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 口生 马 、 驴 皮 检验规 程 Rule for inspection of raw horse and donkey hides for import SN T01 09 92 1主要 内 容及 适 用范 围 本 规 程 规 定 进 口生 马 皮的分 类 、抽 验 方案、 检验 程序和 质 量要求。 本 规 程 适 用于 进 口 盐 湿 马 皮、 盐 干 马 皮、淡干 马 皮和 驴 皮的 检验 。 2检验 依据 合同有 规 定的按合同 规 定 检验( 样 品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 无 规 定或 规 定不具体的按本 规 程 检验 。 3分 类 3.1 盐 湿 马 皮: 鲜马 皮
2、经盐 腌 法加工而成。 3.2 盐 干 马 皮: 鲜马 皮 经盐 腌 法 腌 制后,再 进 行 晾 晒 而成。 3.3 淡干 马 皮: 鲜马 皮直接 晾 晒 而成。 3.4 驴 皮 4主要 伤 残 鉴 定和 计 算 4.1 烙印 伤 :用 烧红 的金 属 标记 ,烙在皮板上所留下的痕 迹 , 称 为 烙印 伤 。 4.2 折 叠伤 :多 发 生在 盐 、淡干皮,由于加工折 叠 不 当 或 晾 晒 过 干或 储 存 过 久,使皮板 变 硬、 发 脆,在折 叠 部位所 产 生的裂痕, 称 为 折 叠伤 。折 叠 后 受重 压 ,也 会 导 致折裂。 4.3 陈 皮: 储 存 时间过长 ,皮板枯燥失
3、油、 无 光者, 称 为陈 皮。 盐 干皮板 显 灰白色。 4.4 冻 糠板: 鲜 皮在 晾 晒 时 受 冻 后使皮板 颜 色呈灰白色,破坏皮 纤维组织 , 称 为冻 糠板。 4.5 盐红 脱 毛:由嗜 盐 菌繁殖侵 袭 所造成的使皮板 纤维 松弛,皮板 发红 ,毛面用拇指推毛易 脱 落, 严 重者破坏粒面 层 , 称 为盐红 脱 毛。 4.6 霉 烂 :由于 储运 不 当 , 导 致皮板 变质 , 称 为 霉 烂 。 4.7 虫 蚀 :由于保管不 当 ,皮板被虫 蛀 成小洞或 弯 曲 沟 道,使毛 绒 成片 脱 落或出 现 断 毛, 称 为 虫 蚀 。 4.8 剪毛 伤 :由于剪毛不 慎 ,
4、剪刀 剐伤 粒面 层 ,在皮板上留下的痕 迹 , 称 为 剪毛 伤 。 4.9 脱 毛:由于加工 晾 晒 不及 时 或方法不 当 或 贮 存 时 水分大, 温 度高, 导 致毛 囊 损 坏,毛面用拇指推毛 绒 脱 落,皮板 变 暗, 严 重者 霉 烂变质 ,失去制 革价 值 。 4.10 枪伤 :由于受 枪击 留有 弹 孔或局部 潜 有砂粒。 4.11 浸油板:附 着 在皮板上的脂肪割的不 净 或皮板本身油性大, 经过 曝 晒 ,油脂溶化浸 渗 在皮 层 内 ,使 胶 原 纤维 溶化成 胶 状 ,皮板呈黑色,折 叠 易 裂,失去制革价 值 。 4.12 瘀 血:被 击 打后所留下的 伤 痕 称
5、 为击伤 , 轻 者,粒面 层 未破血液 瘀 积 在皮板中,使皮板患 处 呈深 红 色或暗紫色, 伤处发 硬,暗淡 无 光;重若 , 粒面 层 受 损 影 响 制革 质 量。 4.13 灼 伤 : 晾 晒 时 被 强 烈日光曝 晒 所留下的 伤 痕, 称 为 灼 伤 。 4.14 刀 伤 :因 剥 皮不 慎 造成的 伤 残 ,深入皮板厚度1 3 为 描刀,超 过2 3 厚度 为 刀洞。 4.15 脂肪浮肉:附 着 在皮板上凸起成 块( 片) 的脂肪或浮肉, 称 为 脂肪浮肉。 4.15.1 方法 抽取代表性 样 品( 不低于百 张) ,提取 带 脂肪浮肉之皮,用割皮小刀削去脂肪浮肉集中衡取重量
