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C23-2017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

上传人:李朗 文档编号:119678 上传时间:2019-07-07 格式:PDF 页数:19 大小:285.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CNAS-SC23-2017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CNAS-SC23-2017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CNAS-SC23-2017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CNAS-SC23-2017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CNAS-SC23-2017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2017 年 1 月 1 日 发布 2017 年 1 月 1 日 实施 CNAS-SC23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Forest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SC23:2017 第 1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 发布 2017 年 1 月 1 日 实施 目 次 前 言 . 2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R 部分 . 3 R1 认可申请 . 3 R2 评审 . 3 R3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 4 R4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

2、 . 4 C 部分 . 4 C1 基本要求 . 4 C2 分包 . 5 C3 质量体系 . 5 C4 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的要求 . 5 C5 文件 . 5 C6 记录 . 6 C7 保密 . 6 C8 认证机构人员 . 6 C9 认证程序 . 7 C10 认证决定 . 9 C11 监督 . 10 C12 再认证 . 11 G 部分 认可业务范围分类 . 11 附件 A 森林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 11 附件 B(规范性附录) 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要求 . 13 附件 C(规范性附录) 多场所组织审核和认证指南 . 15 CNAS-SC23:2017 第 2 页

3、共 18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制定。 本文件是 CNAS 对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并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 CNAS 对森林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 CNAS-SC23:2017 第 3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范围 1.1 为了提高认证机构实施森林认证审核的一致性和可信性,促进国内与国际的互相认同,特制定本文件。本文件对森林认证机构所

4、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适用于森林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2 森林认证机构除了应满足 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以及本文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 CNAS 制定的其他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 1.3 本文件 R 部分 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 C 部分 是对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02) 的补充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C

5、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森林认证规则 GB/T19011 质量和 (或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中国森 林认证标准(含森林经营、产销监管链、非木质林产品经营、竹林经营、森林生态环境服务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饲养管理 等 ) 3 术语和定义 中国森林认证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R 部分 R1 认可申请 R1.1 森林认证机构应满足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通常情况下,应完整实施了不少于 3 个组织的认证审核, 且森林认证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 6 个月。 R1

6、.2 森林认证机构应提交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所要求的文件,同时说明认证业务范围和适用标准等。 R2 评审 CNAS-SC23:2017 第 4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 CNAS 受理认可申请后,制定认可评审方案,对森林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认可评审类型包括预访问(需要时)、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 R2.1 预访问 CNAS 可根据需要,派出评审组到森林认证机构实施预访问。通过预访问,了解森林认证机构管理体系的准备和运行情况,并提出是否继续进行后续评审的建议。 R2.2

7、 见证评审 R2.2.1 见证评审项目数量 初次认可时, 至少 见证 1 个 审核项目 。如 申请多个组别,则 见证评审项目应覆盖申请业务范围的每个认证组别,在组内可抽样实施见证。如见证项目包含预审和主审,需见证两个阶段。 机构获得认可后,在每个认可周期内,见证评审覆盖所有认证组别。 R2.2.2 见证评审项目要求 经营认证组 别的见证项目应包括一项或多项主要的经营活动(如造林、抚育、采伐、采集、更新、投入品使用等);产销监管链认证见证项目应包括一项或多项主要的经营活动(如原料来源、生产过程、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物种认证组别的见证项目应包括一项或多项主要的经营活动(如饲养繁育、动物

8、健康、动物处死与产品获取、采集、培育措施等)。 R3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CNAS 对森林认证机构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包括业务范围名称及认证标准等。 R4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 CNAS 对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遵循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相关要求。 C 部分 C1 基本要求 C1.1 森林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的森林认证规则的要求实施审核及认证活动。 C1.2 在有要求时,森林认证机构应将组织结构信息提供给各利益相关方,包括负责以下工作的成员姓名与资质: a) 整体运作概况; b) 维护公正性机制; c) 运作政策的制定; d) 认证决

9、定; CNAS-SC23:2017 第 5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 e) 政策实施的监督; f) 争议处理。 C2 分包 除审核报告的审查和认证决定外 ,森林 认证机构可向外部机构分包认证相关的部分工作。但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分包机构遵守本文件及其他适用文件中关于检查或其他技术活动的规定,包括关于经营资质、客观性、公正性与保密性的规定等。 C3 质量体系 森林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CC02 及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管理体系。质量手册及相关程序应包括以下认证程序内容: a) 申请受理; b) 预审要求(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

10、 c) 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 d) 主审要求; e) 认证报告的审查; f) 同行专家评审(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 g) 认证决定; h) 颁证; i) 监督和复评; j) 认证暂停的恢复。 C4 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的要求 C4.1 总要求 森林认证机构批准、保持、变更、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与程序应满足CNAS-CC02 规定的相关要求。 C4.2 认证范围的变更 a) 认证范围变更不应影响最初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b) 在批准认证范围变更前,森林认证机构应保留现场检查的权利。如认为范围变更对经营活动关系重大,森林认证机构应在批准范围变更前进行现

