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和债权概述)-试卷1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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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和债权概述)-试卷 1及答案解析(总分:52.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28,分数:52.00)1.单项选择题第 31-5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_2.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分数:2.00)A.有权占有人B.无权占有人C.善意占有人D.恶意占有人3.甲、乙是邻居。乙出国 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 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分数:2.00)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B.

2、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4.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分数:2.00)A.标的物B.物C.给付行为D.权利义务5.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债分为(分数:2.00)A.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B.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C.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D.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6.合同之债内容的变更(分数:2.00)A.属于广义的债的变更B.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C.合同变更导致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

3、无效D.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也可以参照变更前的合同履行7.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 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 1万元,余下 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分数:2.00)A.本案属侵权之债B.本案属合同之债C.本案属不当得利之债D.本案属缔约过失之债8.下列情形中,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是(分数:2.00)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 2000元现金D.甲在

4、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 1万元9.下列情形中,能引起无因管理之债的是(分数:2.00)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 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10.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分数:2.00)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

5、求权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11.甲公司向银行贷款 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 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分数:2.00)A.属于选择之债B.属于连带之债C.属于按份之债D.属于单一之债12.下列情形中,不能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是(分数:2.00)A.甲向乙借款 10万元,1 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 30万元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C

6、.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13.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分数:2.00)A.属于种类之债B.属于选择之债C.属于连带之债D.属于劳务之债14.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分数:2.00)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

7、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15.多项选择题第 51-5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_16.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为的占有属于(分数:2.00)A.有权占有B.无权占有C.善意占有D.恶意占有17.甲将 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分数:2.00)A.乙虽

8、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18.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分数:2.00)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D.对于乙车的毁损,

9、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分数:2.00)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20.甲向乙借款

10、 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分数:2.00)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21.债权的特征有(分数:2.00)A.债权是请求权B.债权是相对权C.债权具有任意性D.债权是意思自治的产物22.下列关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说法正确的有(分数:2.00)A.以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为分类标准B.都属单一之债C.都属多数人之债D.连带债务可以因法律

11、行为如合同而发生,也可以因法律规定而发生23.债的发生依据主要有(分数:2.00)A.合同B.侵权行为C.不当得利D.无因管理24.下列关于债的主体的变更,说法正确的有(分数:2.00)A.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移转,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B.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均不得转让C.债权人让与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没有任何法律效力D.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25.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分数:2.00)A.混同B.解除C.抵销D.提存26.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12、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分数:2.00)A.原物B.原物所生孳息C.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D.权利人的间接损失27.法条分析题第 59小题。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_民法通则第 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请分析:(分数:4.00)(1).本条规定的是什么制度?其构成要件是什么?(分数:2.00)_(2).该制度的法律效果如何?(分数:2.00)_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和债权概述)-试卷 1答案解析(总分:52.00,做题时

13、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28,分数:52.00)1.单项选择题第 31-5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_解析:2.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分数:2.00)A.有权占有人 B.无权占有人C.善意占有人D.恶意占有人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五章中的占有的类型。依占有是否有法律上的根据,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基于所有权、他物权、租赁权等权利而占有即为有权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

14、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故本题选 A。3.甲、乙是邻居。乙出国 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 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分数:2.00)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五章中的占有的类型、占有的保护。依占有是否有法律

15、上的根据,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基于所有权、他物权、租赁权等权利而占有即为有权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故甲属于无权占有,而且是恶意占有。A 选项说法正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 1年。相对于甲来说,丙的占有是基于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丙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丙的占有也没有侵害到甲的占有。因此,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 选项说法正

16、确。乙作为车位的所有人,他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被侵害时,有权请求甲返还原物。但由于车位被丙租用,甲没有直接占有车位。此时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甲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要么甲从丙处拿回车位直接返还给乙,要么将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让与乙,完成指示交付。故 C选项说法正确。乙作为所有权人请求甲返还原物,这里面的返还原物是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而不是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原因在于,基于所有权人乙的占有被侵害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受 1年期间的限制。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D 选项说法错误。故本题选 D。4.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分数:2.00)A.标的物B.物C

17、.给付行为 D.权利义务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一节中的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债的客体,亦称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故本题选C。5.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债分为(分数:2.00)A.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B.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C.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D.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一节中的债的种类。债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

