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7.080.10 B 31 备案号: 19063-2006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 373.12006代替DB33/ 373.1-2002无公害青梅 第 1 部分:产地环境要求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green plum Part 1: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for production 2006-03-27 发布 2006-05-27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373.12006 I 前 言 DB33/ 3732006无公害青梅系列标准按部分发布,分为三个部分: 第 1 部分:产地环境要
2、求; 第 2 部分:生产技术规程; 第 3 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无公害青梅系列标准的第 1 部分。 本部分代替 DB33/ 373.12002无公害青梅 第 1 部分:产地环境要求 。 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长兴县林业局、长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志勤、沈 泉、章新民、是晓红、曹云水、莫 颖、陈光华。 DB33/T 373.12006 1 无公害青梅 第 1 部分:产地环境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青梅产地环境要求、检测方法、采样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青梅产地的选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
3、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6920 水质 PH 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1896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T 14550 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测定的气相色谱法 GB/T 1526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 法 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 17134
5、 土壤质量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6 土壤质量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7 土壤质量总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7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DB33/T 373.12006 2 3 产地环境要求 3.1 无公害青梅产地生态环境 无公害青梅产地,应选择生态环境良好,污染物限量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林业生产区域。 3.2 灌溉水质量
6、 灌溉水质量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1 灌溉水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物,mg/L 250 氰化物,mg/L 0.5 氟化物,mg/L 3.0 总 汞,mg/L 0.001 总 砷,mg/L 0.1 总 铅,mg/L 0.1 总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1 石油类,mg/L 10 pH 值 5.58.5 3.3 土壤质量 土壤质量指标应符合表 2 要求 表2 土壤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 汞,mg/kg 0.30 总 砷,mg/kg 40 总 铅,mg/kg 250 总 镉,mg/kg 0.30 总 铬,mg/kg 150 六六六,mg/kg 0.5
7、滴滴涕,mg/kg 0.5 pH 值 6.57.5 DB33/T 373.12006 3 3.4 空气质量 空气质量指标应符合表 3 要求 表3 空气质量指标 指 标 项 目 日平均 1 小时平均 总悬浮颗粒物(TSP)(标准状态),mg/m3 0.3 二氧化硫(SO 2)(标准状态),mg/m3 0.15 0.50 氮氧化物(NO X)(标准状态),mg/m3 0.10 0.15 氟化物(标准状态),g/(dm2d) ,g/m3 1.8 7 20 铅(标准状态),g/m3 季平均 1.5 4 检测方法 4.1 灌溉水质量指标检测 4.1.1 氯化物的测定按 GB/T 11896 规定执行。
8、4.1.2 氰化物的测定按 GB/T 7486 规定执行。 4.1.3 氟化物的测定按 GB/T 7484 规定执行。 4.1.4 总汞的测定按 GB/T 7468 规定执行。 4.1.5 总砷的测定按 GB/T 7485 规定执行。 4.1.6 总铅、总镉的测定按 GB/T 7475 规定执行。 4.1.7 六价铬的测定按 GB/T 7467 规定执行。 4.1.8 石油类的测定按 GB/T 16488 规定执行。 4.1.9 pH 的测定按 GB/T 6920 规定执行。 4.2 土壤质量指标检测 4.2.1 总汞的测定按 GB/T 17136 规定执行。 4.2.2 总砷的测定按 GB/
9、T 17134 规定执行。 4.2.3 总铅、总镉的测定按 GB/T 17141 规定执行。 4.2.4 总铬的测定按 GB/T 17137 规定执行。 4.2.5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按 GB/T 14550 规定执行。 4.3 空气质量指标检测 4.3.1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按 GB/T 15432 规定执行。 DB33/T 373.12006 4 4.3.2 二氧化硫的测定按 GB/T 15262 规定执行。 4.3.3 氮氧化物的测定按 GB/T 15436 规定执行。 4.3.4 氟化物的测定按 GB/T 15433 规定执行。 4.3.5 铅的测定按 GB/T 15264 规定执行。 5 采样方法 5.1 灌溉水质的采样方法按 NY/T 396 规定执行。 5.2 土壤质量的采样方法按 NY/T 395 规定执行。 5.3 环境空气质量的采样方法按 NY/T 397 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申请确认无公害青梅产地和无公害青梅产品标志使用时,应提供经有检验资质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可根据产地的实际污染情况,有选择地酌情增减。凡检测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则不能作为无公害青梅生产地。 6.2 无公害青梅产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标明范围及防污警示。 6.3 检验结果数值修约,按 GB/T 8170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