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MZ ICS 03.080.99 A 16 婚姻登记 档案 信息补录 规范 Additional recording specification for marriage registration archives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113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 2018-11-05 发布 2018-11-05 实施 MZ/T 113 2018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具体规则 . 3 6 管理利用 . 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保密
2、协议 . 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有关通用代码表 . 1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异常信息备注说明举例 . 13 参考文献 . 15 MZ/T 113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确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 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 、 山东 省民 政厅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杨文涛、 郝红梅、 潘红春 、 石伟 、 郑 毅、 顾雪 连 、 刘彩霞 、张卫东 。 MZ/T 113-2018 1 婚姻登记 档案信息 补录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 档案信息 补录 的 基本 要求、具体规则以及管理利
3、用 等 要 求 。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 档案信息 的 补录 。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1.2-2003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 2 部分 :婚姻状况代码 GB/T 2659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 3304-1991 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 GB/T 6565-2009 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8391.1-2009 信息技术元数据注册系统 (MDR) MZ/T01
4、2-2014 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编码 MZ/T 082-2017 婚姻登记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391.1-2009 和 MZ/T 082-2017 界定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婚姻登记 marriage registration 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 MZ/T 082-2017, 2.2 3.2 婚姻登记档案 marriage registration archives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业务过程中形成 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 各种形式的 记录 材料 。 3.3 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information s
5、ystem for marriage registration 婚姻登记机关 录入婚姻登记信息、保存婚姻登记档案的电子信息系统。 3.4 MZ/T 113-2018 2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 补录 additional recording of marriage registration archives information 对未进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由婚姻登记机关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行 为 。 3.5 数据元 data element 由一组属性规定其定义、标识、表示和允许值的数据单元。 GB/T 18391.1-2009 , 3.3.8 4 基本 要求 4.1 基 本原