18、的人数,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以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为标准,多数人之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债可以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根据其各自的地位,债可以分为主债和从债。故本题选 C。6.合同之债内容的变更(分数:2.00)A.属于广义的债的变更B.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C.合同变更导致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无效D.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也可以参照变更前的合同履行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考

19、试分析第十六章第二节中的债的变更。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与债的主体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变更。A 选项错误。债的内容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进行的改变,如改变标的物、改变履行条件、改变所附条件、改变担保等。其特征在于:变更以原债有效为前提。变更的是债的内容而非债的主体。变更之后,债的关系仍然有效。如系合同内容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但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追及力,同时,合同的变更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C、D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20、故本题选 B。7.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 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 1万元,余下 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分数:2.00)A.本案属侵权之债B.本案属合同之债 C.本案属不当得利之债D.本案属缔约过失之债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二节中的债的发生根据。甲、乙与丙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丙损害,由甲、乙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产生的债的关系属于侵权之债。但事后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 5万元。

21、可见,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的赔偿达成了一项合意,此时三方就侵权之债如何解决已经处理完毕,转化为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合同之债。故 A选项、C 选项、D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8.下列情形中,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是(分数:2.00)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 2000元现金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 1万元 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三节中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

22、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两种情形。(2)他方受有损失。他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利益的损失。(3)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4)获益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指的是一方获益既无法律上的根据,亦无合同上的根据。没有合法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时即无合法根据和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嗣后丧失两种情形。对于选项A,诉讼时效规定第 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

23、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乙接受还款并非没有合法的依据。A 选项错误。对于选项 B,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甲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的,乙对于实际还款日后的利息有法律上的根据。B 选项错误。C 选项中,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属于非法赌资,应予收缴,排除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D 选项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本题选D。9.下列情形中,能引起无因管理之债的是(分数:2.00)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

24、净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 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四节中的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管理他人事务。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但不包括公益事业。通说认为,管理下列事务的,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一般生活事务,如招待客人;依法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

25、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该意思无须表示,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的,就构成无因管理行为,即使管理人主观上有为自己的动机且在客观上使自己同时受益,仍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3)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前者如扶养义务,后者如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有无法律上的义务应当以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A 选项中,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丙的行为并未为甲谋利益的意思,并未避免甲的利益受损。A 选项错误。B 选项中,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

26、雪清扫干净,是生活中常见的互助行为,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无因管理。C选项中,甲抚养丙 5年中,并不是为了丁的利益,不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D 选项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本题选 D。10.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分数:2.00)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

27、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三节中的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A 选项中,甲失去了物权,是受损失的一方;乙获得了所有权,属于受利益的一方;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获利益便丧失了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甲有权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A 选项正确。同理,如仅乙、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丙亦构成不当得利,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B 选项正确。综合 A选项、B 选项,D 选项也是正确的。C 选项中,乙取得所有权是基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丙取得所有权是基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这两个合同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当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的时候,丙取得的利益便丧失了依据,而甲确实失去了物权,

28、属于受到损失的一方。此时,理论上一般认为,先前的两个买卖合同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故 C选项错误。本题选 C。11.甲公司向银行贷款 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 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分数:2.00)A.属于选择之债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D.属于单一之债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一节中的债的种类。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均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

29、数人的债。以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为标准,多数人之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债,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而无选择余地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履行的债。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的,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

30、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属于单一之债。A 选项错误。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来保证甲公司向银行的贷款,与银行构成连带之债。B 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乙、丙虽然是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但对于银行来讲,乙、丙保证的是同一个公司的同一笔债务,因此,乙、丙视为连带保证的一方,银行是另一方,构成多数人之债。D 选项错误。故本题选 B。12.下列情形中,不能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是(分数:2.00)A.甲向乙借款 10万元,1 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 30万元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

31、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三节中的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A 选项中,(1)如果甲乙之间属于自然人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 8月 6日颁布的司法解释,25 万元的利息显然超过了 36的上限,超出的部分无效,乙收取的超过的利息产生不当得利。(2)如果甲乙为企业,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 8月 6日颁布的司法解释第 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被承认有效。但

