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4179-2021 法律援助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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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160 CCS A 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4179 2021 法律援助 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egal aid service 2021 - 12 - 31 发布 2022 - 01 - 31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2/T 4179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1 3 术 语和 定义 .1 4 服 务原 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服 务窗 口 .2 6 咨 询接 待 .4 7 值 班律 师法 律帮 助.5 8 案 件受 理和 办理 .

2、6 9 结 案归 档 .14 10 服 务质 量监 管 .15 附录A (资 料性 ) 法律 援 助工作 流程 图 .16 参考文 献 .17 DB32/T 4179 2021 II 前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 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 起草。 本文件 由江 苏省 司法 厅提 出并归 口。 本文件 起草 单位 :如 皋市 司法局 、江 苏省 法律 援助 中心、 江苏 省质 量和 标准 化研究 院。 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芦学 林、 金 雅萍 、 罗 坤、 卢延 林、 李 凤友 、 葛 艇艇 、 丛 越、 樊 珊珊 、

3、张 书 、 王 国柱、 梁彦 芳。 DB32/T 4179 2021 1 法 律援助 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 法 律援 助的 总体要 求及 服务 窗口 、咨 询接待 、值 班律 师法 律帮 助、案 件受 理和 办 理 、 结案归 档、 服务 质量 监管 的内容 与要 求 。 本文件 适用 于全 省法 律援 助工作 的组 织实 施。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 。 其 中 ,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 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 , 其 最新 版本 (

4、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 ) 适 用 于 本 文件。 GB 50763 无障 碍设 计规 范 SF/T 0032-2019 全国 刑事 法律援 助服 务规 范 SF/T 0058-2019 全国 民事 行政法 律援 助服 务规 范 SF/T 0085-2020 民事 行政 法律援 助案 件质 量同 行评 估规则 SF/T 0086-2020 刑事 法律 援助案 件质 量同 行评 估规 则 江苏省 司法 厅关 于统 一使 用法律 援助 视觉 识别 系统 的通知 司 办2010 27 号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法律援 助服 务 legal aid serv

5、ice 为经济 困难 公民 和符 合法 定条件 的其 他当 事人 无偿 提供法 律咨 询、 代理 、刑 事辩护 等帮 助 的 活 动 。 3.2 法律援 助机 构 legal aid agency 县级以 上地 方人 民政 府司 法行政 部门 设立 的 , 负 责 组织实 施法 律援 助工 作 , 受理 、 审 查法 律援 助申 请, 指 派律 师、 基层 法律 服务工 作者 、 法 律援 助志 愿者等 法律 援助 人员 提供 法律援 助, 支付 法 律 援 助 补 贴的机 构。 3.3 受 援人 person receiving legal aid 接受法 律援 助服 务的 案件 当事人 。

6、 3.4 承 办机 构 undertaking agency DB32/T 4179 2021 2 办理法 律援 助案 件的 律师 事务所 、基 层法 律服 务所 等法律 服务 执业 机构 或者 法律援 助机 构。 3.5 承 办人 员 contractors 办理法 律援 助案 件的 人员 , 如律 师、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者 、 法 律援 助机 构工 作人员 、 法 律援 助 志 愿 者等。 3.6 办 案机 关 handling organization 具体处 理案 件的 机关 和单 位, 如 人民 法院 、 人民 检 察院、 公安 机关 、 劳 动人 事争议 仲裁 委员 会 、

7、人 民调解 委员 会等 。 3.7 值 班律 师 duty lawyer 法律援 助机 构在 人民 法院 、 人 民检 察院 、 看守 所等 场 所派驻 或者 直接 安排 的 , 为没有 辩护 人的 犯罪 嫌疑人 、被 告人 提供 法律 帮助的 律师 。 4 服务原 则 4.1 公正 公平公 正地 保障 所有 符合 条件的 公民 和其 他当 事人 获得法 律援 助服 务。 4.2 依法 法律援 助机 构依 法受 理法 律援助 申请 、作 出决 定并 指派法 律援 助人 员、 提供 法律援 助服 务。 承办人 员办 理法 律援 助案 件,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 行业规 范 , 符 合法 定

