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75.160 B 7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 T 17664-1999 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Wood charcoal and test method of wood charcoal 1999-0个25发布1999- 08-01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GB/T 17664- 1999 前击日木炭在工业上用于结晶硅、活性炭、有色金属冶炼以及合金等工业。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及试验规程用来保证木炭的各项技术指标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与可比性。本标准自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
2、位z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先伦、龚建平、陈君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GB/T 17664- 1999 Wood charcoal and test method of wood charcoal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丁木炭的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木材为原料经烧制而成的木炭。木炭在工业上用于结晶硅、二硫化碳、活性炭、有色金属冶炼以及合金等工业。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2. 1 硬阔叶木炭hard broadleaved charcoal 由硬阔叶材及桦木材的混合材烧制的炭。2.2
3、阔叶木炭broadleaved charcoal 由硬、软阔叶的混合材烧制的炭。2. 3 松木炭coniferous charcoal 由松木或针叶材烧制的炭。3 技术要求3. 1 外观:黑色不规则的棒块状固体。3. 2 木炭质量应符合表1要求。表1木炭质量指标硬阔叶木炭项目优级一级合格品优级金水分骂王7 7 10 7 灰分、2. 5 3.0 3.5 3.0 固定碳二z85 80 75 78 小于10mm的颗位、; 5 5 6 6 炭头及夹杂物主三1 3 3 1 注:如需指定混合材种或单一材种时,可由双方另行协议决定.4 试验方法4. 1 全水分测定4. 1. 1 原理% 阔叶木炭松木炭一级合
4、格晶优级一级合格品10 12 7 10 12 4.0 5.0 2. 0 2. 5 3.0 73 65 75 70 65 8 10 6 8 10 3 . 5 1 3 5 全水分是指试样在取样时所含水分的总量。称取一定质量的试样,在l02-105C下干燥至恒量,以所失去的质量占试样原质量的百分数作为全水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1 -25批准1999- 08-01实施GB/ T 17664- 1999 4. ,. 2 装置a)干燥箱z带有自动调温装置,并附有鼓风机或自然通风装置sh)干燥器z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氯化钙或硅胶); c)玻璃表面皿z直径190mm ; d)工业天平:精确到0
5、.1g。4. 1. 3 试验程序将送交检验的磨口瓶中的试样(要求颗粒小于10mm),迅速混匀后,称取100g(准确到0.1g)于已知质量的直径为190mm的玻璃表面皿中,试样连同表面皿置于已预热到1021050C的干燥箱内,干燥23h.取出,放入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约30min)并称量。然后进行检查性的试验,每次30min.直到试样的减量小于0.1g或质量增加时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必须采用增量前的一次质量作为计算依据。4. 1. 4 结果的说明木炭全水分测定结果按式(1)计算z式中:w-一全水分,%;ml一一试样干燥后的质量,g;m一一试样的质量.g。4. 1. 5 允许误差w=兰二二m1X
6、 100 m 全水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出表2规定。4. 2 固定碳测定4.2. 原理金水分的范围20% 二20%表2结果的允许误差0.4% 0.5% . ( 1 ) 固定碳指在高温下有效的炭素百分含量。固定碳以经干燥后的木炭质量,减去其所含灰分及挥发分来计算。4.2. 2 试样制备将分析试样粉碎到全部通过60目筛(0.3mm),在102105C下干燥到恒量。试样质量不得少于50 g,供测试灰分和挥发分使用。4.2. 3 灰分测定4. 2. 3. 原理称取一定质量的试样,经干燥称量后放入高温电炉内灰化,然后在800C士20C的条件下灼烧到恒量冷却后称量)。以残留物质量占试样原质量的百分
7、数作为灰分。4. 2. 3. 2 装置a)高温电炉:带有能保持800C士20C的调温装置,附有热电偶和高温表sh)带盖资增捐z容积30mL, c)干燥器z同全水分测定;d)分析天平:精确到0.0002g。4. 2. 3. 3 试验程序在已于800C下灼烧到恒量的带盖量增桶中称取试样1g(准确到0.0002g),将增塌连同试样一遭2 GB/ T 17664- 1999 送入温度不超过300C的高温电炉中,敞开增捐盖,使炉温逐渐升到800C,并在800C士20C的条件下灼烧2h,取出增塌置于提板上,盖上增塌盖,在空气中冷却约5min,放入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约30 min)称量。然后进行检查性灼烧
8、,每次30min,直到试样的减量小子0.001g或者质量增加时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必须采用增量前的一次质量作为计算依据。4. 2. 3. 4 木炭灰分测定结果按式(2)计算:式中:A一一灰分,%;mz一一恒重后灼烧残留物的质量,g;mA一一试样的质量,g。4. 2. 3.5 允许误差A = m2 X 100 m A 灰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2%。4. 2.4 挥发分测定4. 2.4.1 原理.( 2 ) 称取一定质量的干燥试样,放入特制挥发分提瑞涡中,在850C的温度下,隔绝空气加热7min,所失去的质量占试样原质量的百分数作为挥发分。如果发现有明显的火星时,则应重做。4. 2.
