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100 C 52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905.1 2020 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 : 综合医院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Part 1: General hospital 2020 - 11 - 06 发布 2020 - 12 - 06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T 3905.1-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2、 . 1 4 总体要求 . 3 5 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 . 3 6 防护措施 . 4 7 应急救援 . 10 8 效果评估 . 1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工作岗位及可能接触到的职业有害因素 . 12 DB32/T 3905.1-2020 II 前 言 DB32/T 医疗机构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为分部分标准: 第 1部分:综合医院; 本部分为 DB32/T 3905-2020的第 1部分。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医科大学、无锡市第八
3、人民医院、江苏省肿瘤医 院、苏州大 学第二附属医院、镇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朱宝立、杨丹丹、冯继峰、常青、钱志远、王进、徐承平、徐佳南、张恒东、 张锋、沈欢喜。 DB32/T 3905.1-2020 1 医疗机构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 综合医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综合医院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总体要求、职业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防护措施、应急 救援和效果评估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内部职业卫生管理、监督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8702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 19781 医学试验室 安全要求 GB/T 20097 防护服一般要求 GB/T 20469 临床实验室设计总则 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 35428 医院负压
5、隔离病房 环境控制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设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 GB 5033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5103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第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第 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20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1 后装源近距离治疗
6、放射防护要求 GBZ 126 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DB32/T 3905.1-2020 2 GBZ 129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30 医用 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GBZ 131 医用 X射线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测定标准及采样规范汇总 GBZ/T 16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 161 医用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 GBZ 168 X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78 粒子源永久性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GBZ 188 职业健
7、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GBZ/T 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13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 22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GBZ 23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Z 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WS 233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WS 310.1医院消毒供
8、应中心 第一部分:管理规范 WS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368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WS/T 442 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 WS 457 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要求 WS/T 751 用 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 DB32/T3547 医疗机构废水处理和在线监测装置设置规范 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 卫办医政发 2009 31号 )。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 2003 19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机构 ho
9、spital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包括 医院、妇幼保健院 、 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 卫生院 、 疗养院 、 门诊部 、诊所、卫生所(室) 、 急救站 、 临床检验中心 、 专科疾病防治院 、 护理院 及 其他诊疗机构等 。 DB32/T 3905.1-2020 3 3.2 医务人员 medical personnel 医疗机构内从事诊断、治疗、护理及相关医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医疗、防疫、药剂、护理和其他技 术人员(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等技术人员)。 3.3 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分设内科、外科、
10、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 射等医技部门,拥有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3.4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 occupational exposure of medical personnel 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过程 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从而损害健康或危及 生命的职业接触。分为感染性暴露、物理性暴露、化学性暴露。 4 总体要求 4.1 职业卫生防护原则 4.1.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4.1.2 单位自律,全员参与 ,外部监督, 持续改进。 4.1.3 依靠科技进步,优先采用有利于 医务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的诊疗和检验技术 。 4.1.