8、程 序 , 维护法 律正 确实 施, 维护受 援人 合法 权益 ,维 护社会 公平 正义 。 4.3 统一 公民申 请和办 案机 关通知 辩护( 代理) 的法 律援助 事项, 由法律 援助 机构统 一受理 、审查 、 指 派 和监督 。值 班律 师由 法律 援助机 构统 一派 驻或 安排 。 4.4 高效 法律援 助机 构遵 循一 次性 告知、 限时 办理 的规 定要 求。 承办人 员根据 案情 及受援 人需求 ,及时 通过 咨询、 调解、 诉讼等 服务 方式提 供服务 ,有效 维 护 受 援人合 法权 益。 4.5 便民 优化服 务场 所, 健全 服务 网络, 创新 服务 方式 和内 容,方

9、 便群 众申 请、 获得 法律援 助服 务。 5 服务窗 口 DB32/T 4179 2021 3 5.1 场地布 局 5.1.1 法律 援助 机构可 依 托公共 法律服 务场 所设置 专门的 法律援 助窗 口 。法 律援助 窗口应 设在 沿街 一 楼,面 向社 会提 供咨 询接 待、受 理法 律援 助申 请等 服务。 也可 依托 当地 政务 (行政 审批 、公 共、 综 合 ) 服务大 厅( 中心 )等 设立 法律援 助窗 口。 5.1.2 设 区市 法律 援助 窗 口使用 面积 应不 少 于300 平方米 ,县(市 、区) 不少 于 200 平方 米。 法律 援助 窗口应 合理 设置 功能

10、 区域 , 设立 咨询 室、 律师 办公 室、 法 律 咨 询热 线 处 理室 、 会议 室以 及开 放 式 的 业 务 受理厅 。 其 中, 咨询 室应 具备私 密会 谈条 件; 业务 受理厅 和卫 生间 可与 其他 部门共 用, 按比 例 计 入 法 律 援助窗 口使 用面 积。 5.1.3 通 过网 站如 司法 行 政网、 法律 服务 网、 政务 服务网 等公 示法 律援 助窗 口地址 、通 讯方 式以 及法 律援助 案件 、范 围、 工作 程序、 申请 材料 目录 、申 请示范 文本 等。 5.2 标识标 牌 5.2.1 法 律援 助机 构应 按 照江 苏省 司法 厅关 于统 一使用

11、法律 援助 视觉 识别 系统的 通知 设 计法 律援 助窗口 的门 厅, 加挂 “XX 县(市 )法 律援 助中 心” 或“XX 市 XX 区法 律援 助 中心” 标牌 。 5.2.2 依托 当地 政务( 行 政审批 、公共 、综 合)服 务大厅 (中心 )等 设立的 法律援 助窗口 应具 有相 对 独立的 区域 ,在 醒目 位置 设置“ 法律 援助 ”标 牌, 设立指 引标 识。 5.2.3 应为 窗 口服 务人 员 配置统 一的 服装 或工 作牌 。 5.3 通讯网 络及 设备 设施 5.3.1 按照 接待 岗位为 窗 口配备 计算机 等互 联网设 备,实 现宽带 接入 ,使用 江苏省 法

12、律援 助信 息管 理 系统, 配备 与业 务量 相适 应的办 公设 备, 如电 话机 、 打印 机、 复 印机、 传真 机、 扫 描仪 或具 备上 述 功 能 的多功 能一 体机 。 5.3.2 在 窗口 设置 必要 的 安全、 卫生 防护 设施 ,配 备座椅 、报 架、 纸张 、笔 墨、饮 用水 设备 等便 民设 施,摆 放 法律 援助 申请 表 法律 援助 接待 服务 评价表 (受 理审 查/ 法律 咨 询服务 ) 以及 法律 援助 宣传资 料。 根据 接待 环境 和实际 需要 ,安 装监 控、 录像等 设备 。 5.3.3 根据 老年 人、残 疾 人等群 体的特 定需 求,在 窗口配 备

13、老花 镜, 设置无 障碍设 施、残 疾人 专用 通 道等。 无障 碍设 施应 符合GB 50763 的 要求 。 5.4 信息公 示 5.4.1 法 律援 助机 构应 在 窗口公 示下 列内 容: a) 法律援 助机 构主 要职 能; b) 法律援 助条 件、 范围 、申 请材料 目录 ; c) 法律援 助工 作流 程( 参见 附录 A ); d) 工作时 间、 联系 和监 督方 式、接 待人 员信 息; e) 其他需 要公 示的 信息 。 5.4.2 法 律援 助机 构应 采 取下列 一种 或几 种形 式在 窗口公 开信 息: a) 电子显 示屏 ; b) 公示牌 或公 告栏 ; c) 纸质

