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C23:2013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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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CNAS-SC23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Forest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SC23:2013 第 1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目 次 前 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 3 R 部分 . 3 R1 认可申请 4 R2 评审 . 4 R3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4 R4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 4 C 部分 . 5 C1 基本

2、要求 5 C2 分包 . 5 C3 质量体系 5 C4 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暂停恢复和撤消认证的要求 . 6 C5 文件 . 6 C6 记录 . 6 C7 保密 . 7 C8 认证机构人员 . 7 C9 认证程序 7 C10 认证决定 10 C11 监督 . 10 C12 再认证 . 1 1 G 部分 1 1 G1 认可业务范围分类 . 1 1 G2 森林认证审核员专业能力要求 . 1 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要求 12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多场所组织审核和认证指南 14 CNAS-SC23:2013 第 2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

3、13年 08月 09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是 CNAS 对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并与相关认可规 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 CNAS 对森林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 本文件代替了 CNAS-SC23:2010。 CNAS-SC23:2013 第 3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范围 1.1 为了提高认证机构实施森林认证的一致性和可信性,促进国内与国际的互相认 同, 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对从事森林认证的认证机构

4、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 适用于从事森林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2 从事森林认证的认证机构除了应满足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21:2006,等同采用 ISO/IEC导则 65:1996)、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应用指南(CNAS-CC22:2007,等同采用 IAF GD5:2006)以及本文件的要求外, 还应满足 CNAS 制定的其他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 1.3 本文件 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 明;C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 要求应用指南(CNAS

5、-CC22)的补充要求;G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 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CNAS-GC21)的补充,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 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适用。 CNAS-CC21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22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 GB/T19011-2003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019011:2002) 中国森林认证标准( 森林经

6、营,产销监管链) 3 术语和定义 LY/T 1714-2007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和 LY/T 1715-2007 中国森林 认 证产销监管链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R 部分 CNAS-SC23:2013 第 4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R1 认可申请 R1.1 申请人应满足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如申 请人同时申请森林经营认证(FM)和产销监管链认证(COC)两种认证类型的认可, 应完整实施了不少于 3个组织的认证,且包括两种认证类型。 R1.2 申请人应提交 CNAS-RC01认证机构认

7、可规则所要求的文件。此外,认证 机构提交认可申请时应说明其建立的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包括认证实施规则、认证 业务范围和适用标准等。 R2 评审 CNAS 受理认可申请后,制定认可评审方案,对申请人实施评审,以评价申请人 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认可评审类型包括预访问(需要时)、文件 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 R2.1 预访问 CNAS可根据需要,与被评审机构协商,派出评审组到被评审机构实施预访问。 通过预访问,了解被评审机构管理体系的准备和运行情况,并提出是否继续进行后续 评审的建议。 R2.2见证评审 R2.2.1见证评审项目数量 初次认可时见证评审项目数量不少于 2个

8、, 且需对每个申请的业务范围实施见证 评审。监督或复评时对申请方的认证实施能力至少进行一次见证评审。 R2.2.2见证评审项目要求 森林经营见证项目应包括一项或多项主要的森林经营活动(如造林、抚育、采伐、 更新等);产销监管链见证项目应包括产品加工环节。 R3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包括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 认证类型及认 证依据等。 R4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 CNAS对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遵循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1)相关要求。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式样: CNAS-SC23:2013 第 5 页 共 17 页 2

9、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森林认证 CNAS CXXX-FR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FR”为森林 认证。 在认可证书附件中表明认证机构获得认可的范围, “FM”为森林经营认证, “COC” 为产销监管链认证。 C 部分 C1 基本要求 C1.1 认证机构制定满足其认证活动的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 C1.2 在有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将组织结构信息提供给各利益方,包括负责以下工作 的成员姓名与资质: a) 认证机构的整体运作; b) 公正性审查; c) 有关认证机构运作政策的制定; d) 认证决定; e)