11、4 维护 医务人员 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 危害 高危人群。 4.2 医疗机构职责 4.2.1 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立专 兼 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职业 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 医务人员 享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权利,接受政府 、 医务人员 和工会组 织的监督,具体参见 GBZ/T 225。 4.2.2 制定职业 病 危害 预防 控制计划 ,开展 新 、 改、扩建项目的职业 病 危害 评 价 , 落实职业病防治工 作经费 , 确保 医务人员 参与制定职业 病 危害控制计划 , 对职业 病 危害控制进行 年度 总结 和现况评价 。 4.2.3 应为 医务人员
12、进行可能的职业接触识别,包括列出各 医疗 岗位的工作清单、描述工作任务和程 序。进行职业性有害因素识别时,不考虑是否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根据职业性有害因素识别的结果,落 实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控制计划,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为 医务人员 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 求的工作场所 和防护用 品 。 4.2.4 医疗机构 负责人 、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职业卫生法律 和 防护知识培训 ,医务人员 应 在岗前、 岗中 参加职业卫生法律 和 防护知识培训;培训每年一次, 并组织考试,合格后保存 培训记录。 4.2.5 医疗机构 应根据 医务人员 的职业特点,针对所接触的 职业病危害 因素进行卫生知识和
13、防护知识 的教育,使 医务人员 树立自我保健意识,提高自我保健水平,促使其自觉主动采取预防措施,防止 职业 病危害因素 对健康造成损害, 开展健康单位创工作 。 4.2.6 医疗机构应为医务人员办理 工伤保险,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 。 DB32/T 3905.1-2020 4 4.2.7 应 按照 GBZ 188 和 GBZ 235 的要求对 医务人员 进行职业健 康监护 ,并为医务人员接种 乙肝 等疫 苗。 4.2.8 医疗机构应制定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目标值,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应按 GBZ 128 和 GBZ 129 的规定执行,职业照射的剂量控制应符合 GB 18871 规定。
14、4.2.9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做好职业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的转移。 4.2.10 对 医务人员 进行职业危害告知 ,包括: a)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可能接触的职业 病危害 因素及其危害、预防 措施等如实告知 医务人员 ,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 b) 劳动合同还应阐明 医疗机构 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与义务,如 职业 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 职业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为 医务人员 提供 符合 职业卫生 标准 的 工作 条件和工作环境 , 明确 医疗 机构 未履行合同条款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 c) 开展岗前培训,告知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d) 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
15、 工作 场所, 应 公布职业 病危害 因素的监测数据,并按 GBZ 158、 GBZ/T 203 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阐明预防措施 。包括: 1) 在实验室等场所工作区入口处张贴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 按标准要求在被污 染的仪器设备上张贴生物危害警示标识,并注明仪器设备被污染的部 位。 3) 在医疗废物的容器上、存放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物质的冰箱(冷柜)上、或其它用于储存、 运输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物质的容器上,张贴生物危害警示标识。 4)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控制区的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设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标志的 形式和规格应符合 GB18871 的要求。 4.3 医务人员职责 4.3
