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000301_923 Engineering drawing (Dimensioning)《工程制图(尺度标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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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01.100.01 B1001-13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0 年 7 月 20 日 94 年 7 月 12 日 (共 27 頁 )工程製圖 (尺度標註) Engineering drawing (Dimensioning)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工程製圖之尺度標註。 本標準同等適用於第一角法與第三角法,惟所採用例圖除特別註明者外,均為第三角法。 2. 總則 2.1 尺度之表示:視圖表達機件之形狀,而尺度乃表示機件之大小。 2.2 尺度之分類:機械裝置是

2、由多數零件組合而成。為了機件間之相互關係,尺度分為功能尺度、非功能尺度與參考尺度 (圖 1)。與他件組合有關者為功 能尺度;他件組合無關者為非功能尺度;可省略而僅供參考者為參考尺度。 圖 1 2.2.1 功能尺度之標註:因功能尺度要求之不同,其標註之方法亦有不同。例如圖 2 中 250.05 及 150.01 為功能尺度,而圖 3 中功能尺度為 250.05 及 400.05。F=功能尺度 NF=非功能尺度 (AUX)=參考尺度 2 CNS 3-1, B 1001-1 圖 2 圖 3 2.2.2 非功能尺度之標註:非功能尺度之標註應顧及加工與檢驗之順序與要求。 2.2.3 參考尺度之標註:參考

3、尺度不 標註公差,但須加括弧,以示不受一般公差之約束,亦不作為驗收之依據。 3. 尺度界線、尺度線、箭頭及指線 3.1 尺度界線 尺度界線依 CNS 3工程製圖(一般準則)之規定,用細實線繪製。 尺度界線沿所欲標註尺度之兩端與輪廓線可留約 lmm 之空隙延伸。 輪廓線、中心線可作為尺度界線用 (圖 4)。 尺度界線如與輪廓線近似平行時,可於該尺度之兩端處引出與尺度線約成 60之傾斜平行線為尺度界線 (圖 5)。 圖 4 圖 5 3.2 尺度線 尺度線依 CNS 3 之規定,用細實線繪製。 通常尺度線應與尺度界線垂直,距離尺度界線末端約 2 3mm;圖 5 則為例外情形。 各尺度線之間隔約為字高

4、之二倍,且應力求均勻。 輪廓線、中心線等不可用作尺度線 (圖 6)。 3 CNS 3-1, B 1001-1 圖 6 3.3 箭頭:箭頭有兩種畫法,其形狀與尺度如圖 7 所示,其中 h 為標註尺度數字之字高,箭頭須繪於尺度線之兩端,如尺度過小時,可將箭頭移至尺度界線外側,如相鄰兩尺度皆狹擠時,可用清楚的小圓點代替相鄰之兩箭頭 (圖 8)。 圖 7 圖 8 3.4 指線:指線僅專用於註解,不得用以標註尺度。 指線依 CNS 3 之規定,用細實線繪製,與水平線約成 45或 60,盡量避免與尺度線、尺度界線或剖面線平行,其指示端帶有箭頭,尾端為一水平線,註解寫在水平線之上方,水平線約與註解等長 (圖

5、 9)。 註解可寫成多層,其指示端則接在最下層 (圖 10)。 正確錯誤 4 CNS 3-1, B 1001-1 圖 9 圖 10 4. 尺度數字:字法依 CNS 3 之規定。 4.1 尺度單位:圖中所用單位完全相同時,可將單位填入標題欄中,如有少數尺度單位不同時,則必須將該單位寫在尺度數字之後。 4.2 長度尺度數字之位置與方向:尺度數字寫在尺度線之上方約 1mm 之位置,尺度線不得中斷 (圖 4)。尺度數字應垂直尺度線且順著尺度線橫書,但直立與傾斜之尺度數字書寫方向應注意 (圖 11),尺度線之位置應盡量避免在圖中之陰影線部分。不可避免時,則如圖 12 標註之。 圖 11 圖 12 4.3

6、 角度數字之位置與方向:角度數字之方向,如圖 13 所示。 4.4 與線條相交之尺度數字:尺度數字及符號應避免與剖面線或中心線相交。如不可避免時,前述線條應中斷讓開 (圖 14,圖 24)。 圖 13 圖 14 5. 尺度標註 5.1 狹窄部位之尺度標註:狹窄部位之尺度,箭頭畫在尺度界線之外側。其尺度線此處打號碼安裝後 銲接固定安裝後 銲接固定 5 CNS 3-1, B 1001-1 不中斷,尺度數字寫在尺度線上方 (圖 15)。 若有多個連續狹窄部位在同一尺度線上,其尺度數字應分為高低兩排交錯書寫(圖 16),或另用局部放大視圖表示之 (圖 17)。 圖 15 圖 16 圖 17 5.2 稜

