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 口 蓝 狐皮 检验规 程 Rule for inspection of blue fox skins for import SN T 0117 92 1 主要 内 容和 适 用范 围 本 规 程 规 定 进 口 蓝 狐皮抽 样 、 检验 和 质 量等 级 要求。 本 规 程 适 用于 进 口生熟 蓝 狐皮 检验 。 2 检验 依据 凡合同有 规 定的按合同 规 定 检验( 样 品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 无 规 定或 规 定不具体的按本 规 程 检验 。 3 抽 样 3.1 数 量 抽 样 数 量,按到 货 明 细单 或 发 票 为 批, 每 批件( 包、箱) 数 不低于3 件。 1
2、00 件以下抽取10 件,超 过100 件的超 过 部分,按 每 增加20 件增抽1 件,不足20 件的按20 件 计 算。 等 级 、 规 格、 数 量 发现 异 常 现 象 应 酌情增加抽 样 数 量。 3.2 方法 3.2.1 不同等 级 、 规 格 应 分 别 抽取。 3.2.2 按 装 箱 单顺 序 号 的 间 隔件 号 抽取。 3.3 要求 凡 对 外索 赔 出 证 ,除保留原抽 验 的 样 品( 照片) 外, 还应 保留到 货 各等 级 的10 原包 装 货 物,直至索 赔终 止。 4 检验 4.1 仪 器和工具 磅秤、尺( 卷尺) 、 检验 台。 4.2 条 件 检验场 地,自
3、然光 线 充足 适 宜,避免 阳 光直射,需要有足 够 的堆放 场 地。 4.3 衡重 4.3.1 用校准衡器 实 衡重量。 4.3.2 将 抽取的 样 品 稳 放在磅 盘 上,逐件 实 衡毛重,重量是判 断内 包 装 物 规 格不符和 数 量短少的重要 参 考依据。 4.4 数 量 数 量以短少 实 数 对 外索 赔 出 证 ,但必 须 全部 清 点 到 货总 数 。 4.5 感官 检验 4.5.1 步 骤 先看毛面,后看皮板, 结 合 伤 残 , 测 量尺 码 , 综 合判 断 等 级 。 4.5.2 方法 4.5.2.1 将 抽取的 样 品脊背部毛面朝上,平放在 检验 台左 侧 。 4.
4、5.2.2 两 手持皮, 触 摸目 视 , 将 毛抖起,使全皮毛 绒竖 立蓬松恢 复 自然 状 态 ,用手 顺 毛 轻 推全皮毛 绒 , 查 看皮形完整、流 针 、掉毛、 飞绒 程度,然后用手 将 后腿胯部之 间 向外 拨开 , 检 查 裸露皮板部分判 断 季 节 、加工情 况 。主要 伤 残 有 脱 毛、 秃针 、流 针 、 飞绒 、破洞和虫 蚀 、 霉 烂变质 、短材等。 4.5.3 等 级质 量要求 毛 细绒 厚,毛 针齐 全 丰 满灵 活,色 泽 光 润 皮板 细韧 、除 净 油脂,皮形完整, 无 肉里、 无 油 腻 感,富有 弹 性, 结 合面 积 大小、 伤 残 部位, 综 合判
5、断 等 级 。 4.5.3.1 等 级 要求 一 级 皮:毛 细绒 厚、毛 针齐 全 灵 活、蓬松、色 泽 光 润 、皮板 细韧 、皮形完整, 无 明 显伤 残 。 二 级 皮:毛 细绒 厚、毛 针较齐 全 灵 活、蓬松、色 泽较 光 润 、皮板 较细韧 、皮形基本完整,有小 伤 残 。 4.5.3.2 降 级 幅度5 ,超 过规 定幅度者 应 再 扩 大抽 验 数 量,二次 结 果加 权 平均,仍超 过 幅度者 视为 不合格。 4.5.3.3 等 级 升降 应 互相抵 补 。 4.6 主要 伤 残 鉴 定 4.6.1 缠结 毛:系 饲养 不 当 、管理不佳或 营养 不良等因素, 导 致毛 绒
6、缠结 , 难 以疏通或疏通后而 伤 毛 绒 者 称 为缠结 毛。 4.6.2 流毛、 飞绒 :季 节 差或加工不 当 ,在刮 铲鲜 皮上的油脂 时 用力 过 猛, 损伤 毛 囊 ,毛根外露,用手 顺 推或抖 动 被毛出 现 浮 着 的毛 绒 ,病皮( 死亡 皮) 也有流毛掉 绒现 象。 4.6.3 脱 毛: 鲜 皮由于加工 晾 晒 不及 时 或方法不 当 , 损 坏毛 囊 ,使毛 绒 脱 落,皮板 变 , 轻 者,局部糟 烂 ;重者,失去使用价 值 。 4.6.4 漏 裆 :后 裆开 割不正,在 开圆 筒皮的后 裆时 ,不是 从 肛 门处 沿后腿 内 侧 的腹背分界毛挑 开 ,而 误 从 腹部
7、挑到后腿, 结 果形成背部皮 长 ,腹部皮 短或出 现 相反情 况 都 称 为 漏 裆 或后 裆开 割不正。 4.6.5 秃针 :由于 饲养 管理不 当 , 笼 舍 设 施不 够 合理而擦 伤 毛被,或 蓝 狐在 笼 舍 经 常摩擦也 会 导 致毛 针 受 损 者 称 为秃针 。 4.6.6 虫 蚀 :毛皮被虫 蛀 成小洞或 弯 曲 沟 道,使毛 绒 成片 脱 落或出 现 断 毛者 称 为 虫 蚀 。 4.6.7 透毛根:由于加工方法不 当 , 损伤 毛 囊 ,使毛根落出而 导 致 针 毛 脱 落者 称 为 透毛根。 4.7 测 量尺 码 4.7.1 尺 码规 定 00 号 :106cm 以上
8、; 0 号 :97 106cm ; 1 号 :88 97.cm ; 2 号 :79 88cm ; 3 号 :70 79cm ; 4 号 :70cm 以下。 4.7.2 要求 用校准量具逐 张测 量。 量皮 长 度 应 从 鼻尖至尾根 为 准 测 量尺 码 ,尺 码长 度交叉 时 就上不就下。 4.7.3 短尺幅度 张 数 短尺幅度5 ,若超 过5 者 应 再 扩 大 测 量 数 量, 两 次 测 量 结 果加 权 平均,仍超 过5 视为 不合格。 4.8 颜 色 4.8.1 按不同 颜 色 备 制色 样 。 4.8.2 用比 较 法分色, 颜 色分 浅 、中 浅 ;最 浅 、最最 浅 色。 附加 说 明: 本 标 准由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国 家 进 出口商品 检验 局提出。 本 标 准由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天津 进 出口商品 检验 局起草。 本 标 准主要起草人 杨 金城、熊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