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 2706A-2004 弹道式导弹常规弹头总装、测试和验收通用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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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行业标准FL 1115 QJ 2706A2004代替 QJ 27061995弹道式导弹常规弹头总装、测试和验收 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 of general assembly, test and acceptance for conventional warhead of ballistic missile 20040901发布 20041201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QJ 2706A2004 I前言 本标准代替QJ 27061995弹道式导弹弹头总装、测试和验收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QJ 27061995相比主要

2、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弹道式导弹常规弹头总装、测试和验收通用技术要求”,适用范围改为“本标准适用于弹道式导弹的常规战斗弹头和试验弹头的总装、测试和验收。”,去掉正文中仅适用于战略弹头的条文和内容,如原标准5.3.2; 增加3.2.9,明确提出了总装测试工位的具体技术要求; 增加3.2.14,明确了对喷漆厂房的要求; 增加4.3.17,明确有预紧力要求的连接件的安装方法; 增加4.3.19,强调关键工序和重要工序的操作要求; 增加4.3.20,提出超差时的处理方法; 增加4.3.21,针对常规弹头特点和安全性要求,明确火工品短路保护插头、插座的使用要求; 增加4.3.22,为确保安装协调性,

3、提出火工品用工艺件试装的要求; 增加4.5.2和4.5.3,从安全角度出发,提出喷漆时拆除火工品和接地的要求; 增加6.6,明确有配平要求的弹头的测量方法; 增加8.2,提出清点方面的要求; 增加8.4,提出证明文件和履历书的装箱要求; 增加10.8,提出不允许拆卸战斗部药室口盖,不允许取出爆炸品的要求; 增加10.10,提出限制在总装测试厂房内的战斗弹头的数量。 本标准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一院十四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海东、谢亚梅、高雁南、冯彤。 本标准于1995年4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QJ 2

4、706A2004 1弹道式导弹常规弹头总装、测试和验收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弹道式导弹常规弹头的总装、测试、质量特性参数测量、气密性检查和检验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弹道式导弹的常规战斗弹头和试验弹头的总装、测试和验收。各型号的弹头产品如有特殊要求,应在相应的弹头产品图样及专用文件中另行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J

5、B 670 导弹涂色与标志 GJB 3852 弹道式导弹常规弹头通用规范 QJ 813 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QJ 992 导弹、运载火箭电气和电子设备安装通用技术条件 QJ 1172 导弹、火箭质量特性测量方法 QJ 1714.6 航天产品设计文件管理制度 设计文件的完整性 QJ 2008 航天产品外协件管理办法 QJ 3198 航天火工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QJ 2592 弹头气密性检查试验方法 QJ 2850 航天产品多余物预防和控制 3 总则 3.1 文件要求 3.1.1 本标准及弹头总装、测试专用技术文件是弹头总装、测试和验收的基本依据。当本标准与弹头总装、测试专用技术文件要求不一致时,应按

6、弹头总装、测试专用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3.1.2 弹头的总装、测试和验收文件应按QJ 1714.6的规定配套完整。 3.1.3 承制单位所制定的工艺文件应满足本标准及弹头总装、测试专用设计文件的要求。 3.2 厂房要求 3.2.1 弹头的总装和测试应在专用总装厂房内进行。总装厂房一般由总装、测试工位和防爆测试间等组成。环境温度应在1530之间,相对湿度在3075内。总装厂房一般应采取防尘措施。 3.2.2 弹头和组件在总装厂房内应避开日光的直接照射,且离开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2m。 3.2.3 测试用电源应与动力电源分开,测试电源电压的变化范围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3.2.4 总装、测

7、试现场应采取可靠的防静电措施。 3.2.5 总装厂房应采取防火、防爆、防鼠、防虫、防雷击措施。厂房内不应有酸、碱或其它有害物质。 3.2.6 吊装弹头及其重要部件、组件的起重设备运行速度一般为: QJ 2706A2004 2a) 水平移动速度:不大于8m/min; b) 上升速度:不大于5m/min; c) 下降速度:1m/min3m/min(可调速度)。 3.2.7 起吊弹头的起重设备,其额定起吊重量不得小于被起吊物及其吊具总重的2倍。 3.2.8 具有火工品和炸药的弹头总装应在防爆厂房进行。防爆厂房的防爆安全参数应根据弹头类型和在总装测试线上的总装药量进行设计。 3.2.9 具有火工品和炸