10、认证机构政策实施的监督; f) 争议处理。 C2 分包 除审核报告的审查和认证决定外,认证机构可向外部机构分包认证相关的部分工 作。 认证机构应确保分包机构遵守本文件及其他适用文件中关于检查或其他技术活动 的规定,包括关于经营资质、客观性、公正性与保密性的规定等。 C3 质量体系 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CC21、 CNAS-CC22 及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实施文件化 的管理体系。质量手册及相关程序应包括以下认证程序内容: a) 申请受理; b) 预评估要求; c) 利益方征求意见;(FM 适用) d) 主评估要求; e) 认证报告的审查; CNAS-SC23:2013 第 6 页 共 17

11、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f) 同行专家评审;(FM 适用) g)认证决定; h) 颁证; j) 监督和复评; k) 认证暂停的恢复; C4 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暂停恢复和撤消认证的要求 C4.1 总要求 认证机构批准、保持、变更、暂停和撤消认证的条件与程序应满足 CC21 规定的 相关要求。 C4.2 认证范围的变更 a) 认证范围变更不应影响最初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b) 在批准认证范围变更前,认证机构应保留现场检查的权利;如认证机构认为 范围变更对经营活动关系重大,认证机构应在批准范围变更前进行现场检查; C4.3 暂停恢复的条件 组织就

12、导致暂停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进行了纠正并采取了纠正措施,认证机 构在现场检查验证后方可恢复其认证资格。 C5 文件 C5.1 认证机构应至少在网站上公布 CNAS-CC21 所规定的需要公开的信息。 C5.2当认证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内有明确界定的一部分时,认证机构应明确其与该 组织其它部分的关系并使该信息易于获取。 C6 记录 C6.1认证机构应保留涉及下列内容的真实、完整、最新的记录: a) 认证机构各类人员、同行专家及委员会成员记录,包括简历、资格、保密协 议、培训记录及潜在利益冲突声明等; b) 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适用时) c) 公正性委员会的工作记录; d) 认证申请; e) 认

13、证合同; f) 审核报告; g) 同行专家评审的意见与认证机构的反馈(FM 适用); h) 认证决定记录; i) 公开的审核报告摘要(FM 适用;COC有要求时;) j) 投诉、申诉或争议,包括受理记录; k) 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CNAS-SC23:2013 第 7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C6.2 记录应安全存放,存放期限为当前认证周期加上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并在有 要求时提供。 C7 保密 除了满足 CC21 的保密要求外, 认证机构还应确保同行评审组成员对在认证活动 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C8 认证机构人员 C8.1认证机

14、构应有充足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来运作森林认证制度。认证机构应 有措施确保认证人员具备与认证范围相关的知识。 C8.2为确保评价和认证实施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机构应规定人员能力准则。准 则应包括与其职责相关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工作经验等最低要求。该过程应在 根据 GB/T19011 相关指南的文件化要求中予以规定,同时还需满足森林经营认证与 产销监管链认证的特殊要求。 C8.3认证机构应评价审核员在森林经营认证活动中具备社会、环境或经济方面的知 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 C8.4认证机构应识别培训需求,并向审核员、技术专家和其他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 提供或使其有机会参加特定的培训,以确保他们胜

15、任所从事的工作。特别是应: a) 确保其审核员成功完成了基于 GB/T19011 的审核技巧培训; b) 根据人员的表现确定培训需求; c) 针对各类人员实施相应的持续培训。 C8.5认证机构应对审核员实施年度评价,采用的方式可包括见证审核、评价审核报 告或依据组织反馈的信息等。 C8.6从事森林认证决定人员(组)的能力要求应不低于本文规定的审核员能力要求。 C9 认证程序 C9.1认证申请 C9.1.1森林经营单位、林产品生产或加工企业、经销商都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认 证的业务范围根据组织的需要、认证类型和申请认证组织具备的能力,可以是以下几 种: a) 森林经营认证 b) 产销监管链认证