32、25万元的利息显然超过了 36的上限,超出的部分无效,构成不当得利。A 选项排除。诉讼时效规定第 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债权人虽丧失胜诉权,但债权依然存在。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乙有权依法受领,不构成不当得利。B 选项正确。C 选项中,甲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甲获益,乙受损,并且甲的获利没有法律依据,故构成不当得利。选项 D中,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甲获利,乙受损,且甲

33、的获利没有法律依据,甲乙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故本题选 B。13.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分数:2.00)A.属于种类之债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D.属于劳务之债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一节中的债的种类。以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为标准,多数人之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

34、部债务的债,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而无选择余地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履行的债。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债可以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属于特定物,而非种类物。A 选项错误。甲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可见,债的标的有两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故属于选择之债。甲乙之间属于单一之债,而非多数人之债,

35、因而也不可能是连带之债。C 选项错误。而 D选项中,劳务之债,顾名思义是指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而本题中,可能给付的是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属于给付财物而非劳务。D 选项错误。故本题选 B。14.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分数:2.00)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解析:解析:本题考点

36、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四节中的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通说认为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该意思无须表示,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的,就构成无因管理行为,即使管理人主观上有为自己的动机且在客观上使自己同时受益,仍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3)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有无法律上的义务应当以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虽然夹

37、杂着自己的利益的动机和现实,但这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A 选项错误。李某有为张某谋利益的意思,并付诸实施,即便是目的没有达到,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B 选项错误。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的义务;本人负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因此,张某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D 选项错误。故本题选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15.多项选择题第 51-5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_解析:16.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38、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为的占有属于(分数:2.00)A.有权占有B.无权占有 C.善意占有 D.恶意占有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五章中的占有的类型。依占有是否有法律上的根据,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基于所有权、他物权、租赁权等权利而占有即为有权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因此,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为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相对,都是无权占有的种类。故本题选 BC。17.甲将

39、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分数:2.00)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五章中的占有的种类。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

40、法律规定。甲乙之间存有买卖合同,且已经转移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说明乙还不是所有权人,但是合法有权占有人。A 选项、B 选项、C 选项正确。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丁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故本题全选。18.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分数:2.00)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

41、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五章中占有的种类。依占有是否有法律上的根据,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基于所有权、他物权、租赁权等权利而占有即为有权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因此丙占有乙车属于无权占有。A 选项正确。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为善意占有。根据物权

42、法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有权要求无权善意占有人丙返还自行车,但应当支付丙因维护该自行车支出的必要费用。B选项正确。乙作为自行车的所有人,当其占有被侵害时,其既享有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来请求返还原物,也享有基于占有被侵害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只不过后者受 1年期间的限制。所以,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C 选项正确。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此时丙是恶意占有人。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

43、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故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全选。19.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分数:2.00)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

44、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五章中的占有的种类、第十七章第八节中的转移财产权的合同。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方某为有权占有。而有权占有不适用返还原物。故 A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方某和唐某之间发生租赁的法律效力,但对于丁某不发生效力。作为所有权人,丁某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B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故

45、本题选 AC。20.甲向乙借款 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分数:2.00)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五章中的占有的种类。依占有是否有法律上的根据,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基于所有权、他物权、租赁权等权利而占有即为有权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本题中,甲属于笔记本

46、电脑的所有权人,乙属于质权人,丙属于笔记本电脑的占有人,丁是无权占有人。物权法第 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甲有权基于所有权主张物权请求权,即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A 选项正确。乙作为质权人,也属于“权利人”,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B 选项正确。丙属于笔记本电脑的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故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C 选项正确。至于 D选项,丁因丙欠钱不还,丁应寻求公力救济,而不能趁丙不注意时拿走

47、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故本题选 ABC。21.债权的特征有(分数:2.00)A.债权是请求权 B.债权是相对权 C.债权具有任意性 D.债权是意思自治的产物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一节中的债的概念和种类。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的特征表现为:(1)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但无权直接支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2)债权是相对权。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当事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给付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债权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即使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的内容。(4)债权具有平等性与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各债权之间互不排斥,可以相容,且各个债权具有同等效力。(5)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只在一定期限内存在,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故 A、B、C 选项正确。至于 D选项,债权不全是意思自治的产物,有些债是法定的。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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