11、场检查。 C4.3 暂停恢复的条件 组织就导致暂停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采取了纠正 并制定了纠正 措施,森林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验证后方可恢复其认证资格。 C5 文件 C5.1 森林 认证机构应至少在网站上公布 CNAS-CC02 所规定的需要公开的信息。 CNAS-SC23:2017 第 6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 C5.2 当森林认证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内有明确界定的一部分时,应明确其与该组织其它部分的关系并使该信息易于获取。 C6 记录 C6.1 森林 认证机构应保留涉及下列内容的真实、完整、最新的记录: a) 各类人员、同行专家

12、及委员会成员记录,包括简历、资格、保密协议、培训记录及潜在利益冲突声明等; b) 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适用时); c) 公正性委员会的工作记录; d) 认证申请; e) 认证合同; f) 审核报告; g) 同行专家评审的意见与反馈(产销监管链认证 除外 ); h) 认证决定记录; i) 公开的审核报告摘要; j) 投诉、申诉或争议,包括受理记录; k) 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C6.2 记录应安全存放,存放期限为当前认证周期加上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并在有要求时提供。 C7 保密 除了满足 CNAS-CC02 保密要求外,森林认证机构还应确保同行评审组成员对在认证活动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C8

13、森林认证机构人员 C8.1 森林认证机构应对认证过程中每项职能所需人员的能力进行管理。 C8.2 森林认证机构应根据对各类人员(包括合同评审、审核方案管理、检查 /审核实施、认证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等人员)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业务范围的特点,制定其管理和专业能力资格要求( 包括与其职责相关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工作 经历 等最低要求 ),并进行聘用、评价、培训和监督。 C8.3 森林 认证机构应确保其从事森林认证的人员具备林业和相关领域的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经营认证组 别的审核组还应具备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其他认证组别的审核组还应具备相应认证范围的专业能力。 C8

14、.4 森林 认证机构应识别培训需求,并向审核员、技术专家和其他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提供特定的培训,以确保其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特别是应: a) 确保其审核员成功完成了基于 GB/T19011 的审核技巧培训; b) 根据人员的表现确定培训需求; CNAS-SC23:2017 第 7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 c) 针对各类人员实施相应的持续培训。 C8.5 森林认证机构应对审核员的表现进行监督,采用的方式可包括见证审核、评价审核报告或依据组织反馈的信息等。 C8.6 从事森林认证决定人员(组)的能力要求应不低于本文规定的审核员的能力要求。

15、 C9 认证程序 C9.1 认证申请 C9.1.1 森林经营、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贸易、野生动物生产经营等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可以是以下一种或几种: a) 森林经营认证; b) 产销监管链认证; c) 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认证; d) 竹林经营认证; e) 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 f) 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认证; g) 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 对于多场所认证,组织应说明各场所名称和地址,以及涉及的业务范围。 C9.1.2 申请认证时,森林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文件,至少包括: a)组织概况; b)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相关法律文

16、件; c)相应认证业务范围所需的关键文件: 经营认证组别应提供森林经营方案概要。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认证还应提供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规划概要,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还应提供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批准文件,森林公园 森林 生态环境服务认证还应提供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及批准文件。 产销监管链认证应提供产品组信息。 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应提供饲养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许可文件等。 C9.2 审核准备 C9.2.1 森林 认证机构应向审核员提供相应认证的审核指导文件。 C9.2.2 森林 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组具备林业和相关专业应用知识的能力, 经营认证审核组应具备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的知识和

17、应用知识的能力 , 且同一 名 审核员不对 一个 组织进行连续超过 3 次的审核(初审、监督或 再认证 )。 CNAS-SC23:2017 第 8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 C9.2.3 森林认证机构 应制定文件化的程序以确保 其 为每一次审核都编制了审核计划。对于多场所的 产销监管链 认证,审核计划应列出拟抽样的场所。 C9.2.4 对于产销监管链认证,森林认证机构应在开展现场审核之前对组织的体系文件进行审核以判定其符合性。 C9.3 审核 现场审核包括预审(适用时)和主审。 C9.3.1 预审(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 预审应包括以下

18、内容: a)对组织管理体系文件的评价; b) 确认评价范围; c)明确认证要求; d)收集以下重要的文件和记录:例如国家和地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经营方案、产品清单、森林分布图、林相图、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野生动物种群及产品情况等 文件; e)对组织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初始评价; f)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判断组织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与标准的差距; g)初步确定各利益相关方并形成清单; h)预审报告。 C9.3.2 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 森林认证机构应向一定范围内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以便获取组织是否符合认证标准中 环境、法规、社会和经济 方面的要求等相关