16、c) 森林经营认证 + 产销监管链认证 对于多场所认证,申请认证者应说明各场所名称和地址,以及涉及的业务范围。 C9.1.2申请认证时,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文件。 C9.1.2.1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森林经营认证的组织至少提供如下材料: 1)森林经营单位概况; CNAS-SC23:2013 第 8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2)森林经营单位相关法律文件,如林权证等; 3)森林经营方案概要及实施情况。 C9.1.2.2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产销监管链认证组织至少提供如下材料: 1)组织概况; 2)组织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律文

17、件; 3)管理体系文件及实施情况; 4)产品组信息。 C9.2 审核的准备 C9.2.1认证机构应向审核员提供关于森林经营认证和/或产销监管链认证的审核指导 文件。 C9.2.2 认证机构应确保森林经营认证审核组具备社会、 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知识和 应用知识的能力,且同一个审核员不对同一组织进行连续超过 3次的审核(初审、监 督或复评)。 C9.2.3认证机构应制定文件化的程序以确保其为每一次审核都编制了审核计划。对 于多场所的 COC认证,审核计划应列出拟抽样的场所。 C9.2.4对于产销监管链认证,认证机构应在开展现场审核之前对组织的体系文件进 行审核以判定其符合性。 C9.3 审核 现场

18、审核包括预评估(适用时)和主评估。 C9.3.1预评估 在森林经营认证审核中,认证机构应在主评估前对组织实施预评估。预评估应包 括以下内容: 1)对组织管理体系文件的评价; 2) 确认评价范围; 3)明确认证要求; 4)收集以下重要的文件和记录:例如国家和地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森林 经营方案、产品清单和森林分布图、林相图等文件; 5)对组织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初始评价; 6)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判断组织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与标准的差距; 7)初步确定各利益相关方并形成清单; 8)认证机构应出具书面的预评估报告。 C9.3.2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FM 适用) 认证机构应向一定范围内的利益相

19、关方征求意见, 以便获取组织是否符合认证标 准中环境、法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要求等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见附录 A)。 C9.3.3主评估 C9.3.3.1总要求 CNAS-SC23:2013 第 9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主评估内容必须覆盖认证标准的所有要求, 以及经认证机构确认的申请认证范围 内管理体系所涉及的所有部门、区域、活动和过程。 C9.3.3.2多场所审核 认证机构在实施多场所的森林经营认证审核时,不宜进行抽样审核。在实施产销 监管链审核时的多场所抽样要求见本文件附录 B。 C9.3.3.3审核时间 认证机构应具有文件化

20、的程序来决定具体的审核时间, 给审核员足够的时间来完 成现场审核所要求的全部活动。 认证机构应记录其决定采纳的审核时间以及采纳的理 由。 确定森林经营认证审核时间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森林经营企业的规模; 经营体系的复杂程度; 社会和环境因素; 走访的现场的数量; 评价的资料和文件的数量; 访谈的利益相关方的数量; 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 外包活动等。 确定产销监管链认证审核时间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组织的规模和运作的复杂程度; 组织的场所数量; 产品组和生产线数量; 可控原料; 外包活动等。 C9.4 审核报告 C9.4.1 审核报告内容 FM 审核报告至少应包括: 1)组织的基本信息:名称和地址

21、、组织概况、现场数量、自然、社会和经营概 况、年采伐量、外包情况等; 2)认证范围:场所范围、主要森林类型、认证面积等信息; 3)认证依据; 4)认证产品销售和标签使用; 5)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6)组织管理体系适宜性、符合性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7)审核结论。 COC审核报告至少应包括: CNAS-SC23:2013 第 10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1)组织的基本信息:名称和地址、组织概况、现场数量及外包情况等; 2)认证范围:场所范围、产品组信息; 3)认证依据; 4)认证产品销售和标签使用; 5)原料来源和转化率或转化系数