14、资 料; d) 其他便 于群 众知 晓的 方式 。 5.4.3 法 律援 助窗 口因 特 殊情况 需要 暂时 关闭 或调 整工作 模式 的, 至少 提前 一天对 外公 示。 DB32/T 4179 2021 4 5.5 人员选 配 法律援 助机 构应 安排 律师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 者负 责法律 咨询 解答 。也 可安 排退休 法官 、检 察 官 、 高等院 校法 律专 业师 生等 法律援 助 志 愿者 从事 辅助 性的来 访接 待。 根据 需要 可配备 专门 引导 人 员 , 优 先 接待老 年人 、残 疾人 等特 殊困难 群体 。 6 咨询接 待 6.1 首问负 责 6.1.1 在法

15、律 援助 中心 、司 法所 、公共 法律 服务 中心 (工 作站、 工作 室) 、法 律服 务网以 及“12348 ” 公共法 律服 务热 线等 ,安 排专人 解答 咨询 。 6.1.2 对来访 、来 电的 当事 人, 首次接 待的 工作 人员 应认 真倾听 其陈 述, 了解 案件 事实、 证据 和法 律 诉求等 情况 , 简 要介 绍相 关法律 、 法 规及 政策 性规 定, 告 之相 关权 利义 务, 依照事 实和 法律 为 当 事 人 进 行必要 的介 绍、 答疑 、指 引。 6.2 办理时 限 6.2.1 对来访 、来 电咨 询应 即时 解答。 复杂 疑难 问题 ,可 经研究 后再 作

16、答 复; 需要 征求有 关部 门意 见 后再作 答复 的, 可向 当事 人说明 情况 后延 期答 复。 6.2.2 对信函 咨询 , 应 于收 信之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 书面回 复或 电话 联系 当事 人的方 式进 行 解 答 。 6.2.3 对网络 咨询 ,应 于收 到网 络留言 之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通过 网络 或电 话进 行解 答。 6.3 解答要 求 6.3.1 依据法 律法 规、 有关 政策 以及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进 行解答 ,告 知当 事人 解答 意见不 作为 主张 权 利的依 据, 仅供 当事 人参 考。 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不 足的, 只做 原则 性

17、解 答。 当事人 就已 解答 过 的 同 一 事 项反复 咨询 ,且 没有 提供 新的证 据材 料, 可不 再详 细解答 ,并 予说 明。 6.3.2 对于正 处于 诉讼 程序 或司 法机关 、行 政执 法 机 关正 在办理 的案 件, 可对 具体 法律问 题提 出意 见 建议, 但不 应该 对案 件的 处理作 出评 判。 6.3.3 对于敏 感事 件的 咨询 ,要 审慎解 答, 引导 当事 人理 性维权 、通 过合 法途 径解 决问题 。 6.3.4 对于一 般民 事纠 纷的 咨询 ,要贯 彻调 解和 解原 则, 建议当 事人 将诉 讼作 为最 后的选 择。 不应 诱 导、唆 使当 事人 提

18、起 诉讼 ,从中 招揽 业务 。 6.3.5 对于咨 询事 项涉 嫌重 大违 法行为 的, 如侵 犯人 身财 产权利 ,特 别是 侵害 老年 人、未 成年 人、 幼 女等人 身安 全 、 合 法权 益 的案件 , 应根 据案 情 , 告 知 当事人 向具 体监 督部 门或 办案机 关反 映问 题的 方式 方法。 6.3.6 对于涉 及刑 事犯 罪以 及裁 判量刑 等方 面的 咨询 ,应 审慎作 答 , 给出 参考 性意 见,不 宜对 案件 性 质和量 刑标 准做 出判 断。 6.4 代写法 律文 书 6.4.1 对当事 人经 济状 况未 达到 困难标 准, 但法 律关 系简 单、案 件事 实清