16、.1 应主动参与 医疗机构 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和职业 病 危害控制计划的制定。 4.3.2 应遵守 职业卫生 操作规程,发现职业安全卫生隐患应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隐患的消除。工作 时养成良好的安全卫生习惯。 4.3.3 当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按照应急预案立即向 监督 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 医疗相关工作 ,直 到危险消除。 4.3.4 积极参与和配合 第三方 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如职业健康 检查 、职业卫生培训、职业性有 害因素检测等。 4.3.5 按要求正确使用、维护和 保管 个人防护用品。 4.4 工会职责 4.4.1 按要求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4.4.2 开展民主管理、民主
17、监督,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4.3 工会组织应开展群众性的职业卫生监督,重点检查 部门 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配备、 工作制度 建立、 个人防护用品 佩戴、 保健津贴发放 、 卫生设施 设置、 预防控制措施落实 以及 职业禁忌证、职业病患者处 理和安置 情况 。 4.4.4 收集并分析 医务人员 对职业卫生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妥善解决的措施。 5 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 5.1 危害识别 DB32/T 3905.1-2020 5 5.1.1 识别方法 5.1.1.1 与医务人员访谈,了解一般操作规程、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医 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需求。 5.1.1.2 查
18、阅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事故分析报告,分析事故发生、发展趋势,确定高风险活动和作业, 评价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资料归档程序,检查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 5.1.1.3 检查工作场所的布局、操作方式和其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可能来源,查明医务 人员职业接触风险最高的工作岗位及其有关防护知识、态度和行为, 并按工作岗位进行列表阐明。 5.1.2 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人群 在医疗工作中职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病原体的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废物处理人员、护工和部 分后勤保障人员等。 5.1.3 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5.1.3.1 生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各类传染病病原体,例如:艾滋病、梅毒、乙型肝炎、丙型
19、肝炎、 结核杆菌等病原体等。 5.1.3.2 化学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化学试剂、消毒剂、药水和药物等,例如:甲醛、戊二醛、环氧乙 烷、臭氧、过氧化氢、过氧乙酸、氯气、邻苯二甲醛、定影药水、显影药水、汞、砷类等。 5.1.3.3 物理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噪音、紫外线、高温、微波、激光、电离辐射(如 X 射线、射 线、射线、中子)等。 5.1.3.4 其他有害因素。主要包括针刺伤、不良作息制度、视屏终端、不良工作体位、职业心理紧张 和医患纠纷等。 5.1.3.5 可能发生职业接触的主要岗位及相关职业病危害见附录 A。 5.1.4 主要健康损害 5.1.4.1 职业性传染性疾病 、职业性中毒、接触性皮
20、炎、化学性皮肤灼伤、化学性眼灼伤 、听力损伤 及放射性疾病 等。 5.1.4.2 因长期保持强迫体位导致骨骼肌肉系统损伤 、 医用工具意外伤害 、职业紧张等 工 作相关疾病 5.1.4.3 不同 岗位 的 医务人员 面临的职业健康风险不同。 5.2 风险评估 根据职业病危害识别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医务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水平 等级,职业 病危害 因 素的分级、分类方法可参照 GBZ/T 225、 GBZ/T 229.1、 GBZ/T 229.2、 GBZ/T 229.3、 GBZ 230等标准执 行。同时制定必要措施消除危害或降低风险,作为 医疗机构 制定年度职业 病 危害控制计划的依据。风
