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C11-2006 QS-9000认可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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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NASSC11 QS-9000 认可方案 QS-9000 Accreditation Scheme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CNAS-SC11:2006 第 1 页 共 12 页 QS-9000 认可方案 1.目的与范围 1.1 为了开展对 QS-9000 认证机构的认可,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 R 部分 是对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 )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 1.3 本文件 C 部分 是对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11)和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12) 的补充要求。 1.4 本文件 G 部分 是对质量管理体系认

2、证机构认证 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CNAS-GC11)的补充。 1.5 本文件适用于对从事 QS-9000 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注:本文件的R部分、C部分和G部分分别是对CNAS认可规则(RC)类、认可准则(CC)类和认可指南(GC)类的补充,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GB/T19011-2003质量和 (或)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idt IS019011:2002 )

3、 QS-9000(第三版) 质量体系要求及其附录 A、B 、 G、H 、I IASG: IASG 认可的 QS-9000:1998 (第三版)的解释 。 3.术语与缩语 3.1 术语 本文件使用质量体系要求 QS-9000 (第三版)中的术语及其解释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CNAS-SC11:2006 第 2 页 共 12 页 3.2 缩语 1) 三大汽车公司:戴姆勒克莱斯勒、福特和通用汽车公司。 2) IASG:国际汽车行业工作组 3) AIAG:汽车工业行动组 R 部分 R1 认可程序 R1.1 初次认可申请 R1.1.1 申请认可的

4、QS-9000 认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已经 CNAS 认可的、具备 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的认证机构,并且其认证业务范围应与汽车行业有关; 2) 已在与汽车行业有关的认证业务范围内, 依据 GB/T19001(ISO9001 )标准颁发了的认证证书; 3) 已按照三大汽车公司对 QS-9000 认证机构的要求和相关 CNAS 认可规范的要求建立并运行了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实施 覆盖相关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通常情况下,体系已有效地运行 3 个月; 4) 具有至少 2 名 AIAG 注册的 QS-9000 审核员。 R1.1.2 申请认可的 QS-90

5、00 认证机构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1) 认可申请书 2) 与 QS-9000 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 QS-9000 审核员的 AIAG 注册证明 需要时,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还应提供进一步的材料,以便CNAS 获得足够的认证机构信息,具体内容见认可申请书 。 注: 申请人可以从CNAS网站()或CNAS秘书处获取认可规范和认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件。 R1.1.3 在提交认可申请书时,申请人应按照认可收费规则 ( CNAS-RC04)的规定交纳认可申请费。 R1.2 评审准备 CNAS对申请人的认可申请进行审查, 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认可评审范围并2006 年 06 月

6、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CNAS-SC11:2006 第 3 页 共 12 页 策划认可评审方案。 R1.3 评审 CNAS 依据认可规范对申请人实施评审, 评价申请人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评审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 评审程序与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 )规定的评审程序相同。 R1.4 见证评审 CNAS 在初次认可评审、监督评审和复评中对申请人的认证实施能力进行见证评审。 R1.4.1 通常情况下,实施见证评审的认证审核项目应是对为三大汽车公司(包括三大汽车公司的在华合资的汽车公司、 直接为三大汽车公司配套的大型采购供

7、货集团德尔福公司、韦世通公司、摩派公司)提供零、部件的设计、生产和 /或服务的组织(第一层次供货商)的审核。对热处理、电镀、油漆、切割及单一装配生产单元等组织的审核不具备见证评审的资格。 R1.4.2 通常情况下,见证评审的项目应是 QS-9000 认证的初评或复评。 R1.4.3 初次认可评审时, 认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最初 4 个 QS-9000 认证审核项目中的至少 1 个实施见证评审。 申请人至少提前 8 周向 CNAS 提交 4 个拟见证的最初认证审核计划, 并且连续 4 周内不应超过 3 次审核。 R1.4.4 监督评审时,对于年度认证数量少于 30 的数量,见证评审的数量可以是 1