8、药的弹头在总装状态检测时,应将弹头拖运到具有防爆设施的总装测试工位,总装测试工位距总装测试设备间的距离按测试电缆长度不小于50m予以确定;总装测试工位的洩爆方向500m范围内不应有工业设施等;总装测试工位到总装测试设备间应设电缆沟,沟深300mm、宽300mm,对测试地面电缆应有防潮、防鼠措施,在测试工位设静电接地柱。 3.2.10 总装厂房内总装工位和测试设备间之间应有通视窗口和电缆沟。 3.2.11 总装厂房内应有强排风设施。 3.2.12 在总装厂房入口处应有装卸产品的转载场坪,一般不允许卡车进入厂房的总装区。 3.2.13 对存放材料,元器件,零、部、组(整)件,仪器,设备及其它成品、

9、半成品的库房要求如下: a) 温、湿度要求同总装厂房; b) 应设分库满足零、部、组件,弹上设备,标准件,消耗器材和测试设备分库存放的要求; c) 库房内应设摆放产品的托架或货架。 3.2.14 弹头应在专用厂房内喷漆,对喷涂厂房的要求如下: a) 喷漆工作时,厂房内温度为3035; b) 应有防火、防爆、防静电和强排风设施; c) 有防尘措施。 3.2.15 厂房、库房及测试工位之间的道路平整,坡道应满足人力拖运产品的要求,路面一般为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 3.2.16 厂房清洁度要求应符合QJ 2850和专用技术文件的规定。 3.3 工装和测试设备要求 3.3.1 在总装前应做到工装、测试设

10、备和工具、量具齐套,完整。 3.3.2 弹头总装和测试中所用的专用工装、设备,应经过检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内。 3.3.3 弹头总装和测试中所用的仪器、仪表、量具等均应满足测试(量)准确度要求,检定合格证应在有效期内。 3.3.4 厂房内的通用工装、设备(含起吊、通风、取暖、空调、温湿度测量、配电、配气、烘干等)应定期检修,确保性能状态完好,满足弹头总装要求。 3.4 质量控制要求 3.4.1 承制单位应编制质量保证大纲,并组织实施。 3.4.2 在规定的生产时段内,总装测试线上只允许进行同一批次产品的总装、测试,确保设计、工艺、实物配套文件和产品及专用测试设备在技术状态上的一致性。 3.4.3

11、 与本批次产品总装测试无关的产品和设备应撤离弹头总装现场。 3.4.4 转批次使用的产品应按规定办理转批技术文件后,方可投入总装、测试。 3.4.5 在总装测试中产品出现故障时,应首先暂停后续工序,按要求采取处理措施。从总装测试线上撤换下的故障产品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文件并返厂进行分析和处理。 3.4.6 对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应编写专用质量控制文件,实施重点控制。 QJ 2706A2004 33.4.7 在总装全过程中应按QJ 2850规定严格控制多余物。 3.4.8 外协件管理应符合QJ 2008规定,外购件可参照执行。 4 总装要求 4.1 总装前的检查 4.1.1 按弹头的产品配

12、套表及总图规定进行产品齐套。产品齐套后方可开始总装。 4.1.2 待装配的零、部、组(整)件,设备和消耗材料应有合格证。 4.1.3 有批次要求的零、部、组(整)件,应检查是否为同一批次产品,并查看证明文件和实物标记,确保配套的正确性。 4.1.4 有特殊检验要求的产品均应按弹头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专项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总装。 4.1.5 除按QJ 992和专用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即将装弹的设备、电缆网和全部总装配套零、部、组(整)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还应进行下述检查: a) 工艺保护盖应完好无损; b) 防热层、隔热层、隐身层应满足技术要求; c) 金属制品上的螺纹不允许有压伤、崩扣、锈蚀等缺

13、陷; d) 零、部、组(整)件及设备的表面不允许有油污、锈蚀; e) 保管期和生产周期应满足贮存技术要求。 4.2 产品的清洁要求 4.2.1 在装配前及装配过程中,应按QJ 992规定对产品进行清洁处理。 4.2.2 在清除金属屑、灰尘和多余物时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除,允许使用吸尘器(防火花)进行清理。 4.2.3 弹头设备及电缆网外表面的油污、锈蚀允许用原色绸布蘸无水乙醇擦拭干净。 4.2.4 金属连接件上的油污允许用航空洗涤汽油浸泡清洗干净。 4.2.5 防热层表面的油污允许用原色绸布蘸无水乙醇擦拭干净。 4.3 装配要求 4.3.1 按QJ 992和专用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弹上设备和电缆网

14、的总装。 4.3.2 装配时,所用金属连接件的螺纹部分,一般涂航空润滑脂,位于防热层、隔热层附近的螺纹孔应少涂,避免润滑脂渗出。 4.3.3 失效的弹簧垫圈和开槽损坏的螺钉,不允许再装弹使用,并应及时将报废产品撤离现场,进行报废处理,不允许回流到标准件库房。 4.3.4 总装时不允许对弹头进行图样规定以外的机械加工。如确有需要,应经有关部门或验收单位同意。 4.3.5 在装配过程中从组件、弹上设备、电缆网上拆下的工艺保护盖应如数收集交库房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允许回收后再次使用。 4.3.6 安装高频电缆时,电缆的内弯曲半径应不小于5倍该电缆的直径。在高频电缆插头、插座附近一般应设卡箍固定,相