7、角消失部位之尺度標註:機件之稜角因圓角或去角而消失時,其尺度仍應標註於原有之稜角上,此稜角須用細實線繪出 (圖 18)。 圖 18 6. 角度標註 6.1 角度之尺度線:角度之尺度線為一圓弧,其圓心為該角之頂點 (圖 19)。 6 CNS 3-1, B 1001-1 圖 19 6.2 對頂角角度標註:為清晰起見,角度儘量標註於輪廓線之外側,故有時須標註於對頂角方向 (圖 20),地位狹窄時亦同 (圖 21)。 圖 20 圖 21 7. 直徑標註 7.1 直徑符號:直徑符號以 “ “表示,其高度、粗細與數字相同,寫在直徑數字前面,符號中的直線與尺度線約成 75,其封閉曲線為一正圓形。標註直徑時,

8、必須加註 “ “不得省略 (圖 22)。 圖 22 圖 23 7.2 直徑標註法:凡圓或大於半圓之圓弧,應標註其直徑。半圓得標註直徑或半徑。 全圓之直徑以標註於非圓形之視圖上為原則 (圖 23),當孔位圓 (圖 69)或僅有圓形視圖時,直徑尺度則標註於圓形視圖上 (圖 24)。 7 CNS 3-1, B 1001-1 圖 24 圖 25 由圓周所引出之尺度界線必須平行於該圓之中心線 (圖 24 及圖 25)。 半圓或半圓以上之圓弧,直徑尺度必須標註於圓形視圖上 (圖 26)。 圖 26 如為半視圖或半剖視圖時,其省略之一半,可不畫尺度 界線及尺度線上一端之箭頭,但其尺度線之長必須超過圓心 (圖

9、 27,28)。 圖 27 圖 28 8 CNS 3-1, B 1001-1 8. 半徑標註 8.1 半徑符號:半 徑符號以 “R“表示,其高度與數字相同,寫在半徑數字前面,標註半徑時,必須加註 “R“,不得省略 (圖 29)。 圖 29 圖 30 8.2 半徑標註法:半徑尺度線應畫在圓心及圓弧之間為原則,用一個箭頭,指在圓弧上 (圖 30)。圓弧之半徑太大時,則半徑之尺度線可以縮短,但必須對準圓心(圖 31)。 圖 31 圖 32 圓弧之半徑太小時,則半徑之尺度線可以伸長,或畫在圓弧外側,但必須通過圓心或對準圓心 (圖 32) 當半徑很大,圓心離圓弧很遠,而必須標註圓心之位置時,可將圓心移近

10、,並將尺度線轉折 (圖 33),帶箭頭之一段尺度線必須對準原來圓心,另一段與此段平行為原則,半徑尺度數字及符號必須標註在帶箭頭之一段上。 圖 33 9 CNS 3-1, B 1001-1 9. 半圓與直線相連部分之尺度標註:各種標註法如圖 34 所示。 圖 34 10. 球面標註:球面符號以 “ S “表示,其高度、粗細與數字相同,畫在 R 或 符號前面,此處 R 或 符號不得省略,例如 SR 10、 S 25(圖 35)。 11. 弧長標註 11.1 弧長符號:弧長符號以 “ “表示,畫在尺度數字上方,其粗細與數字相同,其長度涵蓋尺度數字 (圖 36)。 10 CNS 3-1, B 1001

11、-1 圖 35 圖 36 11.2 弧長標註法:弧長之尺度線為一段圓弧,與弧線用同一圓心,若只標註一個非連續弧長且圓心角小於 90時,弧長之兩尺度界線互相平行 (圖 36 中之42 及圖37(b)中之16 )。在其他情形,使用半徑之延長線作為尺度界線 (圖 37(a)(b),此時有兩個以上同心圓弧時,則須用箭頭明示弧長之尺度數字所指之弧。 圖 37 12. 方形標註:方形符號以 “ “表示。其高度約為數字之32。粗細與數字相同。寫在邊長數字前面 (圖 38)。並以標註於方形的視圖上為原則。 11 CNS 3-1, B 1001-1 圖 38 13. 去角標註:去角非 45者,如圖 39 所示。