8、 个QS-9000 认证审核。对于年度认证数量分别是 31-100、 101-250 和 251 以上的情况,见证评审的数量将递次增加 1 个。 R1.4.5 复评时,至少见证 1 个 QS-9000 认证审核项目。 R1.5 认可决定 R1.5.1 当确定申请人符合 CNAS 认可规范要求,并且当认可评审中所发现不符合的纠正措施全部验证后,CNAS 做出认可决定。 R1.5.2 在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认可证书的附件上,说明相关的 QS-9000 认可信息,包括认证依据、认证业务范围等。 R1.5.3 在 CNAS 做出认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不能颁发 QS-9000 认证证书,也不能在其他认证证

9、书上使用 QS-9000 字样。 R1.6 复评与监督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CNAS-SC11:2006 第 4 页 共 12 页 复评申请程序同本文件的初次认可申请程序,复评和监督评审程序与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 )规定的评审程序相同。 R2 对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 CNAS 将在初评、监督和复评时对认证机构的总部和所有实施 QS-9000 认证的关键场所实施认可评审,包括必要的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 R3 认可资格的察看与撤销 R3.1 当获得认可的 QS-9000 认证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 CNAS

10、 将视情况对 QS-9000认证机构的认可资格采取察看与撤销的行动。 1) 不符合三大汽车公司的质量体系要求 QS-9000第三版及其附录和 IASG认可的 QS-9000 解释的要求 (以下简称 QS-9000 认证要求) ,以及本文和其它 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 2) GB/T19001( ISO9001)认证采用替代方法获得,并由此再从 GB/T19001( ISO9001)证书向 QS-9000 证书扩大。 3) 三大汽车公司针对认证机构在审核、评定以及组织质量体系与 GB/T19001(ISO9001)和 QS-9000 符合性方面的报告提出不可接受的意见。 R3.2 认可资

11、格的察看 当上述任一情况发生时,CNAS 将立即通告获得认可的 QS-9000 认证机构处于察看状态,并限定合理的解决时间(最多不超过 2 个月) 。如果认证机构的纠正措施不够充分或超出限定的时间,CNAS 将向认证机构提出警告。 R3.3 认可资格的撤销 当 CNAS 向认证机构提出警告的 30 天内,认证机构仍未解决问题, CNAS 将撤销对该认证机构的 QS-9000 认可资格。 注:“察看”英文为“PROBATION”,“撤销”英文为“DELISTING”。 R4 认可后的情况通报 R4.1 认证机构应在批准 QS-9000 认证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获得 QS-9000 认证的组织的

12、情况按照 CNAS 规定的形式报告 QSU 数据库和 CNAS。 (见附表 1) R4.2 认证机构应将已获得认证的组织的认证状况的全部变更情况(包括察看和撤销等)在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形式通报 QSU 数据库和 CNAS。 (见附表 1)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CNAS-SC11:2006 第 5 页 共 12 页 R5 认可要求的变更 CNAS 对 QS-9000 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与三大汽车公司相关文件和 IASG 对其文件的有关解释保持一致。 CNAS将以文件的形式向申请和已获得 CNAS认可的 QS-9000认证机构转发

13、“IASG 认可的 QS-9000: 1998 第三版的解释” 中有关认可要求的变更和相关文件。 C 部分 C1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C1.1 基本要求 从事 QS-9000 认证的认证机构必须按三大汽车公司的 质量体系要求 QS-9000(第三版)及其附录和 IASG 认可的 QS-9000 解释的要求(以下简称 QS-9000 认证要求),以及本文件的 R、 C 部分和其他相关 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注:相关CNAS认可规范与三大汽车公司的质量体系要求 QS-9000(第三版)及其附录和IASG认可的QS-9000(第三版)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以后者为准。 C

14、1.2 认证人员 C1.2.1 认证机构应对其参与 QS-9000 认证的人员的专业能力按照相关 CNAS 认可规范要求予以评价并保持记录的更新。 C1.2.2 认证机构应确保其参与 QS-9000 认证的人员,尤其是审核人员、符合CNAS-CC11 的 2.1.2 j)款要求的管理人员、认证决定人员,具备适当的汽车工业经验。 通常情况下,汽车工业经验是指在汽车工业方面所受教育、工作经验和审核经验,具体条件为: 1) 汽车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或相应专业学习背景) ;或 2) 汽车整车厂 3 年技术或质量管理经验;或 3) 汽车整车厂的主要生产或服务零件(包括 汽车车桥、底盘、车身、发动机、变速箱