6、则 4.1.1 尊重历史原则 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应为补录的唯一依据,补录人员不应更改婚姻登记档案 信息。 4.1.2 可录尽录原则 对于原始婚姻登记档案信息不完整的,应本着挽救档案的目的进行录入。 4.2 补录 范围 4.2.1 时间范围 1950 年 4 月 30 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 之日 起至今 。 4.2.2 内容范围 办理 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补 发 婚姻登记证 业务产生的婚姻登记纸质档案 。 4.2.3 管理 范围 婚姻登记 机关 管辖范围内 以及 同 级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婚姻登记档案 。 4.3 补录流程 婚姻登记档案 信息 应按以下流程进行补录 : 汇集
7、整理; 数据录入; 档案 扫描 ; 校对 补正。 4.4 补录 人员 婚姻登记机关应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补录工作 。 承担补录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 遵守相关信息保密规定,必要时应签订保密协议(参见附录 A)。 4.5 设施设备 MZ/T 113-2018 3 应配备符合补录工作需求的网络环境、电脑、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 高速影像拍摄仪 、 移动存储介质等。 5 具体 规则 5.1 系统数据要求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补录系统应按照表 1 表 2 对有关 数据元 进行规范。 涉及身份证件类型、民 族、婚姻状况、职业分类、文化程度、离婚原因的,应按照附录 B 有关通用代码表 进行规范。
8、表 1 婚姻 当事人 数据元 基础表 中文 名称 英文 名称 数据类型 数据 格式 值 域 是否必填 说明 男 方 当事人 姓 名 NAME_MAN string .72 无 要求 是 女方 当事人 姓 名 NAME_ WOMAN string .72 无 要求 是 男方当事人 身 份类别 ID_TYPE_MAN string 2 01: 内地居民 ; 02: 军人 99: 其他 否 女方 当事人身 份类别 ID_TYPE_WOMAN string 2 01: 内地居民 ; 02: 军人 99: 其他 否 男方 当事人 国 籍 NATION_MAN string 3 参见 GB/T2659(世
9、 界各国和地区名称 代码) 否 女方 当事人国 籍 NATION_WOMAN string 3 参见 GB/T2659(世 界各国和地区名称 代码) 否 男 方 当事人证 件 类别 CERT_TYPE_ MAN string 2 否 参见 B.4身份证 件类型 代码 表 女方 当事人证 件 类型 CERT_TYPE_ WOMAN string 2 否 参见 B.4身份 证 件类型 代码 表 男 方 当事人证 件 号码 CERT_NUM_ MAN string .32 无 要求 否 女方 当事人证 件 号码 CERT_NUM_ WOMAN string .32 无 要求 否 男 方 当事 人出
10、生日期 BIRTH_ MAN date 10 YYYY-MM-DD 是 女方 当事人 出 生 日期 BIRTH_ WOMAN date 10 YYYY-MM-DD 是 男方 当事人 民 族 FOLK_ MAN string 2 否 参见 B.2民族代 码 表 MZ/T 113-2018 4 女方 当事人 民 族 FOLK_ WOMAN string 2 否 参见 B.2民族代 码 表 男方 当事人婚 姻状况 MARRY_STATUS_MAN string 2 否 参见 B.6婚姻状 况 代码 表 女方 当事人婚 姻状况 MARRY_STATUS_WOM AN string 2 否 参见 B.6
11、婚姻状 况 代码 表 男 方 当事人职 业 JOB_ MAN string 2 否 参见 B.3职业 分 类代码 表 女方 当事人职 业 JOB_ WOMAN string 2 否 参见 B.3职业 分 类代码 表 男 方 当事人文 化 程度 DEGREE_ MAN string 2 否 参见 B.5文化 程 度代码 表 女方 当事人文 化 程度 DEGREE_ WOMAN string 2 否 参见 5 文化 程 度代码 表 男 方 当事人 常 驻户口 所在地 REG_DETAIL_ MAN string .256 无 要求 否 女方 当事人 常 驻户口 所在地 REG_DETAIL_ WO
12、MAN string .256 无 要求 否 男 方 当事人证 件印制号 PRINT_NUM_MAN string .30 否 女方 当事人证 件印制号 PRINT_NUM_WOMAN string .30 否 男方 当事人 提 供 证明材料 CERT_PROOF_MAN string .200 否 女方 当事人 提 供 证明材料 CERT_PROOF_WOMAN string .200 否 表 2 婚姻 业务 数据元 表 中文 名称 英文 名称 数据类型 数据 格式 值 域 是否必填 说明 业务 类别 REGIS_TYPE string 2 01: 结婚登记; 02: 离婚登记 ; 03:补
13、办 结婚登记 ; 04: 撤销 婚姻; 05: 补发结婚登记 证 ; 06: 补 发 离婚登记 证 ; 99: 其他。 是 参见 B.1 业务 类别 代码 表 结婚证字号 CERT_NO_MARRY string .50 否 结婚登记日期 DATE_MARRY date 是 补办结婚登记 COHABIT_DATE date 否 MZ/T 113-2018 5 之同居日期 离婚证字号 CERT_NO_ DIVORCE string .50 否 离婚登记日期 DATE_ DIVORCE date 是 离婚原因 DIVORCE_REASON 否 参见 B.7 离婚 原因 代码 表 撤销 婚姻 依据