12、去角為 45者,如圖 40 所示。若螺紋去角為 45者,可省略不標註。 圖 39 圖 40 14. 板厚標註:標示板料厚度可於視圖內部或外部之適當位置,以尺度數字前加 “ t “ 表示之 (圖 41)。 圖 41 15. 錐度標註 15.1 錐度之定義:錐度為錐體兩端直徑差與其長度之比值 (圖 42)。 錐度2tan2LdD = 12 CNS 3-1, B 1001-1 圖 42 例如:錐度 1: 5 即表示沿軸向每前進 5 個單位,直徑即減小 1 個單位。 15.2 錐度符號:錐度之符號以 “ “表示,符號之高、粗細與數字相同,符號水平方向之長度約為其高之 1.5 倍,繪法如圖 43 所示,

13、符號尖端恆指向右方。 圖 43 15.3 錐體標註法 15.3.1 使用錐度符號之標註法 (圖 44)。 圖 44 15.3.2 不使用錐度符號之標註法:依一般尺度標註法標註 (圖 45)。 13 CNS 3-1, B 1001-1 圖 45 15.3.3 特殊規定之錐度:如莫氏錐度、公制錐度等。則錐度符號之後寫其代號以代替比值,例如 MT 3、 BS 2 等。 16. 斜度標註 16.1 斜度之定義:斜度為兩端高低差與其長度之比值 (圖 46)。 圖 46 斜度 = tanLhH16.2 斜度符號:斜度之符號以 “ “表示,符號之高約為數字之半,粗細與數字相同。符號水平方向之長度,約為其高之

14、三倍 (即尖角約為 15),繪法如圖 47 所示,符號之尖端恆指向右方。 圖 47 14 CNS 3-1, B 1001-1 16.3 斜度標註法:斜度之尺度標註如圖 48 所示。 圖 48 17. 不規則曲線標註:不規則曲線之尺度可用坐標軸線之方式標註 (圖 49、 50),此種標註方法即應用基準線之標註方法,參閱第 18.2 節。 圖 49 圖 50 不規則曲線之尺度亦可用支距之方式標註 (圖 51)。 圖 51 圖 52 18. 尺度之安置 18.1 尺度之排列:尺度應盡量標註在視圖之外 (圖 52)。而且在視圖與視圖之間 (圖53),向視圖外由小至大順序排列 (圖 54),非必要時,尺

15、度線與尺度界線應避 15 CNS 3-1, B 1001-1 免交叉,尺度線之層數不宜過多,可 在同一層上標註之尺度,不宜分註成多層 (圖 55),尺度線間隔參閱第 3.2 節。 圖 53 圖 54 如遇尺度界線延伸過長或為清晰起見,可將尺度標註於視圖內 (圖 56)。 圖 55 圖 56 18.2 尺度之基準:為加工之需要,常以機件之某面為基準,而將各尺度從此基準面標註之 (圖 54、 57)。有時亦以中心線為基準 (圖 58),或基準面與基準線兩者兼用 (圖 59)。 16 CNS 3-1, B 1001-1 圖 57 圖 58 17 CNS 3-1, B 1001-1 圖 59 為減少尺

16、度線之層數,當採用一個基準面 (線 )時,可用單一尺度線,而以基準面 (線 )為起點,用小圓點表示之,各尺度以單向箭頭標註,尺度數字沿尺度界線之方向寫在末端 (圖 60、 61、 62、 63)。 圖 60 圖 61 18 CNS 3-1, B 1001-1 圖 62 圖 63 18.3 位置尺度 18.3.1 一般位置尺度:決定各部位形態 (平面或圓 )位置之尺度稱為位置尺度。平面之位置尺度即標註在該平面之邊線上,圓或圓弧應標註其圓心之位置尺度 (圖 64),但必要時亦可標註圓弧邊緣之尺度 (圖 65)。 圖 64 圖 65 多個同方向之位置尺度,應用基準面標註法 (圖 66),在不影響其功

17、能時,可用連續尺度標註 (圖 67)。 19 CNS 3-1, B 1001-1 圖 66 圖 67 多個孔之位置尺度,可在圖旁另外列表表明,則圖 62 可改變成圖 68 之形式。 圖 68 18.3.2 相同形態之位置尺度:當機件上有多個相同形態 (如孔等 ),其間隔距離或角度相等時,可以簡化方法標註其 位置及尺度 (圖 69、 70、 71、 72、73)。 20 CNS 3-1, B 1001-1 圖 69 圖 70 圖 71 圖 72 圖 73 18.4 相同形態之尺度:當機件上有多個相同形態 (如孔等 ),只選其一標註尺度,如圖 69 中孔之直徑。若需標註其個數時,如圖 70 中,八

