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L02-2012 “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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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2 年 11 月 28 日发布 2012 年 11 月 28 日实施 CNAS-SL02 “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Energy Star 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CNAS-SL02:2012 第 1 页 共 6 页 2012 年 11 月 28 日发布 2012 年 11 月 28 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 制定。CNAS 作为 美国环保署 (EPA )认可的合作机 构,为促进相关的认可实验室获得 EPA 的承 认,成为“能源 之星”指定实验室,特制定本文件。

2、 本文件依据美国环保署(EPA ) “能源之星” 计划对实验室的要求以及 EPA “能 源之星”计划对认可机构的要求制定,是 CNAS 对“能源之星”实 验室提出的特定 要求和指南, 与认可规 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 CNAS 对 “能源之星” 实验室的认可。 本文件是 CNAS 针对 “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对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可指南所 做的补充,是认可规范文件的一部分。 本文件为首次制订, 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本文件包含 1 个资料性附录: 本文件准则 部分所列条款与 CNAS-CL01 条款对照表。 CNAS-SL02:2012 第 2 页 共 6 页 2012 年 11 月 28 日发

3、布 2012 年 11 月 28 日实施 “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方案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 CNAS 对申请或维持美国 环保署 (EPA ) “能源 之星” 实验室的认 可活动。 2 引用文 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文件的最新 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EPA “能源之星”计划对认可机构的要求和准则(Conditions and Criteria for Recognition of Accreditation Bodies for the ENERGY STAR Laboratory Program ) EPA “能源之星”计划 对认可实验室的要

4、求和准则(Conditions and Criteria for Recognition of Accredited Laboratories by EPA under the ENERGY STAR Program ) 3 认可补充 要求 规则 部分 (R ) R.1 认可条件 申请认可的“能源之星”实验室应按 CNAS-CL01 (ISO/IEC 17025 ) 要求运 行,并满足 CNAS 所有相关认可要求。 R.2 认可申请 R.2.1 实验室申请 “能 源之星” 检测能力时, 需提交实验室认可申请书 (CNAS-AL01) 中所列的相关材料; R.2.2 实验室应使用EPA 发布的最

5、新有效的“能源之星” 检测标准申请认可。 实验室 申请认可时应提供能源之星检测方法与实验室制定的作业指导书对应一览表。必要 时,CNAS 可要求实验室提交作业指导书; R.2.3 当能源之星检测 标准需引用其他标准开展检测时,其引用标准也应获得认可; 当能源之星检测标准中部分内容不涉及检测要求, 仅有特定章节或条款规定其检测方 法时, “项目/ 参数” 栏 内应给出具体检测参数或项目, 并在 “检测标 准 (方法) 名称 及编号(含年号) ”栏中注明检测标准的条款或章节号。 R.3 认可流程 R.3.1 申请受理、评审 和批准与其他CNAS 认可的实验室相同; R.3.2 初次评审和扩大 认可

6、范围 (包括认可变更中新增的内容) 评审时, 评审组应对 被测对象所涉及的所有参数逐项确认, 并尽可能采用现场试验或测量审核 (盲样测试)CNAS-SL02:2012 第 3 页 共 6 页 2012 年 11 月 28 日发布 2012 年 11 月 28 日实施 的方式。 R.3.3 评审组在认可过 程中发现能源之星检测标准存在需要进行澄清或解释的技术 性问题时,应及时反馈给CNAS 的项目负责人。 R.3.4 项目负责人应把 评审组和实验室反馈的信息记录在系统中,并在5 个工作日内 通过固定联络人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EPA 。 R.3.5 实验室识别出 “ 能源之星” 检测能力的版本变更后

7、, 应尽快提交变更申请。 如 实验室在现场评审前识别出已申请的 “能源之星” 检测能力的版本有变化, 允许实验 室变更申请标准的版本。评审组应按现场评审确认的版本上报评审材料。 R.3.6 评审组需提交的 报审材料包括实验室评审报告 (CNAS-PD14/11) 以及实验室 申请时提交的与“能源之星”相关的材料。 R.3.7 CNAS 在网站上公布经 CNAS 认可的“能源之星”实验室有关信息,包括: 1) 实验室名称、地址以及电话号码; 2) 实验室联系人; 3) 认可生效日期; 4) 认可有效期; 5) 认可范围。 R.3.8 监督评审时,应 对获认可的“能源之星”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能力进行

8、评审。 R.4 权利和义务 R.4.1 CNAS 的权利和义务 1) CNAS 按照 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 构通用要求开展认可活动。 2) CNAS 将维持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ILAC ) 相互承认协议签约机构的地 位。如果互认地位变化,CNAS 会在 30 天内 书面通知 EPA 。 3) CNAS 将对 “能源之星” 评审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 EPA 对“能 源之星” 实验室的要求。CNAS 只委派已参加“能源之星”培训的评审员承担“能源 之星” 评审任务。当 EPA 对实验室和认可机 构的要求变化时,CNAS 将及时 对评审员进行培训。 4) 必要时,CN

9、AS 将参加 EPA 的会议,向 EPA 通报“能源之星”实 验室认可 的状况,包括常见的不符合以及与认可实验室相关的其他问题。 5) CNAS 持续跟踪 EPA 发布 的 产品目录和对测试方法的要求, 并在网站上公布。 6) CNAS 发生以下重大变化时,将在 30 天内通告 EPA : a) 法律地位、商业地位、组织或所有权; b) 组织和管理,如:关键管理人员 c) 政策或程序(适当时) ; d) 地址; e) 人员、设施、工作环境或其他资源重大变化; f) 其他类似的可能影响 CNAS 能力、 认可活动范围、 与 EPA 能源之星 要求CNAS-SL02:2012 第 4 页 共 6

