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18-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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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118-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 、加油站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Bulk oil terminal and oil filling station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20-03-04 发布 2020-03-04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2、. 2 4. 储油库排污单位 . 3 5. 加油站排污单位 . 2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储油库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 3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储罐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许 可排 放量默认计算参数 . 3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储油库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 可行技术参照表 . 37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储油库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 38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储油库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 41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加油站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照表 . 47 附录 G(资 料性 附录) 加油站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 48 附录 H(资

3、料性附录) 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 50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 81 号)和排污许 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 ,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 范储油库 、 加油站 排污 单位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 、 加油站 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 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 和 合

4、 规 判定方法 , 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 理台账和排污许 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H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法规与标准司 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青岛欧 赛斯环境与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 、青岛中石大环 境与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 2020 年 03 月 0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3 月 04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 态环境部解 释。

5、1 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 、加油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 、 加油站 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 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 和 合规判定 的 方法 , 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储油库 、 加油站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 信息, 同时 适用于指导核发 部门 审核确定储油库 、 加油站 排污 单位排污 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储油库 (包括 码头配套 的储油 库区 ) 、 加油站 排污 单位 排放水污染物、大气 污染物的

6、排 污许可管理 。 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排污单位排 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 可管理 可参照执行。 储油库 、 加油站 排污单位中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 排 放口适用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 HJ 953) 。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 者国家规定的 有毒有害污染物的 储油库 、 加油站 排污单位 其他 产污 设施和排放口,参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 HJ 942) 执 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 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 适用于本 标准。 GB 897

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0950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2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 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 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8、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2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 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 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

9、4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 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 1996 470 号) 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环办 2015 104 号 ) 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水体函 2017 323 号 )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 环大气 2019 53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储油库排污单位 bulk oil terminal pollutant

10、 emission units 指由储 油 罐组成并通过油罐汽车、铁路罐车、船舶或管道等方式收发 (含储存) 原油 、 成 品油 等 油品 的 排污单位 (生产企业内的原油 、 成品油 等 油品 储存场所除外)。 3.2 加油站排污单位 oil filling station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由 储油罐、 加油机及油枪等组成 为机动车添加成品油的排污单位 。 3.3 成品油 petroleum products 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 汽油和生物柴油 等替代燃料。 3.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key managemen

11、t pollutant discharge units 指 纳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重点管理 的 排污单位 。 3.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simplified management pollutant discharge units 指 纳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简化管理 的 排污单位。 3 3.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 有 关 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本标准使 用 “ 非 甲烷总烃( NMHC) ” 作为排气筒和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7 挥发性有机液体 v

12、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 下列 条件 之一 的有机液体: ( 1) 20 时, 真实蒸 气压大于等于 0.3 kPa 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 ( 2) 20 时, 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0.3 kPa 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20% 的有机液体。 3.8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 许可证 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 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9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 的

13、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 和冬防期间 等。 4 储油库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 应信息。填 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 增加内 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 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 全国 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 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

14、、 许可证管理类别、 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 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 、总磷总氮控 制区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 地方 政府对违规项目的 认定或备案 文件 文号、主要 污染物总量 控制指标 分配计划文件文 号、 挥发性 有机物( VOCs)总量指标 、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 等 。 在填报选择行业类别 时 ,选择 GB/T 4754-2017 中 G 5941 油气仓储 。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一般原则 基本信息填报 主体 工程 、 生产 设施、设施参数、

15、生产 设施编号、 物料 名称 及其他 。 4 4.1.3.2 主体 工程 储油库排污单位 主体工程 分为 储罐区、 装卸 区 和 公辅设施 。 填报设计库容( 万 立方米 )、 储罐数量、装载鹤位数量 、 挥发性有机物 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密封点 数量 、 污水处理设施 规 模 ,具体 见表 1。 表 1 储油库排污单位主体工程信 息表 主体工程 设施参数 计量单位 储罐区 设计库容 规模 万立方米 储罐 数量 个 装卸区 装载鹤位 数量 个 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密封点 数量 个 公辅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 规模 立方米 /小时 4.1.3.3 生产 设施 和设施参数 挥发性有机物

16、 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密封点 (数量 2000) 类型及数量 , 具体 见附录 A 中 表 A.1。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罐型、公称容积、内径、罐体高度、储存物料名称、物料储存温度和 设计年周转量 (无设计年 周转量的按照近三年实际周 转量的平均值进行填报 ) 等, 具体 见附 录 A 中表 A.2, 详细参数可选填附录 A 中表 A.3表 A.5。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参数包括装载物料名称、设计年装载量、装载温度和装载形式(火 车 /汽车 /轮船 /驳船) ,具体见附录 A 中表 A.6。 其他生产设施为选填内容。 4.1.3.4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