22、; 6)认证材料进入到最终产品的百分比; 7)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8) 组织管理体系适宜性、符合性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9)审核结论。 C9.4.2 森林经营初次认证审核报告和相关文件需独立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C10 认证决定 C10.1 认证机构应向已满足认证要求的组织提供正式的认证文件。认证文件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1)中国森林认证标识; 2)认证范围; 3)认证依据; 4)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如有多场所应包括每个场所的名称和地址; 5)认证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6)证书编号; 7)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C10.2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不应超过 5年。在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拒的外力等),

23、认 证证书的有效期最多可延长六个月。认证机构应保留特殊情况的处理记录。 C10.3认证机构应保留一份精确、公开的最新颁证记录,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认证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编号; b) 获证组织的名称与地址; c) 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清单: d) 审核标准(包括版本号和日期); e) 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C11 监督 C11.1 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认证机构每年应对获证组织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审核。认证机构 应保留进行不预先通知实施监督审核的权利。 可考虑以下因素增加现场监督审核的频 次。 a)经营规模(如森林面积,产量或贸易商的交易量); CNAS-SC23:2013 第 11 页

24、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b)森林经营强度的变化(如林木采伐的频率与强度); c)监管链控制体系的复杂性; d)受经营活动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程度; e)相关操作者的经验与追溯记录(管理者与现场人员/伐木工人); f)认证机构发现的不符合项的数量与性质; g)利益相关方提交的对获证组织的投诉数量与性质。 C11.2监督审核重点: a) 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任何变化; b) 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 c) 上次不符合的关闭情况; d) 发生的事故; e) 产品组的变化和原料来源变化(COC适用); f) 下一年度的森林经营计划(FM 适用); g

25、) 森林采伐情况(FM 适用)。 C12 再认证 再认证应包括全部适用的认证要求,并应遵循与初次认证主评估一样的程序,但 不要求再认证报告提交同行专家评议。 G 部分 G1 认可业务范围分类 对于森林认证机构,认可业务范围分为森林经营认证(FM)和产销监管链认证 (COC)。 G2 森林认证审核员专业能力要求 G2.1 森林经营认证审核员专业能力要求 通常情况下,审核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可以作为满足专业能力的最低要求: a) 国家承认的林业或林业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学历; b) 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具备至少 5年与森林经营相关的全职工作经历; c) 接受并圆满完成了认证机构或代表认证机构进行

26、的正式审核员培训。 G2.2产销监管链认证审核员专业能力要求 a) 国家承认的林业或林业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学历; b)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具备至少 5年的全职工作经历且具备林产品生产、运 输、销售和储存相关的知识; c) 接受并圆满完成了认证机构或代表认证机构进行的正式审核员培训。 CNAS-SC23:2013 第 12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要求 A.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实施森林经营认证的认证机构。 A.2 基本要求 A.2.1 认证机构应向一定范围内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以便提

27、供与组织是否符合认 证标准中环境、法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要求等相关信息。 A.2.2 认证机构应将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征求意见的内容和要求形成文件,并满足以下 要求:在主评估之前,识别和确定利益相关方;利益相关方的范围与被审核的森林经 营的规模和范围相适应;利益相关方可能包含以下方面: a) 林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b) 相关执法机构; c) 受森林经营组织经营活动直接影响的当地代表; d) 相关的社会或环境团体代表; e) 林业行业组织或协会; f) 与被审核的森林经营者有合作协议的分包方。 A.3 向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的程序要求 A.3.1 至少在实施主评估的一个月之前,认证机构应通知利益相

28、关方以下信息: a) 审核日期; b) 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c) 获得审核所使用文件的渠道; d) 利益相关方联系认证机构的渠道; e) 需要时,允许利益相关方在审核期间与审核组进行面谈; f) 认证机构解决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 g) 认证机构有责任对其所提供的任何信息保密。 A.3.2有要求时,与利益相关方的征询应秘密地进行。征询方式可以是个人或小组会 议、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认证机构应确保利益相关方有充足的机会向认证机构表达意 见。 A.3.3 认证机构应对利益相关方提供的信息和观点进行客观且有针对性地评价。在作 出认证决定时应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CNAS-SC23:2013 第

