按照CNAS 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和相 关信息; 9.2.1.7 提出认可
35、申请的RMP有义务服从CNAS的各项评审安排。 9.2.2 获准认可RMP的权利和义务 9.2.2.1 获准认可RMP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宣传其从事的相应的技术能力 已被认可; 9.2.2.2 获准认可RMP有权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证书或报告以及拟用 的广告、专用信笺、宣传刊物上使用认可标识; CNAS-RL07:2010 第 13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9.2.2.3 获准认可RMP有权对CNAS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投 诉,并有权对CNAS针对其作出的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 9.2.2.4 获准认可R
36、MP有权自愿终止认可资格; 9.2.2.5 获准认可RMP有义务确保其运作和提供的服务持续符合本规则第5 条中规定的认可条件; 9.2.2.6 获准认可RMP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9.2.2.7 获准认可RMP有义务为CNAS 安排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并为 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 查阅记录、 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 面提供方便,并不得拒绝CNAS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行 评审的见证人员) ; 9.2.2.8 获准认可RMP必须参加CNAS指定的能力验证、比对或测量审核活 动; 9.2.2.9 获准认可RMP必须对其出具的证书或报告负责,为客户保守秘密;
37、9.2.2.10 获准认可RMP有义务有明确处理客户投诉程序, 如在收到投诉后2 个月内不能圆满解决,有义务将投诉的概要内容和处理经过通知CNAS ; 9.2.2.11 获准认可RMP在发生本规则7.5.1.1条所述变化时,有义务及时书 面通知CNAS; 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按照CNAS 要求进行调整, 并 在调整完成后通知CNAS ; 9.2.2.12 获准认可RMP有义务做到公正诚实,不弄虚作假,不从事任何有 损CNAS声誉的活动; 9.2.2.13 获准认可RMP有义务在其证书、报告或宣传媒介,如广告、宣传 资料或其他场合中表明其认可状态时,符合CNAS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认 可暗
38、示某产品获得CNAS 的认可,或作出CNAS认为会引起误解的声明; 9.2.2.14 获准认可RMP有义务在被CNAS撤销认可后立即交回认可证书, 停 止在证书、 报告或宣传材料上使用认可标识, 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表示其认 可资格仍然有效; 9.2.2.15 获准认可RMP有义务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CNAS-RL07:2010 第 14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附录 A : (规范性附录) RMP 生产领域分类 表 该领域分类的主类别如下: A 类:化学成分 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是纯化学化合物或代表性的样品基质,也可以
39、是天 然的或带有添加的分析物(例如,用于残留物分析添加农药的动物脂肪) 。 对其一或多个化学或物理化学物特性值进行测定。 B 类:生物学和临床学特性 类似于 A 类,但是对一个或多个生物化学或临床学特性值进行测定。 C 类:物理特性 对一个或多个物理特性值,例如熔点、粘度、密度,进行测定的物质。 D 类:工程学特性 对一个或多个工程学特性值(例如,硬度、抗拉强度、表面特征量等) 进行测定的物质。 E 类:其他 在上述五个主类别的基础上划分亚类(见附 表 ) 。但应注意,这些亚类 是不断发展的,CNAS 会根据所获得信息不断更新该分类表, 增加或调整相 应的亚类。 因此, 申请和获准认可的机构需
40、及时关注 CNAS 网站, 以获得最 新信息。 A 类: 化学 成分 A1 金属及 合金 A1.1 钢铁及合金 A1.1.1 钢 A1.1.1.1 非合金钢 A1.1.1.2 低合金钢 A1.1.1.3 高合金钢 A1.1.1.4 铸钢 A1.1.1.5 特种钢 A1.1.2 铁 A1.1.2.1 白铸铁 A1.1.2.2 延性铁 A1.1.2.3 铁合金 A1.1.3 金属中的气体/ 相 CNAS-RL07:2010 第 15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A1.1.4 金属中的相 A1.2 非铁金属及 合金 A1.2.1
41、铝及铝合金 A1.2.2 铜及铜合金 A1.2.3 铅及铅合金 A1.2.4 镁及镁合金 A1.2.5 钛及钛合金 A1.2.6 锆及锆合金 A1.2.7 锌及锌合金 A1.2.8 锡及锡合金 A1.2.9 金、银等贵金属 及饰品 A1.2.10 钨、 钼、 钴、 镍、 铋、镉等 合 金 A1.2.11 金属中的气体/ 相 A1.3 特殊合金 A1.4 稀土金属及 其氧化物 A1.5 高纯金属 A1.5.1 光谱化学物质 A1.5.2 光谱化学溶液 A1.6 其他 A2:无机 RM A2.1 岩石 A2.2 矿石 A2.2.1 能源矿石 A2.2.2 金属矿石 A2.2.3 非金属矿石 A2.