14、CANCEL_PROOF string .200 是 撤销 婚姻日期 CANCEL_DATE date 是 补 发 日期 REDO_DATE date 是 原登记机关 ORIGINAL_DEPT_NAME string .256 是 原登记时间 ORIGINAL_DATE_ REGISTRATION date 是 登记机关 DEPT_NAME string .256 无 要求 是 登记员 OPERATOR string .76 否 档案 页数 DOC_PAGE_NUM integer 否 证书 备注 PRINT_REMARK string .256 否 其他 备 注 REMARK string
15、 .256 否 5.2 正常 信息 录入 5.2.1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的补录, 应 按照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信息录入 。 5.2.2 录入时不应 增加任何空格、符号、标点等。 5.2.3 证件号码中的 字母应使用大写输入,字符应使用半角英文输入,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输入。 5.2.4 无特别说明的 日期类信息 ,应推定为公历日期。 5.3 异常信息处理 5.3.1 当事人姓名信息异常的处理 5.3.1.1 同一份档案中 当事人姓名 出现 不一致情形 时 , 应根据具体情况作 以下 处理 , 并 在备注中说 明情况 (参见附录 C) : 身份证 件 与户口簿记载的姓名不一致, 应 以户口簿记载的姓名
16、为准; 身份证件或户口簿 与其他材料记载的 姓名不一致, 应以 身份证件或户口簿记载的姓名为准; 没有身份证件 和 户口簿, 其他材料中当事人姓名不一致, 应 以当事人签名为准 。 5.3.1.2 当 事人姓名中的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用字,应以相应的规范汉字代替 , 并在备注中说 明情况 (参见附录 C)。 5.3.1.3 当事人 姓名中的某个字无法确定的,应 使 用“ *”代替 , 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参见附录 C) 。 5.3.2 当事人出生日 期信息异常的处理 MZ/T 113-2018 6 5.3.2.1 同一份档案中 当事人出生日期 出现 不一致情形时, 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
17、 ,并在备注 中说明情况 (参见附录 C) : 身份证 件 与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 应 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身份证件或户口簿 与其他材料记载的 出生日期不一致, 应以 身份证件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 日期为准; 没有身份证件 和 户口簿, 其他材料中当事人出生日期不一致,应以当事人填写的声明或申 请为准。 5.3.2.2 档案中 当事人出生日期 信息不全的, 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参 见附录 C): 出生日期 有年有月无日的 , 应 推定为当月 1日; 出生日期 有年无月无日的 , 应 推定为 当年 1月 1日; 出生日期 信息完全缺失 的,应根据 有关
18、材料记载的 年龄及 登记 日期推定为出生年份的 1月 1 日。 5.3.2.3 档案中 当事人 出生日期不符合历法规则的, 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并在备注中说明 情况 (参见附录 C): 出生 月份不符合历法规则的 , 推定为当年 1月 ; 出生 具体日期不符合历法规则的 ,推定为当月符合历法规则的最后一天 。 5.3.3 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异常的处理 5.3.3.1 同一份档案中 记载的登记机 关名称与登记机关印章信息不完全一致的, 应 按 登记机关 印章 信息录入 , 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参见附录 C) 。 5.3.3.2 档案中没有登记机关印章的 , 应按 有关材料显示 的登记机关信
19、息录入 , 并在备注中说明情 况 (参见附录 C) ; 5.3.3.3 档案中 未体现 登记机关 信息 的,应按档案形成机关信息录入 , 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参见 附录 C) 。 5.3.4 办理手续日期信息异常的处理 5.3.4.1 同一份 档案中存在多个日期 且 未显示哪一个是 办理手续 日期 的,应 以档案记载的较晚日期 为准 , 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参见附录 C)。 MZ/T 113-2018 7 5.3.4.2 档案中 办理手续 日期 信息不全的, 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参 见附录 C): 办理手续 日期 有年有月无日的 , 推定为当月 最后一天 ; 办