29、13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A.3.4在完成认证审核的 6个月之内,认证机构应使利益相关方获得关于是否签发了 认证的信息;如果认证已签发,认证机构应告知被征询过的利益相关方对他们所提出 信息的处理结果。如果利益相关方对认证决定仍然有意见,可以根据认证机构申诉、 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A.3.5在监督审核期间,认证机构应就相关问题向相关利益方征求意见。 A.4 记录 认证机构应保留以下记录: 1)征询对象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2)收到所有利益相关方的信息记录; 3)认证机构对收到信息的处理记录。 CNAS-SC23:2013 第 1

30、4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多场所组织审核和认证指南 B.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认证机构对多场所组织进行 COC审核和认证。 B.2 定义 多场所组织:是指组织有一个确定的中心职能机构(以下称作中心办公室,但不 一定是组织的总部)来策划、控制或管理某些活动,并且有一个由地方办公室或分支 (即场所)组成的网络来实施(或部分实施)这些活动。 临时场所是组织为在有限的时期内进行特定工作或服务而设立的, 且不会成为常 设场所的场所。 B.3 总要求 认证机构应要求多场所组织的总部对以下事项负责:内审和管理评审、管理体系

31、 文件、申诉和投诉等。 B.3.1 合同评审 认证合同应允许认证机构在多场所客户组织的全部场所开展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的程序应确保合同评审识别了认证所覆盖活动的复杂程度和规模以及 不同场所之间的差异, 这些都是判定抽样程度的基础。 认证机构应保留抽样过程记录。 B.3.2 审核 B.3.2.1 认证机构应具有文件化的程序来管理对多场所的审核活动。包括对文件和记 录的评价、现场审核等内容的审核程序,确保认证相关要求已在全部场所得到了应用 并满足要求。 B.3.2.2 如果对多场所组织的审核活动是由多个审核组来完成的,则认证机构应指定 唯一的 1名审核组长出具综合的审核报告。 B.3.3 不符合

32、B.3.3.1 无论是通过组织的内审,还是经由认证机构的审核,当在任何一个场所发现 不符合时,应开展调查以判定其他场所是否受到影响。因此,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评 价这些不符合以判定其是否为覆盖全部场所的整体缺陷。如果情况属实,则应同时在 组织的总部和分场所采取纠正措施。如果情况并非如此,组织应能够证实认证机构允 许其在随后的监审中对不符合予以关闭。 B.3.3.2 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提供纠正措施的证据,并增加抽样的比例,直至组织总 部对分场所的控制重新建立为止。 CNAS-SC23:2013 第 15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B.3.3

33、.3 在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决定的全过程,如果任何一个场所出现了不符合,则在 组织没有采取令人满意的纠正措施之前, 认证机构不得做出授予多场所组织认证资格 的决定。 B.3.3.4 单个场所出现不符合将影响到该集团组织无法获得认证。如果组织为了克服 这一障碍而采取了在认证过程中将出现不符合的场所“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的举动, 这种行为是不可接受的。 B.3.4 证书 B.3.4.1 认证机构应向多场所组织颁发一张写有总部名称和地址的证书。同时还应颁 发列有全部场所的名单,既可描述在证书上,也可以作为证书的附件,或采用其他的 方式并与证书建立关联。 证书范围或者证书描述应清楚地表明获证的活动是在集团

34、的 每一个场所进行的。如果分场所使用的是不同的原材料来源或计算方法,则认证标准 的使用情况必须在证书进行清晰的阐述并针对分场所逐一说明。 B.3.4.2 认证机构可向认证证书所覆盖的每一个分场所单独颁发子证书,子证书应与 主证书具有同样的范围或者是分证书范围,并与主证书有明确的关联。 B.3.4.3 如果总部或者任一分场所不满足证书保持的条件,则全部证书将被撤销。 B.3.4.4 认证机构应及时更新分场所名单。为了取得实际的效果,认证机构应要求获 证组织通报其分场所关闭、建立或者活动变化的情况。如果获证组织未能履行信息通 报义务, 认证机构将视其为对认证证书的误用, 并将根据机构的程序采取进一