19、 楚、 维权 难度不 大的 案件 , 可提供 代写 法律 文书 服务 。 6.4.2 接待人 员应 严格 按照 法律 规定和 相关 文书 的撰 写要 求代写 文书 。代 拟法 律文 书应叙 述清 楚、 表 达准确 ,不 得违 反法 律法 规和社 会公 共利 益。 6.5 法律援 助申 请指 引 DB32/T 4179 2021 5 当事人 符合 法律 援助 条件 的, 应告 知其 有获 得法 律 援助的 权利 , 指导 其申 请 法律援 助 。 符 合法 律援 助条件 但不 属于 本机 构受 理的, 应指 导其 向有 管辖 权 的法律 援助 机构 提出 申请 或通过 江苏 省互 联网 法 律

20、援助中 心在 线申 请。 法律 援助机 构可 建立 异地 协作 机制, 实现 异地 法律 援助 申请的 接收 、转 交。 6.6 信息登 记 接待人 员应 填写 法 律援 助来访/电话/信 函咨 询登 记表 ,定 期整 理、 分析 、研判 咨询 中的 热 点 、 难点问 题和 社情 民意 。 7 值班律 师法 律帮 助 7.1 基本要 求 7.1.1 法律援 助机 构应 建立 值班 律师名 册或 值班 律师 库, 并将值 班律 师库 或名 册信 息、值 班律 师工 作 安排, 提前 告知 人民 法院 、人民 检察 院、 公安 机关( 看守所)。 7.1.2 值班律 师提 供法 律咨 询、 查阅

21、案 卷材 料、 会见 犯罪 嫌疑人 或被 告人 、提 出书 面意见 等法 律帮 助 活动的 相关 情况 应记 录在 案, 并 随案 移送 。 法 律援 助 机构应 按照 规定 时限 查收 值班律 师工 作台 帐或 工 作 卷宗, 以及 人民 法院 、人 民检察 院、 公安 机关(看守所)关 于值 班律 师履 职情 况 记录。 7.1.3 对于被 羁押 的犯 罪嫌 疑人 、被告 人, 在不 同诉 讼阶 段,可 由派 驻看 守所 的同 一值班 律师 提供 法 律帮助 。 对于 未被 羁押 的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 , 前 一 诉讼阶 段的 值班 律师 可在 后续诉 讼阶 段继 续为 犯罪 嫌

22、疑人 、被 告人 提供 法律 帮助。 7.2 工作场 所 7.2.1 法律援 助机 构应 在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察院 、看 守所 设立法 律援 助工 作站 。工 作站具 有相 对独 立 的区域 , 配 备必 要的 办公 设施; 办公 地点 临近 的, 可设立 联合 工作 站。 设在 人民法 院、 人民 检 察 院 的 工 作站, 应有 认罪 认罚 案件 专门办 公区 域 和 专门 会见 室。 7.2.2 工作站 应在 醒目 位置 设置 “法律 援助 ”标 牌, 设立 指引标 识, 公示 法律 援助 条件、 范围 、申 请 程序 、 申 请材 料目 录以 及 值班律 师工 作职 责 、 工

23、作 流程 、 监 督电 话、 当日 值班 律师基 本信 息等 , 摆放 法 律援助 申请 表 法 律帮 助申请 表 法 律援 助接 待服务 评价 表( 受理 审查/ 法律咨 询服 务) 以 及法 律援助 宣传 资料 等。 7.3 收案 7.3.1 犯罪嫌 疑人、 被告 人要 求 约见值 班律 师的, 法律 援 助机构、 值班 律师 应查 收 法律帮 助申 请表 。 7.3.2 人民法 院、 人民 检察 院、 公安机 关通 知法 律帮 助的 , 法律 援助 机构 、 值 班律 师应查 收下 列 材 料 : a) 侦查阶 段: 提供 法律 帮助 通知书 、采 取强 制措 施决 定书; b) 审查起

24、 诉阶 段: 提供 法律 帮助通 知书 、起 诉意 见书 ; c) 审判阶 段: 提供 法律 帮助 通知书 、起 诉书 。 7.4 服务内 容 7.4.1 值班方 式可 采用 现场 值班 、电话 值班 、网 络值 班相 结合的 方式 。现 场值 班的 ,可采 取固 定专 人 或轮流 值班 ,也 可采 取预 约值班 。 7.4.2 值班律 师主 要提 供以 下法 律服务 : a) 提供法 律咨 询, 包括 告知 涉嫌或 指控 的罪 名、 相关 法律规 定, 认罪 认罚 的性 质和法 律 后 果 等 ; b) 提出程 序适 用建 议; DB32/T 4179 2021 6 c) 帮助申 请变 更强