15、邻两个电缆卡箍之间电缆长度不大于300mm。 4.3.7 高频插头、插座的螺纹连接部位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打保险或涂导电胶液加以紧固。 4.3.8 弹头各部段的对接面,沿飞行方向的逆向台阶一般不大于0.5mm,沿飞行方向的顺向台阶宽度在周向力求均匀分布。 4.3.9 弹头各部段按总图和专用技术文件进行电连接器对接和打保险,对接后的自由电缆应用苎麻线绑扎好,在其端头涂Q98-1胶液,并加以固定。 QJ 2706A2004 44.3.10 每一批战斗弹头的电缆网走向应保持一致,试验弹头的电缆网在周向力求对称布局,以便减少质心横偏和惯性积。 4.3.11 火工品的安装和检查应严格按专用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

16、。 4.3.12 经调试合格的天线调谐螺钉位置应将其紧固件拧紧并点红色标志。在装配过程中,不应松动天线调谐螺钉,若出现松动现象时,应重新调试。 4.3.13 在总装时弹头上的防热塞子应进行试装,不应凸出弹头防热层外表面,若有凸出部分允许打磨,被打磨的表面应使用与弹头外表面相同的涂覆材料进行涂覆。 4.3.14 装配战斗装药组件时,应使用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专用工具,不得使用其它工具。 4.3.15 带战斗装药的组件在总装全过程中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4.3.16 总装中使用的消耗材料应按总图及其组件装配图的规定执行。 4.3.17 有预紧力要求的连接件,应使用总装技术文件规定的专用力矩扳手进行预紧

17、安装。 4.3.18 吊装产品时,应确保吊装平稳,避免产品之间发生碰撞。 4.3.19 在总装过程中操作关键工序(特性)和重要工序(特性)时,应由验收方代表在场进行验收,操作完成后填写工序(特性)记录卡,操作者、检验和验收方代表应在记录卡上签署完整。 4.3.20 在总装过程中出现超差时,由工艺、检验、操作者、验收方代表和设计在现场处理,并办理超差处理技术文件,然后再继续后续工序。 4.3.21 对装有火工品的组件和弹头应按专用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安装好火工品短路保护插头、插座。除在测试中要临时插拔外,禁止随意取下火工品短路保护插头、插座。 4.3.22 不在总装厂安装的火工品应用相应的工艺件进

18、行试装,检查接口的协调性。 4.4 头体结构对接检查 4.4.1 每一批弹头或同一批中不同状态的弹头,按专用设计文件规定的抽取数量在弹体总装厂进行弹头与弹体结构的对接检查,检查对接结构的正确性、协调性和互换性。 4.4.2 允许使用样件或部段进行弹头与弹体结构对接的正确性、协调性和互换性检查。 4.5 涂漆和标志 4.5.1 按弹头涂漆标志的设计文件要求及GJB 670和QJ 813的规定对弹头产品及包装物进行涂漆和标志。 4.5.2 弹头进入喷涂厂房前应拆除弹头上可以拆除的火工品。 4.5.3 弹头停放在喷漆和烘干工位时应接好接地线。 5 测试要求 5.1 单元测试 5.1.1 凡设计文件中

19、规定需进行单元测试的弹上设备应按各单机专用测试细则进行单元测试,合格后方可装弹。 5.1.2 在总装厂进行抽样检查和试装的火工品及电池等按专用单元测试细则和安全规定,在指定工位进行单元测试,经测试合格后方可进行试总装。 5.1.3 带有无线电高频辐射的弹上设备,应在专用的单元测试间进行单元测试。 5.2 散装测试 5.2.1 在组件进行装配时应首先进行天馈系统调试,调试时天线辐射能量方向的3m以内不应有人员走动和停放物品。 QJ 2706A2004 55.2.2 弹上设备和电缆网在各组件上安装好之后,按各分系统线缆连接图进行各对接面的电连接器的连接。在弹头成散装状态下,按各分系统测试细则进行分

20、系统测试。合格后,进行弹头综合测试和匹配试验。综合测试和匹配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弹头工艺总装。 5.2.3 带战斗装药的组件、火工品不应参加散装状态测试,测试时应在火工品的电连接器接口处用火工品等效器或工艺件进行连接。不在总装厂安装的火工品及电池等,通常在弹头总装厂用工艺件进行单元测试。 5.3 总装测试 5.3.1 按总图要求把弹头总装成工艺状态(火工品和电池等为火工品等效器或工艺件),按专用测试细则进行总装测试,全面检查弹上电气系统功能的正确性,检查各分系统之间的协调性和电磁兼容性,检查各对接面之间电连接器连接的正确性和互换性。 5.3.2 带战斗装药的弹头总装测试时,应把弹头放置在有防爆设