19、信息(具体要求见附录 B)。 C9.3.3 主审 C9.3.3.1 总要求 主审内容必须覆盖认证标准的所有要求,以及经森林认证机构确认的申请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所涉及的所有部门、区域、活动和过程。 C9.3.3.2 多场所审核 对于多场所的森林经营认证、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饲养管理认证审核时,不宜进行抽样审核。在实施产销监管链审核时的多场所抽样要求见本文件附录 C。 C9.3.3.3 审核时间 森林认证机构应具有文件化的程序来决定具体的审核时间,给审核员足够的时间来完成现场审核所要求的全部活动。认证机构应记录其决定采纳的审核时间以及采纳的理由。 确定产销监管链认证审核时间 时应考虑以下

20、因素: a)组织的规模和运作的复杂程度; b)组织的场所数量; c)产品组和生产线数量; CNAS-SC23:2017 第 9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 d)争议来源的原料; e)外包活动等。 确定其它认证组别审核时间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森林经营企业的规模; b)经营体系的复杂程度; c)社会和环境因素; d)走访的现场的数量; e)评价的资料和文件的数量; f)访谈的利益相关方的数量; g)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 h)外包活动等。 C9.4 审核报告 C9.4.1 审核报告内容 产销监管链认证的审核报告至少应包括: a)组织的基本

21、信息:名称和地址、组织概况、现场数量及外包情况等; b)认证范围:场所范围、产品组信息; c)认证依据; d)认证产品销售和标签使用; e)原料来源和转化率或转化系数; f)认证材料进入到最终产品的百分比; g)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措施; h)组织管理体系适宜性、符合性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i)审核结论。 其它认证组别 的 审核报告至少应包括: a)组织的基本信息:名称和地址、组织概况、现场数量、自然、社会和经营概况、年采伐量、外包情况等; b)认证范围:场所范围、主要森林类型、认证面积等信息; c)认证依据; d)认证产品销售和标签使用; e)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措施(不适用于初次认证审核);

22、f)组织管理体系适宜性、符合性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g)审核结论。 C9.4.2 除产销监管链认证以外的其他认证范围,初次认证审核报告和相关文件需独立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C10 认证决定 CNAS-SC23:2017 第 10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 C10.1 森林认证机构应向已满足认证要求的组织提供正式的认证文件。认证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证书编号; b)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如有多场所应包括每个场所的名称和地址; c)认证范围; d)认证依据及版本号; e)发证机构名称、地址; f)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C10.2

23、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不应超过 5 年。在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拒的外力等),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多可延长六个月。认证机构应保留特殊情况的处理记录。 C10.3 森林认证机构应保留一份精确、公开的最新颁证记录,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认证证书编号; b) 获证组织的名称与地址; c) 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清单; d) 审核标准(包括版本号和日期); e) 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C11 监督 C11.1 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森林认证机构每年应对获证组织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审核,且应保留进行不预先通知实施监督审核的权利。可考虑以下因素增加现场监督审核的频次。 a) 经营规模(如森林面积、产量或贸易商的

24、交易量、饲养动物的数量和种类); b) 森林经营强度的变化(如林木采伐的频率与强度); c) 监管链控制体系的复杂性; d) 受经营活动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程度; e) 相关操作者的经验与追溯记录(管理者与现场人员 /伐木工人); f) 不符合项的数量与性质; g) 利益相关方提交的对获证组织的投诉数量与性质。 C11.2 监督审核重点 监督审核应重点关注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在一个认证周期内,监督审核应覆盖相应认证标准的全部内容和所有类型的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a) 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或管理计划的任何变化; b) 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情况; c) 上

25、次不符合项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情况; d) 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CNAS-SC23:2017 第 11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 e) 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和工作方案,包括造林、抚育、采伐、采集、更新、养殖,以及经营区内的基本建设情况等影响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经营管理活动(经营认证组别适用); f) 生物多样性管护、自然资源保护、科研和监测、生态旅游等工作内容的日常记录和变动情况(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适用); g) 饲料、兽药、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非木质林产品产量和标识使用量,以及病害动物、废渣、废水等废弃物处理情况(非木质林

26、产品认证适用); h) 动物福利、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情况,饲养投入品使用情况,以及野生动物饲养设施设备建设和安全情况(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适用); i) 产品组、原料来源、生产过程以及产品销售的变化(产销监管链认证适用)。 C12 再认证 C12.1 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结束之前 6 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 C12.2 再认证应包括全部适用的认证要求,并应遵循与初次认证主审一样的程序,可不进行预审,但再认证报告仍需提交同行专家评议。 G 部分 认可业务范围分类 CNAS对森林认证的认可业务范围分为 3 个认证组别共 7 个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A)。森林认证机构宜在此基础