10、页 2012 年 11 月 28 日发布 2012 年 11 月 28 日实施 和相关技术文件的符合性等的情况。 7) CNAS 将向 EPA 反映 有关能源之星测试程序的问题以获得解决办法。 8) CNAS 在被要求时,将向 EPA 提供实验室认 可信息的电子版,包括: a) 认可生效日期; b) 认可有效期; c) 认可的“能源之星”检测标准; d) 承担“能源之星”检测方法的人员名单。 9) 如认可的 “能源之星 “实验室认可状态发生变化, CNAS 将及时书面通知 EPA , 并在 CNAS 网站上公示。 10) 如 EPA 要求,CNAS 将向其提供“能源之星 ” 实验室的评审信息,

11、 包括纠正 措施实施计划以及不符合项整改信息。 11) CNAS 允许 EPA 见证 对“能源之星”实验室的评审。 R.4.2 实验室的权利和 义务 1 ) 当实验室获得获 EPA 承认后,应及时书 面通知 CNAS ,并明确承认范围与 CNAS 认可的 “能源之星” 计划检测能力范围是否相同, 不同时应指出差异之处。 当 EPA 对实验室的承认状 态进行调整后,实验室应及时通知 CNAS 。 2 ) 当 EPA 对实验室 数据及报告产生质疑时,实验室应及时通知 CNAS 。 3 ) 当实验室发现有关 “能源之星” 计划检测 方法中存在有待澄清的技术性问题 时,应及时反馈 CNAS 及 EPA

12、 。 4 ) 允许 CNAS 应 EPA 要求向其提供 “能源之星” 实验室的的评审报告、 纠正 措施和认可状态等认可相关信息; 5 ) 实验室应同意 EPA 人员或其委托人员在需要时以观察员身份见证现场评审 活动。 准则 部分 (C ) C.1 实验室应制定文件以保持公正性、 保证管理层和员工不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会影 响工作质量的不正当的压力。实验室应建立处理干预检测结果情况的 报告和反馈机 制。 C.2 实验室应建立组织机构图。 该组织机构图应展示员工的职责、 权限,以 及 负责管 理、 操作、 核查检测结果的所有人员之间的内在关系, 以防止出现干扰工作质量的情 况。 C.3 实验室的管理

13、体系中应有阐明质量目标、承诺和操作程序的政策; C.4 实验室应雇用受过所需教育和培训的有经验的人员实施 “能源之星” 相关项目的 检测。 C.5 实验室应定期评价实施 “能源之星” 检测 项目的人员道德水平, 并记录评价结果。 C.6 实验室应配备检测“能源之星”相关项目所需的设施、环境和设备。 C.7 实验室应制定每项申请的 “能源之星” 检测方法的作业指导书, 该作业指导书应CNAS-SL02:2012 第 5 页 共 6 页 2012 年 11 月 28 日发布 2012 年 11 月 28 日实施 详细说明如何利用实验室的设施、 装置、 设备 和人员进行检测。 实验室应持续跟踪 “能

14、 源之星”检测标准的变化。 C.8 实验室的质量监控计划应包括所开展的 “能源之星” 检测项目。 实验室除满足 CNAS 有关能力验证的要求外,还应满足 EPA 规定 的能力验证要求。在 CNAS 现场评审中, 实验室应提供参加 EPA 指定能力验证活动情况及结果的相关信息。 指南 部分 (G ) G.1 “能源之星”实验 室在 EPA 注册指南 获得 CNAS 认可的“ 能源之星”实验室,在 CNAS 网站上的“ 获认可机构”栏 内的“能源之星实验室”栏查询确认后,可向 EPA 申请注册。注 册时,实验室需填 写 EPA “能源之星” 计划认可实验室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详情见 EP

15、A “能源之星”网站。 G.2 “能源之星”实验 室申请条件 G.2.1 实验室需为每项“能源之星” 检测方法 分别制定实验室检测程序, 详细说明如 何使用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设施和人员开展检测。 1) 有政策建立质量目标、质量承诺及操作程序; 2) 雇用有经验的员工,并接受过检测工作所需的教育及培训; 3) 自身拥有开展检测所需的设施及检测设备; 4) 确保检测设备准确度及校准状态,并保存校准记录; 5) 保存原始观察结果、检测测试数据及计算的记录; 6) 确保实验室管理层及员工不受来自内部或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 财务和其他 方面压力的影响。 G.2.2 实验室需持 续保 证产品 检测 的公正

16、 性, 可通过 证明 与 CNAS-CL01(ISO/IEC 17025)的符合性来证 明,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 组织机构图表明员工职 责和权限,负责管理、 操作、检测结果核查的 人员间 的内在关系,并确保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工作质量的影响; 2) 内部审核的日期、审核发现以及采取的纠正措施; 3) 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 4) 原始记录包含充分的信息以确保可复现,并注有检测员工姓名; 5) 有实验室员工定期参加并通过职业道德和符合性审核的证据; 6) 实验室建立报告和反馈机制、 处理任何可能对检测结果施加不当干预的情况的证 明。 CNAS-SL02:2012 第 6 页 共 6 页 2012 年 11 月 28 日发布 2012 年 11 月 28 日实施 附录:(资料性附录) 本文件准则部分 条款与 CNAS-CL01 条款对照 表 本文件准则部分条款 CNAS-CL01 条款 C.1 4.1.5 b) C.2 4.1.5 e) C.3 4.2.2 C.4 5.2.1 C.5 5.2.5 C.6 5.3.1 C.7 5.4.1 2) C.8 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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