6、,求得脂肪浮肉百分率。 4.15.2 计 算公式 式中:C 脂肪浮肉百分率; A 抽取皮的 质 量; B 去掉的脂肪浮肉 质 量。 4.15.3 幅度 脂肪浮肉不得超 过5 ,若超 过5 应 抽取第二次, 两 次 结 果加 权 平均,求得百分率,仍超 过5 视为 不合格。 4.16 擦 伤( 鞍 伤 、 担 肩 伤 、套花 伤) :被 车马 挽具、 绳 套等磨 伤 肩、背和 两 肋部位的毛被及表皮,造成的 伤 疤 或 溃烂 成 疮 ,愈合后皮板所留下的痕 迹 。 在背部的 伤 痕, 称 为 鞍 伤 ;在肩部的 伤 痕, 称 为 担 肩 伤( 疤) ;在 两 肋的 伤 痕, 称 为 套花 伤 。
7、 4.17 癣癞伤 : 癣 、 癞 均系皮 肤 病造成的 伤 残 ,破坏毛束, 轻 者,毛 绒 粘 乱 ,含有 肤 皮的 称 为癣 ;重者,毛 绒 脱 落,皮板呈凹 窝 的 称 为癞 。 4.18 疮 疤 、 伤 疤 :牲畜患 疮 或受外 伤 , 伤 口感染 溃烂 成 疮 , 疮 愈合后 脱 痂 称 为疮 疤 ,外 伤 愈合后 称 为伤 疤 ,初愈,患 处 无 毛 发 亮,全愈,患 处 新生短 毛。 4.19 刺挂 伤 :牲畜在 饲养时 擦痒或 铁丝 网 或 树 枝等刮 伤 粒面 层 者 称 为 刺挂 伤 。 4.20 伤 残 计 算 4.20.1 烙印 数 量不得超 过 到 货总 数25 ,
8、一 张 皮上只限一 处 ,烙印超 过处 数 者按 伤 残 计 算。 4.20.2 一 项伤 残 不足者,可由 另 一 项伤 残 抵 补计 算。 4.20.3 两处伤 残 相距5cm 以 内 的,按一 处伤 残 计 算。 4.20.4 轻 微已愈 伤 不作缺 点 计 算。 5抽 样 方法 5.1 抽取 样 品的包 装 必 须 完整。 5.2 数 量 抽 样 数 量,按到 货 明 细单 或 发 票 为 批, 每 批件( 包、箱) 数 不低于3 件。 100 件以下抽取10 件,超 过lOO 件的超 过 部分,按 每 增加20 件增抽1 件,不足20 件的按20 件 计 算。 等 级 、 规 格、
9、数 量 发现 异 常 现 象 应 酌情增加抽 样 数 量。 5.3 方法 5.3.1 不同等 级 、 规 格 应 分 别 抽取。 5.3.2 按 装 箱 单顺 序 号 的 间 隔件 号 抽取。 5.4 样 品保存 凡 对 外索 赔 出 证 的除保留原抽 验 的 样 品( 照片) 外, 还应 保留到 货 各等 级10 原包 装 货 物,直至索 赔终 止。 6检验 6.1 仪 器和工具 衡器、 检验 台、割皮刀。 6.2 条 件 检验场 地自然光 线 充足 适 宜,避免 阳 光直射,需要有足 够 的堆放 场 地。 6.3 衡重 6.3.1 用校准衡器 实 衡重量。 6.3.2 实 衡毛重: 将 全
10、批到 货 ,逐件( 包、 盘 、 捆) 稳 放在磅 盘 上衡取毛重。 6.3.3 实 衡皮重:抽取到 货 件 数10 拆包,逐 张 去掉浮 盐 和 杂 物, 将 所有的包 装 物和浮 盐 、 杂 物等堆放在磅 盘 上,衡取皮重,求得 每 件平均皮重,以 此推算全批皮重。 6.3.4 实 衡 净 重: 将 去掉浮 盐 的皮平放在磅 盘 上, 实 衡 净 重。 6.4 求 净 重方法 A B-(C+D+E) A F-(C+D) 式中:A 净 重; B 盐 湿 、干皮毛重; C 杂 物 质 量; D 包 装 物 质 量; E 浮 盐质 量; F 淡干皮毛重。 6.5 要求 湿 、干皮允 许 短重幅度
