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3964—2020 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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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3.020.10 C 68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3964 2020 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of large floating roof tanks 2020 - 06 - 08 发布 2020 - 07 - 08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T 3964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选址 . 2 5 设计与施工管理 . 2 6 总平面布置 . 3 7 储罐设施安全 . 3 DB37/T 3964 202

2、0 II 前 言 本规程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程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规程由山 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陶彬、张玉平、管孝瑞、刘全桢、纪国峰、牟小冬、姜辉、王婷、马开良、蒲 鹤、毕晓蕾、郎需庆。 DB37/T 3964 2020 1 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大型浮顶储罐的选址、设计、施工、总平面布置、储罐设施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且单罐容量大于等于 50 000 m3的外浮顶储罐,单罐容 量为

3、 30 000 m3到 50 000 m3的外浮顶储罐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 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802 通用软质聚醚型聚氨酯泡沫塑料 GB 15599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37243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4、 50128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规范 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41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T 50393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 50737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 30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 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SH/T 3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

5、范 SH/T 3528 石油化工钢制储罐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大型浮顶储罐 large floating roof tanks DB37/T 3964 2020 2 单罐容量大于等于 50 000 m3的外浮顶储罐。 3.2 雷电预警系统 lightning warning system 能够探测特定目标区域内的雷暴活动,并通过处理所得数据发出合理雷电预警的系统。 4 选址 4.1 选址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 ,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 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选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国家、省

6、、市发展规划布局的要求。 4.2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考虑储罐发生事故后对周边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按照 GB/T 37243 的规定开展定量风险评价。 4.3 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 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4 选址在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当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 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 0.5 m 及以上。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洪水 重现期应为 100 年。 4.5 选址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 位高 1 m 及以上。

7、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 10 %的潮位。 4.6 储罐区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距离应符合 GB 50074、 GB 50160、 GB 50737 和 GB 50183 的规定。 4.7 储罐区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还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a)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b)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c) 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d) 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 、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 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e) 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

8、种生产基地; f)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g)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h)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5 设计与施工管理 5.1 储罐的设计应符合 GB 50341 的规定。 5.2 储罐的施工应符合 GB 50128 的规定。 5.3 储罐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应符合 SH/T 3528 的规定。 5.4 储罐防腐蚀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与管理应符合 GB/T 50393 的规定。 5.5 安全设施 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6 建设单位应采用有利于提高储罐安全保障水平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 5.7 当储罐采

9、用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建设单 位应组织设计、研究、试验、施工和安全等有关单位进行技术评审和风险评估。 5.8 储罐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建设单位应对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5.9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后方可施工。 DB37/T 3964 2020 3 6 总平面布置 6.1 一般要求 6.1.1 储罐与库内相邻储罐、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之间 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74、 GB 50737、 GB 50160 和 GB 50183 的规定。 6.1.2 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

10、区地面高于库内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 铁路线时,应采取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6.2 防火堤 6.2.1 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 GB 50351、 GB 50074、 GB 50737、 GB 50160 和 GB 50183 的规定。 6.2.2 罐组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 1 个最大储罐的公称容量。 6.2.3 防火堤应闭合、不泄漏。 6.2.4 防火堤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6.2.5 防火堤应设不少于 2 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6.2.6 防火堤的相邻踏步、坡道、爬梯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60 m,

11、高度大于或等于 1.2 m 的踏步或坡 道应设护栏。 6.2.7 每台储罐应设置隔堤。隔堤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隔堤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6.3 消防车道 6.3.1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74、 GB 50737、 GB 50160 和 GB 50183 的规定。 6.3.2 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 2 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 6.3.3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 m。 6.3.4 消防车道两个路口间长度大于 300 m 时,该消防车道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 车场地。 6.3.5 储罐中心至少与 2 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 120 m,当条件受限时

