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T 285-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粉尘除湿除尘装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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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厅285-2006代替HC町039-一1到;)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S阴dfica咀ons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Wet dust Uec,r for industrial dust 26田07-28发布2006 - 09 -15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ILJ/T 2郎一26目。高为贯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工业粉尘?显式|踪尘装置的技#: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粉尘温式除尘装置的除尘效率、阻力和液气比等技术指标要求和检验规则。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

2、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锅炉炉窑脱硫除尘委员会)、浙江华恃环保设备实业公司、山东省肥城市新型节能环保设备厂、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际准国家环境保护本标准自归2跚年9月l臼5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怔工业粉尘温式除尘装置)(H町C盯O39一1愣9引)0本标准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68 即/T285-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和其他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工业粉尘温式除尘装置(以下简称:显式除尘装置)。本标准不适用于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烟气的温式除尘装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含条文

3、,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912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GB/T 1804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3306标牌GB/T 15187 显式除尘器性能测定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JB/T 5943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JB/T 5946工程机械涂装通用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液气比指温式除尘装置每处理1m3气体所

4、需液体的体积,I/m3。3.2 循环水利用率指f显式除尘装置循环用水量与设计用水量的比值,%。3.3 阻力指气流通过湿式除尘装置时的压力损失,以除尘装置进出口的全压差表示,Pa 0 3.4 庸风率指除尘器前后烟气标态流量的差值与除尘器前标态流量的比值,%。4 分类本标准将温式除尘装置分为三类。4.1 第I类是指以喷淋、冲激、水膜为原理类的温式除尘装置。该类除尘装置主要适用于工业粉尘的一级除尘。4.2 第E类是指各种塔板及低压文丘里类的理式除尘装置。4.3 第E类是指多种原理组合的湿式除尘装置。5 技术要求69 RJ/T 285 - 2006 5.1 基本要求5.1.1 湿式除尘装置应符合本标准

5、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5.1.2温式除尘装置所用的钢材应特合GB/T912、GB/T699的规定,必要时需采取有效的防腐、耐磨措施。5.1.3提式除尘装置焊接件的加工制造应符合JB/T5943的规定。5.1.4提式除尘装置的未注尺寸公差应符合GB/T1804的规定。5.1.5 温式除尘装置钢制部件表面喷播应符合JB/T5946的规定。5.2 性能要求5.2.1 湿式除尘装置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温式除尘装置的技术性能类JJU 循环水利用率/掖气比/阻力/除尘效率/漏风率/烟气含f显量/% (m3) Pa % % q毛第1类运1xl;: 80 第H类二2.0

6、85 罢王25;: 95 5 运8第E类每;:;3.0.,;:;4仅汩97 5.2.2温式除尘装置排气口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放度和排放速率应符合GB16297或GB4915的相关规定。5.2.3 湿式除尘装置应与设备同步运行,其连续正常运行时间不小子三年。5.2.4 湿式除尘装置的除尘废水应循环使用o6试验方法6.1 湿式除尘装置排气口粉尘排放放度和排放速率的测定接GB/T16157进行。6.2湿式除尘装置的正常运行时间通过随机抽取两个已正常使用三年以上的用户实际调查确定。7检验规则7.1 检验分类湿式除尘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 出厂检验7.2.1 每台湿式除尘装置出厂前必须进行

7、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7.2.2检验项目a)材质;b)基本尺寸与公差:c)焊接质量、加工精度;d)涂层厚度及质量;e)装配质量;。外观和必要的防腐、酣磨措施。7.2.3 出厂检验结果应符合5.1的规定。7.3型式检验70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定型;的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所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口)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d)正常生产三年;的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7.3.1 抽样方法型式检验采取随机抽样,但不少于两台。7.3.2检验项目a)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的|东尘效率、阻力、液气比、漏风率及气体含混量;c)出口粉尘浓度和排放速率;d)正常运行时间。7.3.3判定规则阻J/T285 - 2006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当任一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第5章的要求时,则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若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8 标志、包装8.1 标志应在产品的明显部位设置符合GB/T13306规定的产品标牌。8.2 包装8.2.1 每台出厂产品应携带下列文件:a)产品合格证;b)产品使用说明书;c)产品安装圈。8.2.2包装应使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免受损伤。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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