42、3 矿物 A2.3.1 单质及其类似物 A2.3.2 硫化物 A2.3.3 氧化物和氢氧化 物 A2.3.4 含氧盐 A2.3.5 卤化物 A2.4 水泥、粘土 和有关产品 CNAS-RL07:2010 第 16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A2.5 陶瓷、玻璃 和耐火材料 A2.5.1 碳化物、陶瓷 A2.5.2 玻璃 A2.5.3 耐火材料 A2.6 农用化学品 和化肥 A2.7 固体燃料 A2.7.1 煤和焦炭 A2.7.2 矿物组分 A2.7.3 主要元素 A2.7.4 痕量元素 A2.8 纯化学物质 A2.8.1
43、化学计量标准 A2.8.2 一级标准 A2.8.3 工作标准 A2.8.4 二级标准 A2.8.5 色谱标准 A2.8.6 制药物质 A2.8.7 化妆品物质 A2.9 稳定同位素 物质 A2.10 其他 A3: 有机标 准物质/ 标 准样品 A3.1 纯有机化合 物 A3.1.1 元素分析用化合 物 A3.1.2 测分子量化合 物 A3.1.3 色谱标准 A3.1.4 违禁药物及其代 谢物 (见 AB 法医标准物 质/ 标准样品) A3.1.5 违禁药 A3.1.5.1 9 THC 和其他大麻化 学成分 A3.1.6 苯丙胺 A3.1.7 甲基苯丙胺 CNAS-RL07:2010 第 17
44、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A3.1.7.1 3, 4 亚甲 二氧基苯丙胺 A3.1.7.2 3, 4 亚甲 二氧基 甲基苯丙 胺 A3.1.7.3 3, 4 亚甲 二氧基乙基苯丙胺 A3.1.8 海洛因 A3.1.9 吗啡 A3.1.10 可卡因 A3.1.11 麦角酸二乙胺 和同分异构物 A3.1.12 治疗药物 A3.1.13 兽医药物 A3.1.14 类固醇 A3.1.15 农药、除草剂、 杀螨剂 等 A3.1.16 以上任何物质 的代谢物 A3.1.17 重点污染物 A3.1.18 PCBS PAHS 等 A3.1
45、.19 精细化学药品 A3.1.20 制药物质 A3.1.21 化妆品物质 A3.1.22 同位素标记化 合物 A3.2 农用物质、 化肥 A3.3 食品 A3.3.1 近似分析 A3.3.2 营养特性 A3.3.3 维生素 A3.3.4 其他食品添加剂 A3.3.4.1 抗氧化剂 A3.3.4.2 乳化剂 A3.3.4.3 其他 A3.3.5 毒素 A3.3.5.1 动物源 A3.3.5.2 植物源 CNAS-RL07:2010 第 18 页 共 27 页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2011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A3.3.5.3 其他生物 源 A3.3.6 痕量元素
46、A3.3.7 痕量有机物 A3.3.8 农药残留物 A3.3.9 其他有机污染物 A3.3.10 保健食品功效 成分 A3.4 塑料和橡胶 A3.4.1 硬度 A3.4.2 天然橡胶含量 A3.4.3 个性成份 A3.4.3.1 共聚物 A3.4.3.2 增塑剂 A3.4.3.3 硫化剂 A3.4.3.4 发泡剂 A3.4.3.5 抗氧化剂 A3.4.3.6 纤维 A3.5 石油产品 A3.5.1 燃料和润滑剂 A3.5.1.1 铅 A3.5.1.2 钒 A3.5.1.3 镍 A3.5.2 变压器油 A3.5.2.1 水分 A3.5.2.2 PCBS A3.5.3 热交换液 A3.5.3.1 水分 A3.5.3.2 PCBS A3.6 植物油和脂 A3.6.1 脂肪酸分布 A3.6.2 甘油三酯组成 A3.7 其他 A4: 环境标 准物质/ 标 准样品 A4.1 土壤和淤泥 A4.1.1 痕量元素 A4.1.2 矿物成分 A4.1.3 痕量有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