35、步行动。 B.3.4.5 现存证书可以增加新的场所。认证机构应有程序来处理新增场所这一情况。 B.4 多场所抽样 B.4.1 抽样方法 B.4.1.1 认证机构可在现场审核中对分场所进行抽样,前提是通过场所抽样可以获得 多场所组织与认证标准符合性方面的充分信心。 认证机构应能给出其现场审核中进行 分场所选择的正当理由, 从而确保对分场所之间的差异和遵循认证标准的实施情况均 进行了评价。 B.4.1.2 在初审、监审以及再认证审核中,认证机构应根据各场所的不同而进行独立 的抽样。抽样应关注经过审核评价的各场所过程和活动的差异性以体现抽样的代表 性。 B.4.1.3 一部分抽样应考虑下面列明的因素

36、进行选择性抽样,而另一部分为非选择性 抽样,抽样的结果应包含类型多样的分场所,并保持抽样的随机性。 B.4.1.4 至少 25%的样本是随机抽取的。 B.4.1.5 抽样应考虑下面的标准,随机之外的样本应有选择性地抽取,这样就可以使 得在证书的有效期内抽取的的样本具有尽可能大的差异性。 B.4.1.6 选择分场所的原则还应包括下面的因素: a) 内审或者先前认证审核的结果; CNAS-SC23:2013 第 16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b) 投诉记录和与纠正、预防措施相关的其他因素; c) 各场所规模和生产过程的显著变化; d) 各

37、场所采用 COC方法的变化; e) 自上次认证审核之后的改进; f) 地理区域的变化。 B.4.1.7 在每一次的初审、监审和再认证审核中,总部均应作为抽样的一部分接受认 证机构的审核。 B.4.2 抽样规模 B.4.2.1 对分场所的审核是多场所客户认证和评价过程的一部分,认证机构应将抽取 样本的过程文件化。样本抽取应考虑本附录中描述的全部因素。 B.4.2.2 如果出现抽取的样本规模低于按下面规定原则应抽取的规模,认证机构应将 合理的原由记录在案并证实该抽样满足了批准的程序要求。 B.4.2.3 下面的要求基于员工少于 50 人的场所,并按照活动风险由低到高给出的范 例。每次审核的最小抽样

38、量为: 初审:分场所数量的平方根,(y= x),小数进位取整; 监审:分场所数量的平方根乘以 0.6,即 y=0.6 x,小数进位取整; 再认证审核:抽样规模同初审。当获证的组织经证实已有效运行超过 3年,抽样 规模可以缩小,乘以系数 0.8,即 y=0.8 x ,小数进位取整。 B.4.2.4 当认证机构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做的风险分析表明组织在 下列方面出现特别情况时,宜扩大抽样规模 a) 场所的规模和雇员的数量; b) 原料流和 COC方法的复杂性和变化; c) 使用 COC方法和原料来源定义方面的变化; d) 从保护区获取原料的风险等级; e) 投诉记录和与纠正、预防措施相

39、关的其他因素; f) 任何跨国因素; g) 内审结果。 B.4.3 审核时间 B.4.3.1 认证机构应能证实其对多场所组织的审核时间安排符合其总体的审核时间 分配政策。 B.4.3.2 作为初审、监审和再认证审核一部分的分场所审核,认证机构用在每一个分 场所的审核时间应与初审要求一致。 只能在考虑到认证标准中的部分条款不适用于分 场所以及仅对总部实施审核时,才能减少审核人日。 B.4.3.3 总部的审核人日不得减少。 CNAS-SC23:2013 第 17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08月 09日发布 2013年 08月 09日实施 B.4.4 审核场所 当一个新团体申请加入已获证多场所集团时, 宜将每一个新团体视为一个独立的 系列以便考虑抽样的规模。在将新团体纳入到证书范围之后,宜将新场所与先前的场 所合并在一起来考虑下次监审或者复审的抽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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