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310 CCS A92 S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SF/T 0121 2021 部分代 替 SF/Z JD0301001 2010 录音内容 辨听技术 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orensic audio transcription 2021 - 11 - 17 发布 2021 - 11 - 17 实施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司 法部 发 布 SF/T 0121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 1 3 术 语和 定义 . 1 4 基 本方 法和 要求
2、. 1 5 设 备和 工具 . 1 6 鉴 定步 骤和 方法 . 1 7 记 录要 求 . 3 8 辨 听结 果 . 3 SF/T 0121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 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 起草。 本文件 代替SF/Z JD0301001 2010 录音 资料 鉴定 规 范的 第2 部分 “录 音内 容 辨听规 范” ,与所 代替部 分相 比, 除结 构调 整和编 辑性 改动 外, 主要 技术变 化如 下: a) 增加了 “固 定 与 记录 ”要 求( 见6.2 ); b) 更改并 细化 了“
3、 录音 采集 ”要求 ( 见6.3 ,2010 年 版的4.1.3 ); c) 增加了 “记 录要 求” (见 第 7 章 ); d) 更改并 细化 了辨 听结 果的 表述( 见 第8 章,2010 年 版的 第5 章 )。 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 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 。 本文件 由司 法鉴 定科 学研 究院提 出。 本文件 由司 法部 信息 中心 归口。 本文件 起草单 位: 司法鉴 定科学 研究院 、最 高人民 检察院 检察技 术信 息研究 中心、 中国刑 警学 院 、 中国政 法大 学证 据科 学研 究院、 西南 政法 大学 、
4、上 海市 恒 平司 法鉴 定中 心 。 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 施 少 培、 杨旭 、 卢启 萌 、 曾 锦 华、 孙维 龙 、 卞 新伟 、 陈 晓红 、 奚 建华 、 徐彻 、 钱煌贵 、李 岩、 郭弘 、 耿 浦洋 、 李佳 、王 华朋 、曹 洪林、 张翠 玲 、 吴佳 琪 。 本文件 及其 所代 替文 件的 历次版 本发 布情 况为 : 2010 年首 次发 布为SF/Z JD03010012010 ; 本次为 第一 次修 订。 SF/T 0121 2021 1 录 音内容 辨听技术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声 像资 料鉴 定中录 音内 容辨 听的 基本 方法和 要求 、
5、设备 和工 具 、 鉴定步 骤和 方法 、 记 录要求 以及 辨听 结果 。 本文件 适用 于司 法鉴 定/ 法 庭科学 领域 声像 资料 鉴定 中的录 音内 容辨 听。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 。 其 中 ,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 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 , 其 最新 版本 (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 ) 适 用 于 本 文件。 SF/T 0119 声 像资 料鉴 定 通用规 范 SF/T 0122 语 音同 一性 鉴 定技术 规范 SF/Z JD03
6、01003 录 音资 料处理 技术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SF/T 0119 界定 的术 语和 定 义适用 于本 文件 。 4 基本 方 法和 要求 基本方法 4.1.1 在无外 界干 扰条 件下 ,通 过高质 量的 回放 系统 ,反 复放音 听辨 ,对 录音 内容 进行书 面整 理。 4.1.2 对微弱 的、 受干 扰的 及不 清晰的 语音 ,通 过录 音处 理,改 善听 觉效 果。 4.1.3 对语义 不是 十分 明确 的语 音,对 说话 人的 语音 特点 进行分 析, 了解 与发 音对 应的语 义。 基本要 求 4.2.1 辨听应 在采 集或 复制 的录 音上进 行, 不应 直接 对送
7、 检录音 反复 放音 。 4.2.2 辨听整 理的 内容 应忠 实于 原录音 ,不 应添 加猜 测性 内容。 4.2.3 对汉语 的辨听 整理 的内容 一般用 与普通 话对 应的语 义文字 表达, 部分 具有特 殊含义 的方言 可 用 与发音 对应 的文 字表 达; 对其他 语言 的辨 听整 理, 根据委 托人 要求 ,可 采用 对应的 语言 文字 表达。 5 设备和 工具 录音 内 容辨 听的 设备 和 工 具主要 有: a) 录音采 集和 备份 设备 : 包 含录音 播放 设备 、 录 音采 集设备 、 写 保护 工具 、 完 整备份 工具 、 完 整 性校验 值计 算工 具及 格式 转换