20、理手续 日期 有年无月无日的 ,推定为 当年 12月 31日; 办理手续日期信息完全缺失 的,推定为档案形成年份的 12月 31日。 5.3.4.3 档案中办理手续日期不符合历法规则的, 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并在备注中说明情 况 (参见附录 C): 办理手续 月份不符合历法规则的 , 推定为当年 12月 ; 办理手续 具体日期不符合历法规则的 ,推定为当月最后一天。 5.3.5 当事人 证件号码信息异常的处理 5.3.5.1 当事人证件号码中 某个字符无法确认的,应用“ *”代替,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参见附 录 C)。 5.3.5.2 当事人 证件号码不符合该类证件编 码 规则的,应按
21、档案记载信息录入,并在备注中说明情 况 (参见附录 C) 。 5.3.6 一方当事人 无性别信息的 ,应 根据另一方性别信息及同一份档案中的其他材料进行 推定 。 5.3.7 在录入选填 信息时 , 有关 信息 完全无法 确定或 缺失 的,该项可不录入 。 5.4 档案扫描 5.4.1 扫描形成的 数字图像 宜采用 TIFF、 JPEG、 JPEG2000等通用 格式 ,也可 从浏览速度、易操作性、 存储空间占用等方面考虑 采用 OFD、 PDF等 格式 。 5.4.2 扫描 参数的设置和调整应保证扫描后形成的 数字图像清晰、完整、不失真,扫描分辨率不小 于 200dpi;如纸质档案文字偏小、
22、密集或清晰度较差,扫描 分辨率不小于 300dpi。 5.4.3 扫描形成的 数字图像 应 与录入数据建立关联, 电子 档案命名 应 按照表 3对有关 数据元 进行规 范。 表 3 电子档案命名表 A A A A A A B B C.Cn. D.Dn E.E8 F.F8 G G 补录机关 代码 业务 类别 男方 当事人姓名 女方 当事人姓名 男方出 生日期 女方 出生日期 档案 顺序号 补录 机关代码: 对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 进行 补录操作的婚姻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共 6位 。 业务 类别:详见 婚姻 数据元 基础表中 业务类别项 , 共 2位 。 MZ/T 113-2018 8 当事人 姓
23、名: 提取婚姻 数据元 基础表中 当事人 姓名 信息 。 当事人 出生日期: 提取婚姻 数据元 基础表中当事人 出生日期 , 共 8位 。 档案 顺序号: 每份 婚姻登记档案中每页 纸质 档案扫描的顺序号,共 2位 。 5.5 校对 补正 5.5.1 信息 录入完成后 , 应 对 录入信息 的 准确性进行抽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档案总条数 的 15%。抽 查时 发现 信息录入有误的 ,应及时进行补正。 5.5.2 抽查时 信息 数据元 的 出错率超出 2的,应 对全部录入信息进行校对 。 6 管理利用 6.1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补录数据与当事人再次办理婚姻登记的数据应建立 关联 。 6.2 婚姻
24、登记机关应建立 完善 的 补录 数据安全 管理 制度 ,确保对 补录数据 的 增加、 删除、 校对、 修 改 等操作符合数据 安全 保密 原则 , 并留存操作日志记录 。 6.3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 补录 数据保管机关应建立补录数据 保管 制度 及配备 相应 的 设备 ,确保对补录 数据进行抽取、 备份 、利用等操作时符合数据安全 保密 原则 。 MZ/T 113-2018 9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保密协议 表 A.1给出了保密协议的样式。 表 A.1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婚姻登记机构): 乙方(个人 /单位): 身份证号码 /法人证书编号: 资格证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甲方 根据
25、工作需要, 招募 /聘用乙方 开展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补录 工作。为切实保护 婚姻登记档案有 关 信息,维护 婚姻当事人 合法权益,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应为乙方 顺利 开展补录工作 做好婚姻登记档案汇集整理等准备工作,并提供补录系统 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 第 二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第三条 乙方 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补录信息,不违规留存补录信息载体, 不 得 以任何方式泄 露所接触和知悉的 补录 信息 。 第 四 条 乙方 未经审查批准,不 得 擅自发表涉及 补录 信息的 文章、著述。 第 五 条 乙方原因导致当事人信息泄露或传播, 当事人
26、或 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由乙方 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 第 六 条 甲方在补录工作结束 后 ,或乙方人员中途离岗时, 可对乙方有关人员 进行离岗审查 , 乙方 有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乙方有关人员离岗后 , 应 继续遵守本 协议 有关规定 。 第 八 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 乙方 (签名): 年 月 日 MZ/T 113-2018 10 附录 B ( 规范性附录 ) 有关通用 代码表 表 B.1-B.6给出了有关通用代码。 表 B.1 业务类别 代码表 元素代码 元素名称 元素代码 元素名称 01 结婚 登记 05 补发结婚登记证 02 离婚登记 06