15、、差速器和转向机)的供应商(第一层次供应商) 5 年技术或质量管理经验;或 4) 5 次对三大汽车公司的零、部件设计、生产和 /或服务供货商(第一层供货商)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CNAS-SC11:2006 第 6 页 共 12 页 的 QS-9000 全部认证评审经历,包括 GB/T19011-2003 条款 6.3 至 6.6 所述的全部审核过程和质量体系要求 QS-9000(第三版)及其附录的全部要求。 C1.2.3 认证机构参与 QS-9000 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应是经 AIAG 注册的 QS-9000 审核员,并满足 GB/T 19

16、011-2003(ISO19011)的要求。认证机构应保持经 AIAG 注册的QS-9000 审核员名单。 C1.3 认证业务范围 C1.3.1 QS-9000 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应仅限于已获得 GB/T19001( ISO9001)认证的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C1.4 公开文件 1) 认证机构应在公开文件中说明其 QS-9000 认证业务应仅限于 CNAS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内。 2) 认证机构须在其公开文件中明 确其依据质量体系要求 QS-9000第三版附录 B-“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实施细则 ”实施 QS-9000 认证。 3) 认证机构须在其文件中明确,申请 QS-9000 认证的组织应:

17、 .主要是直接向三大汽车公司供货的第一层次供货商,即三大汽车公司的生产材料、生产或服务部件、热处理、喷漆、电镀或其它最终服务的提供者; .包括已获得 ISO9000 认证的组织; .向认证机构说明其顾客的要求(包括超出质量体系要求 QS-9000第三版的部分和顾客特许之处); . 允许 CNAS 的代表、三大汽车公司的“ 供方质量要求特别工作组” 的代表或其指定人员随同认证机构审核组实施现场审核并对其进行见证评审。 . 在其获得 QS-9000 认证后,如果打算从现在发证的认证机构转换到另一个认证机构时,该组织必须书面通知目前 的认证机构和汽车整车厂( OEM) ,并且包括给OEM 一个简要说

18、明。 . 如果处于另一个认证机构的察看或撤销状态, 则必须将此事通报潜在的新认证机构。 C2 认证要求 C2.1 初次认证申请 C2.1.1 认证机构不应鼓励不符合 QS-9000 适用范围准则的组织进行 QS-9000 认证。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CNAS-SC11:2006 第 7 页 共 12 页 C2.1.2 认证机构如果计划接受一个已被其它认证机构处于察看或撤销状态的组织作为其认证对象,应将此事书面通知给所有的 OEM 和曾对该组织实施认证的认证机构。 C2.2 初次认证审核 C2.2.1 QS-9000 认证审核应包括对组织的

19、覆盖质量管理体系全部要求的审核。 C2.2.2 QS-9000 认证审核应包括对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在 QS-9000 要求的 “有效执行” 和“有效实施” 方面的评价。应至少有一个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的结果作为所需证据的一部分。 C2.2.3 每一个认证审核的现场审核须包括以下方面的审查: 1) 顾客投诉和组织的答复情况; 2) 组织内审和管理评审的结果和措施; 3) 向持续改进目标努力的进展情况; 4) 顾客满意度报告。 C2.2.4 认证机构的检查单应包括但不局限于 质量体系评定 QSA (第二版)中所含的所有标有“*” 或“*” 的问题。 如果存在 QSA中标明“ 待定” 的严重不

20、符合或一般不符合时,则不能推荐注册。 C2.2.5 认证评审结果的判定仅限于以下三种形式: 1) 严重不符合; 2) 一般不符合; 3) 改进的机会。 C2.2.6 审核组 C2.2.6.1 认证机构的审核组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符合 GB/T 19011-2003(ISO19011)的要求审核员和审核组长; 2) 具备 AIAG 注册的 QS-9000 审核员; 3) 具备与所审核的认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4) 具备符合本文件 C1.2.2 条款要求的汽车工业经验。 C2.2.6.2 如果认证审核包括多次现场访问,则审核组中至少一名成员应参与所有的现场访问。 C2.2.7