11、: 盐 湿 皮7 ,干皮3 ,超 过 幅度者 视为 短重。 6.6 感官 检验 6.6.1 步 骤 按抽取的 样 品逐件逐 张检验 ,以感官 检验为 主,先看皮板,后看毛面, 结 合 伤 残 面 积 , 综 合判 断 , 评 定等 级 。 6.6.2 方法 6.6.2.1 将 抽取 样 品皮板朝上, 颈 部朝前或左右,平 铺 在 检验 台上目 视 ,先集中皮板主要部位,逐 渐 移向次要部位, 检 查 皮板主要 伤 残 ,如刀 伤 、脂 肪浮肉、虫 蛀 等, 对 疑 问 部位可用手 触 摸判 断 伤 残 程度,然后 将 皮翻 转观 察毛面。主要 伤 残 有 盐红 脱 毛、 霉 烂变质 、 疮 疤
12、 、剪毛 伤 、刺挂 伤 等,再 结 合板面 鉴别 季 节 。 6.6.2.2 将 抽取 样 品皮板朝上, 颈 部朝前或左右,平 铺 在 检验 台上目 视 ;用于制 药 原料皮,主要 查 看 霉 烂变质 , 严 重虫 蛀 、 癣 、 癞 等 伤 残 ;用于制革 原料皮,先看板面,后看毛面的主要部位,主要 伤 残 有 伤 疤 、套 伤 、刀 伤( 洞) 、 霉 烂 、虫 蛀 和附 着 在皮板上的脂肪和浮肉等; 对 疑 问 部位,可用手 触 摸判 断 伤 残 程度。 6.6.3 马 、 骡 皮的 鉴别 马 皮: 马 皮被毛 细 有光 泽 , 枣红 色 较 多,花皮少,耳小尾毛 长 而多,有 盖 尾
13、毛, 颈 部 鬃 领较 厚而 长 ,后腹 两 腋部位有 椭圆 形旋毛。 骡 皮: 骡 皮被毛 较 粗,光 泽显 亮,耳大尾毛小短, 无盖 尾毛, 颈 部 鬃 领 短,后腹 两 腋有 圆 形旋毛。 6.6.4 质 量要求:皮板足 壮 ,季 节 好,富有 弹 性,毛面光 润 ,皮形完整。 6.6.4.1 等 级规 定:全皮使用率,一 级 皮90 ,二 级 皮80 ,三 级 皮70 , 结 合皮 质 优 劣,主、次要部位 伤 残 , 轻 、重, 综 合判 断 等 级 。 6.6.4.2 降 级 率不得超 过5 ,若超 过5 , 应扩 大抽 验 数 量, 两 次 结 果加 权 平均,仍超 过5 , 视
14、为 不合格。等 级 升降 应 互相抵 补 。 6.6.4.3 剪毛 马 皮和用于制 药 原料 驴 皮, 无 霉 烂变质 和 严 重虫 蚀 、脂肪浮肉等,只 评 定 亏 重,不 评 定等 级 。 6.6.5 马 皮 张 重(kg) ,主次要部位示 图 和幅度。 马 皮主次要部位示 图 大 张 重 A 一 颈 部;B 一腹 肷 部 大 张 重: 盐 湿 皮18kg 以上; 盐 干皮13kg 以上; 淡干皮9ks 以上。 中 张 重; 盐 湿 皮13kg 以上; 盐 干皮9kg 以上; 淡干皮6kg 以上。 小 张 重: 盐 湿 皮9 13kg ; 盐 干皮4 9kg ; 淡干皮4kg 以上。 注:距皮 边缘 腹、 肷 部任何 伤 残 不以缺陷 论 ,但 严 重腐 烂变质 、 盐红 脱 毛、虫 蚀 皮除外。 附加 说 明: 本 标 准由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国 家 进 出口商品 检验 局提出。 本 标 准由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天津 进 出口商品 检验 局 负责 起草。 本 标 准主要起草人 杨 金城、熊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