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1.040.03A 12 DB5306昭 通 市 地 方 标 准DB 5306/T44 2020昭 通 市 政 务 服 务 代 办 服 务 规 范 2020 - 04 - 02 发 布 2020 - 04 - 15 实 施昭 通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 5306/T442020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绥 江 县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局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昭 通 市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局 归 口
2、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绥 江 县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吕 晓 军 、 孙 炳 春 。 DB5306/T442020 1 昭 通 市 政 务 服 务 代 办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委 托 方 式 、 代 办 受 理 、 代 办 员 设 置 要 求 、 费 用 支 付 规 定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昭 通 市 政 务 服 务 代 办 工 作 。2 术 语 和 定 义GB/T 32169.4-2015 界 定 的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代 办 服 务 : 受 单
3、位 、 企 业 或 个 人 ( 以 下 统 称 服 务 对 象 ) 委 托 , 进 驻 本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可由 县 ( 市 、 区 )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 乡 ( 镇 ) 为 民 服 务 中 心 或 村 ( 社 区 ) 为 民 服 务 站 代 为 办 理 的 服 务 。 3 委 托 方 式由 委 托 人 书 面 委 托 ( 附 件 1) 。4 代 办 受 理4.1 代 办 员 选 择 最 佳 代 办 方 式 , 服 务 时 限 不 得 超 过 代 办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中 承 诺 时 限 。4.2 代 办 员 对 照 各 级 代 办 服 务 事
4、项 清 单 , 属 于 代 办 范 围 且 材 料 齐 全 的 , 予 以 受 理 并 出 具 代 办 通知 书 ( 附 表 2) 。4.3 代 办 员 对 照 各 级 代 办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 属 于 代 办 范 围 但 手 续 不 全 的 , 须 履 行 一 次 性 告 知 义 务 ,并 出 具 一 次 性 告 知 书 ( 附 表 3) 。 4.4 代 办 员 对 照 各 级 代 办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 不 属 于 代 办 范 围 内 的 , 向 服 务 对 象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告 知书 ( 附 表 4) 。5 代 办 员 设 置 要 求5.1 市 、 县 ( 市
5、 、 区 ) 级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设 置 代 办 窗 口 、 配 备 代 办 员 。 乡 镇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可 由 村 ( 社区 ) 为 民 服 务 站 提 供 代 办 , 县 ( 市 、 区 )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可 由 乡 ( 镇 ) 为 民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代 办 。5.2 代 办 员 须 熟 悉 代 办 事 项 材 料 清 单 及 办 事 流 程 。5.3 基 本 原 则 要 求5.3.1 代 办 人 员 受 理 代 办 业 务 须 全 程 负 责 ;5.3.2 代 办 时 限 不 得 超 过 办 事 指 南 公 布 时 限 ; 5.3.3 代
6、办 交 接 地 点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 DB 5306/T44 20205.3.4 代 办 事 项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5.3.5 代 办 流 程 严 格 按 照 代 办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开 展 代 办 服 务 。6 费 用 支 付 规 定6.1 各 级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 站 ) 对 代 办 服 务 实 行 免 费 代 办 。6.2 第 三 方 收 取 的 相 关 费 用 , 由 服 务 对 象 自 行 支 付 。附 表 1委 托 书 XXX窗 口 :兹 有 XXX, 身 份 证 号 码 : XXXXXXXX, 由 于 XXXXXX, 不 能 亲 临 政 务 服
7、 务 大 厅 XXX窗 口 办 理 XXXX( 事项 ) , 特 委 托 XXX, 身 份 证 号 码 : XXXXXXXX, 到 贵 单 位 代 为 办 理 , 望 办 理 。 委 托 人 :年 月 日附 表 2代 办 通 知 书 XXX:你 方 委 托 XXX, 身 份 证 号 码 : XXXXXXXX, 代 为 办 理 的 XXXX( 事 项 ) , 相 关 资 料 齐 全 , 我 单 位 已受 理 。 根 据 云 南 省 行 政 审 批 ( 公 共 服 务 ) 事 项 服 务 流 程 规 定 , 我 单 位 将 于 X个 工 作 日 办 结 完 毕 , 工 本费 XX元 。特 此 通
8、知 。 XX窗 口 :年 月 日 DB5306/T442020 3 附 表 3 注 : 告 知 联 申 请 人 留 存 , 存 根 联 窗 口 存 档 。 XX 窗 口 一 次 性 告 知 书 (告 知 联 )办 理 事 项 名 称 XXXXX 事 项 办 理 类 型 即 办 件 承 诺 件咨 询 电 话 XXXXX 一 次 性 告 知 书 出 具 时 间 年 月 日受 办 理 地 点 XX县 ( 镇 ) X路 XX号 XX政 务 服务 中 心 X楼 X号 窗 口 服 务 时 间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 X:00-X:00所 需 材 料1.2.3.4. 5
9、.注 : 打 “ ” 项 为 已 有 材 料 ; 打 “ ” 项 为 须 补 充 材 料 。办 理 时 限 : X个 工 作 日 或 即 办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 XXXXX或 无 收 费监 督 投 诉 : 1.窗 口 投 诉 : X楼 XX号 窗 口 。2.电 话 投 诉 : 0870-XXXXXX。3.网 络 投 诉 及 咨 询 网 址 : XXXXXX。4.监 督 电 话 : 驻 XXX纪 检 监 察 组 办 公 室 电 话 0870-XXXXXXX( 已 承 诺 进 驻 大 厅 事 项 , 在 大 厅 不 能 办 理 的 ) 。XX 窗 口 一 次 性 告 知 书 ( 存 根
10、 联 )办 理 事 项 名 称 XXXXX 事 项 办 理 类 型 即 办 件 承 诺 件 所 需 材 料1.2.3.4.5.注 : 打 “ ” 项 为 已 有 材 料 ; 打 “ ” 项 为 须 补 充 材 料 。经 办 人 签 名 一 次 性 告 知 书 出 具 时 间 年 月 日办 事 人 签 名 我 已 知 悉 上 述 要 求 。 联 系 电 话 DB 5306/T44 2020 附 表 4不 予 受 理 告 知 书XXX:你 方 申 请 代 为 办 理 的 XXXX( 事 项 ) , 不 符 合 代 办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要 求 , 不 予 办 理 , 请 亲 临政 务 服 务 大 厅 办 理 。特 此 通 知 。 XX窗 口 : 年 月 日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