21、施的工位进行远距离通电测试。 5.4 头体联试 5.4.1 每一批弹头或同一批中不同技术状态的弹头应进行弹头和弹体联试。检查电气接口连接的正确性、协调性、互换性和电磁兼容性。参加全弹(或武器系统)电气系统总检查,通过模拟飞行和模拟发射,检查与弹头有关的各个程序指令功能的正确性以及是否满足弹头发射技术要求。 5.4.2 进行头体联试的产品数量按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 质量特性参数测量 6.1 总装测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弹头质量特性参数测量工序。 6.2 弹头的质量、质心及转动惯量应在专用测量设备上进行测量。测量设备需经二级以上计量部门检 定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6.3 如无其它规定

22、,质量特性参数测量设备的准确度应比弹头设计文件规定的允差高一个数量级。 6.4 待测弹头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状态(一般不包括保护盖及其它附件),火工品、弹上电池 用工艺件代替。 6.5 质量特性参数的测量项目按弹头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 6.6 有配平要求的弹头,应按弹头专用图样进行配平,使测量结果达到图样的技术要求。 6.7 如无其它规定,弹头质量、质心测量应按QJ 1172的有关规定执行。 6.8 弹头质量特性参数测量合格后,分解弹头,取下替装的工艺件,绑扎好弹头内腔的自由电缆,检 查是否有多余物,然后将弹头总装成出厂状态。 7 气密性检查 7.1 受试弹头一般是总装厂出厂前的最终总装状

23、态。 7.2 弹头上的发动机、燃料贮箱及其输送系统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气密性检查试验。 7.3 弹头采用密封包装箱时,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对已装弹头的包装箱进行气密性检查试验。 7.4 弹头气密性检查试验按QJ 2592和专用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 8 产品配套和包装 8.1 出厂的弹头应按弹头出厂配套表进行产品配套。 8.2 按装箱清单由操作者、检验员共同清点随弹头装箱的零、部件及标准件,并由验收方代表进行验收。 QJ 2706A2004 68.3 出厂的弹头包装应按弹头装箱图和GJB 3852有关规定进行。 8.4 在检验弹头产品证明文件和履历书的填写、签署完整和齐全后,用塑料袋封装,随产品装

24、入弹头包装箱内。 8.5 在研制阶段弹头产品允许用简易包装箱进行包装。 9 检验验收 9.1 在弹头总装、测试过程中以及总装完成后,应按相应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由生产厂检验合格后提交订购方代表进行验收,并在合格证明书上签署验收合格的结论。 9.2 在弹头出厂配套和包装过程中,生产厂检验部门应会同订购方代表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由订购方代表对产品包装箱进行铅封。 9.3 在弹头交付订购方前,在生产厂或订购方指定地点进行开箱检查,检验数量按合同或协议的要求抽取部分或全部弹头。 10 安全要求 10.1 参加弹头总装测试的人员,在每一批产品总装、测试前应熟悉和掌握本岗位的图样、操作细则、工艺规范和技

25、术安全规则,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10.2 弹头的总装、测试及贮存厂房应根据弹头类型及总装药量划分安全区,在安全区内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3 人员进入有火药、炸药等危险品的工作区应着防静电工作服,并在入口处触摸静电释放装置。在装配、测试过程中,凡应该接地的部位应接地线,连接应可靠。 10.4 火工品测试和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按QJ 3198和有关专用技术文件执行。 10.5 含有火工品的产品应在具有防爆设施的工位进行测试检查。 10.6 在弹头上试装火工品时,应实行双岗制。 10.7 操作者应坚守岗位,按工艺规程或操作细则认真操作,不允许非岗位人员操作本岗位工作。进行高

26、频器件(设备)测试时应着防高频辐射的工作服。 10.8 在总装现场一般不允许拆卸战斗部药室口盖,不允许取出爆炸品。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拆卸时,应经各方协调同意,由爆炸品安装单位有关人员到场制定拆装工序,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后再实施拆卸。 10.9 进入总装测试现场的人员在安全方面应服从技安员的管理。在紧急情况下技安员有权制止操作,并保护好现场。 10.10 在总装测试工区进行总装和测试的战斗弹头数量应少于工区安全防护措施允许停放的弹头总数量。 QJ 2706A2004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行业标准 弹道式导弹常规弹头总装、测试和验收通用技术要求 QJ 2706A2004 * 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出版 北京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 邮政编码:100830 北京航标印务中心印刷 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发行 版权专有 不得翻印 * 2004年12月出版 定价:11.00元 QJ 2706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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