27、补 发 离婚登记证 03 补办 结婚登记 99 其他 04 撤销 婚姻 表 B.2 民族 代码表 元素代码 元素名称 元素代码 元素名称 01 汉族 30 土族 02 蒙古族 31 达斡尔族 03 回族 32 仫佬族 04 藏族 33 羌族 05 维吾尔族 34 布朗族 06 苗族 35 撤拉族 07 彝族 36 毛难族 08 壮族 37 仡佬族 09 布依族 38 锡伯族 10 朝鲜族 39 阿昌族 11 满族 40 普米族 12 侗族 41 塔吉克族 13 瑶族 42 怒族 14 白族 43 乌孜别克族 15 土家族 44 俄罗斯族 16 哈尼族 45 鄂温克族 17 哈萨克族 46 德昂
28、 族 18 傣族 47 保安族 19 黎族 48 裕固族 20 傈僳族 49 京族 21 佤族 50 塔塔尔族 MZ/T 113-2018 11 元素代码 元素名称 元素代码 元素名称 22 畲族 51 独龙族 23 高山族 52 鄂伦春族 24 拉祜族 53 赫哲族 25 水族 54 门巴族 26 东乡族 55 珞巴族 27 纳西族 56 基诺族 28 景颇族 97 其他 29 柯尔克孜族 98 外国血统中国籍人士 注 : 引自 GB/T 2659、 GB/T 3304-1991。 表 B.3 职业分类 代码 表 元素代码 元素名称 元素代码 元素名称 0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
29、负 责人 6/7/8/9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1/2 专业技术人员 X 军人 3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Y 不便分类的 其他从业人员 4 商业、服务业人员 Z 无业人员 5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注:引 自 GB/T 6565-2009 标准 , 其中 “ Z 无业人员 ” 不属于 GB/T 6565-2009 的内容。 表 B.4 身份证件类型 代码 表 元素代码 元素名称 元素代码 元素名称 1 内地 居民 身份证 5 护照 2 香港居民 身份证 6 军官证 3 澳门 居民身份证 7 士兵证 4 台湾 居民身份证 9 其他 有效 国际 旅行证件 注 : 引自 MZ/T
30、012-2014。 表 B.5 文化程度 代码 表 元素代码 元素名称 元素代码 元素名称 11 博士 研究生 60 高中 14 20 硕士研究生 大学本科 70 80 初中 小学 30 大 学专科 00 文盲或半文盲 40 中 等 职业 教育 99 未说明 情况 50 技工学校教育 MZ/T 113-2018 12 表 B.6 婚姻状况 代码 表 元素代码 元素名称 元素代码 元素名称 10 未婚 23 复婚 20 已婚 30 丧偶 21 初婚 40 离婚 22 再婚 90 未说明的婚姻状况 注 : 引自 GB/T 2261.2-2003。 表 B.7 离婚原因 代码 表 元素代码 元素名称
31、 元素代码 元素名称 01 感情不和 07 夫妻性生活不和谐 02 经济困难 08 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 03 第三者插足 09 一方有不良生活习惯 04 两地生活 10 婚前缺乏了解 05 教育子女 11 其他 06 家庭纠纷 注 : 引自 MZ/T012-2014。 MZ/T 113-2018 13 附录 C ( 资料 性附录 ) 异常信息备注说明举例 表 C.1给出 异常信息备注说明举例 。 表 C.1 异常信息备注说明举例 章条号 异常类型及处理 原则 备注说明举例 5.3.1.1第 一 项 身份证件与户口簿记载的姓名不一致,应以户口簿记载的姓名为准 。 男方当事人 居民 身份证 与户口
32、簿记载的姓名不一致,以户口簿记载为准 进行录入 。 5.3.1.1第二项 身份证件或户口簿与其他材料记载的 姓名不一致,应以身份证件或户口簿 记载的姓名为准。 男 方当事人无身份证件,其户口簿与单位介绍信 记载的姓名不一致,以户口簿记载为准进行录入。 5.3.1.1第三项 没有身份证件 和 户口簿,其他材料中 当事人姓名不一致,应以当事人签名 为准。 男方当事人没有身份证件 和 户口簿,其单位介绍 信与结婚申请书上的本人签名不一致,以申请书 上本人签名为准进行录入。 5.3.1.2 当事人姓名中的繁 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用字,应以相应的规范汉字代替。 男 方当事人姓名为繁体字 趙麗 ,以简体字
33、赵丽代替进行录入。 5.3.1.3 当事人姓名中的某个字无法确定的,应使用“ *”代替。 各档案材料中 男方当事人姓名第二个字均无法辨认,录入时其姓名第二个字用 *代替。 5.3.2.1第一项 身份证件与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不 一致,应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为 准。 男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 与户口簿 记载的出生日期 不一致 ,以户口簿记载为准进行录入。 5.3.2.1第二项 身份证件或户口簿与其他材料记载的 出生日期不一致,应以身份证件 或户 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男方当事人户口簿与单位介绍信记载的出生日期 不一致,以户口簿记载为准进行录入。 5.3.2.1第三项 没有身份证件 和 户口簿,
