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7A 50 DB4205宜 昌 市 地 方 标 准DB4205/T 522016集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配 备 和 管 理 规 范 Specification for equipping and managing fair scale in bazaars 2016 -07- 01发 布 2016- 08-01实 施宜 昌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4205/T 522016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选 型 要 求 .15 配 备 要 求 .26 管 理 要 求 .2附 录 A
2、(资 料 性 附 录 ) 集 贸 市 场 计 量 纠 纷 记 录 表 .3 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公 平 秤 核 查 记 录 表 .4 DB4205/T 522016 II 前 言本 规 范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规 范 由 宜 昌 市 计 量 检 定 测 试 所 提 出本 规 范 由 宜 昌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归 口 。本 规 范 起 草 单 位 : 宜 昌 市 计 量 检 定 测 试 所 。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人 : 严 武 军 、 章 启 勇 、 刘 武 戎 、 杨 俊 方 。本 规 范 为 首 次 发
3、布 。 DB4205/T 522016 1 集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配 备 和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规 范 规 定 了 集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选 型 、 配 备 、 管 理 要 求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宜 昌 市 行 政 辖 区 内 集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的 选 型 、 配 备 和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4、,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7722 电 子 台 案 秤 GB/T 21720 农 贸 市 场 管 理 技 术 规 范JJG 539 数 字 指 示 秤 检 定 规 程 集 贸 市 场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7号 2002年 4月 19日 ) 零 售 商 品 称 重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66号 2004年 8月 10日 )3 术 语 和 定
5、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3.1 集 贸 市 场 bazaars由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者 管 理 , 以 固 定 商 位 (摊 位 、 店 铺 、 营 业 房 等 形 式 )有 多 个 经 营 者 独 立 从 事 零 售 果 蔬 、水 产 品 、 肉 禽 蛋 及 其 制 品 、 豆 制 品 、 乳 制 品 、 干 货 食 品 、 调 味 品 、 粮 油 及 其 制 品 等 的 经 营 场 所 。3.2 公 平 秤 fair scale 由 集 贸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者 设 置 , 供 消 费 者 复 核 所 购 商 品 称 量 结 果 是 否 准 确
6、 的 衡 器 。3.3 经 营 秤 business scale由 经 营 者 使 用 , 用 于 贸 易 结 算 的 衡 器 。4 选 型4.1 公 平 秤 应 选 用 取 得 计 量 器 具 制 造 许 可 证 标 志 及 编 号 的 经 计 量 检 定 合 格 的 产 品 , 需 选 用 准 确 度 等 级为 级 的 电 子 台 案 秤 。4.2 公 平 秤 的 称 量 范 围 应 满 足 集 贸 市 场 零 售 商 品 称 量 的 需 要 。4.3 公 平 秤 的 分 度 值 、 最 大 秤 量 、 最 小 秤 量 应 符 合 GB/T 7722的 要 求 。5 配 备 DB4205/
7、T 522016 2 5.1 配 备 原 则5.1.1 集 贸 市 场 应 按 集 贸 市 场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设 置 符 合 要 求 、 满 足 使 用 需 要 的 公 平 秤 。5.1.2 公 平 秤 应 放 置 于 醒 目 、 安 全 、 合 理 、 平 稳 、 方 便 使 用 的 地 方 。5.2 配 备 位 置5.2.1 公 平 秤 宜 放 置 在 集 贸 市 场 主 要 进 出 口 及 附 近 等 位 置 , 便 于 消 费 者 复 秤 。5.2.2 对 集 贸 市 场 投 诉 较 多 和 经 营 生 鲜 活 禽 的 区 域 , 宜 增 设 公 平 秤 。5