21、审核员时间 C2.2.7.1 认证机构对 QS-9000 认证组织的审核时间至少应符合质量体系要求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CNAS-SC11:2006 第 8 页 共 12 页 QS-9000(第三版)附录 H 所规定的要求。 C2.2.7.2 若认证机构采用的审核人日数低于 质量体系要求 QS-9000 (第三版)附录 H 所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将实际的审核时间包括其理由形成文件,并在向客户报价的 5 天之内以“QS-9000 报告表 ”(附表 2)的形式报告 CNAS 办公室。 CNAS 办公室将对其适宜性进行复查,必要时,通知认证机

22、构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C2.2.8 审核报告 除了与组织另有协议外,审核组应在审核后的 45 天之内向受审核组织提供一份完整的审核报告。报告中须包括 向受审核方所提出的有待改 进之处(如:废品过多) 。如果未发现任何待改进之处,则应在报告中说明有关的影响。 审核报告应至少包括(附表 3) 的全部内容,或荷兰认可机构(RvA )推荐的 B 报告格式。 C2.3 认证决定 C2.3.1 认证机构负责作出 QS-9000 认证决定的人员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是经 AIAG 注册的 QS-9000 审核员,并且该人员应具有 QS-9000 认证的否决权。 C2.4 认证证书和 QS-9000 标志 C2.

23、4.1 按照质量体系要求 QS-9000 (第三版)附录 B 实施认证审核后,认证机构应向符合 QS-9000 认证要求的组织颁发 QS-9000 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006 年 12 月 14 日。 C2.4.2 “QS-9000”字样的版权属于三大汽车公司所有。认证机构只有在经 CNAS 对其实施 QS-9000 认证机构的认可后,才能颁发带有 “QS-9000”字样的认证证书。 C2.4.3 QS-9000 认证证书须符合 质量体系要求 QS-9000 (第三版)附录 I 第 22、23 条和相关 CNAS 认可规范的要求。 C2.5 多场所审核 C2.5.1 对于多场所组织,

24、初次认证审核时,每一场所应被审核。对于那些有设计责任且其设计部门是外部场所的组织,在颁发 QS-9000 证书前设计部门应被审核且符合QS-9000 中 1.4 条款的要求。 C2.5.2 对多场所组织的审核,认证机构应制定多场所的 “共同审核方案 ”。对于QS-9000 认证证书,可以多场所有单一的一份证书(证书须注明每一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每一场所各有一份证书。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CNAS-SC11:2006 第 9 页 共 12 页 C2.5.3 组织的设计和生产场所分开时, 应在证书上分别标注。 C2.6 监督审核 C2.

25、6.1 依照质量体系要求 QS-9000 (第三版 )附录 H 的要求,通常情况下,认证机构应每 6 个月对获证的组织进行一次监督审核。监督审核报告须清楚表明每次监督审核所覆盖的质量管理体系要素。 C2.6.2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的每一个设计和 /或生产场所至少实施 1 次监督审核。 C2.7 认证资格的察看与撤销 C2.7.1 认证机构须依照 “IASG 认可的 QS-9000 解释” 中的要求确定察看与撤销QS-9000 认证资格的准则和实施程序。 C2.7.2 当认证机构对已获得 QS-9000 认证的公司实施察看时,认证机构必须在 10个工作日内将这一决定通知每一位

26、 “供方质量要求特别工作组” 的代表以及 QS-9000 数据库管理者。 C2.8 认证要求的变更 C2.8.1 认证机构应建立跟踪机制, 以跟踪 AIAG 要求、 “IAGG 认可的 QS-9000(第三版)的解释” 和 CNAS 认可要求的变化情况。 C2.8.2 认证机构应根据上述变化情况及时变更认证要求和调整相关文件,并在随后对获证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审核和复评中验证组织是否就认证要求的变更而实施了必要的调整。 G 部分 G1 对 QS-9000 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可参照 CNAS-AG11 附件 1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认证机构应对该表中与 QS-9000 认证相关的认证业务范围进