27、上进行分析和评估,以实施进一步的详细分类管理。 附 件 A 森林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认证组别名称 业务范围 名称 业务范围代码 认证依据 经营 森林经营 FM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GB/T 28951-2012) 非木质林产品经营 NTFP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GB/T 28951-2012) 中国森林认证 非木质林产品经营( LY/T 2273-2014) 竹林经营 BM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GB/T 28951-2012) 中国森林认证 竹林经营( LY/T 2275-2014) 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自然保护区) NR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GB/T 28951

28、-2012) CNAS-SC23:2017 第 12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 认证组别名称 业务范围 名称 业务范围代码 认证依据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生态环境服务 自然保护区( LY/T 2239-2013) 森林生态环境服务(森林公园) FP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GB/T 28951-2012)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 LY/T 2277-2014) 产销监管链 产销监管链 CoC 中国森林认证 产销监管链( GB/T 28952-2012) 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物种 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饲养管理 WL

29、中国森林认证 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饲养管理 ( LY/T 2279-2014) 说明:上表中认证依据标准以森林认证规则引用的为准。 CNAS-SC23:2017 第 13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 附件 B(规范性附录) 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要求 B.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实施森林认证的认证机构,产销监管链认证可不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B.2 基本要求 B.2.1 认证机构应向一定范围内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以便提供组织是否符合认证标准中环境、法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要求等相关信息。 B.2.2 认证机构应将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征求

30、意见的内容和要求形成文件,并满足以下要求:在主审之前,识别和确定利益相关方;利益相关方的范围与被审核组织的规模和范围相适应;利益相关方可能包含以下方面: a) 林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b) 相关执法机构; c) 受被审核组织经营活动直接影响的当地代表; d) 相关的社会或环境团体代表; e) 林业行业组织或协会; f) 与被审核组织有合作协议的分包方。 B.3 向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的程序要求 B.3.1 至少在实施主审的一个月之前,认证机构应通知利益相关方以下信息: a) 审核日期; b) 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c) 获得审核所使用文件的渠道; d) 利益相关方联系认证机构的渠道; e) 需要

31、时,允许利益相关方在审核期间与审核组进行面谈; f) 认证机构解决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 g) 认证机构有责任对其所提供的任何信息保密。 B.3.2 有要求时,与利益相关方的征询应秘密地进行。征询方式可以是个人或小组会议、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认证机构应确保利益相关方有充足的机会向认证机构表达意见。 B.3.3 认证机构应对利益相关方提供的信息和观点进行客观且有针对性地评价。在作出 认证决定时应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CNAS-SC23:2017 第 14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 B.3.4 在完成认证审核的 6 个月之内,认证机构

32、应使利益相关方获得关于是否签发了认证的信息;如果认证已签发,认证机构应告知被征询过的利益相关方对他们所提出信息的处理结果。如果利益相关方对认证决定仍然有意见,可以根据认证机构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B.3.5 在监督审核期间,认证机构应就相关问题向相关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B.4 记录 认证机构应保留以下记录 : a)征询对象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b)收到所有利益相关方的信息记录; c)认证机构对收到信息的处理记录。 CNAS-SC23:2017 第 15 页 共 18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 附件 C(规范性附录) 多场所组织审核和认证指

33、南 C.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认证机构对多场所组织进行产销监管链审核和认证。 C.2 定义 多场所组织:是指组织有一个确定的中心职能机构(以下称作中心办公室,但不一定是组织的总部)来策划、控制或管理某些活动,并且有一个由地方办公室或分支(即场所)组成的网络来实施(或部分实施)这些活动。 临时场所是组织为在有限的时期内进行特定工作或服务而设立的,且不会成为常设场所的场所。 C.3 总要求 认证机构应要求多场所组织的总部对以下事项负责:内审和管理评审、管理体系文件、申诉和投诉等。 C.3.1 合同评审 认证合同应允许认证机构在多场所客户组织的全部场所开展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的程序应确保合同评审识别

34、了认证所覆盖活动的复杂程度和规模以及不同场所之间的差异,这些都是判定抽样程度的基础。认证机构应保留抽样过程记录。 C.3.2 审核 C.3.2.1 认证机构应具有文件化的程序来管理对多场所的审核活动。包括对文件和记录的评价、现场审核等内容的审核程序,确保认证相关要求已在全部场所得到了应用并满足要求。 C.3.2.2 如果对多场所组织的审核活动是由多个审核组来完成的,则认证机构应指定唯一的 1 名审核组长出具综合的审核报告。 C.3.3 不符合 C.3.3.1 无论是通过组织的内审,还是经由认证机构的审核,当在任何一个场所发现不符合时,应开展调查以判定其他场所是否受到影响。因此,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评价这些不符合以判定其是否为覆盖全部场所的整体缺陷。如果情况 属实,则应同时在组织的总部和分场所采取纠正措施。如果情况并非如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行业标准 > CNAS合格认定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