21、险 评估包括: 职业 病危害 因素在工作场所的来源与接触方式 。 职业 病危害 因素的理化特性、危害程度、在工作场所的分布、浓度或强度以及 医疗 过程中的变 化趋势与特点。职业性 危害 因素的采样与测定应按 GBZ 159、 GBZ/T 160、 GBZ/T 189、 GBZ/T 192 等标准执行 。 接触 多种职业 病危害 因素的情况 。 影响职业接触的因素,包括工作场所的布局 、 劳动组织 、 作业方式 、 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 采光照明 、 工作场所的清洁与整理 、 个人防护用品与职业 病 危害防护设施等 。 DB32/T 3905.1-2020 6 医疗机构 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
22、人员和 医务人员 有关职业防护知识的掌握和职业卫生培训情 况 。 所使用的各类 仪器 设备及防护设施是否增加或减少职业接触风险 。 现行的职业接触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 医务人员 的健康水平和既往职业病发病情况 。 根据以上资料对岗位进行分类管理,并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新的预防控制措施 。 6 防护措施 6.1 防护原则 6.1.1 医疗机构职业接 触风险的控制遵循职业病防治的优先等级原则,首先是消除风险,其次是工程 控制、管理措施和行为控制,再次是个人防护和接触后预防措施 6.1.1.1 优先采用先进的 诊疗 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材料及新设备,消除或减少职业 病危 害 因素;对于技
23、术和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 作业过程 和职业 病危害 因素特性,参照 GB/T 16758、 GB 18871 GB 50019、 GB 50073、 GBZ/T 194 的规定设计,采取相应的防尘、防毒、 防辐射、 防 生物 、 通风等 工程 防护措施,使 医务人员 活动的工作场所的职业 病危害 因素的水平符合 GBZ 2.1、 GBZ 2.2 的 要求 。 6.1.1.2 采取上述措施,职业接触风险 预期 仍 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参考 GB/T 11651、 GBZ/T 195 的要求采 取 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6.1.1.3 新建医院地址 选择、 院区 布置、 医疗 设
24、备、防护设施、采光照明、人机工效学要求,辅助用 室的设计按 GB 51039、 GB/T 50087、 GB 50118、 GB 50016、 GB 8702、 GB 50187、 GB 50034、 GB 50073、 GBZ/T 194 的规定执行。 6.1.1.4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应符合职业照射实践正当化、防护与安全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 值三原 则,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的辐射安全设施和放射防护措施应符合 GB18871 的规定。 6.2 选址 场地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 b) 应选择在生态安全区内进行建设,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
25、沉陷、泥石流、洪水等自然 地质灾害多发地段 。 c) 宜 选择地势平坦、用地形状规则,排水通畅,交通便利、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块。 若 选在 较为特殊的地形,如高低起伏较大,过 窄 过长等 , 要慎重分析,咨询多方面专家的意见, 分析 潜在的有利或不利条件,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 , 尽可能 满足建设 基本 要求, 合理布局 ,形成特色 。 6.3 布局 6.3.1 医院隔离 6.3.1.1 建筑布局 根据医务人员与患者可能获得的医院感染风险,将医院分为 4个区域,医院建筑区域划分符合 WS/T 311的要求。 a) 低危险区域 : 非患者诊疗 区域。包括行政管理区、教学区、图书馆、生活服务区等
26、。 b) 中等危险区域 :非感染患者、非高度易感患者的 诊疗 区域,包括普通门诊、普通病房。 DB32/T 3905.1-2020 7 c) 高危险区域:感染性疾病患者的诊疗区域,如感染疾病科门诊、感染疾病科病房。 d) 极高危险区域:高度易感患者的区域(保护性隔离)或监护区域,如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 病房、早产儿室 、新生儿病房、创伤病房、血液透析病房、移植病房等。 6.3.1.2 隔离要求 根据实际职业危害程度,医院隔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各区分开,各区所属科室相对集中。感染性疾病科或隔离临床科室相对独立,远离普通病房、 重症监护病房和生活区。 b) 消毒供应中心、手术部(室)、内镜
27、中心和口腔科的建筑布局和消毒隔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c) 明确服务流程和交通流量。建造医院或重建医院应考虑所有的物理运动和内部人流、物流的交 通设计,以及可能污染的地方。分析人员(入出院患者、探视者、工作人员)、物资供应(消 耗物、无菌物品、饮食、衣服等 )以及气体、液体、废弃物的流量和流向。医院服务流程包括: 1) 患者进入医院门、急诊,住院接受治疗或出院流程; 2) 探视者、工作人员流程; 3) 清洁物品供应流程; 4) 尸体和医疗废物运出医院流程; 5) 医院内各科相互联系的流程等。 d) 设计交通流量和流向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清洁通道和污染通道分开的原则,人流物流分开原则,短距离