8、工 具等 ; b) 录音分 析设 备: 包含 声谱 分析工 具、 信号 分析 工具 、录音 处理 工具 及 音 频编 辑软件 等; c) 录音内 容辨听 系 统。 6 鉴定步 骤和 方法 准备 了解案 件情 况 和 审查 送检 材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SF/T 0121 2021 2 a) 了解案 情及 检材 录音 的形 成过程 ,特 别是 案件 所涉 及的人 、物 、地 点及 关键 内容等 情况 ; b) 如适用 ,开 启检 材录 音载 体的 写 保护 状态 ; c) 检查检 材录 音是 否能 够正 常播放 。 固定与 记录 固定与 记录 的内 容包 括: a) 对检材 录音 载体 进
9、行 唯一 性编号 ; b) 对检材 录音 载体 进行 拍照 ,记录 其特 征; c) 对于无 实物 载体 的检 材录 音,记 录其 来源 ; d) 记录 检 材录 音的 保存 位置 及状态 等信 息。 录音采 集 6.3.1 模拟录 音的 采集 使用模 拟 录 音的 录制 设备 或高质 量的 音频 播放 及采 集设备 , 在适 当的 采样 率 、 量化精度、 采 集时 间 及采集 声道 等参 数条 件下 , 进行 高保 真数 字化 采集 。 6.3.2 数字录 音的 采集 数字录 音 的 采集 方式 有: a) 对于具 备镜 像条 件的 ,可 对数字 录音 载体 中的 数据 进行镜 像后 提取
10、 数字 录音 及相关 数据 ; b) 对于具 备写 保护 条件 的, 可通过 只读 方式 对数 字 录 音及相 关数 据进 行文 件拷 贝; c) 直接对 数字 录音 及相 关数 据进行 文件 拷贝 ; d) 对于无 法 按a) 、b) 或 c) 的 方法直 接提 取的 ,可 参 照6.3.1 进行 采集 。 6.3.3 唯一性 标识 通过文 件名 或文 件夹 命名 方式对 采集 的录 音进 行唯 一性标 识。 6.3.4 数据校 验 对直接 提取 或完 整备 份的 录音 进 行完 整性 校验 ,保 证采集 与送 检录 音的 一致 性 。 辨听整 理 6.4.1 在无外 界声 音干 扰条 件下
11、 , 通过高 质量 的回 放系 统, 反 复放音 听辨 , 对 录音 内容 进 行书面 整理 。 要求 如 下: a) 选择具 有选 区和 循环 播放 功能的 播放 工具 ; b) 为排除 外界 干扰 ,宜 使用 头戴式 耳机 进行 辨听 。 6.4.2 必要时 对不 能分 辨的 语音 进行处 理, 以改 善听 觉效 果。可 按 照 SF/Z JD0301003 的 相关 规定 进 行。 6.4.3 必要时 对说 话人 的语 音特 点进行 分析 ,了 解与 发音 对应的 语义 。可 按 照 SF/T 0122 的 相关 规定 进行。 6.4.4 对于录 音中出 现的 人名、 地名及 单位名 等
12、, 应与委 托人沟 通,了 解案 件所涉 的人物 和地点 等 情 况。 6.4.5 整理的 辨听 内容 应进 行语 义逻辑 和内 容关 联性 的检 查,有 疑问 的内 容应 反复 辨听确 认。 整理要 求 6.5.1 辨听整 理应 按4.2.2 和 4.2.3 的 要求 进行 。 6.5.2 录音中 的说 话人 按男 声和 女声, 用 “ 男、 女” 表 示。 出 现多个 男声 和女 声的 , 用 “ 男 1、男 2 ” 和 “ 女 1、女 2 ”表 示 。如果 录音 中说 话人 有称 谓的, 也可 用称 谓表 示。 必要时 ,在 鉴定 文书 中 对 各说话 人的 特点 予以 描述 。 6.5
13、.3 在不改 变语义 的前 提下, 可对录 音中出 现的 冗余性 语音进 行省略 处理 ,如“ 我、我 、我 ”SF/T 0121 2021 3 用“我 ”表 示。 6.5.4 对于无 法听 清的 内容 , 可 用某种 符号 表示 ,如 用“* ”, 并在 鉴定 文书 中予 以说明 。 6.5.5 对于可 能是但 又不 能完全 肯定的 内容, 可用 某种符 号方式 标明, 如用 “() ”,并 在鉴定 文 书 中予以 说明 。 6.5.6 对于因 语气 等原 因导 致字 面语义 发生 改变 的内 容 , 可用某 种符 号方 式注 明 , 如在 “ ”中 注明 “反讽 语气 ”。 6.5.7 对
14、于录 音中反 映出 的事件 ,如录 音开始 、录 音结束 、中途 接电话 及笑 声等需 要注释 的内容 , 可 用某种 符号 方式 标明 ,如 用“ ”。 6.5.8 录音中 出现的 人名 、地名 、单位 名及其 它不 是与发 音唯一 性对应 的内 容,应 在鉴定 文书中 予 以 说明, 如用 “辨 听内 容中 出现的 人名 均为 音译 ”。 7 记录要 求 与鉴定 有关 的情 况应 及时 、客观 、全 面地 记录 ,使 鉴定过 程和 结果 具有 可追 溯性。 8 辨听结 果 内容较 短的 辨听 结果 可在 鉴定文 书正 文中 直接 列出 ,内容 较长 的辨 听结 果可 以附件 形式 列出 。 鉴定文 书中 应说 明辨 听结 果中所 使用 符号 的含 义及 音译名 称的 处理 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