17、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 编号并填报。 4.1.3.5 物料 名称 填写主要 物料 名称 ,包括 原油、汽油 、 乙醇汽油、煤油、 柴油 、生物柴油 、燃料油、石脑 油、蜡油、渣油 等。 4.1.3.6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 内容,可填报。 5 4.1.4 主要辅料 4.1.4.1 一般原则 填报 废水处理和废气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辅料 。 辅料中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为必填。 4.1.4.2 名称 填写主要 辅 料名称, 包括 活性炭 、催化剂 等 。 4.1.4.3 设计年使用量 填报设计年使用量。 无设计年使用量的按照近三年实际使用量的平均值进行填报。 4.1.4

18、.4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1.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 项目 及污染治理设施 4.1.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 节点 、污染物 项目 及污染 治理设 施包括产排污环节、污染物 项目 、 排放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 及 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污染 治理 设施 及 排放口编号、排 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 废水产排污 节点 、污染物 项目 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 项目 、废水去向、污 染治理设施 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排放方式、 排放去向 及排放规律 、 污染 治理 设施 及 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

19、及排放口类型等。 4.1.5.2 废气 a) 产排污环节 、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产排污环节 、 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2, 表 中 未列明的 内容 由排 污单位自行填报。 污染物项目 依据 GB 14544、 GB 16297、 GB 20950、 GB 37822 确定 。地 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6 表 2 储油库排污单位 废气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表 生产设施 产污环节 污染物 项目 排放形 式 污染治理 设施 污染治理工艺 是否为 可行技术 排放口 类型 执行 标准 挥发性有 机液体储 罐 储罐 挥发 挥发性 有机物 有

20、组织 油气回收 吸附、吸收 、冷 凝 、 膜分离、热 力焚烧、催化燃 烧或组合技术 是 否 如采用不 属于 “ 4.3 污染防治 可行技 术 ” 中的 技术,应 提 供相关 证明材 料。 主要 排放口 GB 20950/ GB 37822 无组织 浮顶罐 +密 封、气相平 衡系统 高效密封、双重 密封 +高效密 封 、 气相平衡 GB 37822 挥发性有 机液体装 载 装载 挥发 挥发性 有机物 有组织 油气回收 吸附、吸收、冷 凝、膜分离、 热 力焚烧、催化燃 烧或组合技术 主要 排放口 GB 20950/ GB 37822 无组织 GB 37822 挥发性有 机物设备 与管线组 件密封点

21、 密封 点泄 漏 挥发性 有机物 无组织 泄漏检测 与修复 ( LDAR) GB 37822 污水处理 设施 逸散 挥发性 有机物 有组织 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油气回收或燃 烧净化 一般 排放口 GB 37822 无组织 GB 37822 企业边界 挥发性 有机物 无组织 GB 16297 硫化氢 a 无组织 GB 14554 a 当储存物料为凝析油时,需管控硫化氢。 b) 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必填参数包括废气排放量、污染物(具体见表 2) 排放浓度 、 处理 效率 、运 行时 间 等。 需要填报污染治理设施详 细参数 时 ,可参照 HJ 853 中附录 C

22、 选填。 c) 污染 治理 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 行 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可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d) 是否为可行技术 按照本标准第 4.3 节 填报。 e) 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 液体装载 有组织废气 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 其他为一般排放口。 f) 排放口设置 根据排污单 位执行的排 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 设置的规定以及环监 1996 470 号, 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

23、求。 7 4.1.5.3 废水 a) 废水类别 、 污染物 项目 及污染治理设施 废水类别 、 污染物 项目 及污染治理设施具体见表 3。 污染物 项目 为 GB 8978 中的各污染物 项目。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3 储油库排污单位 废水类别 、污染物 项目 及污染治理设施表 废水类别 废水 去向 污染物 项目 污染治理设施 及工艺 是否为 可行技术 排放 去向 排放口 类型 执行 标准 生产废水、 污染雨水 厂内污水处 理 设施 /废 水总排口 / 回用 pH 值、化学 需氧量、悬 浮物、氨氮、 石油类、总 有机碳、挥 发酚 a、