25、 制措 施; d) 对人民 检察 院认 定罪 名、 量刑建 议提 出意 见; e) 就案件 处理 ,向 人民 法院 、人民 检察 院、 公安 机关 提出意 见; f) 引导、 帮助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及其 近亲 属申 请法 律援助 ,转 交申 请材 料; g)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在认罪 认罚 案件 中 , 没 有 辩护人 的 犯 罪嫌 疑人 签署 认罪认 罚具 结书 时 , 值 班 律师应 在场 。 值班 律师 应维护 犯罪 嫌疑 人 、 被 告 人的合 法权 益 , 确 保犯 罪 嫌疑人 、 被告 人在 充分 了 解认罪 认罚 性质 和法 律后 果 的情况 下,

26、自愿 认罪 认罚 。 7.4.3 在侦查 阶段 ,犯 罪嫌 疑人 向值班 律师 表示 自愿 认罪 认罚的 ,值 班律 师应 及时 告知办 案机 关。 在 审查起 诉阶 段, 犯罪 嫌疑 人认罪 认罚 的, 值班 律师 可就以 下事 项向 人民 检察 院提出 意见 : a) 涉嫌的 犯罪 事实 、指 控罪 名以及 适用 的法 律规 定; b) 从轻、 减轻 或免 除处 罚等 从宽处 罚的 建议 ; c) 认罪认 罚后 案件 审理 适用 的程序 ; d) 其他需 要提 出意 见的 事项 。 7.4.4 值班律 师需 要阅 卷的 ,应 根据法 律规 定向 办案 机关 申请阅 卷; 需要 法律 援助

27、机构提 供协 助的 , 法律援 助机 构应 及时 提供 。 7.4.5 值班律 师为 犯罪 嫌疑 人、 被告人 提供 法律 咨询 时, 应持律 师执 业证 书( 法律 援助机 构专 职律 师 持律师 工作 证) ,挂 牌上 岗。 8 案件受 理和 办理 8.1 材料接 收 8.1.1 申请类 案件 8.1.1.1 法律援 助机 构应 查收 下列 材料: a) 法律 援助 申请 表 ; b) 身份证 或户 籍证 明、 居住 证、护 照、 军官 证等 其他 有效的 身份 证明 ; c) 申请人 经济 状况 的 说 明或 相关证 件、 证明 等材料 ; d) 与所申 请法 律援 助事 项有 关的 案

28、 件材 料。 申请代 理人 还 应 提交 法律 援助申 请委 托书 、有 代理 权的证 明以 及申 请代 理 人 的身份 证明 等 。 8.1.1.2 法律援 助机 构接 收申 请材 料的要 求如 下: a) 申请材 料齐 全、 填写 规范 的,应 向申 请人 出具 法 律援助 申请 材料 接收 凭证 ; b) 申请材 料中 有复 印件 的 , 应要求 申请 人提 供原 件 , 无法提 供原 件的 , 应指 导 其签署 情况 属实 的 书面承 诺, 并对 复印 件进 行现场 核对 ; c) 申请材 料存 在可 当场 更正 的错误 的, 应允 许申 请人 当场更 正。 申请 材料 不齐 全或不

29、符合 法 定 形 式的且 无法当 场更正 的, 应出具 材料 补充/ 说明通 知书 ,一次 告知 申请人 需要补 正的 全 部 内容 , 或 要求 申请 人作 出 必要 的 说明 ; 申请 人未 按 照法律 援助 机构 的要 求补 正或说 明的 , 视为 撤回申 请 ; d) 对基本 条件 具备 、 主要 申 请材料 齐全 且符 合法 定条 件, 但次 要材 料暂 时缺 少 的, 由申 请人 签署 书面承 诺限 期补 齐, 法律 援助机 构先 予接 收材 料并 进行审 查; e) 申请人 对其 经济 困难 状况 进行个 人诚 信承 诺的 , 应 指 导其如 实申 报和 说明 个人 家庭收 入及