18、個直徑為 12 之小圓孔,可註以 812,但不得用指線標註。 18.5 對稱形態之尺度:完全對稱之機件,以中心線為基準線,可以省略位置尺度 (圖 74)。 21 CNS 3-1, B 1001-1 圖 74 18.6 重複之尺度及多餘之尺度 18.6.1 重複之尺度:一個尺度在某一視圖上標註一次即可,不得在另一視圖上再次出現,否則即有重複之尺度 (圖 75)。 圖 75 18.6.2 多餘之尺度:若某一形態之大小或位置可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尺度方式標註時,只許選用一種方式標註,其他省略,否則即有多餘之尺度 (圖 76)。 如多餘之尺度供參考用者,須將該尺度加括弧以區別之 (圖 77)。 圖 76

19、 圖 77 錯誤 正確 正確 錯誤 (有多餘之尺度 ) 正確 22 CNS 3-1, B 1001-1 18.7 內部尺度與外部尺度:內部尺度應標 註在視圖之同一側,外部尺度則標註在另一側 (圖 78)。 圖 78 19. 公差標註:標註公差時,所使用之公差符號及其數值依 CNS 4-1限界與配合 (公差與偏差制度 )之規定。 19.1 長度公差之標註:長度公差之標註可採用圖 79 中四種方式之一。 圖 79 如採用公差符號時,例如圖 79(a)中之 H8,該符號之大小與尺度數字相同。 如公差符號加註限界尺寸時,例如圖 79(b),應將限界尺寸用括弧分隔以示參考用,限界尺寸數字之高度與尺度數字

20、相同,下限界尺寸與尺度數字對齊。 如標註偏差時,例如圖 79(c),偏差數字之高度與尺度數字相同,下偏差與尺度數字對齊。 如僅標註上下兩限界時,例如圖 79(d),應將上限界尺寸寫在上方,下限界尺寸寫在下方,數字之高度與一般尺度數字相同。 當上下偏差相同時,應如圖 80 之方法標註,偏差數字之高度與尺度數字相同, 23 CNS 3-1, B 1001-1 且下方與尺度數字對齊。 當上偏差或下偏差為 0 時,應如圖 81 之方法標註。 圖 80 圖 81 19.2 角度公差之標註:角度公差之標註,原則上與長度公差標註之方式相同 (圖 82)。 圖 82 19.3 組合件之公差標註:組合件之公差標

21、註,可採用圖 83 中四種方式之一。 圖 83 孔軸 24 CNS 3-1, B 1001-1 20. 鍵座及鍵槽標註 20.1 鍵座 20.1.1 平鍵及斜鍵:在軸上之鍵座應標註其寬度、深度及長度。 寬度標註法如圖 84、 85(a)所示。 深度標註法如圖 85(a)、 86(a)、 87 所示。 長度標註法如圖 84、 86(a)、 87、 88、 89 所示。 圖 84 圖 85 圖 86 圖 87 圖 88 圖 89 25 CNS 3-1, B 1001-1 20.1.2 半圓鍵:半圓鍵座應標註其寬度、圓心位置及直徑,如圖 90 所示。 圖 90 20.2 鍵槽:在輪轂上之鍵槽應標註其

22、寬度及深度。 寬度標註法如圖 85(b)、 91。 深度標註法如圖 85(b)、 86(b)、 92。 斜鍵槽除深度、寬度外,尚須加註斜度 (圖 91)。 圖 91 圖 92 21. 其他 21.1 加工、公差或表面處理等範圍之尺度標註:各種標註法如圖 93 所示。 C-C 剖面 26 CNS 3-1, B 1001-1 圖 93 21.2 未按比例之尺度標註:圖中某尺度未按比例繪製時,應在該 尺度數字之下方,加畫一橫線 (其粗細與數字筆畫相同 ) 以茲識別 (圖 94)。 圖 94 21.3 更改尺度之標註:已發出之圖,須更 改時,以不將原尺度擦去為原則,原尺度應加雙線劃去,而將新尺度數字寫

23、 在附近,新數字旁須加註更改記號及號碼 (圖 95),以便與更改欄對照,更改欄參照 CNS 3 之規定。更改記號為正三角形。 圖 95 輥紋輪磨 車 27 CNS 3-1, B 1001-1 21.4 立體圖尺度數字讀向:立體圖上的尺度數字以容易識別為原則,如圖 96 所示。 圖 96 21.5 機械元件之尺度標註見 CNS 3-2工程製圖(機械元件習用表示法)之規定。 引用標準: CNS 3 工程製圖(一般準則) CNS 3-2 工程製圖(機械元件習用表示法) CNS 4-1 限界與配合(公差與偏差制度)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75 年 11 月 19 日 第二次修訂: 77 年 12 月 15 日 第三次修訂: 81 年 4 月 20 日 第四次修訂: 8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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