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65.020.30 P85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T5852005 出口肉兔规模饲养场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Criterion of Exporting Meat Rabbit Farm - - 发布 2006-03-01 实施 DB37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 /T5852005 I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山东省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福昌 侯明海 姜文学。 DB37 T5852005 出口肉兔规模饲养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
2、口肉兔规模饲养场的场址选择与建场条件、规划与布局、工艺与设备、 兔舍建筑、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肉兔规模饲养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J 39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 粪
3、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NY 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 定义和术语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和术语 3.1 密闭式兔舍 又称无窗兔舍,外围护结构密封,舍内环境可人为控制与调节的兔舍。 3.2 开敞式兔舍 外围护结构为开敞或有窗,环境条件主要靠自然条件,可辅以人工调控的兔舍。 3.3 室外笼养兔舍 2 DB37 T5852005 在露天环境条件下放置兔笼,笼顶设盖,笼内养兔,兔笼和兔舍合二为一。 4 要求 4.1 建场规模 出口肉兔规模饲养场的建设规模以年出栏
4、商品肉兔或存栏基础母兔的数量表示,最低年 出栏商品肉兔 2 万只(或年存栏基础母兔至少 800 只)。 4.2 选址与建场条件 4.2.1 地势、地形及面积 地势高燥,地下水位 2 m 以下;背风向阳,避开山坳和谷地;地面平坦或稍有坡度, 坡度 12%;地形开阔、整齐和紧凑,不过于狭长和边角过多;可利用自然地形地物如林带、 山岭、河川或沟河等作为场界和天然屏障。 一只基础母兔及其仔兔按 1.5 m 2 2.0 m 2 建筑面积计算,一只基础母兔规划占地 8 m 2 10 m 2 。 4.2.2 土质 建场土壤符合 GB 156218 的规定。 4.2.3 水源 水量充足,水质符合 GB 574
5、9 和 NY 5027 的要求,便于保护和取用。 4.2.4 社会联系 出口肉兔规模饲养场应建在居民区之外,保持 1000 m 以上距离,处于居民区的下风头, 地势低于居民区,避开居民区污水排出口,远离化工厂、屠宰厂、制革厂、牲口交易市场等 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地方,且避开其下风处。 交通便利,距重要道路 500 m 以上(如设隔墙或天然屏障,距离可缩短为 100 m) ,距 一般道路 100 m 以上。 保障电力供应,靠近输电线路,同时自备电源。 4.3 规划与布局 4.3.1 分区 出口肉兔规模饲养场建筑设施应明确分为生产区、管理区和隔离区三个,各区之间界限 明显,联系方便。管理区占上风和地
6、势较高的地段,依次为生产区,隔离区建在下风和地势 较低处。 各个功能区之间的间距大于 50 m,并用防疫隔离带或墙隔开。 3 DB37 T5852005 4.3.2 道路设置 出口肉兔规模饲养场与外界应有专用道路连通,场内主干道宽 5.5 m6.0 m,支干道 宽 2 m3 m。场内道路分净道和污 道,净道与污道不通用或交叉,隔离区有单独的道路。 道路坚实,排水良好。 4.4 工艺设备 采用笼养的饲养方式,设置种兔舍和商品兔(幼兔、育成)兔舍; 兔舍采用自动饮水装置; 人工上料,食槽喂料,设置或不设置草架。 清粪采用人工或机械清粪。 4.5 兔舍建筑 4.5.1 建筑形式 兔舍的建筑形式应根据
7、当地自然气候条件,种兔舍可采用半开敞式或密闭式,密闭式兔 舍实行“全进全出”制。 商品兔舍可采用室外笼养。 兔舍内兔笼的排列可以用单列式(二层或三层重叠兔笼)、双列式(二层或三层重叠兔 笼)和多列式(单层或两层兔笼)。 4.5.2 兔舍朝向和排列 兔舍采取南向,但可根据当地情况向东或向西偏 15以内;兔舍之间平行排列;兔舍间 距不少于兔舍高度的 1.52 倍。 4.6 配套设施 4.6.1 饲料供应 饲料加工间应保证生产需要。 饲料库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并配以主、辅料,特别是应有足够大的地方贮存粗饲料。 4.6.2 给水排水 供水设施选用无塔衡压供水装置或能保证供水压力为 1.5 kg/cm
8、2 2.0 kg/cm 2 的水塔进 行供水。 场区内应用地下暗管,雨雪水采用明沟排放,两者不得混排。 管理生活区的给水、排水按 GB 5749 关规定执行。 4.6.3 供暖、通风与降温 如设置仔兔哺育舍应考虑供暖。兔舍在夏季应因地制宜设置降温设施;兔舍一般采用自 4 DB37 T5852005 然通风方式,兔舍跨度大时可采用机械纵向通风。 4.6.4 供电 电力负荷等级为三级。供电条件满足不了三级负荷时应设置自备电源,自备电源的容 量应满足全场计算用电负荷的二分之一。 4.6.5 场内通讯 出口肉兔规模饲养场内应设置通讯联络设备。 4.6.6 场内消防 出口肉兔规模饲养场应有经济合理、安全
9、可靠的消防措施,按 GBJ39 的规定执行。 采用生产、生活和消防合一的给水设施。 4.7 卫生防疫 4.7.1 出口肉兔规模饲养场应用完整的防疫体系,各项防疫措施完整、配套、简洁和实用。 4.7.2 出口肉兔规模饲养场周围有围墙,并有绿化隔离带,生产区入口处设车辆消毒池和消 毒间,进入生产区的人员车辆应严格消毒。 4.7.3 饲料间设在生产区与管理区之间,场外饲料车严禁进入生产区。 4.7.4 污水粪便处理及病死兔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在隔离区内,与生产区隔离,病兔尸体处理 按GB 7959 和 GB 16548 执行 。 4.7.5 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兔舍设置防护网。 4.8 环境保护 4.8.1
10、 新建出口肉兔规模饲养场必须进行环境评估,建场应经环保部门批准。 4.8.2 新建出口肉兔规模饲养场的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应与兔场建设同步进行, 并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8.3 出口肉兔规模饲养场粪便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加以合理利用, 经无害化处理的粪 肥符合 GB 7959 和 GB 18596 的规定后,方可运出场外。 4.8.4 出口肉兔规模饲养场污水必须经过以生物降解为主的处理,处理后排放时符合 GB 8978 的规定。 4.8.5 出口肉兔规模饲养场应对场区内的空气、水质、土壤等环境参数定期进行监测,评价 环境质量,并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的改良措施。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