27、行分析,尤其应考虑其中第 22 大类的部分中类或小类与其他相关类别的关系,以便确保参与认证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CNAS-SC11: 2006 第 10 页 共 12 页 附表 1 1 QS-9000 Certified Company Database 2 Certified Company Form 4 QS-00028 Rev. 1 Created 3/18/03 3 ALL lines must be completed. Use N/A (not applicable) where appropriate

28、. 2.1 Revised 3/18/03 Supply all information (form and certificate) in ENGLISH. If modifying a certificate, please indicate which information is new. Attach a signed copy of the actual certificate to this form. What would you like to do? (check only one): _ add new certificate _ change certificate _

29、 report company on probation _ remove company from probation status _ rescind certificate Company name: Address: Street City State/Province Zip/Postal Code Country ISO Contact: Name Phone Fax E-mail Applicable QS-9000 Revision: Applicable ISO Standard: 注:1. 各 QS-9000 认证机构将此表和认证证书报告 QSU 时,须同时传真至 CNAS

30、 秘书处。Fax/Tel: E-mail: 按 2. CNAS 秘书处备 有该表的电子文本,需要者请与 CNAS 秘书处联系。TE Supplement: Certificate Issue Date: Certificate Expiration/Renewal Date: Scope of Certification: (Limit to 234 characters) QS-9000 Certificate Number: Issuing Certification Body: Certification Body Location: Street City State Zip/Post

31、al Code Country Accreditation Body(s) on Certificate: Supplier Code(s) Identifiers used by the Big 3 to track Tier 1 suppliers (one code per supplier if Tier 1) Ford: Chrysler: GM: letter/digits/letter digits 9 digits Fields of Business Activity U.S. SIC and/or European NACE Codes (up to four codes

32、for each) U.S. SIC Code(s): NACE Code(s): 4 digit format letters & digits Upon acceptance of this data, QSU PUBLISHING COMPANY will send the primary contact written confirmation of its entry via fax. If you do not receive written confirmation of your QS-9000 submission from QSU PUBLISHING COMPANY wi

33、thin 5 business days,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Ms. Jackie Parkhurst of the Supplier Quality Requirements Task Force at: (248) 753-4069, by fax: (248) 753-4141 or by e-mail: .This form has been filled out by: (Required) Name: Date: Phone: Fax: E-mail: NO HARD COPIES NECESSARY WHEN SUBMITTING BY FA

34、CSIMILE OR E-MAIL. BE SURE TO COMPLETE THE FINAL TWO LINES OF THE FORM. Fax: +1-703-359-8462 E-mail: Attn: QS-9000 Database Coordinator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CNAS-SC11: 2006 第 11 页 共 12 页 附录 2 QS-9000 报告表 认证机构 受 审 核 组 织 情 况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质量体系所覆盖的产品范围: 体系所覆盖人数: 审核类型: 初评 监督 复评 扩大覆盖产

35、品范围 情况说明: 1 按照质量体系要求 QS-9000第三版 附录 H 的要求应审核的 人日数为,全部: 现场: 2 减少审核人日数的原因为: 认证机构代表 年 月 日 注:请将此表传真至 CNAS 秘书处:Fax: E-mail: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CNAS-SC11: 2006 第 12 页 共 12 页 附表 3 质量体系审核报告内容要求 1审核概述 11 审核情况 12 严重不符合情况 13 审核结论 2一般信息 21 组织名称与地址 22 审核目的和范围 23 审核依据 24 审核类型 25 业务范围类型 26 体系所覆盖的产品 27 特殊行业附加信息(如适用) 28 审核日期 3审核计划 31 审核组组成和成员资格 32 接受审核的部门,其职能和代表 33 审核检查单 34 接受审核部门的职能与标准要求的对照矩阵图 4文件审查 41 文件审查的概述 42 文件审查 43 文审结论 5不符合项 51 不符合项报告 52 纠正与预防措施 53 验证结论 54 不符合项分布矩阵图(对照标准要求) 6 附录(如适用)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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