30、 财 产 状况, 告知 其以 欺骗 手段 获得法 律援 助的 法律 责任 ,指导 其签 署法 律援 助告 知承诺 书。 DB32/T 4179 2021 7 当事人 通过 江苏 省互 联网 法律援 助中 心提 交的 法律 援助申 请及 相关 材料 , 法 律 援助机 构应 在系 统 收 到申请 之起2个 工作 日内 予 以处理 。 8.1.1.3 对行动 不便 的老 年人 、残 疾人 、 重病 患者 等, 应视 情及时 提供 远程 视频 、预 约上门 等服 务。 8.1.2 通知类 案件 对于人 民法 院、 人民 检察 院、公 安机 关通 知辩 护( 代理) 的案 件, 法律 援助 机构应 查

31、收 下 列 材 料 : a) 侦查阶 段: 通知 辩护 公函 、采取 强制 措施 的法 律文 书; b) 审查起 诉阶 段: 通知 辩护 公函、 起诉 意见 书; c) 审判阶 段: 通知 辩护 公函 、刑事 起诉 书或 判决 书、 裁定书 副本 ; d) 强制医 疗程 序: 通知 代理 公函、 依法 不负 刑事 责任 的精神 病人 强制 医疗 申请 书副本 。 8.1.3 接收法 律援 助申 请站 点 除了专 门法 律援 助窗 口接 收申请 外, 在下 列单 位设 立的法 律援 助工 作站 或联 络点, 可就 近接 收 法 律 援助申 请材 料: a) 司法所 ; b) 人民法 院、 人民

32、检察 院、 看守所 ; c)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院 ; d) 信访部 门; e) 监狱、 强制 隔离 戒毒 所; f) 工会、 共产 主义 青年 团、 妇女联 合会 、残 疾人 联合 会等群 团组 织 ; g) 高等院 校法 学院 系; h) 部队、 地方 人武 部以 及退 役军人 事务 部门 ; i) 其他单 位。 8.2 材料查 证 法律援 助机 构认 为申 请人 提交的 证件 、 证明 和其 他 材料需 要查 证的 , 应在 收 到相关 证件 、 材料 之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向有 关单 位进行 调查 核实。 需要 异地 查证的, 向查 证事 项所 在地 的法律 援助 机构 发送

33、 法 律援助 协作 函 ,请 求协 作。 8.3 审查审 批 8.3.1 审查内 容 受理审 查人 员应 全面 了解 案件事 实和 法律 诉求 , 说 明提供 法律 援助 服务 的条 件, 对 法律 援助 申 请 进 行审查 ,主 要审 查以 下内 容: a) 申请事 项是 否属 于法 律援 助事项 范围 ; b) 申请人 是否 符合 法律 援助 经济困 难标 准, 或属 于免 予核查 经济 困难 状况 情形 ; c) 申请事 项是 否合 理且 有事 实依据 。 对于申 请人 不服 司法 机关 生效裁 判或 决定 提出 申诉 或申请 再审 , 还 应审 查人 民 法院是 否已 决定 再 审 或

34、人民 检察 院是 否已 提出 抗诉。 8.3.2 审批权 限 8.3.2.1 法律援 助机 构案 件受 理岗 人员提 出是 否给 予法 律援 助的审 查意 见。 DB32/T 4179 2021 8 8.3.2.2 法律援 助机 构负 责人 进行 审批, 决定 是否 给予 法律 援助。 8.3.3 办理时 限 8.3.3.1 自收到 申请 之日 起 7 日内 进行审 查, 作出 是否 给予 法律援 助的 决定 。法 律援 助机构 对申 请人 材料进 行查 证或 申请 人补 充材料 、作 出说 明所 需时 间,不 计入 审查 期限 。 8.3.3.2 对于追 索劳 动报 酬、 工伤 或人身 损害

35、 赔偿 的农 民工 ,以及 老年 人、 残疾 人、 未成年 人、 社会 救助对 象等 特殊 困难 群体 的法律 援助 申请 ,应 优先 受理、 优先 审查 、优 先审 批。 8.3.4 决定 8.3.4.1 决定给 予法 律援 助的 ,应 向申请 人出 具并 送达 给 予法律 援助 决定 书 ,并 告知受 援人 相关 权利义 务。 8.3.4.2 决定不 予法 律援 助的 ,应 向申请 人出 具并 送达 不 予法 律 援助 决定 书 ,载 明不予 法律 援助 的理由 及提 出异 议的 权利 。 申请 人对 不予 法律 援助 决定有 异议 , 向 设立 该法 律援助 机构 的司 法 行 政 部

