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T 431-2004 《照相业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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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36备案号: 15407-2004 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 4312004照相业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 2004-04-27 发布 2004-05-01 实施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6/T 4312004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定义 1 3 服务操作要求 1 4 照相器材服务 2 5 质量要求 2 6 质量管理 3 7 质量监督 4 DB36/T 4312004 II 前 言 本标准由江西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新明、李青华、万家明、夏敏、黎勤。 本标准委托江西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DB36/T 43120

2、04 1 照相业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照相业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成份的专业摄影、彩扩和照相器材店。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照相企业共分为照相馆、彩扩店、照相器材店三大类。 2.1 照相馆 运用照相机、感光材料、灯光设备和造型技艺,在室内外拍摄人物及风光静物影像或兼营冲卷、扩印彩色照片的企业。 2.2 彩扩店 运用彩照扩印设备、彩色相纸、冲洗药液等从事冲卷、扩印彩色照片的企业。 2.3 照相器材店 从事照相器材、摄像器材等商品的销售及售后维修的企业。 3 服务操作要求 3.1 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

3、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 3.2 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的自愿选择权。 3.3 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按下列程序操作: 3.3.1 认真听取消费者对照相馆服务的具体要求,为消费者提供符合自身服务能力和工艺水平的样片,说明所使用的感光材料的品牌和质地,相片生产周期和价格。 3.3.2 按消费者的要求,确定所照相片的规格尺寸和拍摄的具体方法。 3.3.3 对需提供冲扩、放大、翻拍、着色服务的,应对底片或相片质量、外观进行检查,并向消费者作详细说明,使消费者清楚所能达到的服务效果。 3.3.4 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为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其内

4、容包括单位或姓名、服务的内容、规格尺寸、数量、价格,以及看样片和交付相片的日期、经手人等,必要时还应注明消费者对服务所提出的特殊要求。 服务单据应为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随封套作为经营者内部各工序操作的依据,一联作为消费者取件的凭证。 3.4 摄影服务 3.4.1 摄影人员应按照服务单据进一步与消费者核对照相的各项要求,并使票据与底片对号无误。 3.4.2 指导消费者对发式、面容、服饰等作必要的修饰和整理。 3.4.3 正确运用摄影器材的感光材料,选择拍摄角度和道具,构成主题突出,层次丰富的画面。 3.4.4 引导并处理好被摄者的姿势、表情,调动启发人物的情绪,及时捕捉生动的拍摄瞬间,为消费

5、者拍摄出真实生动、形神兼备的影像画面。 DB36/T 4312004 2 3.5 彩扩、冲印服务 3.5.1 按规定标准配制显影液、定影液,进行冲洗黑白片或彩色片。 3.5.2 根据黑白底片的密度、反差,选配相纸,印放出合格的照片。彩色底片要根据色罩、密度、偏色程度和拍摄内容进行试样,剪裁构图,印制或放大质量合格的彩色照片。 3.5.3 进行底片或照片的整修,使其达到比较完美的程度。 3.5.4 照片着色应根据原照片的形式内容,将色彩与原影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增强作品的艺术性和真实性,达到消费者所提出的要求。 3.5.5 各工序在完成操作后,应检查是否与服务单据标明的要求相一致,质量是否合格。

6、确认无误后,将产品装入封袋,签上本人的姓名或工号。 3.5.6 营业员应严格按要求检查成品的数量和质量,经与服务单据核对无误后,方可交付消费者。 4 照相器材服务 4.1 门市部柜台都应明示商品项目、产地及价格等。 4.2 提供商品服务时,要根据商品的中文技术指标、保修凭证,并演示。 4.3 购买商品在规定期限内出现故障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给予修理、更换或退货。 4.4 消费者预订照相器材时,应先交总额 20%,交货时付清全额。 5 质量要求 5.1 摄影 5.1.1 照片主题突出、影像清晰、反差适当,光线、影调、色调、线条等效果良好,画面结构合理,层次丰富,不呆板。所摄人物神态自然

7、、真实、美观。对艺术摄影中有意夸张影调的除外。 5.1.2 彩色照片应真实地表现被摄体色调,颜色应不失真、不偏色,画面主体与环境的色彩相互协调。艺术摄影中有意偏色及色彩夸张者不在此列。 5.1.3 集体照相 5.1.3.1 主要座次、队形由主办单位指派专人排定,摄影师只负责小调整。 5.1.3.2 摄影师要连拍 34 次,由被拍摄单位从其中挑选最好的底片扩放。要求人物清晰,所摄人物中 95%以上拍摄正常。 5.2 彩色冲印、放大 5.2.1 冲洗的底片颗粒细腻,密度和反差适中,版面洁净。 5.2.2 经彩色放大后所整修的照片应富有质感和立体感,层次丰富,光色柔和,笔纹简洁,虚实结合,去留合理,

8、整修完美。无重笔、无漏花,使照片的缺陷得到弥补或美化。 5.2.3 照片印放后清晰,密度反差适宜。 5.2.4 照片着色均匀,浓淡适宜,并达到美化人物和弥补画面不足的要求。 5.2.5 经冲洗后的胶卷,应达到良好的色彩还原和色彩平衡,胶卷乳剂膜不脱落,无划痕,灰雾度低,无密度大小不一的现象。 5.2.6 经彩色扩印放大的照片应达到密度适宜,层次丰富,色彩饱和、不偏色的要求,照片表面无划伤、脏迹。尺寸符合规定。 注: 彩照扩印相纸尺寸参考数据: 5英寸:127mm 89mm 6英寸:152mm102mm 7英寸:178mm 127mm 5.3 照相器材 5.3.1 照相器材店应对照相机、摄像机、