24、总 氰化物 a 预处理:隔油、 气浮、混凝、 吸 附、调节 生化处理:活性 污泥法、 生物膜 法 深度处理:过滤 是 否 如采用不属 于 “4.3 污染 防治可行技 术 ” 中的技 术,应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 环境水 体 /公共 污水处 理设施 / 其他 一般 排放口 GB 8978 生活污水 b 厂内污水处 理设施 /废 水总排口 / 回用 pH 值、化学 需氧量、悬 浮物、氨氮 预处理:吸附、 调节等 生化处理:活性 污泥法、生物膜 法 深度处理: 过滤 一般 排放口 a 有切 水作业的原油储库需管控挥发酚和总氰化物 。 b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b) 污染

25、治理设施参数 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必填参数包括废水排放量、运行时间 等。 需要填报污染治理设施详细参数 时 ,可参照 HJ 853 中附录 C 选填 。 c) 排放方式 、排放去向 及排放规律 排放方式 包括直接 排放和 间接排放 。 排放去向包括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 库),进入城 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 集中处理厂, 进入其他单位 ,不外排 等 。 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和间断排放,具体 参见 HJ 521。 d)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

26、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 行 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可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e) 排放口类型 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f) 排放口设置 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以及环监 1996 470 号, 8 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1.6 图件要求 a)厂区平 面布置图 给出厂区平面布置图,图中 应标明主要生产设施名称、位置、有组织废气排放 口 、废水排 放口、雨水排放口位 置。 b)全厂雨水和污水管线走向图 分别给出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去向等。 c)生产工艺总流程图 给出全厂 工艺 流

27、程图,图中应标明主要 生产设施 等。 4.2 产排污节点 对应排放口 及许可排放限值 4.2.1 排 放口 及执行标准 4.2.1.1 废气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承 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4.2.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 坐标、排放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 名称 及编码、受纳自 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 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

28、应当 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4.2.1.2 雨水 雨水排放口主要填报排放口编号、排放口 地理 坐标、排放去向、受纳水体名称及水质目标, 以及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 地理 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 则采用 “ YS+三位流水号数字 ” (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2.2 许可排放限值 4.2.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 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污染物排放的最大量。有核发 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细化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 有组织废

29、气主要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规定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 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源应明确 企业边界 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挥发性有 机液体常压储罐 应明确 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 年许 可排放量 。 9 废水一般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求 。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 得环境影响文件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排污单位应在 全国排污许可

30、证管理信息平台 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 量 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应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 载明 。 4.2.2.2 废气 4.2.2.2.1 许可 排放 浓度 以产排污节点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排放口各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 度。 汽油油气回收设施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按照 GB 20950 确定;其他 物料油气回收设施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或处理效率按照 GB 37822 确定。污水处理 设施的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或处理效率按照 GB 37822 确 定。 汽油油气密闭收集系统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

31、分数浓度和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 时汽油泄漏量按照 GB 20950 确定 。 重点地区的 排污 单位执行无组织排放特 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 挥发性有机物 、 硫化氢 许可排放浓度 分别 按照 GB 16297 和 GB 14554 确定 。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 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污染物 排放 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限 值。 4.2.2.2.2 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

32、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储油库排污单 位应明确 有组织 主要 排放口和挥发性有 机液体 常压 储罐 无组织排放的 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 a) 主要排放口中 挥发性有机物 的年许可排放量 1)单独排放 各主要排放口中 挥发性有机物 的年许可排放量按公式( 1)计算。 9i i i i 10E h Q C = ( 1) 式中: Ei 第 i 个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 t/a; hi 第 i 个主要排放口年运行小时数, h/a; Qi 第 i 个主要排放口设计排气量, Nm3/h; 10 Ci 第 i 个主要排放口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限值, mg/m3; 挥发性有机物无许 可排放浓度 限值

33、时,采用出口实际监测值(近 1 年的最大值),但同时去除效率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主要排放口中 挥发性有机物 年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之和,按 公式( 2)计算。 n ii= 1EE= 主 要 排 放 口 年 许 可 排 放 量 ( 2) 式中: E 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 t/a; Ei 第 i 个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 t/a; n 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数量,无量纲。 2)混合排放 若执 行不 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采 用混合方式排放 废气 ,许可排放量为各设施排 放废气的许可排放量之和。 3)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

34、应按照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预案、冬防(现阶段主要指错 峰生产)文件等,根据停产、限产等要求,确定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控制要求。特殊时段大气 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 3)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 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 污许可证中规定。 特殊时段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日许可排放 量按公式( 3)计算。 =-EE 日 许 可 排 放 量 日 均 排 放 量 ( 1 ) ( 3) 式中: E 日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特殊时段期间日许可排放量, t/d; E 日均排放量 排污单位日均排放量基