28、、快捷通路原则,防止因人 流、物流导致的污染。有条件的医院宜设置工作人员通道、污染通道。手术室和供应室可 通过电梯连通。 2) 物品经过正确的处理,如灭菌物品和废弃物封闭在安全容器内,外表没有生物污染的危险, 电梯可供医院工作人员、患者、探视者使用和灭菌器械的运行,废弃物包装封闭后,通过 专用通道运输。 3) 污染区不得危及非污染区:传染病患者与非传染病患者隔离,呼吸道传染病患者与非呼 吸道传染病患者、不同类呼吸道传染病患者隔离;器官移植病人进行保护性隔离。 e) 医院应配备适量的非手触式开关的流动水洗手设施,方便医务人员洗手。 f) 通风系统宜区域化,避免区域间空气交叉污染。 g) 宜采用感
29、应自控门。 6.3.1.3 建筑材料 医院内部表面建筑材料、地面材料应易于清洁和耐消毒处理。不同的危险区域、功能划分和隔离方 式,应考虑对建筑材料的要求。 6.3.2 区域隔离 6.3.2.1 总体要求 控制感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防止发生医院感染 ,医院内需设置区域隔离的科室包括 手术室、产科、新生儿科及感染性疾病科。 6.3.2.2 建筑布局 区域隔离的建筑布局分为“三区”、“两通道”和“一缓冲”。 a) 三区:病房的整个区域分为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 DB32/T 3905.1-2020 8 1) 清洁区:包括医护人员办公室、值班室、卫生间、男女更衣室、浴室以及储物间
30、、配餐间 等 。 2) 潜在污染区:主要有治疗室、护士站、消毒室、内走廊等。 3) 污染区:包括病室、处置室、污物间以及患者出入院处理室。 b) 两通道:即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医务人员通道、出入口应设在清洁区一端,患者通道、 出入口应设在污染区一端。 c) 缓冲间:为清洁区与潜在污染区、潜在污染区与污染区之间专门设立的区域,是一个两侧均有 门的通道。 6.3.2.3 隔离要求 手术室、产房、新生儿室、感染性疾病科等应加强区域管理,感染性疾病病区应设置在医院相对独 立的区域,远离儿科病房、重症监护病房和生活区,设单独入、出口和入、出院处理室。 a) 严格服务流程和区域管理。各区界线清楚,有明
31、显标识,区域间有实际隔离屏障,当一侧门关 闭以后,方能开启另一扇门,以减少区域之间空气流通。 b) 不同传染病患者分室安置,同种疾病患者可同住一室,两床之间距离不少于 1.1 米。疑似病例 单独安置,隔离病室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通道或阳台。 c) 保证病室内通风设施良好,通风不好的可安装合适功率的排风扇,加强通风。 d) 各区安装一定数量的非手触式开关的洗手池。 6.3.3 病室隔离 6.3.3.1 总体要求 隔离病房(单间)可设置在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移植病房、感染性疾病病区等等 。 6.3.3.2 建筑布局 在病房的尽端,设一个或多个隔离病室,隔离要求为: a) 单人隔离室:主要用于病
32、情较重患者、或疑似病例、或具有高度传染性或毒力强的菌株所致的 感染患者隔离。 b) 同室隔离室:相同疾病、同种病原体感染者可同住一室。 c) 独立空调设备:保护性隔离室可采用 正压 通风,呼吸道隔离室要采用符合 GB/T 35428 要求的 负压通风。 d) 随时关门。 6.3.4 放射工作场所分区与布局 6.3.4.1 总体要求 应根据不同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类型,把放射诊疗辐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便于辐射 防护管理和职业照 射控制。 6.3.4.2 分区 a) 控制区:医疗机构应把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域定为控制区,以便控制 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
33、,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制潜在照射的范围。确定控 制区的边界时,应考虑预计的正常照射的水平、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以及所需要的防护 手段与安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对于范围比较大的控制区,如果其中的照射或污染水平在不同 DB32/T 3905.1-2020 9 的局部变化较大,需要实施不同的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则可根据需要再划分出不同的子 区,以方便管理。 b) 监督区:医疗机构应将下述区域定为监督区:这种区域未被定 义为控制区,在其中不需要专门 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 6.3.4.3 布局 放射工作场所布局应相对集中设置,便于开展放射防护管理。 a) 放
34、射诊断工作场所布局应符合 GBZ 130 要求; b)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应尽可能采用迷道形式,新建治疗室不应小于 45 m2,场所布局应符合 GBZ 121、 GBZ 126、 GBZ 131、 GBZ 161、 GBZ 168、 GBZ 178 要求; c) 临床核医学诊断级治疗工作场所应注意合理安排与布局,其布局应有助于实施工作程序,如一 端为放射性物质贮存室,依次为给 药室、候诊室、检查室、治疗室等,并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布局应符合 GBZ 120 要求。 d) 非密封性放射性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布局应符合 WS 457 要求。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分级应按 GB 18