36、门 提出的 , 司 法行 政部 门应 在收到 异议 之日 起五 日内 进行审 查, 作出 维持 法律 援助机 构决 定或 责 令 法 律 援 助机构 改正 的决 定。 8.3.4.3 对人民 法院 、人 民检 察院 、公安 机关 (看 守所 )、 监狱或 强制 隔离 戒毒 所转 交的法 律援 助申 请,应 同时 向转 交机 关出 具并送 达 法律 援助 公函 (转交 申请 ) 。 8.3.5 先行提 供法 律援 助 8.3.5.1 法律援 助机 构收 到法 律援 助申请 后, 发现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可 决定 先行 提供 法律援 助: a) 距离法 定时 效或 期限 届满 不足 7 日 的

37、, 需要 及 时 提 起诉讼 、上 诉或 申请 仲裁 、行政 复议 的; b) 需要立 即申 请财 产保 全、 证据保 全或 先予 执行 的; c) 对可能 引发 治安 案件 、 刑 事案件 、 群体 性事 件的 , 或 不及时 提供 法律 援助 会造 成其他 不良 社会 影响的 ; d) 有其他 紧急 或特 殊情 况的 。 8.3.5.2 法律援 助机 构先 行提 供法 律援助 的, 应向 受援 人送 交权利 义务 风险 告知 书; 受援人 应 在 3 个 工作日 内补 办有 关手 续, 补充有 关材 料。 8.4 案件指 派 8.4.1 基本要 求 8.4.1.1 法律援 助机 构应 根据

38、 法律 援助人 员数 量 、 资 质 、 专 业 特长 、 办 案情 况以 及受 援 人意愿 等因 素, 合理指 派承 办机 构及 承办 人员。 8.4.1.2 特殊案 件的 指派 应遵 循下 列要求 : a) 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可能 被 判处 无期 徒刑 、 死 刑的 , 以及 死刑 复核 的案 件, 应指派 具 有 3 年以 上相关 执业 经历 的律 师 ; b) 未成年 人刑 事案 件 , 应 优 先指派 熟悉 未成 年人 身心 特点 、 熟 悉未 成年 人法 律 业务的 律师 , 未成 年人为 女性 的性 侵害 案件 ,应优 先指 派女 性律 师办 理 ; c) 对于群 体性

39、 案件 或重 大疑 难复杂 案件 , 可 根据 受援 人数量 、 案 件难 易程 度等 指派 2 名以 上 熟 悉 相关业 务的 承办 人员 。 8.4.1.3 法律援 助机 构应 自作 出给 予法律 援助 决定 或自 收到 通知辩 护( 代理 )之 日 起3 日内 指派 或安 排承办 人员 。 DB32/T 4179 2021 9 8.4.1.4 法律援 助机 构应 向承 办机 构出具 指 派通 知书 , 对于通 知类 法律 援助 案件 ,还应 向办 案机 关出具 ( 法律 援助 公 函 (通知 辩护 ) 或 法律 援助公 函( 强制 医疗 通知 代理) 。 8.4.1.5 法律援 助机 构

40、已 指派 律师 为被告 人提 供辩 护, 被告 人的监 护人 、 近 亲属 又代 为委托 辩护 人 的 , 应听取 被告 人的 意见 ,由 其确定 辩护 人人 选。 8.4.2 案件指 派风 险防 控 法律援 助机 构应 做好 案件 指派风 险防 控, 并遵 守下 列要求 : a) 不应将 案件 指派 给与 案件 审理结 果有 利害 关系 以及 有其他 利益 冲突 、 可 能损 害 受援人 利益 的 机 构和人 员; b) 案件双 方当 事人 同时 为受 援人的 , 不 应指 派同 一承 办人员 或同 一承 办机 构的 人员, 但是 受 援 人 双方书 面同 意的 ,可 指派 给同一 承办 机

41、构 的不 同人 员。 8.4.3 法律援 助人 员库 8.4.3.1 法律援 助机 构应 建立 由律 师、基 层法 律服 务工 作者 等组成 的法 律援 助人 员库 ,根据 案件 不同 类别组 建法 律援 助专 业服 务团队 , 并 向社 会公 示; 法 律援助 机构 应定 期对 入库 人员开 展法 律援 助业 务 培 训。入 库人 员应 符合 下列 条件: a) 拥护中 国共 产党 的领 导, 坚持正 确的 政治 方向 ; b) 具有良 好的 职业 道德 和社 会责任 感, 热心 于法 律援 助事业 ; c) 执业 满2 年 ,且 年度 考核 均为称 职以 上等 次; d) 执业期 间无 有