34、其他材料中 当事人出生日期不一致,应以当事人 填写的声明或申请为准。 男方当事人没有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其单位介绍 信 出生日期为 1952年 2月 1日, 结婚申请书出生日 期 为 1952年 12月 1日 ,以申请书上本人填写的日期 为准进行录入。 5.3.2.2第一项 出生日期 有年有月无日的 ,应 推定为当月 1日。 档案材料 显示男方当事人出生于 1950年 1月,但 无法确定具体日期 , 推定 为 1950年 1月 1日进行录入。 5.3.2.2第二项 出生日期 有年无月无日的 ,应推定为 当年 1月 1日。 档案材料显示 男方当事人出生 于 1950年, 但 无法 确定 具体 月份
35、和日期,推定为当年 1月 1日进行录 入。 5.3.2.2第三项 出生日期 信息完全缺失的,应根据有 关材料记载的 年龄及 登记 日期推定为 出生年份的 1月 1日。 档案材料 未显示男方当事人出生信息, 显示办理 登记手续时间为 1980年 1月,当时男方当事人 25 岁,推定其出生日期为 1955年 1月 1日进行录入。 5.3.2.3第一项 出生 月份不符合历法规则的 , 推定为当年 1月 。 档案显示 男方当事人出生于 13月 1日,推定为当年1月 1日进行录入。 MZ/T 113-2018 14 5.3.2.3第二项 出生 具体日期不符合历法规则的 ,推定为当月符合历法规则的最后一天
36、。 档案显示男方当事人出生日期为 4月 31日,推定为4月 30日进行录入。 5.3.3.1 同一份档案中记载的登记机关名称与 登记机关印章信息不完全一致的,应 按登记机关印章信息录入。 结婚申请书有关文字和登记机关印章显示的登记 机关信息不完全一致,按印章信息录入。 5.3.3.2 档案中没有登记机关印章的 , 应按 有关材料显示 的登记机关信息录入 。 档案中没有登 记机关印章 ,按 结婚申请书 文字显示 的 登记机关信息录入。 5.3.3.3 档案中未体现登记机关信息的,应按档案形成机关信息录入。 档案中没有婚姻登记机关信息,按档案形成机关祁县城关 人民公社录入。 5.3.4.1 同一份
37、档案中存在多个日期且未显示 哪一个是办理手续日期的,应 以档案 记载的较晚日期为准 。 档案中当事人填写申请书日期与发证日期不一 致,发证日期较晚,按发证日期为准录入。 5.3.4.2第一项 办理手续日期 有年有月无日的 , 推定为当月 最后一天。 档案材料显示 办理手续时间为 1980年 1月,但无法确定具体日期 ,推定为 1980年 1月 1日进行录入。 5.3.4.2第二项 办理手续日期 有年无月无日的 ,推定为 当年 12月 31日。 档案材料显示 办理手续时间为 1980年,但无法确定具体月份和日期,推定为 当年 1月 1日进行录入。 5.3.4.2第三项 办理手续日期信息完全缺失的
38、,推定 为档案形成年份的 12月 31日。 档案材料未显示办理手续时间信息,同一批其他 档案办理手续时间为 1980年,推定 此档案办理手 续日期为 1980年 12月 31日进行录入。 5.3.4.3第一项 办理手续 月份不符合历法规则的 , 推定为当年 12月 。 档案显示办 理手续时间为 13月 1日,推定为当年 12月 1日进行录入。 5.3.4.3第二项 办理手续 具体日期不符合历法规则的 ,推定为当月最后一天。 档案显示办理手续时间为 4月 31日,推定为 4月 30日进行录入。 5.3.5.1 当事人证件号码中某个字符无法确认的,应用“ *”代替。 男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最后一 个
39、字符 无法 辨认 ,用 *代替 进行 录入。 5.3.5.2 当事人证件号码不符合该类证件编 码规则的,应按档案记载信息录入。 男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只有 14个数字,不符合居民身份证为 15位或 18位的编码规则。 MZ/T 113-2018 15 参 考 文 献 1 GB/T4658-2006 学历代码 2 DA/T31-2017 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 3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06-01-23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 4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2015-12-08 民政部 5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2005-04-14 民政部 6 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 2006-05-31 民政部 7 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2007-04-18 民政部 8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9-04-28 民政部 9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2011-07-08 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