35、871 附录 C 的规定进行,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具体分类 应符合 GBZ 120要求,并根据核医学场所的不同类型设计核医学场所室内表面和装备结构要求。 凡 I 类工作场所和开展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单位应设有放射性污水池,废原液和高污染的放射性 废液应专门收集存放。 6.4 防护措施 6.4.1 空气污染防护 6.4.1.1 通风 通 风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有空调的病房要调节通气频率(每小时换气次数),医院保护性隔离区域(手术室、婴儿室、 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的空气应减少病原体污染。 b) 所有门外空气入口须高出地平面。入口须远离换气时的气体排出口等。 c) 通风设备中的过滤器须符合此区域患
36、者标准。在高度易感患者的病房(血液病房、肿瘤病房、 移植病房、新生儿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或可能给患者带来创伤(手术,特别是移植术)的临 床操作区域空气安装高效过滤器,并定期监测空气质量。 d) 须对通风设备系统中的过滤器、湿化器和加热器进行常规检查和保养,并将检查和保 养情况进 行登记。 e) 将通风系统区域化,控制空气的流向,避免污染空气向洁净区流动,防止污染的传播。空气需 尽可能洁净的区域宜采用正压通气。污染区采用负压通气,适用于通过空气传播的感染患者的 隔离。为保证有效的通气压力,除留有必要的出入口外,所有的门都须保持关闭。 f) 医用 X 射线诊断工作场所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
37、通风。放射治疗工作场所治疗室通 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 4 次 /h;临床核医学合成和操作放射性药物的通风橱,工作中应有足够风 速,一般不小于 1 m/s,排风口应高于本建筑物屋脊,宜设有活性炭或其它专用过滤装置,排 出 空气浓度不应超过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限值。 g) 医疗机构应按照 WS 488 的要求,定期开展医院集中式中央空调的清洗和检测评价。 6.4.1.2 超净空气 应符合以下要求: DB32/T 3905.1-2020 10 a) 减少经空气携带的颗粒,空气以至少 0.25m/s 的速率通过高效微粒空气( HEPA)过滤器,并排 除规定大小的颗粒。去除直径 0.3um 或以上的颗粒时,
38、进入房间的空气为清洁和没有细菌污染 的。 b) 静脉输液配制或准备胃肠外高营养溶液时,宜使用类似的设施,如超净工作台或生物安全柜, 避免空气中的微生物污染无菌液体。 c) 在重症监护病房,层流装置用于使用免疫抑制 剂的患者。 在手术室,一个单向清洁气流系统 至少有 9m2的规模,气流速率至少 0.25m/s,以保证手术室和器械台在整个手术过程中处于无 菌状态。 6.4.2 物品污染防护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可能发生病原体职业接触的工作场所,禁止进食、饮水、吸烟、化妆和摘戴隐形眼镜等。 b) 禁止食品和饮料混置于储存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质的冰箱、冰柜、抽屉、柜子和桌椅面等。 c) 禁止弯曲被
39、污染的针具,禁止回套针帽,禁止用手分离使用过的针具和针管,禁止重复使用一 次性医疗用品。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有理由说明没有其它方法,或这种行动是由于特殊 医疗需要; 2) 使用专用机械设备,或单手操作技术。 d) 在处理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质的过程中,应避免喷、溅、洒落或产生飞沫。 e) 禁止用嘴吮吸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 f) 在收集、处理、操作、储藏和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污染的标本应 放在防泄漏的容器中。运输过程中按照三层包装的标准要求进行包装。 1) 按照 GBZ 158 要求,对储存、转运或运输的容器密封后进行警示标识或标色和中文警示说 明。 2) 容
40、器外发生污染时,应在外部再放一个容器来阻止其泄漏,外部的容器同样应进行警示标 识或标色和中文警示说明。 3) 样品能把第一个 容器戳穿时,在其外部应再放一个耐戳破的容器。 g) 在维修或者运输可能被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污染的设备前应检查,并进行必要的消毒, 能够说明无法对设备进行消毒情况时除外。 h) 在被污染的设备上张贴生物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i) 在处理、维修或者运输被血源性病原体污染的设备前,单位应告知相关工作人员、维修人员和 /或制造商,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6.4.3 手污染防护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按照 WS/T 313的要求,做好手部污染防护,并每季度开展一次 手卫生