12、,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 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80 m。 7 储罐设施安全 7.1 一般要求 7.1.1 罐单罐容量不应大于 150 000 m3,储罐罐壁高度不应超过 24 m。 7.1.2 储罐应设置两个盘梯,并应在罐顶设置两个平台。 7.1.3 储罐应采用钢制双盘式浮顶。 7.1.4 浮顶导向管、支柱、量油孔、取样口、紧急排水口以及自动通气阀等浮顶贯穿性附件开口,应 采取抑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控制措施。 7.1.5 有脱水操作要求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 7.1.6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7.1.7 与 储罐等设备连接的管道,应使其管系具有足够的柔性,并应满足

13、设备管口的允许受力要求。 7.1.8 新建、改建和扩建储罐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 GB 18218 的规定完成重大危险源 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并应每 3 年对储罐区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价。 7.1.9 储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监控项目、组成和功能设计等技术要求应符合 AQ 3035 的规定,储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应符合 AQ 3036 的规定。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DB37/T 3964 2020 4 7.1.10 储罐区存储的危化品基础数据、重大风险监测分析数据及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实时图像应接入省 危 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7.2 自动

14、控制系统 7.2.1 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 b)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 c) 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符合 SH/T 3007 的规定; d) 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 高于浮顶落底高度 0.2 m 及以上。 7.2.2 储罐应设高高、低低液位报警系统,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测量仪表应采用独立的液位连 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 7.2.3 储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高高液位报警应 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低低 液位报

15、警应同时联锁停泵。 7.2.4 储罐进出物料管道上应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为故障安全型,应能在控制室远程操控。 7.2.5 防火堤内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 敷设的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 7.2.6 防火堤内的仪表电缆宜采用电缆沟、电缆保护管、直埋等地下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电缆 沟应充沙填实,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镀锌钢保护管或带盖板的全封闭金属电缆槽(不 能使用合成材料)等方式敷设。 7.2.7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仪表选型及安装应符合 GB 50058 的规定。 7.3 浮顶边缘一、二次密封 7.3.1 浮顶边缘应设双重密封

16、。 7.3.2 在浮顶边缘环形间距偏差为 100 mm 时,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应与罐壁保持接触。 7.3.3 在雷雨多发区域,应采取减小一、二次密封之间空间的措施。 7.3.4 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安装的方式。 7.3.5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橡胶充液管应具有良好的耐油性能、耐老化性能,同时满足强度要求。 7.3.6 一次密封的泡沫塑料应具有良好的弹性和耐老化性能,并应符合 GB/T 10802 的规定。 7.3.7 二次密封应采用 L 型或 T 型橡胶刮板。 7.4 消防设施 7.4.1 储罐区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 2 400 000 m3时,其消防用水 量应为同时扑救消防设置要 求最高

17、的一个原油储罐和扑救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非原油储罐火灾所需配置泡沫用水量和冷却储 罐最大用水量之和。其他级别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储罐火灾配置泡 沫用水量和冷却储罐所需最大用水量的总和。 7.4.2 当消防总水量大于 1 000 m3时,应设 2 个消防水池(罐), 2 个消防水池(罐)应用带阀门的 连通管连通。消防水池(罐)应设置消防车取水口和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应满足消防 车取水要求。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池(罐)液位,同时应设置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及自动补水 设 施。 7.4.3 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应按 100

18、%备用能力设置,柴油机的 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 6 h 的要求;柴油机的安装、布置、通风、散热等条件应满足柴油机 组的要求。 DB37/T 3964 2020 5 7.4.4 当多台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共用 1 根泵前主管道时,该管道应有 2 条支管道接入消防水池(罐), 且每条支管道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7.4.5 储罐区消防给水系统应保持充水状态,石油化工企业的储罐区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稳高压系统。 7.4.6 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敷设,消防水环形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 2 条,每条管道应能通过全 部消防用水量。消防供水管宜沿 罐区防火堤和消防道路之间埋地敷设,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消火

19、栓, 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所设置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 60 m。 7.4.7 当着火罐为立式储罐时,距着火罐罐壁 1.5 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 罐为卧式储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当邻近立式储罐超过 3 个时,冷却水量可按 3 个罐的消防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 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7.4.8 储罐应设固定式消防水冷却系统,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 GB 50160 的规定。 7.4.9 固定式 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 罐壁不