9、4.2 装置a)挥发分用特制增捐(如图1):瓷制,高为40mm,上口径为30mm,底外径为18mm,盖的外径为35 mm,槽的外径29mm,外槽深为4mm,b)高温电炉z同灰分测定;c)增捐架z用镰锚丝制成,可平行安放四个蜡塌,其大小应能置于炉中规定部位,并使放在瑞捐架的增塌底部距炉底10-15mm(如图2所示); d)秒表或定时钟;e)分析天平:同灰分测定zf)干燥器:同全水分测定。回14.2.4.3 试验程序图2增桶的放置示意图在巳于850C灼烧到恒量的挥发分增塌中称取试样1g(准确至0.0002g),将增捐盖好,轻轻振动3 GBjT 17664-1999 以便试样铺平,安放在瑞塌架上。迅
10、速送入预先加热到850C的高温电炉中,使增揭位于热电偶测点的上方或下方。立即严闭炉门同时开始计时,继续7min。试验开始时炉温下降,要求在3min内炉温应该恢复到850C:!:20C.否则高温电炉温度应事先加热到870C。试验完毕后,取出置于瓷桓上,在空气中冷却5min后,将增塌自架上取下,放入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约30min)称量。4.2. 4.4 木炭挥发分测定结果按式(3)计算:式中:V一一挥发分.%;m3一一试样加热后的质量.g;mB一一试样的质量.g。4.2.4. 5 允许误差V = mB -m。= -一一一X100 mB 挥发分的两次平行测定误差不得超过0.5%。4.2. 5 木炭固
11、定碳按式(4)计算:式中:C一一固定碳(含量).%;A一一试样的灰分,%;V一一试样的挥发分.%。4. 3 小于10mm的颗粒量的测定4. 3.1 原理C = 100一(A+ V) . ( 3 ) . ( 4 ) 称取一定质量的试样,用筛孔为10mmXIO mm的筛子加以筛分,以筛下物质量占试样质量的百分数作为结果。4. 3.2 装置a)筛子:GF3W10.OX2. 50平纹(GB/T5330-1985)铁筛。b)筛子架:使筛子能来回移动的木架或铁架。c)台秤:精确到O.1 kg 0 4.3. 3 试验程序称取试样10kg(准确到0.1kg,置于筛中,分次进行筛选,然后称筛下的质量。注2本试验
12、的试样水分如大于20%,应事先加以气干。4.3. 4 木炭小于10mm的颗粒测定结果按式(5)计算=式中:M一一小于10mm的颗粒含量.%;m.一一-小于10mm颗粒的质量,kg;mc-一-筛前试样质量.kg。4.3.5 允许误差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相差不得大于1%。4.4 炭头和夹杂物含量测定4.4.1 试验程序M = m. X 100 mc . ( 5 ) 从本标准2.3. 4中测定后的筛上物即大于10mm的中仔细挑出炭头和夹杂物,称量(准确至0.1 kg)。4.4. 2 炭头和夹杂物含量按式(6)计算:4 H=主X 100 mD ( 6 ) 式中:H一一炭头和夹杂物含量,%;ms一一炭头和夹
13、杂物的质量,kg;mD一一筛前试样质量,kgo5 检验规则GB/ T 17664- 1999 5. 1 木炭按批量供应。每批木炭指炭种相同,质量指标相同,同时发送到某地的任何数量的木炭,并由生产单位或收购单位的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附有一定格式的技术检测报告。5.2 抽样规则5. 2. 1 散装运输时,于装卸之始,中间和最后阶段分三次按总量的3%5%均分采样,汇集后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分取总样品。包装运输时,在垛高1/4或3/4处的两个水平面上各取三点,按总包装件数的3%5%均分整包果样(取样点距离表面至少须0.5m)。汇集后,按四分法缩分取总样品。5. 2. 2 总样品一分为二i每个质量不少于
14、100kgg第一个总样品用于检验,其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应保留第二个总样品以便进行复检。5.2. 3 总样品用于检验时,均匀混合,然后均分四份,一份供作分析试样,其余三份供作测定颗粒度和炭头夹杂物。供作分析试样的木炭,应立即均分后装入三个带磨口塞的清洁干燥的玻璃瓶内,随即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及样品编号、生产单位、炭种、批号、等级、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然后一瓶供作全水分测定,一瓶供作分析试验,一瓶保存两个月以备复检和仲裁分析用。5.3 判定规则5.3.1 检验结果不符合3.2要求时,应立即使用平行总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3.2要求时,则整批木炭作为不合格。5.3.2 使用单位
15、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对所收到的工业木炭进行验收。5.3.3 若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发生异议需仲裁时,仲裁机构可由双方协议选定。仲裁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进行。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 1 包装物上应用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名称或代号、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净重、标准号。6. 2 工业木炭可用草袋、麻袋以及塑料编织袋定量包装。同一批木炭应同一规格,每包装件内的木炭净重应相同。6. 3 运输中应防雨淋、积雪、冰冻等。装卸时应避免增加破碎。6. 4 木炭贮存在防雨遮棚或通风库房内,不能接触强氧化剂。为了安全,新烧制的木炭摊放三天后再行包装、堆集、发运。5 白白|叮hf问筒。国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GB/ T 17664一1999中峙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 电话:68522112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售版权专有不得翻印除开本880X 1230 1/ 16 印张3/4字数11千字1999年5开第一版1999年5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000 奇峰定价8.00元373-53 书号:155066 1-15736 当&标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