41、效果的 监测 。 6.4.4 重点岗位的防护 6.4.4.1 实验室 临床 实验室应符合 GB/T 20469、 WS 233、 WS/T 442和 WS/T 367的要求: a) 临床实验室应参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实现分区及分流; DB32/T 3905.1-2020 11 b) 无法消除职业暴露风险源时,临床实验室的高风险作业位点应在建设前期充分考虑个人防护的 工程控制措施,在实验室预设医务人员专用的供气式个人防护系统洁净空气管路,为实验室工 作人员提供隔绝式个人防护措施; c) 实验室须配置通风系统,新风及排风口的位置应合理布置,实验室内不接受内循环式的空调系 统,新风末端宜配置高效送风
42、口,风机段配置初效 +中效过滤,排放末端需配置高效过滤装置, 不可 直接排放; d) 临床实验室内通风、温度、湿度、照度、噪声和洁净度等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工作要求和卫生 等相关要求; e) 应合理设置冲淋洗眼器; f) 使用生物安全柜的防护有效期限应可直观显示在安全柜屏幕上,并可做提前预警;开展安全防 护效果检测,每年一次。 6.4.4.2 手术室 手术室应符合 GB 50333、 WS/T 368-2012的要求, 选择合适的净化方法,并定期进 对感染高风险 部门如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层流洁净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新生儿室、母婴同室、血液透析中心(室)、烧
43、伤病房的 空气净化与消毒质量进行监测 : a) 洁净手术部(室)及其他洁净场所,根据洁净房间总数,合理安排每次监测的房间数量,保证 每个洁净房间能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其监测方法及结果的判定应符合 GB 50333 的要求。 b) 未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部门,其监测方法及结果的判定应符合 GB 15982 的要求。 c) 对通过气溶胶传播的烈性传染病病人的手术 时 , 手术部的空气循环净化措施应进行科学评估, 采用合理的净化方法,避免交叉污染与 病原微生物的传播扩散 。 6.4.4.3 供应室 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应符合 WS 310.1要求 ,并针对病原微生物、 消毒药剂、高温等危害因素,完
44、善防护措施。 a) 按照 GBZ/T 213 的要求,控制血源性职业危害; b) 设置通风排毒设施,降低空气中化学药剂的浓度; c) 应合理设置冲淋洗眼器; d) 定期开展灭菌器灭菌效果和有害因素监测,每年一次。 6.4.4.4 医用放射场所 医疗机构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放射诊疗 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号) 规定,在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 X射线影像诊断等场所设置防 护设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a) 放射 治疗场所应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
45、量监 测报警装置 ;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 b)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 存放场所 ;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 c) 介入放射学与其他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d) 可设置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实时监测工作场所的有害因素。 DB32/T 3905.1-2020 12 6.4.4.5 病理室 病理实验室 应合理布局。 实验区设立标本接收室、标本存储室、取材脱水室、包埋切片及冰冻切 片 室、染色制片室、细胞学及 TCT室、免疫化及特染室。办公区设立综合阅片、文
46、档资料室、玻璃档案 室、办公室。实验室辅助用房设立男女更衣卫生间、药品仓库。实验室的设计 应 参照 GB 51039和 GB 19781、 GB 19489 和 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 卫办医政发 2009 31号 )。 a) 合理 设置 实验流程 。应方便 病理诊断 与 分析, 实验过程中人员及标本的单向流动,避免往返流 动, 保护实验室人员安全操作。确定人员流动的线路及人员活动的密集程度,严格执行人员流 动最小化,尽量采用大空间设计,以减少人员在公共区域的活动 ,并要求标本传递线路最短; b) 应根据实验步骤的污染源划分实验操作区域,避免交叉污染; 合理确定重污染实验区与轻污染 实验区 。 重污染区 应设置 通风设备,以防止污染在不同的功能区域间渗透扩散。实验区 应设置 喷淋洗眼器、应急通风等设施设备, 实验室 “三废 ”排放 应 满足标准; c) 取材尤其是冰冻取材,宜按照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要求建设; d) 办公区分为轻污染的诊断阅片区和纯清洁的办公区; e)设置 实验室通信、消防设施和实验室自我保护功能、 有条件时宜设置 检测、报警 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