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197.1-2000 种公猪生产环境与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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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种公猪生产环境与管理 DB34/T197.1-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公猪生产环境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安庆地区集约半集约化生产环境与管理。 2 种公猪舍环境与管理 2.1 猪舍舍址的选择 猪舍宜坐北朝南,冬暖夏凉,地势较高,地下水位在 2m 以内的场地为佳。 2.2 猪舍结构要求:天棚应建隔热、防寒层,舍内应前后有通气窗,南场后舍,其比例为 1:1,水泥地面或钢丝网地面,走道为水泥面。 2.3 水体 水量充足,水质良好,可选用地下水和自来水,种公猪按每日用水 20 升计算用量。 2.4 猪场的选择 猪场位置应远离学校、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的下风处,距公共场

2、200m 以上,距各种化工厂场、畜产品加工厂 1500m 以上,距主要公路 300m 以上,距水源 500m 以上。 2.5 猪舍面积 种公猪单圈饲养,隔墙高 1.2m,厚度 30cm,猪舍面积在 8-12m2,运动场地 8m2。后备种猪每间 10 头,每头占床 2m2。 2.6 运动场建 30m 长的圆形运动道一个。 3 公共卫生设施 3.1 猪场(舍)与外界防护设施 猪场四周应建固定围墙,防止场外人员,其他动物进入场(舍),猪场舍进出口设消毒池,紫外线消毒灯、喷雾消毒室、更衣换鞋间、人员洗浴间等。 3.2 排水场(舍)排水系统,应设置在运动场的周边,一般采用斜场或排水沟或暗下水道,符合环保

3、要求的方式排水。 3.3 粪尿处理 3.3.1 粪尿分管:粪呈固态存放时,贮粪场应设在猪场的下风处,距猪舍 100m 以上。贮粪池的深度以不受地下水的浸溃为宜,一般深 1m,宽 3-5m,长约 4-7m 为宜。周围及底部用水泥砂浆砌成,防止渗漏。 3.3.2 粪尿水混排:实行清水冲刷入池,粪水池容积按每日每天 0.1m3计。粪池距猪舍 60-90m,距住宅 150m的下风处。 3.4 绿化 在猪场(舍)周边种植乔木和灌木林混合林带,如大叶杨、垂柳、杨树、紫穗槐等,树下或行道两侧种植草坪、花卉等,改善猪场(舍)小环境。 4 猪舍场(内)环境的改善与管理 4.1 温度 温度适宜 18-23 安徽省

4、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2-28 发布 2000-3-15 实施 DB34/T197.1-2000 生产环境界限低温 0 生产环境界限高温 30 4.1.1 低温控制 保持舍内干燥,封门、窗,设挡风屏障,窗户敷加明薄膜,可设置暖气等暖源。 4.1.2 防暑降温 遮阳,通过遮档窗户、墙体,顶棚加宽排檐,搭凉棚,种树和棚架攀绿植物防止舍内过热。散热:屋顶选用隔热材料并确定合理结构隔热在猪体表面,地面、屋顶洒水、喷淋降低舍内气温或安置空调设备。夏天高温在下午 1-3 时猪舍和猪体喷洒凉水一次。 4.1.3 通风换气按表 1 规定执行 表 1 通风换气要求 月 龄 体 重(kg) 换气量 m3/mi

5、n 春 季 最低 正常 夏 秋 季 7 个月 115-230 0.10 0.80 6.5 5 采光照明 种公猪需光照时间 1418h ,自然采光,太阳直射光或散射光通过猪舍的开露部分进入舍内,人工照明一般以电灯作光源,采光系数 1:10 12,自然照度系数一般不能小于 0.5%。 6 粪便的处理与利用 6.1 土地还原法;把猪粪尿作为肥料直接施入农田。 6.2 腐熟堆肥法:粪便堆腐需达到温度 50 55以上,持续 5 7 天,蛔虫卵死亡率 95 100%,大肠菌值 10-210-1方可。 6.3 粪便生物能利用:建沼气池,粪便进行厌气发酵产生沼气;猪粪发酵分解后 60%的碳素转变为沼气,氨素等

6、损失很少,沼液还田利用。 6.4 用作饲料:粪便经酸贮、干燥科学加工为水产饲料。 7 消毒与防害 7.1 消毒方法 7.1.1 经常性消毒;经常接触猪的人和器具、工具衣、帽、靴等的消毒;出入场舍时设消毒池;人及猪进出场的消毒。 7.1.2 定期消毒:每周应消毒圈舍、用具,特别是种猪空舍时的消毒及种猪体的清洗和消毒。 7.1.3 突击性消毒:种猪发生传染病,及时消灭病源体,对猪接触过的圈舍、设备、分泌物、排泄物、病猪、尸体进行彻底消毒。 7.2 消毒方式 7.2.1 机械性消除:用清扫铲刮、洗刷等方法消除排泄物及杂物。 7.2.2 物理消毒法:利用阳光辐射,高温、发酵、紫外灯等方法消毒。 7.2.3 化学消毒法:利用酸类、碱、酚、季胺盐、氧化剂、氯、碘、醇等化学制剂杀灭病原体。 7.3 防害 7.3.1 保持环境清洁、干燥、阳光充足,防止昆虫繁殖。 DB34/T197.1-2000 7.3.2 杀虫可用生物、物理、药物等方法杀灭环境里的虻蝇、蚊、蜱、蟓等节肢动物。 7.3.3 灭鼠防兽:可用器械、药物、灯光、养犬猫灭鼠或驱赶野兽。 7.3.4 病猪和尸体处理:病猪应隔离诊疗,患传染病种猪或尸体应作无害化处理,化制场所应符合兽医卫生要求。 附加标准: 本标准由太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太湖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去见 张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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