8、.3 配 备 数 量5.3.1 由 经 营 管 理 者 统 一 配 置 经 营 秤 的 集 贸 市 场 , 公 平 秤 的 设 置 数 量 不 少 于 1台 , 可 按 照 集 贸 市 场 规 模 、经 营 商 品 种 类 、 客 流 量 等 特 点 增 加 公 平 秤 数 量 。5.3.2 非 统 一 配 置 经 营 秤 的 集 贸 市 场 , 由 集 贸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者 配 置 公 平 秤 , 公 平 秤 的 设 置 数 量 应 符 合以 下 要 求 :a) 每 50台 经 营 秤 ,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1台 公 平 秤 ;b) 每 个 封 闭 、 相 互 隔 离 和 独
9、 立 的 销 售 区 域 应 不 少 于 1台 公 平 秤 ; c) 集 贸 市 场 经 营 生 鲜 活 禽 的 区 域 , 可 增 设 若 干 台 公 平 秤 。5.4 标 识5.4.1 每 台 公 平 秤 应 设 置 “ 公 平 秤 ” 明 示 标 牌 , 标 牌 设 置 牢 固 , 字 迹 清 晰 。 标 识 内 容 应 有 : a) 在 显著 位 置 标 注 “ 公 平 秤 ” 字 样 ; b) 公 平 秤 管 理 人 员 姓 名 、 电 话 ; c) 市 场 负 责 处 理 投 诉 工 作 的 部 门 、 电话 ; d) 政 府 监 管 部 门 投 诉 电 话 等 相 关 内 容 。
10、5.4.2 集 贸 市 场 的 主 要 区 域 、 通 道 应 设 置 公 平 秤 位 置 指 示 标 志 , 引 导 消 费 者 找 到 公 平 秤 的 准 确 位 置 。6 管 理 要 求6.1 管 理 制 度集 贸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者 应 建 立 公 平 秤 维 护 、 检 定 、 检 查 、 使 用 、 计 量 纠 纷 的 处 理 等 管 理 制 度 , 统 一 管理 市 场 公 平 秤 的 计 量 工 作 。6.2 人 员 集 贸 市 场 应 配 备 专 ( 兼 ) 职 人 员 , 负 责 公 平 秤 的 日 常 维 护 、 校 验 、 复 秤 、 计 量 纠 纷 的 处 理
11、 并 记 录和 分 析 ( 见 附 录 A) 等 工 作 。6.3 检 定 与 检 查6.3.1 集 贸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者 设 置 的 公 平 秤 应 定 期 向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申 请 强 制 检 定 , 公 平 秤 应 计 量 检定 合 格 , 铅 封 或 印 封 应 明 晰 完 好 , 保 证 公 平 秤 的 准 确 、 可 靠 。6.3.2 每 日 在 公 平 秤 使 用 前 , 公 平 秤 管 理 人 员 应 使 用 经 检 定 合 格 的 标 准 砝 码 对 公 平 秤 进 行 核 查 , 并 做好 核 查 记 录 ( 见 附 录 B) 。6.3.3 集
12、贸 市 场 正 常 营 业 时 , 管 理 人 员 应 定 时 对 公 平 称 进 行 检 查 , 每 2小 时 不 少 于 1次6.4 日 常 维 护6.4.1 公 平 秤 管 理 人 员 应 对 公 平 秤 进 行 日 常 维 护 , 保 持 清 洁 , 确 保 正 常 工 作 。6.4.2 发 现 公 平 秤 异 常 时 , 集 贸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者 应 停 止 使 用 并 及 时 修 理 。 对 修 理 的 公 平 秤 经 计 量 检 定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6.5 投 诉 处 理 6.5.1 集 贸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者 应 公 示 公 平 秤 监 管 部 门
13、 的 投 诉 电 话 。6.5.2 集 贸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者 应 做 好 投 诉 处 理 工 作 并 保 存 相 关 记 录 。 DB4205/T 522016 3 附 录 A 集 贸 市 场 计 量 纠 纷 记 录 表日 期 商 品 名 称 结 算 量 复 核 量 情 况 描 述 处 理 情 况 办 理 人 当 事 人 DB4205/T 522016 4 附 录 B 公 平 秤 核 查 记 录 表日 期 外 观 检 查 检 查 测 量 点 (kg) 结 论 处 理 情 况 注 : 1、 检 查 测 量 点 一 般 选 择 最 大 称 量 的 20%、 50%、 90%;2、 检 查 结 论 判 定 : 最 大 允 许 误 差 应 当 优 于 或 等 于 零 售 商 品 称 重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第 五 条 规 定 中 所 销 售 商 品 的 负 偏 差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