20、小于 15 m,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消防冷却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储罐冷却水延续时间不 应小于 6 h。 7.4.10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由人工确认的自动控制方式。 7.4.11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 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 5 min。 7.4.12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保障。 7.4.13 采用固定式泡沫 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 不应大于 60 m。固定式泡沫

21、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7.4.14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 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7.4.15 储罐所需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12.5 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60 min。用 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数量不应小于 3 支,每支泡沫枪的流量应按 480 L/min 设计,其泡沫 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60 min。 7.4.16 储罐泡沫堰板、泡沫 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的具体要求应符合 GB 50151、 GB 50737 的规定。 7.4.17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的具

22、体要求应符合 GB 50151 的规定。 7.4.18 储罐罐顶平台均应设置灭火器材箱,灭火器材箱内应配置不少于 4 盘水带、 2 支 PQ8 型泡沫枪; 取样口所在平台应设置 2 具 8 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7.4.19 储罐罐顶平台均应设二分水器,二分水器应可与消防器材箱内的消防水带实现快速连接,二分 水器应由 DN100 管道沿罐壁引至防火堤外,在距地面 0.7 m 处设置半固定管牙接口;根据需要,从二分 水器上引出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与固定泡沫系统连通时,应在防 火堤外设置控制阀。 7.4.20 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 400 m2应配置 1 具 8 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量超

23、过 6 具时,可 按 6 具配置。 7.4.21 建设单位应配备不少于 2 台移动式泡沫和水两用消防炮,单台消防炮流量不小于 30 L/s。 7.4.22 单罐容量不小于 100 000 m3的大型储罐且罐区总容量大于 400 000 m3,或单罐容量不小于 150 000 m3时,自有或依托的消防站应设置高喷车、泡沫运输车,高喷车流量不应小于 60 L/s。 7.5 电气 7.5.1 供配电 7.5.1.1 储罐区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 TN-S 系统。 DB37/T 3964 2020 6 7.5.1.2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 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 不应

24、少于 6 h。 7.5.1.3 电缆不应与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架)敷设。 7.5.1.4 储罐区内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 GB 50058 的规定。 7.5.2 防雷 7.5.2.1 储罐的防雷设施应符合 GB 15599、 GB 50074、 GB 50737、 GB 50160 和 GB 50183 的规定。 7.5.2.2 储罐区宜设置雷电预警系统。 7.5.2.3 储罐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0 。 7.5.2.4 引下线宜在距离地面 0.3 m 至 1.8 m 之间装设断接卡,断接卡与引下线应保持可靠电气连接。 7.5.2.5 储罐转动扶梯与罐体及浮顶各 2

25、 处、浮顶与罐体均应做电气连接, 连接导线应采用扁平镀锡 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导线横截面积不小于 50 mm2。 7.5.2.6 储罐上的电气、仪表及控制系统的配线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配线金属管上下两端与罐体 应做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7.5.2.7 浮顶上的所有金属附件均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 7.5.2.8 储罐防火堤及扶梯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设施。 7.5.2.9 取样口的两侧 1.5 m 之外应各设 1 组人体静电消除设施,并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该人体静 电消除设施可兼作取样绳索、检测尺等工具的电气连接体。 7.

26、5.2.10 储罐内壁如使用导静电防腐涂料, 涂层表面电阻率应为 108 1011 。浮顶与罐体之间的 密封带应使用导静电材料。 7.5.2.11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网。 7.6 火灾报警、可燃气体检测及电视监视系统 7.6.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 50116 的规定。 7.6.2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设置应符合 GB/T 50493 的规定。 7.6.3 储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探测装置,并应根据消防灭火系统联动控制要求划分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 域。当采用光纤型感温探测器时,光纤感温探测器应设置在二次密封的上方。当采用光纤光栅感温探测 器时,光栅探测器的间距不 应大于 3 m。 7.6.4 储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手动报警设施,其间距不宜大于 100 m。 7.6.5 储罐的阀门集中处和排水井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7.6.6 电视监视系统的监视范围应覆盖储罐区,并能对浮顶等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情况进行监视,能 够监视到处于最高罐位一半位置的浮顶,并应与火灾报警信号联动。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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