42、效 投诉 记录 、未受 过司 法行 政部 门行 政处罚 和行 业处 分 。 8.4.3.2 除受援 人意 愿等 特殊 情况 外,法 律援 助机 构应 在法 律援助 人员 库中 指派 承办 人员。 法律 援助 人员不 足的 县 ( 市、 区) , 可提请 设区 市司 法行 政部 门、 法 律援 助机 构协 调, 指派其 他地 区法 律援 助人 员库的 律师 承办 。 8.4.3.3 法律援 助人 员库 的下 列人 员,组 成本 地法 律援 助名 优律师 团: a) 律师协 会理 事、 相关 业务 委员会 委员 ; b) 本辖区 律师 事务 所中 担任 各级党 代会 代表 、人 大代 表和政 协委

43、 员的 律师 ; c) 律师事 务所 负责 人, 受过 省市以 上表 彰的 律师 ; d) 具有一 定法 学理 论功 底, 法律实 务经 验丰 富, 热心 公益, 在民 事、 刑事 等专 业领域 有特 长 和 一 定知名 度的 律师 ; e) 法律援 助机 构取 得法 律援 助律师 工作 证 3 年以 上的 业务骨 干 。 名优律 师团 成员 每年 亲自 办理法 律援 助案 件不 少 于1 件, 参与 办理 或讨 论本 地 疑难复 杂或 有重 大社 会影响 的法 律援 助案 件, 对年轻 承办 人员 进行 定期 指导, 传授 办案 经验 、诉 讼技巧 。 8.4.3.4 法律援 助机 构应 该

44、对 入库 人员进 行动 态调 整, 对不 符合本 文件 要求 ,或 怠于 履行法 律援 助职 责的律 师实 行退 出机 制。 8.4.4 变更指 派 8.4.4.1 法律援 助机 构经 审核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应变 更指 派: a) 有证据 证明 承办 人员 不依 法履行 义务 ,受 援人 请求 更换的 ; b) 承办人 员与 该案 件存 在利 益冲突 等需 要回 避情 形的 ; c) 承办人 员因 不可 抗力 等特 殊情况 无法 继续 承办 ,请 求法律 援助 机构 另行 指派 的; d) 受援人 与承 办人 员就 法律 关系确 认、 事实 认定 和法 律适用 等重 要事 项无 法达

45、 成一致 , 申 请 更 换 承办人 员的 ; e) 其他有 必要 撤销 并另 行指 派法律 援助 人员 的情 形。 DB32/T 4179 2021 10 受援人 根据d )规定 申请 更 换承办 人员, 法律 援助机 构变更 指派后 ,受 援人再 次以此 项规定 为由 申 请更换 的, 法律 援助 机构 可拒绝 。 8.4.4.2 法律援 助机 构应 自受 援人 或承办 人员 申请 更换 之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填 写 更换法 律援 助人 员审批 表 , 决 定是 否更 换。 决 定更 换的 , 法 律援 助机构 应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将新的 承办 人员 姓 名 和 联 系

46、方式告 知受 援人 或其 法定 代理人 、近 亲属 ,并 函告 办案机 关。 8.4.4.3 法律援 助机 构决 定更 换承 办人员 的, 应 向原 承办 机构 出具并 送达 更换 法律 援助 人员通 知书 。 原承办 机构 应与 受援 人解 除或变 更委 托代 理协 议 , 原 承办人 员应 在 3 个工 作日 内与变 更后 的承 办人 员 办 理案件 材料 移交 手续 。 8.4.4.4 对人民 法院 、人 民检 察院 、公安 机关 通知 法律 援助 机构为 犯罪 嫌疑 人、 被告 人另行 指定 辩护 人的,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另 行指派 。 8.4.4.5 法律 援助 机构 重新 指派 承 办机构 、承 办人 员的 ,按 照案件 指派 相关 要求 办理 。 8.5 案件 承办 8.5.1 基本要 求 8.5.1.1 承办人 员应 及时 与受 援人 沟通下 列情 况: a) 为受援 人提 供法 律咨 询解 答; b) 与受援 人就 辩护 (代 理)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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