9、镜头及进口闪光灯保修一年,国产闪光灯保修半年。 5.3.2 商品自售出十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5.3.3 商品自售出二十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 DB36/T 4312004 3 5.3.4 两次修理不能正常使用或缺少元器件、零部件,90 天内不能修复的,可以更换同规格、同型号产品。因消费者不愿意换货,要求退货的价格在 500 元以内按 0.5%,价格在 500 元以上按 1%收取日折旧费。 5.3.5 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范围: 不能同时出示购机发票和连同机身号码的保用证; 未按说明书使用及操作而产生的人为故障; 电池漏液、进水、碰撞造成的机件损坏

10、及外观损伤; 储存保养不当造成的商品内部有异物及霉点; 在非保修点或自行修理过的。 5.3.6 感光材料及电池不能退换。 5.3.7 消费者购买照相器材,要具体标明保质期、保修期。 5.3.8 营业员应严格按要求检查商品的数量和质量,经与单据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付消费者。 5.4 各牌号相纸的技术指标,以各厂家提供的为准。 5.5 彩色冲印、放大尺寸规格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规格执行;无约定规格的,其尺寸允许误差2mm。 6 质量管理 6.1 从事摄影、冲印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质量。拍摄、冲印的照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与消费者协商予以免费重拍、重印。如由此影响消费者使用照片的,应采取

11、紧急措施及时妥善解决,或者作退款处理。 6.2 摄影行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根据约定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擅自截留,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6.3 约定外拍摄的底片,消费者如果需要时可自愿购买。 6.4 消费者如在约定期限两次不能取到实物(胶卷、照片、器材)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从住所或工作单位到本店(公司)往返交通等合理费用。 6.5 拍摄的内容为婚庆、丧事、旅游、出国、科技考察等具有特殊价值内容的,且难以补拍的照片、底片或胶卷时,消费者可以和经营者事先达成保价冲印约定。即由消费者提供照片、底片或胶卷的价值,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书面的保价优质服务

12、约定。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 3%;在保价服务期内,发生照片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底片或胶卷损坏或丢失等事故,且无法挽回的,经营者应按保价额负责全额赔偿。如果经营者未按保价冲印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6.6 经营者为消费者摄制具有一定时限或特定历史意义的照片(如生日照、周岁纪念照等),因技术或其他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或因保管不善而丢失的均给予补照,并免收一切费用。丢失的,在为消费者补照的基础上,经营者应退回原收的费用。 6.7 冲印业经营者造成消费者的胶卷、底片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的冲印费,并按整卷胶卷价格的十倍给予赔偿。 6.

13、8 占总数 1/5 以下的底片缺损或发生质量问题的,其赔偿额度为足额的 60%。 6.9 照片印好后底片损失或发生质量问题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半。 6.10 提供专门服务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自愿行为,双方均不得强行要求保值。经营者不得拒绝不保值的冲洗、扩放业务。 6.11 从事修理照相机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经消费者同意后,再作修理,并保证修理质量。 6.12 经营者不得损坏送修商品,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偷工减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不得以次充好。 DB36/T 4312004 4 6.13 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予以包修,

14、包修期不得少于 30 日;经营者承诺包修期多于 30 日,按其承诺。包修期自商品修复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6.14 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属于质量问题: 因胶卷引带脱落或因机器故障而造成部分底片漏光的; 由于冲片机的药液结晶和扩印工操作不慎造成底片被划伤的; 在底片质量、拍摄曝光与色温完全正常的情况下,而造成严重偏色的; 精放和扩印的照片密度过大、过小的; 精放照片与消费者持有或提供的标准小样相比较,色彩还原与密度偏离较大的; 加工制作的胶卷(底片)、照片或数码数据被丢失的; 因责任或技术原因造成其他损坏的。 6.15 出现以上质量问题时,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约定价

15、值的按约定价值赔偿。 6.16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快照或快件服务,没有按时交付的,均应按普通件服务标准收费,加倍退回多收款部分。如电业部门突然停电造成照相质量问题或快件不能按时取件除外。 6.17 若遇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或电力部门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停电等,经营者无力抗拒的原因而引起胶卷损坏或遗失,具有可靠的证据的,按胶卷的原值赔偿,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6.18 经营者承接扩印业务时,应当场验明底片。对已损坏或原本存在质量问题的胶卷,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签字认可后承接,此时在冲印、扩放服务中因胶卷质量问题发生的胶卷损坏,后果由消费者自已承担。对于假冒胶卷或胶卷规格不合

16、格,而承接冲印、扩放时因胶卷封闭而无法发现质量问题的,在证据确凿情况下,经营者不负赔偿责任。 6.19 经营者承接数码冲印业务时,应提醒消费者做好备份。若发生数据丢失情况,赔偿金额不超过1000 元。 7 质量监督 7.1 实行商品质量全过程、全面监督,是经营企业全体人员的共同责任,发现质量疑问应随时向有关部门或经理反映,研究处理。 7.2 各企业应建立质监员,以便质量工作有人专管,办事有标准,形成一个高效、严密质量管理系统。 7.3 原辅材料(纸、药水、器材等)购进来和商品卖出去,都要严格检验,对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器材坚决拒进,对不合格的照片、器材等坚决不交给消费者。 7.4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经解决: 双方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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