35、数, t/d;优先采用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 施运行天数计算,若无前一年环境统计数据,采用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计算;对于 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 排污单位,采用许可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计算 ; 特殊时段期间排放量削减 比例。 b) 挥发性有机液体 常压 储罐 无组织 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量 1)计算方法 未设置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的 挥发性有机液体常压 储罐 ,其 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 可排放量,在 全国 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 平台采用公式( 4) 公式( 11)自动计算。 固定顶罐: =+SWE E E固 定 顶 罐 ( 4) 2365 4S V O V E

36、SE D H W K K= ( 5) 5 .6 1 4W V V A N P B LAE M P Q K K KRT= ( 6) 11 浮顶罐: =+R W D F DE E E E E+浮 顶 罐 ( 7) ( ) *nR R a R b V CE K K v D P M K=+ ( 8) ( )0 .9 4 3 1SL CCWD Q C W NFE DD ( 9) *F F V CE F P M K= ( 10) 2*D D D V CE K S D P M K= ( 11) 上述所列公式中符号解释见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 环办 2015 104 号 ) 。 2)计算参

37、数 i.储罐参数:包括罐体、浮盘、密封、浮盘附件等。 ii.介质参数:有机液体雷德蒸汽压(取近 1 年实际储存物料雷德蒸汽压的最大值)。 iii.气象参数:包括大气压、日平均最高环境温度、日平均最低环境温度、水平面太阳总辐 射和年平均风速。 iv.设计年运行参数:物料储存温度(近 1 年平均值)、固定 顶 罐年平均液面高度、设计 年 周转量。 以上参数信息,除气象参数由平台自动选取距离近的气象数据外,其余信息由排污单位参 照附录 A 中表 A.3A.5 填报。 3)填报要求 i.排污单位填报的储存介质与罐型应符合 排放标准和相关管理 要求。 ii.若不符合相关要求, 全国 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

38、台在计算年许可排放量时,按照符合排 放标准要求的参数进行核定。 iii.所需计算输入参数,排污单位按照国际单位制填报,由 全国 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 动转化成美制单位体系参与计算,计算输出结果为国际单位制(吨)。 如果排污单位未填报相关参数信息 ,平台选取默认值计算许可排放量 ,默 认值具体见附录 B。 4.2.2.3 废水 储油库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8978 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浓度( pH 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3 污 染防治可行技术 4.3.1 一 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39、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判断排污单位是否 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参考。 12 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的可行技术,原则上认为其采用的技术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 设施或污染物处 理能力。 未采用本标准所列 的 可行技 术 , 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说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 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证明可达到与可行技 术相当的处理能力。排污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评估所采用技术的达标可行性。 行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 工业固体废物纳入

40、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 4.3.2 废气 4.3.2.1 可行技术 主要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 附录 C 中 表 C.1。 4.3.2.2 运行管理要求 4.3.2.2.1 有组织排放 a) 有组织排放要求主要针对废气处理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等过程。 废气治理设施应与 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 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b)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 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 mol/mol。 c)汽油 储罐 油气回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满足

41、GB 20950 要求。其他 物料 储罐 油气回收挥 发性有机物排放应 满足 GB 37822 要求,行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 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4.3.2.2.2 无组织排放 a)汽油储罐 及 装载等 无组织排放应满足 GB 20950 要求 , 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等无 组织排放应满足 GB 37822 要求 。 其他 物料的 储罐、装载 、 设备与管线组件 、敞开液面 等无组织 排放应满足 GB 37822 要求,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 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b) 加强储油库发油油气回收系统接口泄漏

42、检测,减少油气泄漏,确保油品装卸过程油气回 收 处理装置正常运行。 4.3.3 废 水 4.3.3.1 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主要废水处理可行技术参照附录 C 中的 表 C.2。 13 4.3.3.2 运行管理要求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 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b)做好雨污分流,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通过雨 水 排口排入外环境。 4.3.4 工业固体废物 a)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 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 b)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 间应设置防渗 、防风

43、、防晒 、防雨措施,设置环境保 护图形标志。 c) 危险废物 贮存 间应按照 GB 18597 的 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 4.3.5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 储油库排污单位应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a)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 输送 , 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 存 , 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辅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 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 渗漏检测装置,对阴极保护系 统等配置 防泄漏、渗漏装置并 配套

44、相应措施。 d)属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的 , 应当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 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4.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 许可 排放 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本标准未 规定的其 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 HJ 819 等标准规范执行。 排污单位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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